附件2.《环境友好能源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修订)》.pdf
材料国重发〔2021〕3 号 环境友好能源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重点实验室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在科学技 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加强重点实验室与国内外优秀 学者交流,扶持和培养校内科研骨干,凝炼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 提升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水平,促进重点实验室逐步建设成为国家和地 方的科学技术研究中心、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基地,特设立环 境友好能源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以下简称“开放 课题”)。 第二条 开放课题的主要资助范围: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 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主要资助对象:国内外科研 机构、高等院校或企业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开放课题的分类: A. 重点开放课题类 B. 专项开放课题类(定向发布) C. 一般开放课题类 重点开放课题主要围绕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支持国内外高水平研 究人员与本实验室研究人员通过实质性合作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 工作,力争在引领性原创成果方面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方面取得 重大突破或支持与国外高水平大学、顶尖科研机构开展合作交流;专 项开放课题主要为支持与实验室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高校院所 或企事业单位进行定向支持,旨在加强实验室和单位的合作交流,促 进实验室特色科研成果产出和研究成果的转化;一般开放课题围绕实 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资助工作基础较好、学术特色明显的关键理论、 方法和技术研究,鼓励与本实验室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力争取得 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申请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照重点 实验室发布的当年度《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填写《环境友好能源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以下简 称“申请书”),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本实验室。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是开放课题的实际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所申请 课题的研究。 第六条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但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必 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推荐。在读博士、 硕士研究生不能作为负责人申请开放课题,但可以参加其它人申请的 开放课题。 第七条 每位申请人主持在研环境友好能源材料国家重点实验 室开放基金数不得超过 1 项。西南科技大学在职人员不能以课题负责 人身份申请开放课题。为保障开放课题的执行和管理等工作,每项开 放课题必须指定一位西南科技大学在职人员作为该项开放课题的校 内联系人。作为校内联系人参与实验室开放基金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2 项,且校内联系人应归属环境友好能源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PI 团队, 团队负责人需签字认可。校内联系人的职责包括:参与项目的研究, 跟踪项目进度,协助办理开放基金申报、任务书提交、中期考评、项 目结题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开放基金的立项:重点实验室根据本办法对上报的开放 课题申报书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上报学校科技处,审查 通过后,科技处向重点实验室发文下达立项的开放基金及资助经费。 重点实验室根据科技处文件,向开放基金申请者及所在单位下达立项 通知书。 第九条 开放基金申请者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按有 关要求与实验室签订开放课题任务书。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 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三章 过程管理与验收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签订的任务合同书完成研究内容和 目标。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因故需变更合同书约定研究内容的,课题 负责人提交申请至课题校内联系人所归属 PI 团队负责人处进行审核 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实验室;原则上开放课题结题指标应按照立项要求 约定执行,不得变更,但特殊情况可向实验室提出申请,经由实验室 主任办公会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凡周期二年或以上的开放基金,课题负责人应每年向 重点实验室递交年度进展报告。重点实验室对年度进展报告进行认真 审阅,及时掌握基金的进展情况。对于进展不良或不按重点实验室有 关规定执行的开放课题,重点实验室应与课题负责人及时沟通。 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的结题或验收:由重点实验室统一组织结题 或验收。开放课题结束时,申请者必须按时结题或验收,并向重点实 验室提交: (1)结题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原件及复印 件;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原件扫描件及复印件; (4)国家级项目 任务书原件扫描件; (5)经费使用报告。由重点实验室统一归档或管 理。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结题指标: (1)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需完成以下任一项: ① 课题负责人以成果责任人身份和本实验室为署名单位发 表 JCR 二区及以上论文,其中一般项目发表 2 篇、重点项目 发表 4 篇。论文需标注“环境友好能源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开 放基金资助”(英文:Supported by the Open Project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Environment-friendly Energy Materials)和课题编号 (No. XXXXXXXX)”,且校内联系人须为该论文的作者之一 (联系人单位需标注环境友好能源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② 以西南科技大学作为参与单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包 括科技部登记备案的社会科技奖励。一般项目获省部级三等 及以上奖励一项;重点项目获省部级二等及以上奖励一项; ③ 以西南科技大学作为参研单位联合申报成功国家级项目 并有经费到校; ④ 与西南科技大学共同申报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 2 项,重点 项目要求其中 1 项为国际发明专利。 (2)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需到本实验室开展学术报告和交流, 原则上不得低于 1 次。 开放基金结题以本管理办法要求的结题目标作为基本考核指标, 专项课题以任务书约定执行。有其他约定方式的按最终立项任务书 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验室资助的开放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属本实验室 与申请人所在单位共享,按贡献大小决定排名次序。外籍客座人员按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成果鉴定和报奖由双方共同办理。成果转让的获 利,由双方共享,比例另行协商,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申请专利,按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完成期限一般为 2-3 年,确需持续较长时 间的重大基金可分阶段申请。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项目未在执行期内结题,实验室将函告项 目负责人;延期一年后仍未结题的项目,实验室将函告项目负责人所 在单位及其科研管理部门相关情况,项目负责人将不能再申请实验室 相关项目,该课题校内联系人 3 年内不得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 第十七条 开放基金结题后,重点实验室对优秀研究成果提请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颁发“优秀成果证书”。 重点实验室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基金申请者。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开放课题正式立项后,研究经费由西南科技大学财务 直接划拨至立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需向实验室提交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来往票据(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单位法人证书复 印件。 第十九条 开放基金经费按照一次性预算,两次划拨的方式进 行。项目立项后划拨总经费的 70%,结题合格后划拨总经费的 30%。 第二十条 开放基金资助经费只能用于与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 科研费用,要求按照实际需求结合开支范围编制预算。支出范围包括: 仪器设备购置费、专业仪器设备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 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课题经费不得列支人员绩效、车辆保 险费、维修费、餐饮娱乐费等。 第二十一条 开放基金资助经费由实验室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参 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川财规〔2019〕10 号) 统一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结题时需向重点实验室提交经费 使用决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 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 2 年内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 出,2 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实验室研究审议,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