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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良乡公租房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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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良乡公租房租赁合同.doc

合同号: 2018- 工号: 单位: 首都师范大学良乡公租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首都师范大学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明确我校良乡公租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 公租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首都师范大学良乡高教园区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 行办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良乡公租房租赁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基本情况 租赁房屋信息: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燕保大学城家园东区 3 号楼 单 元 室,该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月 第三条 租金 该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30 元/建筑平方米·月。 租金按√ 月□季□年支付,房屋√月□季□年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 写: ) 。 租金按月缴纳,由甲方从乙方每月工资中扣缴。乙方工资不足租金的,乙方应于 每月 25 日前,将该房屋的下一月租金交到财务处。 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的万 分之三收取违约金。乙方逾期缴纳租金超过 3 个月或累计三次逾期缴纳租金的,甲方 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缴乙方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租金实行动态调整,甲方按照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的租金标准调整租 金,并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租金标准,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四条 租赁保证金 乙方入住前应按签订合同时的 1 个月的租金向甲方缴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 为人民币 元(大写: ) 。 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理由的,乙方腾退出房屋后无息退 还租赁保证金。 第五条 相关费用 租赁期内涉及房屋使用的各项费用中,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上网费、 电视收视费、有线电视初装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 由乙方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 第七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1、租赁期内,公租房项目管理处负责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处 于安全和适用的状态,园区物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设备安全, 1 对于乙方装修和增设的其他设施设备等甲方和园区物业不承担维修义务,由园区物业 承担维修义务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时,乙方应采取适 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及时通知物业维修或更换。因乙方未采取适当措施或未及时 通知园区物业维修致使损失扩大,损失部分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内,未经园区物业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变房屋结 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如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或损 坏房屋整体结构,拆改给排水、供电、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墙面、地面、天 花板、更换橱柜、灶具、卫浴设备等,甲方和园区物业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恢复原状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绝恢复原状或拆改、损坏情节严重 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3、甲方或市住保办委托的机构对房屋及其附属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进行检查 或维修时,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如因乙方拒查、拒修等导致房屋 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4、乙方须爱护使用、保管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在 住房设计及建设标准限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 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和材料 费用或按照市场价予以赔偿,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 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拒不承担租金以外相关费用或不予赔偿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租赁保证金或工 资中先扣除,并追缴应当由乙方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 日常管理 1、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 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及其安排的居住使用人应执行当地公安消防、市 政市容及综合治理等有关规定,并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乙方及其安 排的居住使用人对所承租房屋内的消防安全负责,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如 乙方承租房屋内发生火灾,由引起火灾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租赁期内,乙方及乙方安排的居住使用人应爱护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乙方 或居住使用人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按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赔偿,乙方或居住使用 人拒不赔偿的,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乙方或居住使用人的前述行为给 甲方或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内,乙方及居住使用人应爱护小区环境卫生,禁止乱抛垃圾、杂物,不 得私自占用或使用楼梯间、走廊通道、大堂、公共门厅、屋顶等共用部位。乙方或居 住使用人占用上述共用部位的,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可向乙方或居住使用人下发限期 整改通知单,整改期限届满乙方或居住使用人仍未改正的,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有权 自行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4、租赁期内,乙方及居住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的入户核查、租 户信息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如果乙方或居住使用人故意拖延、拒绝接受核查 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给乙方及居住使用人造成的 损失。 5、租赁期内,乙方承租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得利用房屋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不 得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规划设计用途。 6、租赁期内,乙方及居住使用人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 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并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 及承租房屋所在小区的相关管理规定。乙方及其安排的居住使用人如违反前述相关规 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7、租赁期内,乙方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乙方应根据北京市和学校的相关规 2 定如实向学校管理部门申报。 第九条 续租及房屋腾退 1、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公租房的,应在租赁期满前 3 个月向甲方提 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乙方仍符合良乡公租房承租条件的, 甲方与乙方按照新的租金标准等条件约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本合同到期终止时,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时,乙方应于 10 日内将房屋腾退并交 还甲方,暂时不能腾退的,经甲方同意,可给予乙方 2 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甲 方有权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乙方仍不腾退该房屋的,甲 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按同区域市场租金的 2 倍收取房屋使 用费直至将房屋交还乙方时止。在此期间,甲乙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仍按本合同约定执 行。 3、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乙方应按照交付时原状态返还房屋及其附 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并腾退。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 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交验,结清租金、租赁保证金、其他费用及违约金 赔偿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房门钥匙、购电卡、燃气卡等相关物品,双方确认无 误后在《退房验收表》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确认清单》上签字盖章。 甲乙双方在《退房验收表》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确认清单》上签字盖章后,视 为乙方腾退其承租房屋。如该房屋内有未经甲方同意而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及其居 住使用人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3、租赁期内,乙方可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应提前 3 个月书面告知甲方。 4、租赁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 5、乙方及其安排的居住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 回租赁房。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良乡公租房的; (2)因工作、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良乡公租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的; (4)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5)擅自装修、改造承租房屋,损毁内部设施设备的; (6) 累计 3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 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 (8)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处理 1、乙方承诺遵守《首都师范大学良乡高教园区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并 确保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也应遵守该管理规定,乙方负有对共同居住使用人使用公共 租赁租房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的义务,如因乙方未尽到管理义务,给 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2、产权单位交付的房屋严重影响乙方安全,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协 助乙方向产权单位索赔。 3、甲方有权采取通报、账户划扣等措施追缴乙方拖欠租金、租赁保证金、违约金 及其他费用。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拖欠相关费用的,乙方负缴付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4、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追缴乙方拖欠的租金及其他费用: (1)从乙方的工资中划扣 3 (2)通报乙方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从乙方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3)通报公积金中心,从乙方或乙方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中直接划 扣 5、乙方拖欠租金、租赁保证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或拒不腾退房屋的,甲方可将 甲方可将乙方的不良行为在校内通报,计入首都师范大学房屋不良信用档案,违规行 为与职工绩效考核挂钩,纳入师德师风考核。取消乙方通过学校购买或承租住房资格。 同时将乙方不良行为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通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 统或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民政等政府部门,也可通过有关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6、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过渡期满后,甲方收回房屋,乙方拒不腾退房屋的,甲 方有权收回购电卡、燃气卡或通知电力公司、燃气公司暂停购电卡、燃气卡的有效期。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 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调出、停职、死亡或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承 租良乡公租房的,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15 日内腾退该房屋,并通知甲方验房, 经验房合格后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 3、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良乡公租房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4、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良乡公租房时,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终止本 合同,乙方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乙方需按规定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提交 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否则到期日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 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 生效。 甲方(盖章):首都师范大学 合同订立日期: 年 乙方(签名签章): 月 日 4 承诺书 乙方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承诺: 1、乙方及家庭成员已知晓我校良乡公租房申请条件,愿意遵守我市和学校公共租 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同意按照有关 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退出配租的良乡公租房,同意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2、保证在租赁期间按照《首都师范大学良乡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 金及其他费用,同意从本人的每月工资中扣缴租金和其他费用,如逾期支付同意: (1)甲方通报乙方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后,乙方本人及其共同承租家 庭成员同意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应缴的租金、违约金等各种费用。 (2)甲方通报住房公积金中心后,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员同意从其公积金账户 和住房补贴账户中扣除应缴的租金、违约金等各种费用。 (3)甲方将乙方不良行为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通报中国人民银行个 人征信系统或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民政等政府部门,也可通过有关新闻媒体予 以曝光。 3、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过渡期满后,乙方及时腾退房屋,乙方拒不腾退房屋的, 甲方有权通知电力公司、燃气公司,暂停购电卡、燃气卡的有效期,并按照同区域市 场租金的二倍缴纳房屋使用费直至将房屋交给甲方。 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员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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