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doc
华侨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 (华大研〔2012〕30号 2012年8月31日印发) 为倡导良好的学风,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学术道 德水平,规范研究生的学术行为,严肃研究生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华侨大学学术道 德规范》、《华侨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等文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 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学术道德 第一条学术研究要遵循国家大政方针,努力满足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求。 第二条学术研究要遵循科研规律,致力于创造对科学和社会有较大贡献的原 创性学术成果。 第三条学术研究要具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学风严谨,材料真实,数据可靠。 第四条学术研究要具有集体观念和团队协作精神,诚实守信,甘于奉献。 第五条学术研究要具备学术良知,客观公正地对待他人劳动成果。 第六条学术研究要具有法制观念,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学术界公认的 其他伦理准则。 第二章学术规范 第七条研究生应全面系统掌握专业知识,在作业、征文和实践作品中严禁作 弊和抄袭。 第八条在学术研究与活动中,要规范地设计实验和调查过程,保证实验数据、 调查资料、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重复性。 第九条在学术研究中获得的全部实验结果和调查资料等,必须如实报告,妥 善保存备查,离校时按要求转交导师或实验室,不得隐匿。 第十条论文写作(含发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不得侵占他人劳动成果,不 得以任何形式抄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不能仅笼统致谢,且引文不能 构成个人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和实质内容。从他人学术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 亦须作出说明并正确地列出参考文献。 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 如理论、原理、观点、方法、技术、数据、图表、程序等,必须明确说明并详细 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 第十一条学术成果的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应经过而未经过同行质 (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凡作者单位署名为“华侨大学”或作者署名中含有本人导师(不论 署名位次)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征得导师同意。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 究成果,应把“华侨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三条研究生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标注为“华侨大学”承担或设立的基金项 目资助时,必须经项目负责人授权。 第十四条合作研究取得的学术成果,正式发表时要经所有署名人认可。 第十五条严禁一稿多投或改头换面把没有实质区别的研究内容作为多项成 果发表。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写作必须符合《华侨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及撰 写格式》。在学位论文评审、答辩中应当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 式和不正当手段干扰其公正性。 第三章失范处理 第十七条研究生如违反学术规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等。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在 职申请学位人员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处分: (一)将他人作品或研究论文改头换面据为己有; (二)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将教师的讲义、课堂记录或集体研究 成果私自发表; (三)大量抄袭他人作品或研究论文的内容与文字超过30%(含30%); (四)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结果或科学发现,将学校科研成果私自出让; (五)伪造、篡改实验结果和数据得出虚假成果; (六)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 (七)伪造、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录用通知和文章清样; (八)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 (九)伪造、编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它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十)委托他人代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在导师不知情情况下发表署名导师的文章且造成不良影响; (二)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发布或转让; (三)冒用他人名义申报项目和成果且造成不良影响; (四)相同论文在未经学术期刊同意情况下在不同的学术期刊先后发表,且 造成不良影响; (五)未经项目负责人授权,发表成果标注“华侨大学”承担或设立的基金 项目资助,且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二)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 表; (三)在没有参与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四)在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申请时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以不当形式 和不当手段干扰其公正性; (五)在应独立完成的作业中抄袭。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毕业并获得学位者,如查实其在学期间投稿、发表的论著 或学位论文存在剽窃、抄袭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撤销其已获学位。学位 被撤销依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华侨大学的成果或将其变为非华侨大学 成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其它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学术失范行为的研究生当年度德育考核为不及格;不得参加当 年度各类奖励的评定,已经评定的各类奖励予以追回,并取消荣誉称号;减发或 停发“助研”奖学金。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 投诉,并根据举报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投诉事项正式立项 调查。举报必须有事实依据,原则上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二十七条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投诉,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将责成 有关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为“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成立3人以上 的调查小组进行落实,负责形成调查报告,并根据本规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调 查报告需由调查小组成员签字并加盖培养单位公章,必要时可咨询培养单位学术 委员会,对有关事实进行进一步认定。 第二十八条调查小组可要求相关人员提供证据或到会说明情况,并将初步处 理意见于15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院根据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初步意见及本规范的规定提 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做出最终裁决。 第三十条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投诉,若确认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未违犯 学术纪律,学校将公布认定结论以消除对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十一条若确认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未违犯学术纪律,且举报、投诉系恶 意所为,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投诉人相应的处分或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如果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 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复议, 经复议认定后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三十三条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在受理举报、投诉及调查认定过程中, 研究生院及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除公开听证外,一切程序和 资料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华侨大学攻读学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在职 攻读(申请)学位人员,以及在攻读(申请)学位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毕 业研究生。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