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师发【2016】77号)《湖北师范大学关于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管理办法》《湖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湖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湖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学生守则》.pdf
湖师发〔2016〕77 号 关于印发《湖北师范大学关于实验室建立、 调整、撤消管理办法》 《湖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工 作规程》 《湖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湖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学生守则》 等 4 份文件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师范大学关于实验室建立、调 整、撤消管理办法》 《湖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湖北师范 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湖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学生守则》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师范大学 2016 年 11 月 1 日 湖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2 日印发 — 1 — 湖北师范大学关于实验室 建立、调整、撤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 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 20 号令),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 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承担教学、科研和技术服 务的实体。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全校各类实验室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第三条 实验室分类、建立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我校的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省部级 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室。 第四条 我校的实验室按类别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 室、科研实验室和综合实验室。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是指以 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指上级主管 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用实验室;综合实验 室是指多方向兼顾,以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的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 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 2 — 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 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实验室用 房面积不得低于 100 平方米;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合格的实 验室主任和至少一名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科研和技术开发实验室应有足够的经费来源。 第三章 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上级 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学校科研处负责。 第八条 校级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教务处、科 研处、研究生处、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查,校实 验室建设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凡申 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院(系)一级的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 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本条例第 六条详细说明具备的各项条件,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实验室申请 书》。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申请建立的实验室进行初审,校实验室 — 3 — 建设委员会审定后,经批准建立。 第十条 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 和原有实验室撤消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 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院(系) 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实验室 建设委员会审定后,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撤消,需要由院(系)详细说明实验室 撤消的理由和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 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送国 有资产管理处,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审定后,经批准方可执行。 第四章 第十二条 — 4 — 附则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湖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 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 20 号令),结合我校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技术服 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 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 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 划,合理设置。实验室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要 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第五条 基本任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承担 实验教学任务。要不断完善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 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 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开放实验室,逐 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 — 5 — 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七条 实验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 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 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实验室要充 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 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要鼓励教师、实验 技术人员积极使用设备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仪器设备工 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 化。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体制 学校内各类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归口与分级管 理的体制。由一名校长或副校长主管全院实验室工作。学校设立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建设的归口管 理部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大型贵 重仪器设备的分配、开放共用及科学管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 人员培训等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决策。 — 6 — 第十三条 各院(系)应明确一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系 主任);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设立相应的实验室与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岗位或机构,协助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系 主任)搞好实验室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 的全面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由学校任命;省、部委的重点实验室 主任,由学校遴选推荐,上级有关部门推荐、聘任或任命。 第十六条 不断推进实验室体制改革,有计划、有重点地进 行整合、优化,实行以院、系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建设与管理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批准, 其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湖北师范大学关于实验室建立、调整、撤 消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 划,统筹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根据 本学科教学、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的需要提出具体的发展建设规 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 法。学校要保证实验教学运行经费的足额投入和专款专用。实验 室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大型仪器 — 7 — 设备开放测试基金、实验室改、扩建费。 第二十条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应将收入的一 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 管理,分别遵照《湖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湖北师范 大学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等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管理需遵照国家有 关部门发布的相关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 委员会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的信息 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素质与水平,加强培训与 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和研究活动, 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 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分别 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责任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 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人员岗位职责可根 — 8 — 据实验室的性质和需要具体确定。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 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和检 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部分规定的实验室的基本任 务; 3.对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分配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本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5.努力完成上级领导部门布置的工作; 6.提高本实验室信息化管理水平并加强对外宣传工作; 7.负责本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 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1.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 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2.努力掌握相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和实验水平; 3.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 理、运行、维修、维护、改进工作,积极研制和开发新仪器; 4.认真做好实验的准备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并 — 9 — 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5.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配合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 6.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分工负责、团结协作; 7.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安全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计量、环保及劳动保护 实验室的安全、计量、环保与劳动保护分别由 学校相应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学校 有关安全的法规和规定等,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辐射、防盗、 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 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环境保护工作 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 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三条 — 10 — 本条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湖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一、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管理,各实验室 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和卫生工作。必须加强四防(防火、防盗、 防水、防事故)工作,发生事故及时通报和处理。 二、实验室全体人员应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发现火险隐患及 时报告处置,发生火灾主动扑救,及时报警(电话:119) 三、每天下班前负责检查、督促关锁门窗、关闭水、电开关、 切断电源、清除室内外的木屑、废纸及易燃物品。检查督促本部 门使用、贮存的剧毒、易燃易爆气体和药品、放射性物品等物品 是否严格按规定保存。 四、实验室钥匙的管理应由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掌握,钥匙的 配、发要经过院(系)主管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并报院(系)办 公室备案,不准私自配置钥匙或给他人使用。 五、实验室每天设值班员。值班员责任:每天下班前或实验 结束后及时检查所有电源是否已被切断,大门是否确实锁牢。节 假日前全室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后封门。假期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情 况时及时处理和报告。 六、实验室内禁止使用电炉及电热器取暖、做饭。 七、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自行车和其他生活用品。 如有废液,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便倾倒。 八、实验室要经常保持仪器设备、地面、墙面、门窗和桌面 清洁卫生。 — 11 — 湖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学生守则 为了在实验教学中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作风,确保人身和设 备的安全,顺利完成实验任务,特制定以下规则: 一、每次实验前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二、严禁仪器设备带电接线或拆线。 三、接好线路后,要认真复查,确信无误后方可接通电源。 如无把握,须请指导教师审查。 四、发生事故,要保持镇定,迅速切断电源,保护现场,并 向指导教师报告。 五、欲增加或改变实验内容,须事先征得指导教师同意。 六、非本次实验所用的仪器、设备,未经指导教师允许不得 动用。 七、损坏了仪器、设备必须立即向指导教师报告,并做出书 面检查。责任事故要酌情赔偿。 八、保持实验室整洁、安静。 九、实验结束后,要拉下电闸,并将有关实验用品整理归位。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