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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校园机动车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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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13﹞23 号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校园机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所、校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上海财经大学校园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经 11 月 5 日校党委常 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 2013 年 11 月 6 日 上海财经大学后勤管理处 2013 年 11 月 7 日印发 — 1 — 上海财经大学校园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创建文明、整洁、安全的校区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 人身安全,维护校区道路秩序,预防校内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 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主 要包括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校区。保卫处为校园机动车管理 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校园机动车管理,指对机动车进出校园、校内行驶、校 内停放及收费等交通行为的管理。 第五条 校园机动车管理以确保校园安全有序为原则,对机动车 违规行为实行教育和通报批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 2 — 机动车进出校园及校内行驶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必须凭有效证件,按指定校门进出校园。学校各 部门的车辆、教职工的自备车辆以及常设在校内的校外机构、单位的 车辆,凭校园卡进入校区。因公务、探亲访友等需要进入校园的校外 机动车辆,在门卫处领取“临时出入卡”进出校园;因公务进入校园 的机动车辆,凭校内有关单位开具的“机动车辆因公出门单”出校及 短时免费停车。 第七条 各种生活用车(运输货车、快递车辆等)每日 7 时以前 和 17 时 30 分以后出入校区,卸完货物后应尽快离校,其余时间段一 般不准进入校园。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机动车的管 理由校保卫处负责实施。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活动实施前 3 天,向校保 卫处申请备案,提交该活动可能涉及的车辆规模、人数等基本信息, 领取车辆当日“活动临时出入证”。活动当日,有关车辆凭“活动临 时出入证”或其他有效凭证进出校区。 第九条 严禁无牌无证机动车,以油或气为动力的助动车,出租 车,与教学、工作无关的社会车辆进入校区。确因公务及特殊情况, 在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特殊情况系指: 1、搭载伤残教职工、学生的出租车辆; 2、在校内临时(短期)施工的工程车辆; 3、进校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 4、其他特殊情况需进校的车辆。 — 3 — 第十条 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须严格按照校区内的标志、标线的 规定减速缓行,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禁止在校区内进行驾驶机动车 的训练、试车。禁止酒后驾车。 第十一条 校保卫处可根据学校大型活动需要,对校园道路及通 行出入口进行疏导,必要时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第四章 机动车校内停放及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一般应进入地下停车场停放,地 面设置应急停车区域,仅供临时停放。校园内所有道路禁止停车。 第十三条 学校在各校区的出入口设有专门停放摩托车、助动车 的区域,教职员工、学生的摩托车、助动车需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四条 停放在校园内的机动车,车主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关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好车内存放的物品。学校不承担车辆在校内 停放期间发生的损害和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机动车一律不准在地面临时停车区域过夜停放。 第十六条 学校在编或在岗教职工在校园内(含地下停车场)停 车免收停车费,在册在职研究生在校上课期间在校园内(含地下停车 场)停车暂免收停车费,校内停车资源暂不对全日制学生开放;其他 车辆停放在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按照物价局规定执行。 — 4 — 第五章 地下停车场管理 第十七条 地下停车场 24 小时开放。免收停车费车辆进出地下停 车场需凭开通权限的校园卡进出,车卡识别一致方可升闸放行。其他 车辆在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领取“临时停车卡”进出。 第十八条 地下停车场限高 2 米,超高车辆禁止进入。凡进入地 下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保安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车位停放车辆, 严禁停放在消防通道、车道及出入口,禁止人员徒步进出地下停车场 车行口。 第十九条 应自觉维护地下停车场内秩序和环境整洁,禁止乱扔 杂物和垃圾;禁止在地下停车场内练车;不得损坏地下停车场内设施 设备,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地下停车场;因违反本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车主将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与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者,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在全校范围 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因人为原因轧坏道路、损坏校园安全设施的,车主 应按被损坏物品价值赔偿,并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在校内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责 任保护好现场,在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立即抢救伤员,并速报保卫处。 — 5 — 拖延不报,伪造现场、逃离、不及时救治受伤人员,负全部责任,并 根据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的,将承担司法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财经大学机 动车管理办法》废止。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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