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上海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2021).pdf

Adinsclay15 页 306.999 KB 访问 1752.97下载文档
上海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2021).pdf上海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2021).pdf上海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2021).pdf上海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2021).pdf上海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2021).pdf上海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2021).pdf
当前文档共15页 2.97
下载后继续阅读

上海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2021).pdf

新华保险[2021]疾病保险 002 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2021)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上海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2021)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上海医保 账户重大疾病保险(2021)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 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历年 医保账户余额符合下表约定条件、身体健康、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 )承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首次投保(详见释义)或重新投保(详见释义)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6 周岁(详见释义) (含)至 65 周岁(含) 。但对于政策实施之日(详见释义)已满 66 周岁(含)的人群,需在政 策实施之日起一年之内投保,第一次投保年龄可以放宽至 75 周岁(含) 。 年龄范围 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约定条件 16 周岁(含)至 65 周岁(含) 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首期保费 66 周岁(含)至 75 周岁(含) 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1500 元 2.投保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两档,第一档为人民币 10 万元,第二档为人民币 20 万元,保险金 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 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 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重新投保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为等待期,投 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详见释义)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详见释义)后,本保险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20211 第1页 (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 ;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2-9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投保年龄等情况确定。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不保证续保 1.本合同最高续保年龄为 75 周岁(含) 。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含)后,投保人存在当期 保险期间届满后重新投保情形的,则最高续保年龄为 65 周岁(含)。已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 病的被保险人不再具有续保资格。 2.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 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投保申请,视为续保申请。续保的新合同自本合同保险期 间届满之时起续保 1 年。 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未提出投保申请,以后则按重新投保处理。 若本公司停止本保险的销售,将会及时通知投保人,本公司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投保 申请。 续保时,本公司按照续保保险费费率标准收取续保保险费;如投保人不接受,可不申请续 保本合同。 第九条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详见释义) ; (3)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 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2.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20211 第2页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利益条款与本合同基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 释义 首次投保: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在本公司第一次投保本保险。 重新投保:指投保人曾经在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在本合同当期保险期间届满前未提出投 保申请,且在本合同终止后再次投保本保险的情形。重新投保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晚于原保险单 到期日的次日。 周岁: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政策实施之日:指上海政府下发关于个人医保账户购买商业保险的红头文件中载明的政策 实施之日。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 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 暴力性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身故。猝死的认定,如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法 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指下列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 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 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 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 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 、1(动态未定性肿瘤) 、2(原位癌和非 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 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 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 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 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 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 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 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 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 含) ;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 流; 20211 第3页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 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 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 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 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6.严重慢性肾衰竭: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 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 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 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 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 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 、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 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 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 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 10.严重慢性肝衰竭: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 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0211 第4页 12.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 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 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 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15.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 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 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16.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 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 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 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 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评估结果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 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 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 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 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 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 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3.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 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 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20211 第5页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 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9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L; 9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 /L; 9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 /L。 25.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 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 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 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 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27.严重克罗恩病: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 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 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 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29.严重的多发性硬化:指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 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结果诊断报 告。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续 180 日以上。 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记录。 30.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 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必须满足 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职业限制 所列的职业; (2)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 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或 HIV 抗体阴性; (3)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 HIV 抗体。 职业限制: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 工作人员、助产士。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中“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的限制。 31.重症急性胰腺炎:指急性胰腺炎伴有脏器功能障碍。被保险人所患的重症急性胰腺炎必 须明确诊断,按 APACHEⅡ评分达到 8 分或 8 分以上和 Balthazar 分级系统达到Ⅱ级或Ⅱ级以上, 并且接受了外科剖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肌营养不良症:指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 和肌肉萎缩。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3.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一种表现有多系统损害的 慢性系统性自身免疫病,其特点是血清具有以抗核抗体为代表的多种自身抗体。 20211 第6页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 诊断标准定 义Ⅲ型或Ⅲ型以上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 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 微小病变型 Ⅱ型 系膜病变型 Ⅲ型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Ⅳ型 弥漫增生型 Ⅴ型 膜型 Ⅵ型 肾小球硬化型 34.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 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 的蛋白样物质; (2)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35.1 型糖尿病:1 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 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险人的 1 型糖尿 病必须明确诊断,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 C 肽或尿 C 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 部条件: (1)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 180 天以上; (2)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 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36.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 犯至少三个主要四肢关节或关节组。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 炎功能分类Ⅳ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 ,并且满足下 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主要四肢关节或关节组,指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腕关节、双肘关节、双肩关节、双足 (多足趾)关节、双踝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 37.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 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38.因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须接受输血,并因此而感染 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为正规医疗机构,并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 任事故的报告,或由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认定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保障 范围内。本公司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 的权利。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中“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的限制。 39.严重冠心病: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20211 第7页 60%以上; (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其他两支血管 管腔堵塞 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 衡量指标。 40.严重原发性心肌病:指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因原发性心肌病 而出现的心室功能障碍而使其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 态分级Ⅳ级(注))。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 病。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 180 天。 继发于酒精滥用性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是指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症 状。 41.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 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 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项疾病需由本公司认可医院中三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三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 42.植物人状态:指被保险人已丧失大脑皮层功能,对外界刺激或体内需求皆无反应,人呈 无意识状态,但脑干功能仍然保留,并持续依赖外界生命支持系统至少 30 天以上,该病须由本 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专家确诊并证明有永久性神经系统损害。 本项疾病需由本公司认可医院中三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三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 43.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 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 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4.肾髓质囊性病: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3)已诊断为肾功能衰竭。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45.全身性硬皮病:指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可以导致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进行 性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经活检及血清学检查证实,疾病必须是全身性的并累及心脏、肺或 肾脏。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46.肺源性心脏病: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 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注) 。被保险人 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注: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是指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症 状。 47.慢性肾上腺功能不全:指原发性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 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 100pg/ml; 20211 第8页 ②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 羟皮质类固醇、17 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 管紧张素 II 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其他成因(包括但不限 于: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 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以上第 1-28 种疾病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 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 》中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其余疾病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上述疾病定义中的术语释义: 1.组织病理学检查:指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 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 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2.ICD-10 与 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 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 (ICD-O-3) ,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 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 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 ;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 ;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 定) 。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3.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 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 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4.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20211 第9页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 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 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 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岁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岁 1 0/x 0 Ⅰ期 2 0/x 0 1~2 1 0 Ⅱ期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 期 4b 任何 0 ⅣB 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4a 任何 0 ⅣA 期 1~3 1b 0 ⅣB 期 4b 任何 0 ⅣC 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 期 1~3a 0/x 0 1~3a 1 0 ⅣB 期 3b~4 任何 0 ⅣC 期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5.肢体: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6.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20211 第 10 页 5 级:正常肌力。 7.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 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9.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 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0.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 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所交保险费: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一年期保险费。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 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 业的轮式车辆。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 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0211 第 11 页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 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保险费×(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0.8,经过天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 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认可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 院,但不包括以疗养、护理、戒酒或戒毒、精神心理治疗或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 (www.newchinalife.com)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95567。 20211 第 12 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 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第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 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第四条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 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 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 人。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投保人有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 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第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 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 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第1页 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 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 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 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 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 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与实际不符的,本公司将 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 第十条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通知本公司。如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 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一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第2页 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 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依法 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 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第3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