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2017年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docx

Colpe5 页 27.436 KB 访问 4302.97下载文档
2017年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docx2017年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docx2017年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docx2017年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docx2017年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docx
当前文档共5页 2.97
下载后继续阅读

2017年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docx

2017 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 发布时间:2016 年 12 月 14 日 来源:国家留学网 人气:203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国内高水平大学与世界知名大学和机构的合作,促 进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满足国家急 需专业、学科领域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培养需求,设立并实施优秀本科生国际交 流项目。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 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17 年计划选派 5000 名本科二年级(含)以上优秀本科生出 国留学。 第四条 项目面向国内具有本科招生资格的高校实施。留学人员通过所在 学校与国外知名大学、机构的合作渠道进行选派。 第五条 选派类别为本科插班生,留学期限为 3-12 个月,交流形式主要为 赴国外进行课程学习、毕业设计、或赴国际组织/企业/实验室实习。 第六条 国内高校应结合国家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本校人才培 养规划、学科建设需求确定重点选派专业。 第七条 留学人员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 室、企业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教育、科研机构。 第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学金(包括 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 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资助标准及 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立项办法 第九条 已与国外建有实质性本科生交流合作关系的高校可向国家留学基 金委申请加入项目实施院校;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确定加入项目实施院校后,提 交项目申请书;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各校资助的项目及选派计 划。 第十条 项目实施院校须于 2016 年 11 月 20-30 日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 信息平台填写申请资助项目的申请书,已获批资助项目须填写本年度执行情况 总结,网上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前将单位公函、《申 报项目一览表》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合作基础、培养目标、 可执行性、国外高校或专业水平及选派专业的必要性等进行评审,于 2017 年 2 月完成评审并公布新获批资助项目及可继续执行的已获批资助项目。对当年 未执行项目或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管理不善的项目,次年将暂停资助。 第四章 人员选拔办法 第十二条 各校根据确定的资助项目负责选拔推荐工作;国家留学基金委 负责审核、录取。 项目实施院校根据获批资助项目及其选派专业、规模、年级等,按照“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推荐,经校内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 委推荐。校内评审工作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成绩、发展潜力、出国 留学预期目标及计划、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情况、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 况等。校内选拔推荐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报前完成,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 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获批项目及选派办法的要求,对项目实施院校推荐人 选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十三条 2017 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第一批 4 月 21 日-5 月 5 日;第二批 9 月 20-30 日。项目实施院校须与国外合作方做好前期沟 通,制定详细学习安排;统一组织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 管理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优秀本科生国 际交流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院校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应根据校内评审 情况,通过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在线提交。 项目实施院校应分别于 5 月 12 日(第一批)、10 月 10 日(第二批)前 将单位推荐公函(应含校内选拔推荐/评审意见)、校内公示证明材料、《初选 名单一览表》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各校留存,留存期 限为两年。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于 5 月(第一批)、10 月(第二批)公布。申请人 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 果。录取通知将发送至各校。 第五章 人选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符合《2017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 定的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 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八条 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 85 分(百分制) 或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3.5 分(四分制);热心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第一批申请时应为 1999 年 5 月 5 日以 前出生、第二批申请时应为 1999 年 9 月 30 日以前出生),应为项目实施院 校的全日制在读二年级(含)以上本科生。 第二十条 申请时须提交国外大学、机构的正式邀请信/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外语专业在读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一外语种应与留学目的 国使用语种一致)。 (二)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 个月)以上。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五)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 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 6.5 分,托福 95 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 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 B2 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 TOPIK4 级。 (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 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第六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第一批主要选拔当年派出的人员,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 留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第二批主要选拔次年派出的人员,被录取人员的留 学资格保留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 消。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派出手续时,项目实施院校及留学服务机构应按要求 认真审核留学人员的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派出 前,留学人员须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按要 求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交存保证金,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 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 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预订机票、预领奖学金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 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五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 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 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 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 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 自觉接受国内学校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每 3 个月向国内学校和驻外使 (领)馆提交学习报告。 留学人员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因故需要提前/延期回国者,应提 前 2 个月向所属使(领)馆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及留学单位/导 师的意见函,获批提前回国的留学人员应按财务规定退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留学期间,不得赴第三国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学习计划,按期回国。 留学人员回国后须以适当形式向学校汇报留学情况,并提交国外留学单位的评 价意见。 留学人员须认真填写《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留学总结及学术成 果报告要点”一项,交流形式为课程学习的留学人员应提交国外学校出具的成绩 单及国内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分转换证明材料;交流形式为实习或毕业设计 的留学人员应提交国外邀请方出具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院校应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具体工作 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学校应合理安排其学业,保证 按期派出;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 续;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 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在留学人员回国 后,应根据学生的交流形式制定考核办法,对其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院校应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不断改进和 完善项目执行工作,在每年提交项目总结时将当年录取人员派出情况通知国家 留学基金委,对未派出者说明主要原因。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视各校获批资助项 目的实施情况相应调整下一年度资助项目及资助计划。 第三十条 本项目留学人员学习期满后,应当按期回国并履行在国内工作、 学习两年(以下简称服务期)的义务。在服务期内可以出国留学,但是服务期 顺延计算。本项目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更高层次 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 限制。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 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