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博物馆藏和田出土契约文书及相关问题的讨论 2018-09-17.pdf
DOI:10.13568/j.cnki.issn1000-2820.2012.05.016 2012年9月 第40卷第5期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njiang University(Philosophy,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 Sept., 2012 Vol.40, No.5 【西域史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博物馆藏和田出土契约文书 及相关问题的讨论∗ 丁俊 (中国人民大学 国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 : 人大博物馆所藏十余件于阗契约文书,极大地丰富了唐中后期的契约资料。就债权人利益保障条款而 言,于阗契延用了高昌契、西州契中的基本内容,但是与此同时,于阗契自身也具备了鲜明的时代特色,那就是 防范性条款的进一步完善与日益苛刻,并逐步与代表唐后期的敦煌契约相接轨,从而凸显了高昌契、西州契、于 阗契、敦煌契这样的发展序列。 关键词 : 契约;于阗;和田出土文书 中图分类号 :K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2820(2012)05-0061-09 契约作为唐代民众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文书整理、辑录以及综合研究等工作,已经进行 了一个世纪之久,其中尤以敦煌吐鲁番契约为大 宗[1] 。于阗契由于数量较少,甚少被单独讨论,但 事实上,于阗契无论就其出土地域塔里木南缘而 言,还是就其代表的年代唐中后期而言,对于唐史 研究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博物馆 新藏了一批和田出土文书,其中就包括十余件于阗 契约。这些文书虽然多有残缺,但依然为我们探讨 有关问题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 一、文书录文 (一)《汉语于阗语双语残契》,编号GXW 0038 (前缺) 1 (于阗语) ¤洛寺 头 2 3 (于阗语) ¤¤人等永 4 5 (于阗语) ¤其布限 6 7 (于阗语) ¤ 8 9 (后缺) (二)《某人辞为佣力偿钱事》,编号GXW00 56 (前缺) ¤¤¤之日义忠 1 契云限至十月尽即令 2 中 折钱,仍更欠义忠 钱 3 ¤欠人男佣力其钱 4 ¤ 人道慈 (后缺) 5 (三)《买马契》,编号GXW0058 课 交钱贰 阡 叁 1 2 马 壹疋留父三 3 钱 即日交相付 4 壹 仰主保知当 恐 人无信故立 ® 得¤ 为既 6 —¯ ¤¤ 九 ¤ 7 (后缺) (四)《汉语于阗语双语大历十六年买驼契》, 编号GXW0070+ GXW0071 (前缺) 1 (于阗语) 5 ∗ 收稿日期:2012-05-24 作者简介:丁俊(1980– ),女,山西太原人,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隋唐史研究。 ¬ 这些文书的校录、定名等工作是“人大博物馆藏和田出土文书整理小组”的集体劳动成果。谨此表示感谢。 此字不能确定,据一般契约用语“画指为记”,似乎应为“指”字,但不像。 ® 或为“画指为记”中“记”字的同音字。 ¯ 此处标记为画指为记的指印(下亦同)。 2012年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62 2 ¤等¤人¤¤¤ 3 (于阗语) 驼价钱壹¤¤ 5 (于阗语) 内 还足,如¤不还,一仰思 6 7 (于阗语) 不 还,一任牵¤¤资杂物畜 8 9 (于阗语) 充帖¤¤¤¤¤¤ 恐 人无 10 4 平章故立手帖大 历 十六年 ¤¤ 12 (后缺) (五)《买油麻契》,编号GXW0110 (前缺) 11 ¬ 1 钱主 2 油麻主杰谢百姓莫拂那年廿五 3 ¤¤苏踵年卅六 4 ¤ 信故立私契两 (后缺) (九)《唐彦朏状为欣衡馆主曹小奴买驴事》, 编号GXW0176 1 欣衡馆主曹小奴买驴 四 2 右件人去七月十日交馆使买上件驴,将准作 前件 3 钱。自立帖,限八月廿日付足。限已早满,频 从索,一钱不 4 还。驴复转卖却两头,々别六千文。彦朏今 被征回残 5 麺卌石已上¤ 急 ,伏 望 征上件钱,将 籴¤ 衡 6 (后缺) (十)《大历十四年九月廿六日白大莫买油麻 契》,编号GXW0178 1 大 历十四年九月廿六日,白大莫为要油麻, (后缺) (六)《残契》,编号GXW0123 识 1 马 2 ¤更 3 一仰 4 恐 5 为记 6 (七)《汉语于阗语双语杰谢首领勿劳便绁布 契》,编号GXW0163 (前缺) 1 人无信,两共平章 ¤¤¤¤ 2 (于阗语) 绁布主 3 4 (于阗语) 5 各见¤¤¤¤¤便绁布人杰谢首领勿劳 6 (于阗语)ˉ 7 (于阗语)同取人 百 ¤¤¤郍年卅 五 8 (于阗语)ˉˉ (八)《举钱契》,编号GXW0165 钱 叁阡五 1 2 3 4 年 正 月 内还如 违 还 即任依乡原 任牵掣家资 ¬ 此为钱主的签名,但难以辩认(下亦同)。 原录文将此字认作“违”,似不妥,当为一人名,详情后述。 5 2 交 用钱壹阡文,于杰谢 百 姓莫拂那 3 ¤¤前件油麻,每 准作 钱肆拾伍 4 ¤ ,¤ 钱 见分付了,其油麻自限十月十 5 ¤¤¤ 付 莫。如违限¤¤ ,其 钱一阡 6 ¤¤¤ 问 。如身东西 不在 ,后 不办还 7 ¤¤¤当。仍任牵 拽家 资杂物 (后缺) (十一)《残契》,编号GXW0243 (前缺) ¤ 1 尉迟佃 载 2 –– ¤ 儿载 卌二– 3 (后缺) (十二)《残契》,编号GXW0275 (前缺) ¤¤¤钱用¤¤¤边取 1 (中缺) ¤ 2 ¤¤¤ 3 (十三)《残契》,编号GXW0277 (前缺) 年卌 1 第5 期 丁俊:中国人民大学博物馆藏和田出土契约文书及相关问题的讨论 卌五 五二 3 经 年五十 4 (后缺) (十四)《举钱契》,编号GXW0281 (前缺) ¤后有 1 ¤事恐人 2 2 3 指 为记 4 钱 (中缺) 5 ¤ (余白) (十五)《勿日殁举钱契》,编号GXW0288 (前缺) 故为要钱 1 阡 贰佰文,准 2 ¤五日内分付 3 违 限不还,即 4 即任掣夺 5 不在,一仰同 6 信,故 立此契。两共平 7 (中空两行) 人 勿日殁年五十 8 ¤苏地悌年廿五 9 (后缺) 二、文书的基本认识与部份复原 第一件文书《汉语于阗语双语残契》,内容残 破,仅从第6行“其布限”三字判断,当为一件借贷 布匹的契约文书。该文书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与第 四件文书《大历十六年买驼契》、第七件文书《杰 谢首领勿劳便绁布契》一样,都属于双语契约文 书,即采用汉文与于阗文间隔书写的形式。这在俄 63 藏《大历十六年(781)杰谢合川百姓勃门罗济卖 野驼契》[2]280−281 中也是如此。对此,吉田丰指出, 在8世纪到9世纪的于阗,汉文的使用并不仅限于驻 守于阗的中原军队和中原人,于阗人本身也有使用 汉文的¬ 。从上述几件文书来看,于阗人所使用的 契约也要用汉文进行书写 。这更加体现了国家主 流文化对当地的影响® 。 第二件文书《某人辞为佣力偿钱事》,并非关 于借钱或举钱的原始契约,而是因欠债违约不还, 最终上诉官府的辞状类文书。甚至有可能是上诉官 府后由判官典所撰写的总结性报告,作为判官判案 的依据。孟宪实先生认为,所谓的牵掣负债人财物 以充债值,一般不是由当事人执行,需要告官,由官 府执行[3] 。以此而言,该文书中的举钱人欠义忠钱 一事,可能已经由官府进行了一次处理,即牵掣财 物以折钱值,结果“仍更欠义忠钱”,于是进行下一 种补救性偿付办法,那就是“欠人男佣力其钱”。这 同样是符合法令规定的¯ 。根据文书内容推断,双 方如果同意以雇佣的方式偿还债务,那么接下来也 有可能会再次立契,就余欠钱数与作佣时日等达成 一致,当然也有可能直接赴官司听断。 第三件《买马契》,是一件钱货两讫的买卖契 约,其标志性用语即为文书第3行的“钱即日交相 付”。结合俄藏和田出土文书《大历十六年(781) 杰谢合川百姓勃门罗济卖野驼契》来看, 《买马契》 自第3行之后的内容大致如下: (其)钱即日交相付 (了。后有认识,)壹仰主保知当, (不关买人之事。 ) 恐人无信,故立(私契。两共平章,画)得(指)为 既(记)° ,第6行之后的标记就是马主的指印,而 第7行残存的“九”字或“五”字,就应当是买马人签 名后的年岁记录,再往后便是保人的签名与年岁。 第四件《大历十六年买驼契》,也是一件双语 文书,其原卷附有一个包含“不还,一仰思”以及 “资杂物畜”字样的碎片,可拼合于本文书第6 、8行 的后部。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第11行出现了“故 ¬ 吉田丰: “ 有关和田出土8-9世纪于阗世俗文书的札记(三)”,田卫卫译,西村阳子校,待刊,第34页。 如第七件文书《杰谢首领勿劳便绁布契》,其绁布主虽未有签名,但便绁布人被称作杰谢首领,这显然是当地百姓对 他的称呼,也就是说,这里的绁布主很可能是于阗人,而便绁布人勿劳也不大可能是汉人,他的身份有可能是萨波一类的 当地人。而在《大历十六年(781)杰谢合川百姓勃门罗济卖野驼契》中,立契一方为杰谢百姓,这一点亦是明确无疑。 ® 关于于阗在唐朝统治下所接受的中原文化的广泛影响,荣新江先生已经从政治、经济制度以及佛教文化等方面进行 了探讨。见荣新江《关于唐宋时期中原文化对于阗影响的几个问题》, 《国学研究》第1卷,袁行霈主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1993:401-424 。 ¯ 《天圣杂令复原清本》第37条: “ 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 · · · · · 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 男口,又不得回利为本。 ”( 《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 组,北京:中华书局,2006:751) ° 括号内为复原或补充内容,以下皆同。 64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立手帖”,而不是惯用的“故立私契”,第10行也用 “充帖”二字,帖乃唐代官府所用的一种下行文书, 在晚唐敦煌民间文书中也被百姓延用[4] ,但是在于 阗契约中出现,而且年代详至更早的大历十六年, 这还是首次见到。 第五件是一件《买油麻契》的契尾,其第2行 “油麻主杰谢百姓莫拂那”,与第九件《大历十四年 九月廿六日白大莫买油麻契》中的油麻主当为同一 人,但是这两件文书并不能直接缀合。因为契尾中 的钱主并没有签名,我们无法确定他就是第九件文 书中的白大莫,而且两件文书的纸质也略有不同。 换言之,这可能是油麻主莫拂那所分别签订的两份 不同契约,只能分开处理。 第六件文书甚残,只留纸端最下部一至二字的 部分,共6行,不过从后三行所见“一仰”“ 、 恐”“ 、为 记”等字样来看,这确实是一件契约文书。 第七件也是一件双语文书,而且从汉语内容来 看,同样是一件契尾。第1行的内容为“(恐)人无 信,两共平章”,后面也许为“画指为记”。第5行的 便绁布人为杰谢首领勿劳或勿劳某。这是个很特别 的称呼,说明他并非寻常百姓,但是又没有进入正 式的职官系统。在俄藏和田出土汉文书《某年杰谢 首领萨波思略为寻驴事》中,萨波思略便自称首领 向官府上牒[2]278 。可见,勿劳的身份很可能与萨波 思略相似,他也许也是一位萨波,也许是比萨波稍 低的乡头之类[5] 。 第八件是一件借钱契或举钱契的中部,我们不 清楚举钱人与钱主的各自身份,借贷缘由,以及有 无息利或息利几何,最后的契尾部份也一并残缺, 不过文书第2 、3 、4行有关违约不还的防范性条款, 还是值得重点讨论的。 第九件《唐彦胐状为欣衡馆主曹小奴买驴事》, 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契约文书,而是继立契之后由 于一方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债务纠纷。第3行“自 立帖,限八月廿日付足”,指的就是之前买驴时双 方所立契约。而以帖代指契约,这在和田出土文书 中已是第二次见到。所不同的是,这里的契约是非 2012年 民间的,欣衡馆主曹小奴所买的四头驴是属于官府 的,否则也不会出现第4 、5行所云这些驴被征回残 的事情¬ 。由于是官方买卖,所以用官文书形式帖 代替百姓所立私契,这是完全合乎常理的,不过由 此也可以推知,随着下层胥吏的不规范使用,一些 常用的官文书还是被逐渐民间化了。 第十件即白大莫向杰谢百姓莫拂那买油麻契, 它是一件赊卖契,因此可与借贷契一同讨论。 第十一至十三件都是残契。其中第一件与第三 件都是契尾画押部份,仅留残名、年岁与画指印 记,我们无法判断他们究竟是立契方,还是保人或 其他身份。第二件除了倒书小字之外仅留一行,但 很明显是契约正文的开头,内容为“(某某为要)钱 用, (向某某)边取”,可见也是件举钱契。 第十四件也相对较残,其2 、3行应为“事。恐 人(无信,故立私契。两共平章,画)指为记。 ”这 属于契约正文结束的标志性用语,从文书第4行残 存的“钱”字及其位置来看,此处为契尾的钱主签 名行,因知这也是一件举钱契。 第十五件《勿日殁举钱契》,虽然亦仅存文书 下半部,但是从用纸宽度与行数上看,也算是较为 完整的一件了。第1行告诉我们,举钱是事出有因。 第2行列出钱数为若干千二百文,行末有一“准”字, 似乎是下启“准乡原生利”之意,即按照当地通行的 利率计算。第3行云还付本利的期限或日期。第4行 至第7行,都是关于违约不还的防范性条款。7 、8行 之间空有两行,一行当为契约正文尾部“章,画指 为记”五字,另一行即为钱主签名行,一般不签, 唯有“钱主”二字。这些内容都位于文书上半部分, 一并残缺了,故接下来的第8行便为举钱人签名画 指行,还要标明年岁,第9行为保人或同取人行。 综上所述,除了第二与第九件文书稍有特殊之 外,其余十三件都符合契约文书的基本格式与用语 标准。这十五件文书大概可以分为两大类,借贷契 与买卖契。相比之下,似乎没有在吐鲁番契约中常 见的租佃契与雇佣契。这两种契约类型在目前已发 表的十余件和田出土汉文契约中同样没有见到 , ¬ 回残是国家拨给各官府钱物破用后的剩余。 (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二分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654.) 已发表的和田出土契约文书包括: 《唐贞元六年(七九〇)举钱残契》(OR. 8210/斯5862)D. ix.1.《 唐建中三年(七八 二)七月健儿马令庄举钱契》(OR. 8210/斯5867)D.vii. 2.《 唐贞元三年(七八七)四月苏某负钱契》(OR. 8210/斯5869)D. vii. 3. D 、 《唐大历(七六六—七七九)年间女妇许十四典牙梳举钱契》(OR. 8210/斯5870+5872)D. vii. 3. A 、 《唐建中三 年(七八二)闰正月行官霍昕悦便粟契》(OR. 8210/斯5871)D. vii. 4. A 、 《唐大历十五年(七八〇)四月梅捺举钱契》(OR. 8210/斯9464背)、 《唐举钱残契》 (OR. 8212/183)D. VII. 4e(S6967)、 《唐举钱契残片》 (OR. 8212/184)D. VII. 4b(S6971)、 《唐 举钱契残片》(OR. 8212/185)D. VII. 3b(S6972)、 《唐建中七年(七八六)七月苏门悌举钱契》(OR. 6407 (M 9C) )H. 3 、 Dx.18926+SI P 93.22+Dx.18928《大历十六年(781)杰谢合川百姓勃门罗济卖野驼契》。 第5 期 丁俊:中国人民大学博物馆藏和田出土契约文书及相关问题的讨论 不过在于阗语文献中有租赁桑树的契约[6] ,而上述 第二件文书《某人辞为佣力偿钱事》也暗含雇佣契 的存在。总体而言,于阗契以借贷契与买卖契为主, 这一点是大致不错的。反映了代表唐中后期的于阗 契不同于代表唐前期的吐鲁番契的一大特色¬ 。这 其中除了时代不同之外,大概与于阗作为安西四镇 之一的特殊性也很有关系。 三、契约中的债权人利益保障条款 在人大博物馆新藏十余件契约文书当中,除上 述第三件《买马契》属于钱货两讫、各不相欠的平等 买卖之外,立契双方大多存在非对等的债务关系。 借贷自不必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身份通常都很明 确,买卖契也是如此,如买驼契中驼价钱未能付足, 莫拂那收取白大莫钱却又未付油麻,曹小奴买驴却 延付驴价,这时立契双方都会相应地形成一种欠付 关系。如何使债务人或欠负人按期偿还自己所借贷 或欠负的钱物,便成为契约订立人最大的考虑。 (一)契约相关条款或用语的沿用与变化 关于契约的结构,童丕先生通过对敦煌、吐鲁 番契约的研究,将借贷契分为十个栏目。包括:立 契时间、借贷人身份、借贷原因、债权人身份、借贷 性质和总额、到期日、未按期偿付的条款、借贷人 死亡情况下的条款、结尾套语、立契人名单[7]4−5 。 于阗的契约文书无疑也具备这些基本要素,但是由 于本文所列文书多有残缺,惟有第十件《白大莫买 油麻契》基本具有前八项,其余多残缺前四项,甚 至仅有契尾,无从讨论过多,而关于债务人违约不 还的防范性条款,却相对多有留存,故本文的讨论 中心主要集中于第七项与第八项,即未按期偿付的 条款、借贷人逃亡或死亡情况下的条款。 在吐鲁番、和田、敦煌发见的唐代契约中,有 一些个项或用语是相对固定的。童丕认为,对借贷 65 人违约的防范及处罚措施,其标准用语为: “ 若身东 西不在,一仰妻儿保人等代。若延引不还,听掣家 资杂物,平为钱直。 ”或者顺序相反: “ 延引不还,听 拽家资杂物,平为本练直。若身东西不在,一仰妻 儿还偿本练直。 ”他把这类借贷契约称之为“唐朝 形式”,并指出这种形式是在640年征服高昌后迅速 出现的[7]148−149 ,但事实上,类似的条款在高昌延 昌年间就已出现 ,而且,对于可能发生的债务不 偿问题,上述条款也并非首要的处理办法。 在汉代,借贷人如果不能如约偿还债务,其处 理办法有“以身作奴”® 。这种状况在唐代自然是不 允许出现的,但是可以“计庸以当债直”[8]486 , 《某 人辞为佣力偿钱事》就是最好的证明。至于买卖 契约,即使不能一时钱货两讫,也至多不过约定付 清期限而已,并无防范或处罚性的条款¯ 。到五世 纪,借贷契约中出现了关于过期不还债务便逐月生 利的条款。据吐鲁番出土文书《北凉承平五年(公 元四四七年?)道人法安弟阿奴举锦券》,法安与 其弟所举黄地秋慈中锦, “ 若过期不偿,月生行布 三张”[9]88−89 ,这大概是契约中关于债务过期不还 的最早处理办法,随后便援用渐广° ,在此之前, 现实生活当中虽然也出现了抴家资以偿负债的做 法[9]50 ,但是我们不确定它已经作为通用性条款进 入了正式的契约当中。就目前所见,有关欠债过期 即抴夺家资以偿,以及债务人出逃或身死由妻儿代 偿这两项条款,有可能是到五世纪后期方进入契约 文书当中的± 。 就上述三项债权人利益保障条款而言,其发展 变化还是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备的过程。大概到高昌 国前期,出现了违限生利的处罚性条款,其最初的 月利率可能只是依据借贷双方的意愿而定,并不是 整齐划一的。到高昌后期,违限生利的月利率便基 本固定在百分之十左右² 。与此同时,对于借贷人 ¬ 裴成国制有《唐西州契约总表》,其中有大量的租佃契与雇佣契,尤其是典(夏)田契与雇人上烽契,买卖契与借贷 契虽然也为数不少,但不具有主体地位。 ( 《吐鲁番出土契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72-82页。 ) 《高昌延昌癸卯年(五八三年)道人忠惠等八人举麦券》,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167-168.《 高昌延昌二十二年(公元五八二年)康长受从道人孟忠边岁出券》,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一册,北 京:文物出版社,1992:96 。 ® 《西汉千乘县董永贷钱契约资料》,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69页。 ¯ 如《汉七月十日居延张中功贳买单衣券》“ :七月十日,彰卒张中功贳买皂布章单衣一领,直三百五十三。堠使张君长 取钱,约至十二月尽毕已。 ”(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40页。 ) ° 《高昌义熙五年(五一四年)道人弘度举锦券》、 《高昌和平元年(公元五五一年)某人举迭锦契》, 《吐鲁番出土文书》 (图录本)第一册,94-95页;第二册,249页。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165页。 ± 如五世纪后期的《高昌奴残券》,载《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一册,301页。 ² 如: 《高昌延昌癸卯年(五八三年)道人忠惠等八人举麦券》、 《高昌延寿二年(六二五年)田(破+女[上下结构])吉夏 树契》,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167-168页、181-182页; 《高昌延和元年(公元六〇二年)宗从左舍子边举大麦 契》, (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一册,303页。 66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有债不偿的防范措施也更加严密与苛刻,并增加了 两种情况:其一,若借贷人负债潜逃或者身死,那 么他的家人即妻儿要代他偿还,此即夫债妻还、父 债子偿的连带责任;其二,如果债务始终无法偿还, 那就掣夺借贷人家财以偿。后者显然比逐月生利更 具有威慑性。而这两项条款,正是上述童丕所概括 的“唐朝形式”,它们既不是最初的对于借贷人的 防范性约定,也不是成熟定型于唐朝,因此,把他 们称之为“唐朝形式”似乎并不妥当,至少从契约 用语或条款的流传沿用上不应如此¬ 。 唐朝平高昌之后,在高昌设置西州,实行郡县 制管理,使得西州与中原内地在统治模式上实现 了统一,文化上也出现了双向的交流与影响。契约 方面也是如此。韩森称之为从高昌契向唐契的转 变,并指出这一过程是到659年即显庆四年彻底完 成的[10] 。这从量制、术语称呼、券契的转化等细节 方面来看,确实如此,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 意唐契对高昌契中重要内容的吸纳与保留,比如上 述对于债务人违约不偿行为的防范与处罚。这三项 条款都不是新的,而是已经在高昌地区行用很久的 乡规乡法,尤其是债务过期便逐月生利这项条款, 在当地契约文书中已沿用近两个世纪之久,正因为 如此,到唐时期,有关这项的契约用语就更加简洁, 不再具体标明过期不还的月利率,而是直接转化为 “依乡法酬生利”或“依乡原生利” 。中原内地也应 当如此。这些都充分说明契约文化的前承与后延, 以及国法对乡法的默认与兼容,毕竟地方上的月利 率一般都是高于国家法令规定的® 。此外,进入唐 朝之后,上述契约条款内容还有一处变化,那就是 原本只有妻儿的代偿序列中加入了保人¯ ,这意味 着保人的责任有了明显的加重。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上述内容为基准,将部分 新见于阗契约文书中的残缺部分,进行适当地修补 或复原。现列行如下: GXW 0288《勿日放借(举)钱契》° (前缺) 2012年 故为要钱 阡贰佰文,准 2 ¤五日内分付 3 (如)违限不还,即 4 5 (任依乡原酬生利。如延引不还, )即任掣夺 6 (家资,用充本利直。如身东西)不在,一仰 1 同 7 (取保人代还。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两共 平 8 (章,画指为记。 ) 上述内容的补入,除了以前文的论述为基础 外,也直接参照了已发表的一件较为完整的于阗 举钱契,即《唐建中七年 (786) 契约苏门悌举钱 契》[11]333 。其录文如下: 1 建中七年七月廿¤ 2 ¤村贾客苏门悌为切要钱用,今于里与吕处 3 举钱壹拾伍阡文。其钱立定本年限八月内, 还 4 拾陆阡文。如违限不付,每月头分生利随月。 如延 5 不付,即任牵掣家资,用充本利直。如东西 不 6 在,一仰同取保人代还。官有政法,人从私 契。 7 两共平章,画指为记。 8 钱主 9 举钱人苏门悌年卅九 10 保人安芬年卅‘押’ 可见,在借贷或买卖类契约中,债权人对于债 务人的防范不出两个前提,其一,不能在约定期限 内偿还本利;其二,债务人“身东西不在”。前者 的应对措施为违限生利,接着便是掣夺其家财抵 债,后者的应对措施为责成同取人与保人代还。当 然,并非所有契约中都会同时出现这三项,和田所 出《唐建中三年(782)闰正月行官霍昕悦便粟契》, 便约定违限不还即直接掣夺家财抵债[11]318 ,而人 ¬ 韩森也认为这些条款是唐朝统治高昌后新出现的,这同样是不确切的。 ( 《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中古契约 研究》,30页。 ) 《唐麟德二年(665)赵丑胡贷练契》,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三册,213页; 《唐建中七年(七八六)七月苏门 悌举钱契》,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538-539.参见罗彤华《唐代民间借贷之研 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57-264 。 ® 据《唐六典》卷三与《天圣杂令复原清本》第37条,公私取利不得过五、六分,但事实上,出土契约中的利率是普遍在 六分之上的。 ¯ 就目前所见,唐朝之前的借贷契约中关于债务人身逃之后的处置,唯有妻儿收后代偿之例,保人尚未进入这个善后 序列。 ° 为方便起见,以下所引文书录文去掉了表示不确定的方框符号。 第5 期 丁俊:中国人民大学博物馆藏和田出土契约文书及相关问题的讨论 67 大博物馆新藏《大历十六年(781)买驼契》,则没 象,到债权人需钱日还的情况也有,但已不多见® , 有过限依乡原生利一项。现将相关内容补录如下: 这应该是唐代契约发展的一个变化。与此同时,过 内还足,如(违限)不还,一仰思 3 限不还的处置条款中也出现了加倍偿还的约定。如 4 (某保人代还。若延引)不还,一任牵(掣 《唐大历十五年(七八〇)四月梅捺举钱契》[11]321 : 家)资杂物畜 大历十五年四月廿八日,梅捺为要钱 5 (产)充帖。 用,遂于张进边取小麦价钱贰佰 另外 , 上述三项债权人利益保障条款的 文便小麦两石。其麦自限麦熟月还 还,一任倍征。恐人无信, 顺序稍有变化也属正常 , 人大博物馆藏编号 平章,书指为记。 为GXW0165的《举钱契》亦可为证。其录文补复 如下: 钱主 2 年正月内还,如¤ 依据上下文,我们可以推测第4行的完整内容, 3 (身东西无,仰妻保代偿。不)还,即任依乡 应该为“若过限不还,一任倍征”,即梅捺在麦熟 原 月后要赔付张进价值四百文的小麦四石。相比于之 4 (酬生利。若延引不还,即)任牵掣家资 前百分之十左右的逐月生利,惩罚力度不仅急剧加 5 (杂物,平为钱直。恐人无)信,故立私契。 大,而且丝毫不给债务人其它的缓冲余地。对此,童 两 丕也指出,吐蕃时期的敦煌契约最习以为常的违限 6 (共平章,画指为记。 ) 处罚是债务翻倍[7]143 。可见,债务过限加倍偿还的 据文书原卷,2行末“如”下一字残缺难辨,但 契约条款,很可能源自于唐中后期。这种更为苛刻 依字形与前后条款内容推测,不应为“如违限不还” 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条款,也许与安西四镇因吐蕃攻 之句,而应为债务人奔逃条款。 《中国历代契约会 陷凉、甘等州而与朝廷阻隔的特殊时代背景有关¯ 。 编考释》所收《高昌阳某举钱残券》中有“若阳身 正因为如此,于阗契中的一些内容才与敦煌契有了 [12] 东西无,仰妇儿偿。 ” 故,此契2行末“如”字之 越来越多的共通性。 下可接债务人姓名之代称。这种情况在契约文书当 此外,人大博物馆藏GXW0178号《白大莫买油 中也是常见的。 麻契》,虽然只是一件赊卖契,但是同样涉及债务 (二)债权人利益保障条款的进一步完善与苛 或钱物的偿付问题。本文所论及的债权人利益保障 刻 条款,对这类契约同样适用。现将契文补复如下: 1 大历十四年九月廿六日,白大莫为要油麻, 和田出土契约中的债权人利益保障条款,大体 2 交用钱壹阡文,于杰谢百姓莫拂那 形成于五世纪前后期,或者更早一些,这一点似乎 3 (边买)前件油麻,每 准作钱肆拾伍 是可以肯定的。唐平高昌后,西州契约中的这些内 ¬ 4 (文,其)钱见分付了,其油麻自限十月十 容也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不过发展到唐中后期,以 5 (某日内)付莫。如违限(不付),其钱一阡 于阗契为代表,与之前期相比,还是有了一些不同, 6 (倍征莫)问。如身东西不在,后不办还, 那就是债权人利益保障条款的进一步完善与苛刻。 (一仰妻保知)当。仍任牵拽家资杂物, 而这些变动中的于阗契约条款,也逐渐呈现出与代 (以平钱直。 ) 表唐后期的敦煌契约相接轨的迹象。 这里的莫拂那虽然是卖主,但由于是钱已收, 1. 过限倍征 货未付,也可以算作是债务人身份,因此立契内容 在唐前期的借贷契中,偿付期限大多视债权人 与上述梅捺举钱时使用的条款是一样的。罗彤华先 的需要而定,少数也有固定为某个日期者 ,但是 生认为,赊卖或赊卖似乎都不触及利息问题[13]256 , 到于阗借贷契中,却普遍出现债务人自立限的现 ¬ 如《唐显庆五年(公元六六〇年)张利富举钱契》、 《唐麟德二年(公元六六五年)张海欢白怀洛贷银钱契》, 《吐鲁番 出土文书》(图录本)第三册,209页、214页。 如左憧憙放贷即是如此。 ® 就目前所见和田出土文书,仅《唐建中三年(七八二)七月健儿马令庄举钱契》为钱主用钱日还,其余若无残缺,皆 为自立限。 ¯ 参见陈国灿《安史乱后的唐二庭四镇》,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二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418-431 ;张广达、 荣新江《 8世纪下半叶至9世纪初的于阗》, 《于阗史丛考》(增订本),250-253页。 68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但是在上述契约中,莫拂那如果不能按期交付油 麻,不可能对白大莫没有任何赔偿,很可能是与梅 捺一样过期便债务翻倍,否则莫拂那可以很轻松地 将一千文交还白大莫,何必又有“牵拽家资杂物” 的强制性苛刻条款。 2. 牵掣家资过限不追与佣力其直 根据契约的惯用条款,债务人如果过限不还, 轻则逐月生利,重则债务翻倍,甚至会掣夺其家资 杂物来抵债。这时就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契外掣 夺,即所夺家财的价值超出了债务人积欠的数目, 这在法令上是不允许的[8]485 ,但是于阗契中却出现 了“有剩不追”的约定,这无疑表明乡法的日益苛 刻,与国法权威性的日益衰退。此后敦煌契约中也 屡屡如此,罗彤华先生已有论述[13]271−273 。第二,资 不抵债,即掣夺家资杂物后仍不能偿还所有债务。 如此,在习惯上与法令上亦皆有补偿措施,那就是 佣力其值。 《天圣杂令复原清本》第37条: “ 家资尽 [14]751 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 ” 这应该是 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内容,但是关于以劳力偿付债务 的契约实例,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尚未见到,只在 敦煌文书中出现两例[15] 。童丕也认为,在所有西域 的借贷契约中,没有一件是以役力的方式来偿还债 务的[7]134 ,因此,人大博物馆藏GXW0056号于阗文 书便显得尤为可贵。该文书虽有残缺,但基本信息 还是较为清楚。情节大致如下:义忠作为债权人于 某日贷钱给某某,此人有可能是文书第5行的道慈。 债务人自限于十月还钱,但是到期不还,于是告官 司听断,掣夺其家资杂物以充钱直,结果是“仍更 欠义忠钱”,最后决定由欠人男为义忠作佣偿还余 债。这在程序上与法令规定是完全一致的。而这种 以佣力偿还债务的方式,与汉代的“若无钱还君, 当以身作奴”也是有一定的沿袭性的,只不过佣力 其直更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对人身自由的尊重,以 及法令的合理性、严密性与可行性¬ 。 3. 同取人的意义 从上述欠人男佣力其钱这一实例,我们可以接 着探讨契约背后所牵引的家人责任与保人身份的 2012年 交叉问题。早在唐麟德二年,西州的举钱契中就 出现了以举人男充作保人之一的情形 ,这与契约 中普遍出现的“若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及保人代 还”的约定是前后呼应的。罗彤华认为,保人有一 层含义就是,只要负债者不逃,无论其是否有偿债 能力,保人原则上都无须代偿,他承担的是一种留 住责任[13]279 。这种理解也是正确的。换言之,保人 其实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亲友,甚至是具有一定 身份地位的其他人[13]289 ,他们不必在第一顺位承 接债务人的后续偿还义务,而是可以债务人之家属 为缓冲,另一种就是家庭成员,他们是想当然的债 务与风险共同承担者,所谓的“如负债者逃,保人 代偿”[14]751 应当就是主要针对他们而言,随后才向 外围扩散延及其他身份的保人。在于阗契约中,家 人与保人的身份或义务越来越倾向于合一,参与借 贷的家庭成员有了一个新的称呼,即“同取人”。童 丕认为, “ 同取人”,就是“共同借贷人”,差不多是 指连带责任借贷人[7]151 ,他们的身份包括妻、儿、 女、母、妹等,显然比原先契约中的妻儿范围更大 一些® 。甚至在《唐建中三年(七八二)闰正月行官 霍昕悦便粟契》中,便粟人霍昕悦为一家之主,其 妻马三娘为同便人,其女霍大娘为同取人[11]318 。她 们与保人一样要在契尾署名画押。这个意味再明显 不过,说明此次借贷乃家庭共有行为,责任与风险 也共同承担。有了这层认知,欠人男佣力其钱的状 况也就极易理解了。此后到10世纪或是9世纪,敦煌 契约中的保人便都只由家庭成员充当[7]150−151 。这 也是于阗契约上承吐鲁番下启敦煌的又一表现。 参考文献: [1] 李锦绣.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史研究[M].福州:福建人民 出版社,2006:15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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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ever, the preventive terms in Yutian contracts came to be further perfect and rigid and came to be more and more like the Dunhuang contracts in the late Tang Dynasty. Therefore the evolvement track from Gaochang contracts, Xizhou contracts, Yutian contracts to Dunhuang contracts is prominent. Key words : Contract, Yutian, Hetian Docu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