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docx
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促进研 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 教师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一条 审核对象 1.我院原已聘任在岗的硕士生导师。 2.具有副高级以上本院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具有博士学位, 科研能力突出的本院全职在岗优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4.原则上不接受非本校人员申请我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确因学科发 展需要的非本校人员申请,须按本办法所述程序进行审核。 5.拟在下年度招收硕士生的指导教师均须申请参加本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审 核通过者即可于下年度招收硕士生。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具有较高的道德情操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 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生。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7 周岁(至申请审核当年 8 月 31 日止)。40 周岁以下 的申请者,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讲师职称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有从 事或指导科学研究工作的经验和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承担有科研项目,申请审 核时,在账科研经费达到 1 万元以上。 4.任现职以来,近 5 年内至少取得下列之一的学术成果: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有一定数量和影响力的学术论文或者 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被 SCI、SSCI、A&HCI 收录论文 1 篇;在校定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 1 篇;论文被《新华文摘》 、 《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1 篇;在 CSSCI 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 1 篇;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2 篇;出版专著或译著 1 部。 (2)主持获得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成果、发明创造,产生了显著的经济、 社会效益。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励。 考虑到培养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特殊性,学院对翻译硕士导师的任职 资格在学术成果上另作如下要求: (1)在指导学生期间,保证一定的翻译实践,每年至少有 2 万字以上的翻 译成果并在年底提交给学院; (2)负责指导学生完成 15 万字以上的翻译实践,对翻译质量进行把关; (3) 发表一定数量的与翻译或翻译教学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者出版相关著 作,承担有翻译或翻译教学相关的科研项目; 如确有高水平的专业技能,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上报学校审核,可 适当放宽科研成果的要求。 5.一般有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历,有协助本人指导硕士生的学术队伍。 第三条 审核程序 1.研究生院发布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通知。 2.学院根据上年度招生情况、审核工作通知以及学科特点,从工作态度、德 才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培养质量等方面制定并公布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 施办法,并组织申请和审核。 3.学院通过审核者的名单进行公示,并提交研究生院备案、抽查和公布结果。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的招生资格一般每年审核一次,在当年 5 月份进行,学院根 据上年度招生情况和学科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审核标准,自行 审定招生资格,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条 我校的特聘教授,可不经过以上评议过程,直接聘任为学校兼职硕士生 导师,具体指导数量由学院根据其科研项目类别、经费进行综合考虑。 第六条 硕士生副导师必须是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由硕士生导师提名推荐,报学 院审批。 第七条 招生及经费资助量化指标 1. 职称为教授的硕士生导师每年招收全日制硕士生原则上不得多于 5 名, 副教授不得多于 3 名。实际招收名额学院可以根据当年招生情况和导师情况进行 适当调整,但教授指导的在籍硕士生总数一般不得超过 15 人,副教授一般不得 超过 9 人。 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导师,学院将减少该导师本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人 数: (1) 上一学年度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最终检测复制比有超过 40%的。 (2) 上一学年度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有未通过的。 (3) 上一学年度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答辩未通过的。 严禁导师以不正当手段争取优秀生源,扰乱学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对造成 不良影响的导师,一经查实,学院可重新分配研究生,并酌情减少该导师当年的 研究生招生名额。 2. 导师应视研究生所做科研工作进行适当资助,并由导师通过学校个人收 入发放系统发放给研究生。导师资助情况可作为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和研究生导 师资格认定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选聘 第八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学院选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 指导教师,和校内导师一起做好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课程、翻译实践和学位论文的 指导工作,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 第九条 基本条件 1.在业务技能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具有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 在 57 周岁(至当年 8 月 31 日止)以下,40 周岁(至当年 8 月 31 日止)以下 者一般须具有硕士学位。原则上具备翻译或相近学科硕士学位。 2.在大中型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外事部门任技术或管理负责人、骨干,掌 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解决 翻译实际问题的能力,能承担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或能为翻译硕士专 业学位研究生开设讲座。 3.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向,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分析与解决实 际问题的能力,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果:在学术期刊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过学术论 文,笔译方向指导教师申请者须具有 30 万字以上翻译实践;口译方向指导教师 申请者须参加口译实践工作。 第十条 人选确定 校外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选聘主要依托学院建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翻译 实践基地,或由校内导师推荐,学院根据需要确定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报送相关材料。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 师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认定,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备案及公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后,将同意新增的专业学 位硕士生导师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 异议后,由学校发文确认其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二条 聘任期限 聘任有效期限一般为 3 年。聘期届满如需续聘,需再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招生资格审批申请: 1.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 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 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 事法律制裁者。 3.因重大教学、科研或其它工作事故受学校行政处分未撤销者。 4.违反师德规范,或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的行为者。 5.弄虚作假,虚报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者。 6.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年及以上者。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下年度招生资格审批申请: 1.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所 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 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2.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过程中有严重失 职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3.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 造成不良影响者。 4.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上级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 者。 第十五条 对于不能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不执行研 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生导师,学院将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 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包括减少招生计划、取消导师招生资格等。被取消研 究生导师资格者, 其原指导的研究生由学院委派本学科其他研究生导师进行指导, 两年后若其具备条件可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调离我校的,应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止其招生资格。调 离者若拟继续担任我院研究生导师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审核。调离后不 再兼任研究生导师的,其原指导的研究生由学院委派本学科其他研究生导师进行指 导。 第十七条 超过学校规定年龄的研究生导师不得再招收研究生。如导师退休时所 指导的研究生仍未毕业,可由其继续指导直至学生毕业,也可由学院根据实际情 况更换导师。 第十八条 因出差、出国影响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应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对 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经学校、学院批准离校一至三个月(含)的,应制定指导工 作措施并交学院审批;离校三个月至一年(含)的,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学 院指定本学科其他导师在其离校期间代行导师职责;离校一年以上的,不再分配 离校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研究生是否需要更换导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审议决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其他因特殊原因离校者,应参照此规定处理。 第四章 第十九条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及相关高等教育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我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规章制度,热爱 研究生教育事业,树立研究生培养责任意识,为人师表,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条 按照学院安排,主讲一至两门研究生课程。 第二十一条 导师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并在研究生的思想教育、 科学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导师可参与入学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复试及录取等有关工作,参 加招生宣传。 第二十三条 导师可根据科研项目的需要及可支配经费的情况,申请招收研究生 的数量,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招生人数。 第二十四条 导师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公正、公平、公开、严格地选拔优秀学 生,认真完成招生任务,不断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尽快掌握研究生的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和身 心健康状况等情况,协助做好入学教育。 第二十六条 导师应积极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 生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专业化和个性化发展的个人培养计划。 第二十七条 指导研究生完成培养过程。 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习情况,并协助解决研 究生学习中出现的问题,安排和检查研究生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培养环节的各 项工作,协助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段性考核。 第二十八条 指导研究生科研和学术交流工作。 导师应注重研究生科研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学术交流能力的培养。积极组织 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加强研究生科研工作进展情况检查,支持研究生参与学术 研讨及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研究生产出高 水平科研成果。 第二十九条 对学术成果严格把关。 导师应认真审阅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成果,严把质量关,保证成果中相关数 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编造数据、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条 执行研究生资助政策。 配合完成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等奖励的评定工作,客观公 正地对研究生及其学术成果进行评价。按规定主动资助科研津贴,支持研究生特 别是家庭经济困难者参与助教、助管等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第三十一条 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 导师要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认真审阅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并提出修改意 见,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关,并制订详细的学位论文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对学位论文进行阶段检查。 导师要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检查质量关,定期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 进展情况,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论文,要及时做出适当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审阅研究生学位论文。 导师应具体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认真审阅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 注重学术水平和实际意义。对于合格的学位论文,同意其参加论文答辩;对不符 合要求的学位论文,不同意其参加论文答辩;并积极向学校推荐优秀研究生学位 论文。 第三十四条 导师要自觉加强个人修养,做到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以高尚的人 格魅力和道德情操教育引导学生。 第三十五条 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要将理想信念、 爱国主义等教育贯穿于培养全过程,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 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导师应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关心 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参与到研究 生党团和班集体建设及各类活动中。 第三十六条 导师应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 鉴定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导师可在学校和学院的支持下出国进行短期访问、讲学,进行科研 合作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经导师指导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 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第三十九条 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学校根据 学位论文获奖等级对导师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条 学校定期评选优秀研究生导师,并实行奖励政策,在授予荣誉称号的 同时,给予奖金或实物奖励。 第四十一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的职责与义务 1.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生,共同负责为专业学位硕士生从事科 学研究及翻译实践创造必要的条件,包括提供翻译资料、实践场地、仪器设备、 专业实践经费等。 2.参与审查研究生的选题报告和研究方案,并指导方案的实施。 3.参与学位论文的评审。 4.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在职人员报考我校研究生。 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 申诉与复议 相关个人若对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提出质 疑、申诉或异议,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予以受理、初审,再提交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进行核实、复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裁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闭会期间授权研究生院受理申诉并组织复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即启动复议程序,三十个工作日内 完成裁决,并将结果送达本人。 本办法之修订、解释权归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长沙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 2016. 8.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