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02 学分制实施办法补充规定(2008年).doc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地大校办字〔2008〕4 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分制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我校 2005 年 9 月 1 日印发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分制实施办法(修 订)》(地大校办字〔2005〕47 号),这对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促进学风建设,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 完善该办法,特制定本补充规定。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 本规定为准。 一、关于课程成绩记载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以采用 A(优)、B(良)、C (中)、D(及格)、E(不及格)五级记分,同时采用学分绩点综合考查学生 的学习质量。 (一)绩点的确定 1.百分记分制 分数段 100 95-99.5 90-94.5 85-89.5 80-84.5 75-79.5 70-74.5 65-69.5 60-64.5 <60 绩点 5 4.5 4 3.5 3 2.5 2 1.5 1 0 2.五级记分制 分数段 A(优) B(良) C(中) D(及格) E(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门课程的绩点与学分数的乘积。如:某课程考核成绩 为 75 分,学分为 3.0,则该课程学分绩点为 2.5×3.0=7.5。 平均学分绩点为所获得的总学分绩点除以所修读各门课程的总学分(创新 学分不计入)。 即: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奖励学分绩点)/∑(课程学 分)。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学生 毕业时计算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依据。 二、关于学生学业管理 我校学生实行弹性的学业年限,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在校学业年限(受到退 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情况除外),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年。 学院每学期开学初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一次清理,对不及格课程较多的学生 分别给予预警、警告、限制选修新课、限制进入毕业程序和退学处理: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 10 个,由所在学院 向学生下发《学业预警通知单》。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 20 个,由所在学院 向学生下发《学业警告通知单》,同时学校限制该同学下学期选修新课,该生 只能再次选修已修过的不及格课程。 (三)学生在大三学习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 20 个,该生将不能 进入毕业程序,不能进入毕业实习阶段,学校不将其列入应届毕业生名单,该 生只能再次选修已修过的不及格课程。 (四)学生在第七学期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 20 个,该生将不能 进入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阶段,只能再次选修已修过的不及格课程。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 30 个,学校通过学 生所在学院向学生下达《拟退学处理通知单》,向学生告知学校拟处理意见。 若学生对学校拟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在下达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 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学校处理意见。学院在下达通知之日起 2 周内向教务处提 供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的相关材料,由学校作出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决定,并由 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下达。 主题词:学分制 补充规定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08 年 1 月 22 日印发 共印 8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