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docx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评选办法 西政校发〔2022〕93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树立先进典型,凝聚榜样力量, 激励广大学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发奋学习,根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管 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学生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学校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第五条 奖项设置 学校设立先进个人奖项如下: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创新能力提升先进个人; (四)艺术教育活动先进个人; (五)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六)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七)志愿服务活动先进个人; - 1 - (八)优秀毕业生; (九)优良毕业生。 第六条 学校设立先进集体奖项如下: (一)先进班集体; (二)文明寝室。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参评各类先进个人奖项的学生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 治方向; (二)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集体 荣誉感; (四)学习态度端正,评选学年所修读课程考核均合格; (五)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第八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本科学生评选学年内必修课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学 年综合考评位于前 10% ; (三)硕士研究生评选学年内必修课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 通过学位外语考试,学年综合考评位于前 25%。在满足上述条件的 基础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侧重考查能代表其科研创新能力的成 果,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侧重考查能代表其专业实践能力的经历 和成果; (四)博士研究生学年内必修课成绩排名在前 30%,且在校定 - 2 - D 类以上级别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或主持省部级课题 1 项以上。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参评者为各级党、团组织、年级、班级干部以及学生 组织的负责人,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成绩优良,热心承担社会工 作和为同学服务,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工作成绩突出; (二)在任期内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 (三)本科学生评选学年内必修课平均成绩在 75 分以上, 学年综合考评位于前 20% ; (四)硕士研究生学年内必修课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通过 学位外语考试,学年综合考评位于前 35%; (五)博士研究生必修课平均成绩排名在前 50%,二年级以上 需在校定 D 类以上级别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 1 篇以上,或参与 省部级课题 1 项以上。 第十条 创新能力提升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评: 1.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期刊(有国家正式刊号)公开发表论 文或在省部级报刊上发表理论文章; 3.在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4.有科技含量较高的发明或在科技活动中有其他突出表现; 5.在学术领域取得其他突出成绩者。 (二)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的,可申请参评: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1 部以上; - 3 -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校定 D 类以上级别期刊发表具有重要 学术价值的论文 1 篇及以上; 3.在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省部级二等奖或国家 (全国)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排名在前六之内); 4.获得发明专利; 5.在学术领域取得其他突出成绩者。 第十一条 艺术教育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评: (一)在校级比赛中,获得个人一等奖,或为团体一等奖中 的主要成员; (二)在省部级比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以上奖项,或为团 体三等奖以上奖项中的主要成员; (三)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奖项,或为获得团体奖项 中的主要成员; (四)在各项文艺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中表现积极,取得 突出成绩。 (若获奖为名次,按第一名视为一等奖,第二、三、四名视 为二等奖,第五、六、七、八名视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评: (一)在校级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个人第一名,或 为团体第一名中的主要成员; (二)在省部级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 或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 4 - (三)在全国性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个人前八名, 或为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成员。在大型综合性全国运动会中,获 得个人名次,或为获得团体名次中的主要成员; (四)在各项体育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中表现积极,取得 突出成绩。 第十三条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维护社会秩序、传播正能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在文明校园建设、道德诚信建设、校风学风建设、帮困助学、 自立自强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在各级部门或学校自发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中,特别是在脱 贫攻坚、扶危济困、抗击疫情、抢险救灾、关爱他人、文化服务、 环境保护、乡村振兴、讲文明树新风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参评学生为应届毕业生,被授予过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积极参加党建思政、美育、体育和劳动教育类的活动 和比赛; (三)到西部、基层等条件艰苦的地方或行业就业的毕业生, 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本科学生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 必修课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综合考评总排名位于前 15%;获得 过两次以上综合奖学金; (五)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总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并通过 学位外语考试。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综合考评总排名在前 30%,且公 - 5 - 开发表学术论文 3 篇以上或在校定 D 类及以上级别期刊上独立发 表 1 篇以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综合考评总排名在前 20%,且 有能代表其突出实践能力的成果或经历; (六)博士研究生在必修课平均成绩排名在前 50%的基础上, 主要考察其学术成果及科研能力,由学院择优推荐。 第十六条 优良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参评学生为应届本科毕业生,被授予过院级以上荣誉 称号; (二)积极参加党建思政、美育、体育和劳动教育类的活动 和比赛; (三)到西部、基层等条件艰苦的地方或行业就业的毕业生, 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本科学 生综合考评总排名位于前 30%,获得过综合奖学金; 第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级党(团)组织、班委会健全,成员作风正派,团结 协作,积极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积极组织有益学生身心的 各项活动; (二)全班学生遵纪守法,无成员受处分;学生课堂秩序良 好,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 (三)积极参与各类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各类集体活动,集 体活动出勤率在 90%以上; (四)遵守社会公德,宿舍和个人卫生良好,全班至少有 50% 以上寝室被评为院级以上文明寝室; - 6 - (五)全班学生学风浓厚、严谨求实,积极上进。 1.本科生班评选学年内,全班必修课成绩总平均分在 80 分以 上,必修课不及格人次不超过全班总人数的 12%; 2.硕士研究生班必修课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必修课不及格 人次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5%,选修课不及格人次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10%。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人次占全班人 数的 20%以上,二年级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人次占全班人数的 40% 以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公开发表专业文章或有高水平 调研报告的人次占全班人数的 10%,二年级公开发表专业文章或 有高水平调研报告的人次占全班人数的 20%以上; 3.博士研究生班必修课无不及格现象,参评学年全班平均每人 在校定 D 类以上级别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第十八条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 (一)寝室成员表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寝室成员必修课总平均成绩 80 分以上; (三)寝室整洁,成员团结互助,评选学年内被评为院级以 上文明寝室 2 次以上。 第四章 第十九条 评选名额及程序 校级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由学生处 牵头负责,各学院具体实施。各类先进评选名额划分标准如下: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原则上均不超过学 院总人数的 15‰; (二)创新能力提升先进个人、艺术教育活动先进个人、体 育活动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 - 7 - 评选名额原则上均不超过学院总人数的 5‰; (三)优秀毕业和优良毕业生评选名额均不超过学院应届毕 业生总人数的 10%; (四)先进班集体评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学院学生班级总数 的 7%; (五)文明寝室评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学院学生寝室总数的 4‰; (六)本科学生和研究生评选名额根据人数和比例单独划分。 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名额按照划分比例划分后,名额不 足 1 个的,以 1 个计。 第二十条 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评定程序 (一)学院负责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工作,对候选集 体和个人资格进行初审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推荐为校级先进的, 必须获得过相应类别的院级荣誉称号; (二)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集体和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复审 后报学校批准,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和优良毕业生评选在每年上半年进 行,其他先进评选工作在每年下半年进行。同一学生在同一年度 只能参评一类先进个人。 第二十二条 评选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候选集体 或个人的参评资格或荣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附 则 本办法中,“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 - 8 - 第二十四条 期刊以及科研项目的分类与认定,参照学校最 新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 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以前的有关规 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