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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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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 管理办法 徐政规[2019]2 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在徐高校(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 范大学、徐州医科大学、徐州工程学院)服务地方发展的作 用,提升高校成果转化、人才供给、研发推动等科技创新支 撑能力,根据《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 府令第 126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 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支持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 共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对在徐高校服务我市发展进行奖励的 专项支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总量控制、 结果导向,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 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支持资金规范、安全 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审核高校提出的年度 资金申报书,研究提出专项支持资金支持意见,对项目或活 动的实施进行监管。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审核专项支持资金支持意 见,组织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下达专项支持资金 并进行资金监管。 第六条 专项支持资金主要支持在徐高校服务我市 “6+6”产业(六大优势产业:装备制造、食品及农副产品 加工、煤电能源、煤盐化工、绿色冶金、建筑建材;六大战 略新兴产业:新能源、电子信息、新材料、新医药、高端装 备、节能环保)科技创新发展,促进产业技术研发、人才引 进培养、仪器设备共享、成果转移转化、产教协同创新等工 作。根据上年度实绩情况给予奖补,已列入市级其它项目支 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七条 产业技术研发是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开展的 前瞻及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测试试验、成果孵化的项目或活 动。研发成果为我市企业应用,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研发团 队费用的 50%进行奖励。 第八条 人才引进培养是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而进行 的人才引进、人才激励、人才培养项目或活动。对引进顶尖 人才(团队)、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及国家“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省“双创团队”“双创人才”,依据其服务 我市主导产业发展及企业创新的贡献情况,按照企业实际支 付给人才(团队)研发服务费用的 100%进行奖补。对为我市 企业培养的工程技术型且在我市就业交满半年社保的上届 毕业生,按每人 2000 元标准给予高校奖励。 第九条 仪器设备共享是指利用自身仪器设备资源,为 我市创新主体提供测试、实验等服务活动。实验室、测试平 台、虚拟平台等为我市创新主体提供实验测试服务的按其收 入的 100%给予奖励。 第十条 成果转移转化是指围绕我市产业创新发展实 施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校企联合攻关、成果展示路演、中 试放大等项目或活动。成果转化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研发 服务费用的 50%进行奖励,技术转移按与我市企业技术交易 成交金额的 10%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产教协同创新是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创新 发展开展的跨区域、跨学科、跨部门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或活 动。共建协同创新平台按购买研发设备、研发技术服务实际 投入费用的 50%、最高 500 万元/平台进行奖励。对选派到我 市的企业科技副总按每人每年 3 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专项支持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申报评审程序: (一)各在徐高校于 3 月底前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年度 资金申报书,申报书内容包括:上年度实施的项目或活动、 申请资金额度及佐证材料等。 (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年度资金申报书提出专项支持 资金支持意见,市财政局予以审核。 (三)专项支持资金安排报经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对 专项支持资金管理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根 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向市财政局提交。市财政局根据规定和标准制定评价方法、 指标体系、标准值,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 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 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 门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十六条 发现资金申报单位有编制虚假申报书、采取 造假手段等行为的,采取停止拨款、收回专项支持资金等措 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按 程序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 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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