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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首都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修订稿) 学发〔2019〕2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保证评审工作公 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进行,根据《北京市属普通本科 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07]32 号)、《北京市 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试行)》(京教助[2017]41 号) 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 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 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 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 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品 学兼优的非师范专业学生具备申请资格,实行免交学费享受 专业奖学金的师范专业学生不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 2 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3.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 5 年具 备申请资格; 1 4.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 学第 6 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以及超出学制 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除外。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与学业成绩排名均 在院系专业(或年级)前 40%,且各科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 格门次;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 7.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 义工等活动。 第五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取消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 证属实的。 第三章 奖励人数与奖励金额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人数按上级部门下达 的名额指标确定。各院(系)名额分配以院系非师范生规模 为基础,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较高的院系倾斜,向资助 2 育人工作较突出的院(系)、我校特色优势学科以及学科水 平较高的专业倾斜。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人民币 5000 元/年/人。 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 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成立首都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 导小组(与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合并设立),全面领导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国家 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 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负责聘请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裁 决学生对本校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 评审资料。 第十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 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 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的过程中,认真听取其他成员的 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存在与评审对象有直系亲属关系、直接 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主动向 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 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 的意见等相关的保密信息。 3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根据首都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 条件,学生本人向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 奖学金”申请表》、个人年度总结及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 服务、义工证明材料等。 2.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相关人员 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半数以上同意方 可推荐。 3.院(系)初审。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推 荐人选进行初审,按照学校分配的指标择优向学校推荐,推 荐名单须在院(系)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 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 4.学校审核。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院(系) 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 组审议通过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 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 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 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不得同时获得校级优秀、专业奖学 金。 第十三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荣誉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般在每年的 11 月底拨款, 发放日期一般在 12 月份,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 银行卡中。 4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 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首都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 责解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