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科大发〔2021〕24号 关于印发《西南科技大学科研诚信管理办....pdf
西南科大发〔2021〕24 号 学校各部门: 《西南科技大学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 2021 年第 14 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科技大学 2021 年 9 月 22 日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 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厅字〔2018〕 23 号) 、 《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 见》 (中办发〔2019〕35 号)的精神,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川科监〔2019〕16 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川科监 〔2020〕2 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建设的原则是“追求真理、实事求是、教 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 。 第三条 科研诚信建设的目标是建立运行职责清晰、协调有 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管理机制;确立科学规范、惩处有力的 科研失信处理规则;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构造有利于 科技创新的健康的生态环境;有效遏制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提 高科研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 第二章 — 2 — 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和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 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与认定、失 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适用于科研工作的全过程,主要 包括: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与立项、验收与结题、 监督与考核等科研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全过程; 各类科研成果的撰写与发表、署名与认定等科研成果的管理 与实施全过程; 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学技术奖励、社会科学优秀 成果奖励、团队建设、科技人才评选、职称评定、科研活动数据 统计、考核与评优等其他科技工作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等 其他科研活动的管理与实施全过程。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科研诚信的管理主体,下设的学 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工作。在学 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的指导下,科技处、社会科学处(以下简称“科 研管理部门”) 、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各 司其职,做好科研诚信的归口管理。各学院(部、中心、实验室) — 3 — (以下简称“学院” )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承担各学院的 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信用主体责任,发挥评议、评定、受理、调 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第七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各级组织、机构以 及在编在岗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科 研活动的访问学者、外聘人员以及进修教师等。 第三章 科研诚信建设管理 第八条 加强科研诚信教育。教师发展中心、研究生院、人 事处、各学院应做好科研人员、教师、研究生的科研诚信预防教 育,在员工入职、新生入学、职称晋升、人才推荐等重要节点必 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科技计划组织实施 的特点,对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咨询 等相关活动的科研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第九条 人事处在签订聘用合同、职称评审、岗位晋级、人 才项目申报等工作中需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十条 科研管理部门在项目申报与实施、成果使用与评价、 科研团队建设、科技奖励评审及其他有关科研活动的工作中应全 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科研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管理、指导、 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遵守科研 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做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应加强科研成果管 — 4 — 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应 加强对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对拟发布的重大科技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应加强科研诚信督 导,不定期抽查本部门科研成果的原始研究数据、图表等;对在 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各学院应当及时 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 研究生导师应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 特别是青年人才的科研诚信教育和管理,对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 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 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 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 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 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 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 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 法规。 — 5 — (三)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 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不得徇私 舞弊,不得泄露评审信息,不得从事不正当交易。 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与相关 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 手段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 荣誉。 (二)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 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 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行为。 (三)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科研数 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 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五)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 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级评议意见;将已录用的学术论文一稿 多发。 — 6 — (六)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规定,以不正当方 式使用专利,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 (七)在申报项目、奖励、荣誉等过程中,或在职务评聘和 岗位聘用等工作中提供虚假科研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 (八)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 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九)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十)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 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一)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严重损害学校声誉,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 以下处理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 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 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 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 7 — 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 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 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按照《西南科技大学学术委 员会章程(试行) 》的规定,负责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组 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和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与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 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收到科研失信行为举报材料 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 受理,并通知实名举报人。初核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回复说明理 由。 第十九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学术 道德专门委员会应主动受理,并组织调查和认定。 (一)以匿名方式投诉与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 线索明确的; (二)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交的线索; — 8 — (三)媒体公开报道、其他科研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 线索; (四)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 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科研管 理部门或直接组建专家组对所受理的举报进行调查,调查程序必 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学院和个人应主动积 极配合调查。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的调查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确有需要的,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 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 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 据、调查结论、被调查人的确定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应告知 被调查对象拟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被调查对象具有陈 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对象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的,视为放弃 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对象作出陈述与申辩的,应充分听取 其意见。 — 9 — 第二十四条 确实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出 具处理意见,并记入“西南科技大学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 。 失信行为数据库根据需要可申请查询。 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失信行为、处理处罚结果及责 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包括一般 失信行为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般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期限原则上为 1 年,严重失信行为记 录惩戒期限原则上为 3 年。实行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动态更新制 度,记录期满后经核实,移除“西南科技大学科研人员失信行为 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 处理意见,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科研 失信行为责任人原则上可作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 纪律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或追缴 违规所得。 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一定年限内不得评选先进和晋升 职称职务、减招或暂停招生研究生、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 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 给予学术处分的同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 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同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家有 关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 — 10 — 第二十六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 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举报人或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对处 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学术道德专 门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积极研究,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 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 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再予以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 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学校已制定的其他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依本 办法执行。学校现执行的《西南科技大学科研行为规范(试行) 》 (西南科大发〔2013〕118 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西南科技大学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5 日印发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