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珠海社会组织党员志愿服务总队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doc
珠海社会组织党员志愿服务总队经费使用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党员志愿服务发展,规范 社会组织党员志愿服务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根据《珠海社会 组织党员志愿服务总队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二条 管理机构 珠海社会组织党员志愿服务总队(以下简称总 队)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由市委社会工委负 责。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志愿服务工作经费来源: (一)政府购买服务经费; (二)党建工作专项经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 使用原则 第四条 经费使用必须坚持服务社会、专款专用、务实 节俭、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经费使用必须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总队 队委会和市委社会工委监督。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付(含政府购买服务)或社会捐赠、 1 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珠海社会组织党员志愿服 务总队章程》第五条规定的四类志愿服务活动及日常工作费 用。 第六章 使用审批与拨付程序 第七条 由各社会组织党员志愿服务队在规定期限内 申报志愿服务活动经费。 第八条 申报志愿服务活动经费需提交书面的活动方 案和经费使用计划,经总队队委会初审后报市委社会工委审 批。 第九条 初审内容包括: (一)可行性; (二)参与人数和实际受众面; (三)可预期的社会影响; (四)创新性和可推广性; (五)团队执行能力; (六)经费预算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 申请经市委社会工委审批后,由总队向各社会 组织党员志愿服务队拨付活动经费。经费到账 10 个工作日 内,各社会组织党员志愿服务队应向总队提供正式的合法财 务票据。 第七章 使用监督 2 第十一条 总队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 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上报市委社会工委。 第八章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经总队队委会全体成员会议通过,报 市委社工委(市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之修改、废止和解释权归珠海社会组 织党员志愿服务总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