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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章 程(试行) (经第十六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 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学联、 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 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 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 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 践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促进高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 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鼓励学以致用,推动产学研融合互促,紧密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服务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竞赛的基本方式: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 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 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 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 和科技成果的展览、转让活动。 第二章 第五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竞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有关 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全国组织委员会和全国评 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六条 竞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和联合发起单位(含高校、新闻单位、相关企业)的有关负责人 组成。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分别委派有关负责同志作为组委会成 员,各联合发起单位推荐 1 名主管领导作为组委会成员。全国组 织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获得 3 次“挑战杯”的高校将 获得持续任组委会副主任成员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 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3.投票表决竞赛承办高校。 4.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八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委会 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全国组委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 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领导担任。 第九条 竞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的相关 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非高校专家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常务副主任 2 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 1 名。 全国评审委员会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 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 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十一条 竞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在全国组委会第 二次全体会议召开时成立,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1 名、 评审委员 3 名(根据被评判作品学科分布选定)、主办单位各 1 名代表、全国组织委员会高校委员中抽签产生的 10 名代表组成。 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担任。资格评 判委员会会议由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 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 1.授权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在预审开始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 受参赛学校和学生、评委、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 投诉。 2.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资格评判 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所属学校 进行质询。 3.投票表决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 第十三条 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 以保密。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资格评判委 员会开会时,到会委员超过 2/3 方可进行表决;表决时实行回避 制度;若参加表决委员中有 2/3 以上认为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 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随之取消。全国组委会 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 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十七 条执行。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根据团体总分优先原则,确定上届竞赛 总分前 70 名的学校为联合发起高校,并可根据终审决赛规模、 地区平衡、学校类别及代表性、承办地区等因素作部分调整。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高校应举办与全国 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团委、科协、教育部门、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 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竞赛的组织协 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六条 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 6 月 1 日以前正式 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专科生、本科生、 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 赛。 第十七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当年 6 月 1 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 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 申报作品 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 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 得超过 2 人;凡作者超过 3 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 3 人,但无法区 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 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 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增加作品自查环节,申报学校签订承诺书,承诺作品符合 “挑战杯”竞赛申报作品的要求,接受竞赛组委会抽查。对不符 合申报要求或严重违规作品的惩戒措施详见第六章。 本校硕博连读生(直博生)若在决赛当年 6 月 1 日以前未通 过博士资格考试的,可以按硕士生学历申报作品。没有实行资格 考试制度的学校,前两年可按照硕士学历申报作品。医学等本硕 博连读生,按照四年、二年及后续分别对应本、硕申报,后续则 不可申报。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 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 举办的其它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均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十八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 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自然 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 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 6 个学 科内。科技发明制作类分为 A、B 两类:A 类指科技含量较高、 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 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 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等。 第十九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 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 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 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 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 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 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 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 参赛作品必须于申报前将作品名称、参赛学生和 指导教师等关键信息在校内官方网站主页上进行不少于 5 天的 公示,并将公示截图随作品一同报送。 第二十一条 参赛作品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本校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 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每个学校选送参加竞赛的作品总数不得超过 6 件,每人限报 1 件,作品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作品总数的 1/2,其中博士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 1 件。参赛作品须经过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委 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送全国竞赛的作品数额由 主办单位统一确定。每所发起学校可直接报送 3 件作品(含在 6 件作品之中)参加全国竞赛。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展览、交流、转让 全国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预审的一定比例的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 及全部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参加展览。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须有 实物或模型参展。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组委会将在竞赛的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多 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活动,并适时举办单项展示赛或邀 请赛等丰富“挑战杯”竞赛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在终审决赛期间,举办成果转 让活动;成果是否转让不作为作品评审获奖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获奖作品的优 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全国组织委 员会可结集出版竞赛获奖作品及评委评语。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奖励 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 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各设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等次奖分别约占各类入围作品总数 的 3%、8%、24%和 65%。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两个学历层次作 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入围作品数成正比例。科技发明制作类中 A 类和 B 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级组 织协调委员会和发起高校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 评出 80%左 右的参赛作品入围获奖作品,评出入围作品中的 65%获得三等奖, 其余 35%进入终审决赛。在终审决赛中评出特等奖、一等奖、二 等奖。 第二十八条 入围获奖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全国组 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证书须体现作者和指导教师姓名)。 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 进入全国竞赛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协调委员会向 作者颁发证书(证书须体现作者和指导教师姓名)。 第二十九条 竞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 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团体总分由“现场作品的分”和“校级 赛事组织得分”两部分组成。最高荣誉“挑战杯”为流动杯,授 予团体成绩最佳的学校,如遇团体总分并列第一,以获特等奖的 数量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设“优胜杯”若干,分别授予除 “挑战杯”获得高校之外团体总分前三十一名的的其余学校,及 位列本省份第一名的高校中除去团体总分前三十一名高校后排 名前十名的其余学校。累计 3 次获得“挑战杯”的学校,可永久 保存复制的“挑战杯”一座。 第三十条 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特等奖作品每件计 100 分,一等奖作品每件计 70 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 40 分,三等奖 作品每件计 20 分,上报至全国组委会但未通过预审的作品每件 计 10 分。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特等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 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 第三十一条 校级赛事组织得分采取加分制,主要考察出台 激励学生创新政策,联合教务、科研等部门举办校级赛事,校级 赛事学校重视、指导教师积极参与、广泛覆盖学生、氛围营造及 宣传,高校上传有评为完整评语作品到竞赛网站等情况。全国组 委会秘书处负责制定《校级赛事组织的分实施细则》 。 第三十二条 竞赛设 10 个左右省级优秀组织奖和获得入围 作品高校数 30%左右的高校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 表现突出的省份和高校。省级优秀组织奖由主办单位评定,报全 国组织委员会确认,主要考察联合教育、科技等部门举办省级赛 事,省级赛事高校参与率,省域内校级赛事举办情况,省域内赛 事对学生的覆盖情况等。高校优秀组织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组织协调委员会提名,主办单位评定后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 认,评选标准依照《校级赛事组织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为鼓励各高校对参赛项目进行持续支持与跟 踪培育,推动竞赛由短期开展向日常活动的转变,提升竞赛育人 功能,竞赛设立累进创新专项奖,奖给在过去 2 届全国竞赛中入 围获奖且后续有较大创新提升的作品。此外,在符合竞赛宗旨、 具有良好导向作用前提下,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专项 奖。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惩戒 参赛作品存在舞弊、抄袭、作假,将国家课题、 教师科研成果包装成学生项目的,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参赛作品在公示环节,知情公众如发现作品不 符合申报要求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各高校要严肃对待、一经查 实取消作品参赛资格。 第三十六条 参赛作品如在参赛环节被抽查或经举报核实 发现作品不符合申报要求,取消作品参赛资格,盖学校不得补报 作品;被抽查或经举报核实发现作品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取消作 品参赛资格,该学校不得补报作品,该学校团体总分为零,并取 消该学校参评“优胜杯”及其他集体奖项的资格,视情节严重取 消该学校下届联合发起单位资格或参赛资格。 第三十七条 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 诉期。若收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 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 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学校团体总分及名次;如确认作品存在严 重违规行为,该学校团体总分为零,取消该校所获得的“优胜杯” 或其他集体奖项,并视情节严重取消该学校下届联合发起单位资 格或参赛资格,并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附则 承办竞赛的高校应按当届组委会通过的申办 办法,申请承办下一届竞赛活动;获得历届“挑战杯”和“优胜 杯”的学校具有承办下届竞赛的优先权;当届组委会通过一定的 民主程序产生下届承办单位。 第三十九条 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全国组织委员会名义寻 求赞助。最高荣誉“挑战杯”不得用于寻求赞助。 第四十条 http://www.tiaozhanbei.net/为“挑战杯”竞 赛专用网站,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全国组织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由竞赛主办单位及全国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