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我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 5: 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规[2012]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 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教〔2012〕342 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市所属具有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 通本科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等学校中表现 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年 5 月 31 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 给我省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综合考虑高等学校基本规模、办学 特色、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水平及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等因素,将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等学校。 第七条 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 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 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 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 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 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 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 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 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 1),向所在基层 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 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 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 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 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 参与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 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 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 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 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 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附件 3),每年 10 月 31 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 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 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 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科研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