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0]73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doc
北京农学院文件 院发〔2010〕73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 公文处理办法(修订) 》的通知 各单位: 《北京农学院公文处理办法(修订)》已经第 29 次校长办 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农学院公文处理办法(修订) 2.北京农学院公文处理(发文)流程图 北京农学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1— 附件 1: 北京农学院公文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 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公文处理,包括发文处理和收文处理。其 中,发文处理指包括公文草拟、签发、印制、分发、归档等程序;收文 处理指对公文的签收、登记、分送、传阅、拟办、批办、承办和催办等 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实行集中统一的公文管理模式。党政办公室是公文管 理的职能机构,负责校级公文处理,并管理和指导各单位(部门)的公 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参照本办法规范本单位(部门)的 公文处理工作,不断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改善办公手段,加快公文运 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第五条 公文种类 我校常用公文主要包括以下 11 类: (一)意见: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分析判断和提出处理办法。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 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 的事项。 (四)公告:用于对外宣布重要的或者法定的事项。 (五)通知:用于发布规章制度,传达上级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 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下级机关及有关单位 须知的事项。 (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2— (七)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 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用于答复校内各单位(部门)的请示事项。 (十)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 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用于记载或发布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第六条 公文格式 学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 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 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 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 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号、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 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 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 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 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 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 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3—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 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 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七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 格式》标准执行。 第八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210mm×297mm),左侧 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九条 公文印制时大标题字号用 2 号小标宋体字加粗,小标题用 3 号黑体字,公文主体用 3 号仿宋体字;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题词” 用 3 号黑体字,主题词用 3 号小标仿宋体字。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第四章 第十条 行文规则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 的公文不发,可长或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一条 公文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中共北京农学院委员会、北京农学院可以向上级党政组织和 下级党政组织行文。 (二)党政办公室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授权,可以向校内各单位(部 门)行文。党政机关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可以向校内各单位(部 门)行文通报情况、安排专项工作,但不得发布指示性公文。 (三)校党委和校行政各业务部门之间一般不得互相行文,各单位一 般不得越级行文。 (四)同级党委、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五)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二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 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办公室按规 定程序处理,不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4—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未经校党委或校行政的同意或授权, 不得越过校党委或校行政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或报告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除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单位(部门)不得以单 位(部门)名义向校领导个人直接报请“请示”、“意见”和“报告” 。 第十五条 除党政办公室外,各单位(部门)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可退回下级呈送机关。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发文办理 学校发文应按以下程序:拟稿→审核→清样→填单→呈 送→签发→登记→印制→装订→盖印→发送→存档。所列环节须依次完 成,不得省略或逆行。 第十七条 发文办理各环节的具体规范是: (一)拟稿。主办单位(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和校领导安排拟稿, 提交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将文稿(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提 前 3 天交至党政办公室。 (二)审核。党政办公室文秘信息科对文稿进行审核、修改,审核、 修改的重点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种、标题、 密级、缓急、发布范围是否适当;语言表达是否准确、清晰、规范;主 题词标引是否准确;人名、地名、单位名称、时间、数字、标点符号使 用方式是否正确;引文是否准确等。文秘信息科审核、修改后签字。 (三)复核。分管文秘工作的党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对文稿进行 复查、审核,确认后签字。 (四)清样。文稿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返回起草单位,由起草单 位根据党政办公室提出的意见修改原稿,校对无误后,用 A4 纸打印清样, 并将文稿修改的原稿、文稿清样与电子版文稿一并交至党政办公室。 (五)填单。党政办公室出具统一印制的公文签发单。由拟稿单位 (部门)负责人填写公文签发单的以下内容:文件标题、紧急程度、主 送单位、抄报、抄送单位、拟文单位、拟稿人、拟稿单位审核意见(须 亲笔签名)。 (六)呈送。党政办公室将审核修改后的文稿和公文签发单呈送有 关校领导审签。文件内容涉及多位校领导时,须呈送有关校领导会签。 —5— (七)签发。审核、修改后的文稿,经相关校领导审阅签批后生效。 签发内容包括:是否同意发文、签发人姓名、签发时间。学校领导签批 的文稿不经领导批准不得再做改动。 (八)登记。校领导签发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进行登记和编制发 文序号。 (九)印制。党政办公室做最终校对,按规范版式、字号排版印制, 并装订成份。 (十)盖印。除会议纪要外,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十一)发送。下行文由党政办公室或拟稿单位负责分发;平行文、 上行文根据实际情况可由相应承办部门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二)存档。党政办公室将文件原稿、修改稿、正式文件和公文 处理单一并存档,并及时完成归档。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收文办理 收文是指学校收到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收 文办理主要包括签收、登记、分送、传阅、拟办、批办、承办和催办等 程序,分为传阅件办理和承办件办理。收文统一由党政办公室机要秘书 办理签收。 第十九条 需要送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阅知的公文为传阅件。传阅 件办理的主要程序是: (一)编号、登记。党政办公室按收文时间先后编号,然后将收文编 号、收文日期、来文单位、来文字号、来文标题、秘密等级、缓急程度、 主送机关、成文日期、分送范围、收文份数等登记清楚。 (二)分送。党政办公室填写收文办理单,办公室主任签署批转意 见后报相关校领导。校领导应对传阅件及时做出批示。 (三)阅文。党政办公室根据校领导的批示,将传阅件送有关方面 阅知。办理传阅时应严格登记手续,及时送达,随时掌握去向,避免漏 传、误传、横传和延误。对标有密级的传阅件,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四)归档。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将传阅完毕的文件收回。该清退的 及时清退,该存挡的整理存档。 —6— 第二十条 需要办理和答复的公文为承办件。承办件办理的主要程 序是: (一)编号、登记。党政办公室按收文时间先后编号,并随时将编 号、成文日期、来文字号、来文标题、主送机关、收文日期、办理事项、 拟办意见、分送范围、缓急程度、催办情况、办理结果、经办人等逐项 登记清楚。 (二)拟办。党政办公室将承办件经主任签署批转意见后呈送有关 校领导批办。 (三)批办。相关校领导根据职权与政策规定,对办理事项和贯彻 落实意见提出明确批示。 (四)承办。党政办公室及时将校领导批示文件发至承办单位(部 门)办理,并对承办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公文的立卷归档 公文办理完毕,应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 档。不得由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应该集中统一归档的公文材 料。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单位(部门)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 单位(部门)立卷归档,相关单位(部门)保存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 查阅、借阅、摘抄或复制归档公文,应按照档案管理 法规的规定,履行登记、审批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严格文件管理制度和程序。凡学校党政和机关各部、 处、室下发的文件,各单位(部门)须有收文登记、领导批阅、承办结 果等处理记录,并分类整理按规定存档或定期销毁,不得随意丢弃。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附 则 涉及学校外事工作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公文处理,依照 外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和规范校内文件收发的归口管 理,各二级单位报请领导阅示的文字材料须经党政办公室批转。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北京农学院公文处理 办法》(2003 年 1 月 1 日发布)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7— 附件 2: 北京农学院公文处理(发文)流程图 主办单位拟稿并提交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主办单位根据会议意见修改文稿后交党政办 党政办(文秘信息科)复核并签字 党政办分管主任或副主任核稿并签字 拟稿部门复核、校对,填写发文单 党政办呈送校领导审阅、签发 存盘,电子文档 党政办公室编号、登记 党政办公室审核上网 党政办公室印刷、装订、用印 办公信息网发布 分 发 立卷,归档 移交档案室存档 主题词:行政管理 公文处理 北京农学院党政办公室 通知 —8— 2010 年 12 月 24 日印发 共印 1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