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pdf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2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术发展,规范学术管理,完善内部治理 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 依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 会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师范大学章程》《上海师范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上海师范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的相关规定,特设立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遵循的基本理念是:坚守大学 理想,遵循学术规律,促进学术繁荣,追求学术卓越。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平等, 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提高学术水平, 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院 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教学、科研 和学科建设的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它是学科建设、 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 咨询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是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院党政联席会 议审核同意后确定。其组成人员数量和结构亦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在 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一般为单数(7-11 人)。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2 名。主任委员由院 长提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 生。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 1 名。 第六条 根据需要,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或主任委员可决定召集 成立临时性工作委员会或工作组(评议组、评审组、调研组等), 处理相关紧急事务或专门事务。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 议批准,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委员资格与产生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应具有 较高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和学术道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 神,办事公正;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 力,对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独 到的见解,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酝酿提 名,经学院全体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无记名投票选举,获半数 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成立的临时性工作委员会或工作组,主 任由主任委员直接聘任,原则上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其它 委员由临时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组长聘任。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 连任。院学术委员出现空缺时,由院长推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审议并认可后产生。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委员会 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学院发展战略与学科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院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等; (三)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引进、职称评审等 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和学术单位的设置方案; (五)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六)对学院有关学风、教风及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其它需要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和咨询的学术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 织和个人干涉,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第十五条 涉及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领导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 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 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 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五章 运行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 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各位委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 也可临时增加议题。院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 2/3 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 配偶及直系亲属有关,或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委员会会议,有特 殊情况的,须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由委员会秘书备案,一年内 无故缺席三次的视为自动退出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依据具体需要表决的事务性质,选择举手、记名投票、 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原则上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 1/2 即为表决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应到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 方可通过。按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回避的委员,在统计表决票时, 将当事人获得的票数统计基数减少一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学院范围内予 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主任委员或 1/2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 视为终局结果,不再复议。 第二十三条 不担任委员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可以列席院学术 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学院学术委员会可邀请其他相关院领 导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时,可邀 请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