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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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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王利民律师、蔡若思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宁德时代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 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1881010/LW/ar/cm/D13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 准确的。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发布的《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于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 15:00 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 2 号公司科技大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 次会议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召 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881010/LW/ar/cm/D13 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网络 投票情况统计确认,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4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269,827,43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4.4791%。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根据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所有议案均获本次会 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1881010/LW/ar/cm/D13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王利民 律师 蔡若思 律师 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1881010/LW/ar/cm/D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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