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 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30 号的有关 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看穿式监管,指导期货市场相关主 体做好客户交易终端的信息采集及接入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客户通过交易终端软件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确 保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直达其信息系统,并对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进行采集。 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市 场监控中心)负责接收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并共享给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应当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并报送至期货市场 监控中心。 三、期货公司应对其交易、结算软件以及客户使用的交易终 端软件进行认证管理,确保软件具备真实、准确、完整地采集和 报送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功能。客户交易终端软件不能通过接入 认证管理的,应拒绝其交易。 四、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应当制定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及接 入认证技术规范,用于指导期货公司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 息。期货公司应于技术规范发布之日起 9 个月内完成信息系统的 改造升级。 五、非期货公司会员的终端信息,由期货交易所参照本公告 有关要求采集并报送至期货市场监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