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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1998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 年 8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公布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促 进 社 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适 用 本法。 本法所称 高 等 教 育, 是 指 在 完 成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基 础 上 实 施 的 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 持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为指导, 遵 循 宪 法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的 高 等 教 育 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 的 教 育 方 针,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 动 相 结 合, 使 受 教 育 者 成 为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 育 的 任 务 是 培 养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制 定 高 等 教 育 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公 民 等 社 1 学生手册( 2016 年) 会力量 依 法 举 办 高 等 学 校, 参 与 和 支 持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改 革 和 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 照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 实 际,推 进 高 等 教 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优 化 高 等 教 育 结 构 和 资 源 配 置, 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 点 和 需 要,帮 助 和 支 持 少 数 民 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 和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接 受 高 等 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 的 录 取 标 准 的 残 疾 学 生 入 学, 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 中 的 科 学 研 究、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 事 科 学 研 究、文 学 艺 术 创 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 学 校 应 当 面 向 社 会,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实 行 民 主 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 间、高 等 学 校 与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 间 开 展 协 作, 实 行 优 势 互 补, 提 高 教 育 资 源 的 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 管 理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省、 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统 筹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管 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主 管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管 理 由国务院确定的 主 要 为 全 国 培 养 人 才 的 高 等 学 校。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章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 播、 电 视、 函 授 及 其 他 远 程 教 育 方 式 实 施 高 等 教育。 第十六条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分 为 专 科 教 育、 本 科 教 育 和 研 究 生 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 一) 专科教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备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 二) 本科教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比 较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学 科、 专 业 必 需 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 能、方 法 和 相 关 知 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 三) 硕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 握 相 应 的 技 能、 方 法 和 相 关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专业实际工作 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博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应 当 使 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业 知 识、 相 应 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和 实 际 工 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 年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本 科 教 育 的 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二 至 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三 至 四 年。 非 全 日 制 高 等 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 高等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需 要,报 主 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 本 科 及 本 科 以 上 教 育。 高 等 专 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 部 门 批 准,科 学 研 究 机 构 3 学生手册( 2016 年) 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历 的, 经 考 试 合 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录 取, 取 得 专 科 生 或 者 本 科 生 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 有 同 等 学 力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育的高等学校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或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历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 专 业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直 接 取 得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 学 生,由 所 在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根 据 其 修 业 年 限、学 业 成 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 在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高 等 教 育机构发给相应 的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应 当 载 明 修 业 年 限 和 学 业 内容。 第二十一 条 国 家 实 行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制 度, 经 考 试 合 格 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 二 条 国 家 实 行 学 位 制 度。 学 位 分 为 学 士、 硕 士 和 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 学 业 水 平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学位标准,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 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三章 第二十 四 条 高等学校的设立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规 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 五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具 备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基 本 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 具 有 较 强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力 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 施 本 科 及 本 科 以 上教育。 大学还必 须 设 有 三 个 以 上 国 家 规 定 的 学 科 门 类 为 主 要 学 科。 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 准,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有 关 部 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 当 根 据 其 层 次、类 型、所 设 学 科 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 的,应 当 向 审 批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材料: ( 一) 申办报告; ( 二) 可行性论证材料; ( 三) 章程; ( 四)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 一) 学校名称、校址; ( 二) 办学宗旨; ( 三) 办学规模; ( 四) 学科门类的设置; ( 五) 教育形式; ( 六) 内部管理体制; ( 七)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5 学生手册( 2016 年) ( 八)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 九) 章程修改程序; ( 十)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其 中 设立实施专 科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也 可 以 由 省、 自 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条 件 审 批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分 立、 合 并、 终 止, 变 更 名 称、 类 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 改,应 当 报 原 审 批 机关核准。 第四章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高 等 学 校 自 批 准 设 立 之 日 起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高 等 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开 展 教 学、 科 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 需 求、办 学 条 件 和 国 家 核 定 的 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自 主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选 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自 身 条 件, 自 主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技 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 织、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 有 关 规 定,自 主 开 展 与 境 外 高 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和 精 简、 效 能 的 原 则, 自 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等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人 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务, 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对 举 办 者 提 供 的 财 产、 国 家 财 政 性 资 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 学 校 不 得 将 用 于 教 学 和 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 基层委员会领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中 国 共 产 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委 员 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 程 和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领 导 学 校 工 作, 支 持 校 长 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 国 共 产 党 的 路 线、 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和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 度 等 重 大 事 项,保 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 高 等 学 校 的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社 会 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 合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的 公民担任。 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 面 负 责 本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 一) 拟订发展 规 划, 制 定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实施; ( 二)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 三)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方 案,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任 免 内 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7 学生手册( 2016 年) ( 四) 聘任与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对 学 生 进 行 学 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五)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 方 案,保 护 和 管 理 校 产,维 护 学 校的合法权益; ( 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 务 会 议,处 理 前 款 规 定 的 有 关 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 等 学 校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学 科、 专 业 的 设 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 方 案, 评 定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等 有 关 学 术 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 教 职 工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维 护 教 职 工 合 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办 学 水 平、 教 育 质 量, 接 受 教 育 行 政 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 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中 国 公 民 凡 遵 守 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 备 研 究 生 或 者 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 定 合 格,可 以 取 得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的 公 民, 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 可 以 取 得 高 等 学 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职 务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等 任 务 的 需 要 设 置, 教 师 职 务 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 二)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 三)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 四) 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 当 具 备 以 上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对 本 学 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 基 础 理 论 和 比 较 丰 富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经 验, 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 者 著 作 达 到 较 高 水 平 或 者 有 突 出 的 教 学、 科 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聘 任 制。 教 师 以 评 定 具 备 任 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 的 聘 任, 应 当 遵 循 双 方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由 高 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 人 员,实 行 教 育 职 员 制 度。 高 等 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 保 护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合 法 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 师 参 加 培 训、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 作 实 绩 进 行 考 核, 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 师、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其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以 教 学 和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做 好 本 职 工作。 9 学生手册( 2016 年) 第六章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学 生 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尊 敬 师 长, 刻 苦 学 习, 增 强 体 质, 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 义 和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 论,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掌 握 较 高 的 科 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 家 设 立 奖 学 金, 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企 业 事 业 组 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各 种 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 兼 优 的 学 生、 国 家 规 定 的 专 业 的 学 生 以 及 到 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 基 金 和 贷 学 金, 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设 立 各 种 形 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 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 学 生 的 社 会 服 务 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给 予 鼓 励 和 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学 生 团 体。 学 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 想 品 德 合 格,在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服务。 10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 业 生、毕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第六十条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为主、其 他 多 种 渠 道 筹 措 高 等 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使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教 育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向 高 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 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 校 年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和 筹 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 支 标 准 和 筹 措 办 法,作 为 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 口 图 书 资 料、教 学 科 研 设 备 以 及校办产业实行 优 惠 政 策。 高 等 学 校 所 办 产 业 或 者 转 让 知 识 产 权 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 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合 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11 学生手册( 2016 年) 第八章 第六十六条 附 则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 教 育 法 规 定 的,依 照 教 育 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 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 行 学 术 交 流 或 者 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 是 指 大 学、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和 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 等 教 育 机 构 是 指 除 高 等 学 校 和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 校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和 经 批 准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 对 高 等 学 位 专 门 适 用 的 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12 本法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维护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 学 校、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学研究机构( 以下称高 等 学 校 或 学 校 ) 对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 高职) 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 校 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 高 教 育 质 量; 要 依 法 治 校, 从 严 管 理, 健 全 和 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 育 相 结 合,不 断 提 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 表 ”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 民 道 德 规 范,遵守《 高等学校学 生 行 为 准 则 》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 惯;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魄。 13 学生手册( 2016 年) 第二章 第五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 参加学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教育教学资源; ( 二) 参加社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娱体育等活动; (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完 成 学 校 规 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 理 有 异 议,向 学 校、教 育 行 政 部 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四) 按规定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相应义务; (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 长,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习惯; (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14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行复查。 复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 籍 者,一 经 查 实,学 校 应 当 取 消 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同) 诊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 经 治 疗 康 复,可 以 向 学 校 申请入学,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重新办理入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第十一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 查 两 种。 考 核 和 成 绩 评 定 方 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 《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15 学生手册( 2016 年)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 学 期 或 者 学 年 所 修 课 程 或 者 应 修 学 分 数 以 及 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 关 规 定,申 请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或 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在 他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绩( 学分)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 察 看 处 分 的,经 教 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第十八条 转专业与转学 学 生 可 以 按 学 校 的 规 定 申 请 转 专 业。 学 生 转 专 业 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经 学 生 同 意, 必 要 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二) 由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16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四) 应予退学的; (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 生 转 学,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跨 省 转 学 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按 转 学 条件确认后办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第二十二条 休学与复学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休学) 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由 学 校 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察部队)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学生休学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其 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提 出 复 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第二十七条 退 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 一) 学业成绩未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或 者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未完成学业的; ( 二) 休学期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17 学生手册( 2016 年) ( 三) 经学校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校学习的; (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学 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办 理 退 学 手 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学 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 手 续;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本 规 定 第 六 十 一 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第三十一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 限 内,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 限 内,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后 是 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 补 作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答 辩, 以 及 是 否 颁 发 毕 业证书,由学校规 定。 对 合 格 后 颁 发 的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 者,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颁 发 学 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证书。 18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 学 的 学 生,学 校 应 当 颁 发 肄 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 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 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 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 定 入 学 者,学 校 不 得 发 给 学 历 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应 当 予 以 追 回 并 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第四十条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 常 秩 序,保 障 学 生 的 正 常 学 习 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 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 酒、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 为;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 大 学 生 形 象、有 损 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 组 织、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成 立 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19 学生手册( 2016 年)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 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 校 应 当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 学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用 工 单 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 会、游 行、示 威 等 活 动,应 当 按 法 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 的,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劝 阻 或 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 络,应 当 遵 循 国 家 和 学 校 关 于 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学 生 应 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第五十条 奖励与处分 学校、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和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 绩、科 技 创 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可 以 采 取 授 予 “ 三 好 学 生 ”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 号、 颁 发 奖 学 金 等 多 种 形 式, 给 予 相 应 的 精 神 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学 校 应 当 给 予 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 与 学 生 违 法、违 规、违 纪 行 为 的 20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一) 警告; ( 二) 严重警告; ( 三) 记过; ( 四) 留校察看; (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分: ( 一) 违反宪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序的; (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 四) 由他人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生 活 秩 序 以 及公共场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的; (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听 取 学 生 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应 当 由 校 长 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应 当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本人。 开除学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案。 21 学生手册( 2016 年)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 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学 生 对 取 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 会 应 当 由 学 校 负 责 人、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 异 议 的,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 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 异 议 的,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 行 政 部 门 在 接 到 学 生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 查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 政 部 门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 生,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学 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学 校 应 当 真 实 完 整 地 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六十七 条 22 附 则 对 接 受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港 澳 台 侨 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 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中 央 部 委 属 校 同 时 抄 报 所 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 根 据 本 规 定, 指 导、 检 查 和 督 促 本 地 区 高 等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教 育 委员会发布的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7 号) 、《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教学[ 1995] 4 号) 同时 废 止。 其 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教育部 2005 年 3 月颁布) 23 学生手册( 2016 年)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 理 论 和 “ 三 个 代 表” 重要思想,面向世界, 了 解 国 情,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社 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努 力 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 民 族 团 结。 不 参 与 违 反 四 项 基 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 养 同 人 民 群 众 的 深 厚 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 体 和 个 人 三 者 利 益 关 系, 增 强 社 会 责 任 感, 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 崇 尚 科 学; 刻 苦 钻 研, 严 谨 求 实; 积 极 实 践, 勇 于 创 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正 确 行 使 权 利, 依 法 履 行 义务;敬 廉 崇 洁, 公 道 正 派; 敢 于 并 善 于 同 各 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作 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 守 学 术 道 德,不 作 弊,不 24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 律; 文 明 使 用 互 联 网; 自 觉 抵 制 黄、 赌、 毒 等 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 守 社 会 公 德, 男 女 交 往 文 明; 关 心 集 体, 爱 护 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 长, 友 爱 同 学, 团 结 合 作; 仪 表 整 洁, 待 人 礼 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 人 和 社 会 劳 动 成 果; 生 活 俭 朴, 杜 绝 浪 费; 不 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 动, 提 高 身 体 素 质, 保 持 心 理 健 康; 磨 砺 意 志, 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 爱 自 然, 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 教育部 2005 年 3 月颁布) 25 学生手册( 2016 年)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 害 事 故,保 护 学 生、 学校的合法权 益,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 定 本 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 实 施 的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或 者 学 校 组 织 的 校 外 活 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 管 理 责 任 的 校 舍、 场 地、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 成 在 校 学 生 人 身 损 害 后 果 的 事 故 的 处 理, 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 害 事 故 应 当 遵 循 依 法、 客 观 公 正、 合 理 适 当 的 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 举 办 者 应 当 提 供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的 校 舍、 场 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 工 作,指 导 学 校 落 实 预 防 学 生 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 害 事 故,维 护 学 校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 当 对 在 校 学 生 进 行 必 要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自 护 自 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制 度, 采 取 相 应 的 管 理 措 施, 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 环 境 中 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 当 发 生 伤 害 事 故 时,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 和 保 护,应 当 针 对 学 生 年 龄、 认 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26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 章 制 度 和 纪 律; 在 不 同 的 受 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 为 能 力,避 免 和 消 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以下称为监护 人) 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 理 和 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 责,但 法 律 有 规 定 的 或 者 学 校 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第八条 事故与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 当 根 据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与 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 生 或 者 其 他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过 错 造 成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 比 例 及 其 与 损 害 后 果 之 间的因果关系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是 损 害 后 果 发 生 的 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 要 责 任;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是 损 害 后 果 发 生 的 非 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一) 学校的 校 舍、 场 地、 其 他 公 共 设 施, 以 及 学 校 提 供 给 学 生 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或 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 二) 学校的安全保 卫、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等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有 明显疏 漏, 或 者 管 理 混 乱,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而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的; ( 三) 学校向学生提 供 的 药 品、 食 品、 饮 用 水 等 不 符 合 国 家 或 者 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 四)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 对 学 生 进行相应的 安 全 教 育, 并 未 在 可 预 见 的 范 围 内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27 学生手册( 2016 年) 施的; ( 五) 学校知道教师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患 有 不 适 宜 担 任 教 育 教 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六)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 不 宜 未 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 七)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 教 学 活 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 八) 学生在校期间 突 发 疾 病 或 者 受 到 伤 害, 学 校 发 现, 但 未 根 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 九)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 生,或 者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 反 工 作 要 求、 操 作 规 程、 职 业 道 德 或 者 其 他 有 关规定的; ( 十)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 年 学 生 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 必 要 的 管 理、告 诫 或者制止的; ( 十一) 对未成年学生 擅 自 离 校 等 与 学 生 人 身 安 全 直 接 相 关 的 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 生 的 监 护 人,导 致 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 十二)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 护 人 由 于 过 错,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一) 学生违反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违 反 社 会 公 共 行 为 准 则、 学 校 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 能 力 应 当 知 道 具 有 危 险 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 二) 学生行为具有 危 险 性, 学 校、 教 师 已 经 告 诫、 纠 正, 但 学 生 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 三)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 特 定 疾 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 四) 未成年 学 生 的 身 体 状 况、 行 为、 情 绪 等 有 异 常 情 况, 监 护 28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 五)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 活 动,因 提 供 场 地、设 备、交 通 工 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 服 务 的 经 营 者, 或 者 学 校 以 外 的 活 动 组 织 者 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 人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已 履 行 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 一)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 二)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 三) 学生有特异体 质、 特 定 疾 病 或 者 异 常 心 理 状 态, 学 校 不 知 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 四) 学生自杀、自伤的; ( 五) 在对抗性或者具 有 风 险 性 的 体 育 竞 赛 活 动 中 发 生 意 外 伤 害的; ( 六)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 成 学 生 人 身 损 害 后 果 的 事 故,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不 承 担 事 故 责 任; 事 故 责 任 应 当 按 有 关 法 律 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 一)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 二)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 三) 在放学后、节假 日 或 者 假 期 等 学 校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学 生 自 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 四)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 校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与 其 职 务 无 关 的 个 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造 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9 学生手册( 2016 年) 第三章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程序 发 生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应 当 及 时 救 助 受 伤 害 学 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 的,应 当 采 取 紧 急 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情 形 严 重 的, 学 校 应 当 及 时 向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属 于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的, 教 育 行 政部门应当按照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教 育 行 政 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 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学 校 要 求 或 者 认 为 必 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 恢 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 校 与 受 伤 害 学 生 或 者 学 生 家 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 解 决; 双 方 自 愿, 可 以 书 面 请 求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 行 政 部 门 收 到 调 解 申 请, 认 为 必 要 的, 可 以 指 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 方 就 事 故 处 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 束 调 解;在 调 解 期 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 方 提 起 诉 讼,人 民 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 议,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或 者 反 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 应 当 将 事 故 处 理 结 果 书 面 报 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 门;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的 处 理 结 果, 学 校 主 管 的 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0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事故损害的赔偿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 的 范 围 与 标 准, 按 照 有 关 行 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 行 调 解 时, 认 为 学 校 有 责 任 的, 可 以 依 照 有 关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 残 程 度 存 在 争 议 的, 可 以 委 托 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 构,依 据 国 家 规 定 的 人 体 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根 据 责 任 大 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 但 不 承 担 解 决 户 口、 住 房、 就 业 等 与 救 助 受 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本 着 自 愿 和 可 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予 以 赔 偿 后, 可 以 向 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 伤 害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由 其 监 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个 人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 成 年 学 生 或 者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监 护 人 应 当 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 议、经 调 解 形 成 的 协 议 或 者 人 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 校 应 当 负 责 筹 措; 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学 校 举 办 者 31 学生手册( 2016 年) 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 立 学 生 伤 害 赔 偿 准 备 金 等 多 种 形 式, 依 法 筹 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 校 有 条 件 的, 应 当 依 据 保 险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参 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鼓 励 中 小 学 参 加 学 校 责 任 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 险。 在 尊 重 学 生 意 愿 的 前 提 下, 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 利 条 件,但 不 得 从 中 收 取 任何费用。 第五章 第三十二 条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发 生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负 有 责 任 且 情 节 严 重 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学 校 的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 校 管 理 混 乱,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的, 主 管 的 教 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 限 期 整 顿;对 情 节 严 重 或 者拒不改 正 的, 应 当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 行 相 应 职 责,对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任人员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行 为 触 犯 刑 律 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 成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 伤 害 学 生 的 监 护 人、 亲 属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 理 取 闹, 扰 乱 学 校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或 者 侵 3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学 校 应 当 报 告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附 则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 指 国 家 或 者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全日 制 的 中 小 学 ( 含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 、 各 类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高 等 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 伤 害 事 故,应 当 根 据 幼 儿 为 完 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参 照 本 办 法 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 他 受 教 育 者 在 学 校 管 理 范 围 内 发 生 的 伤 害 事 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原 国 家 教 委、 教 育部颁布的 与 学 生 人 身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有 关 的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符 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 教育部 2002 年 6 月颁布) 33 学生手册( 2016 年)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2004 年 5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8 号发布, 根据 2012 年 1 月 5 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维 护 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以 下 简 称考生) 、从事和参与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工 作 的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考 试 工 作人员) 的合法 权 益,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所 称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是 指 普 通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 学 考 试 等,由 国 务 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实 施, 由 经 批 准 的 实 施 教 育 考 试 的 机 构 承 办, 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 行, 其 结 果 作 为 招 收 学 历 教 育 学 生 或 者 取 得 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考 生 以 及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其 他 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 试 公 平、公 正 行 为 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 育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应 当 公 开 公 平、 合 法 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 试 的 各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负 责 有 关 考 试 的 具 体 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34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章 第五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排 与 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题的; ( 四)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五) 在考场或者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吸 烟 或 者 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六)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七) 将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 题 纸 等,下 同)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纸带出考场的; (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 或 者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 背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 相 关 的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料的; ( 三) 抢夺、窃取他人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胁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便的; ( 四)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六)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35 学生手册( 2016 年) ( 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 八)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 九)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 试 成 绩 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或 者 在 考 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 关 的 考 生 实 施 了 考 试 作 弊行为: ( 一) 通过伪 造 证 件、 证 明、 档 案 及 其 他 材 料 获 得 考 试 资 格、 加 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二)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 三)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考 试 秩 序 失 控, 出 现 大 面 积 考 试 作 弊 现 象的; ( 四)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 五)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 觉 维 护 考 试 秩 序, 服 从 考 试 工 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 三) 威胁、侮 辱、 诽 谤、 诬 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侵 害 考 试 工 作 人 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四)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 五)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 违 纪 行 为 之 一 的, 取 消 该 科 目 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的, 其 所 报 名 参 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 学 考 试 的,当 次 考 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可 以 视 情 节 轻 重, 同 时 给 予 暂 停 参 加 该 项 考试 1 至 3 年的处 理;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可 以 同 时 给 予 暂 停 参 加 各 36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 ( 一) 组织团伙作弊的; ( 二)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 三)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 四) 伪造、变 造 身 份 证、 准 考 证 及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由 他 人 代 替 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 前 款 严 重 作 弊 行 为 的, 也 可 以 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1 至 3 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 之 一 的,应 当 终 止 其 继 续 参 加 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的行为违反《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 以 作 弊 行 为 获 得 的 考 试 成 绩 并 由 此 取 得 相 应 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 及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入 学 资 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 书 或 者 予 以 没 收; 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 学 生、 在 职 教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教 育 考 试 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 学 校, 由 学 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直 至 开 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 一)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 二) 组织团伙作弊的; ( 三)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 与 团 伙 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在 考 试 管 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 当 停 止 其 参 加 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建 议 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一)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 二)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7 学生手册( 2016 年) ( 三)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 四) 擅自将 试 题、 答 卷 或 者 有 关 内 容 带 出 考 场 或 者 传 递 给 他 人的; ( 五) 未认真履行职 责, 造 成 所 负 责 考 场 出 现 秩 序 混 乱、 作 弊 严 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 六) 在评卷、 统 分 中 严 重 失 职, 造 成 明 显 的 错 评、 漏 评 或 者 积 分差错的; ( 七) 在 评 卷 中 擅 自 更 改 评 分 细 则 或 者 不 按 评 分 细 则 进 行 评 卷的; ( 八)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 九) 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 十) 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停 止 其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 者 其 所 在 单 位 视 情 节 轻 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 位;情 节 严 重,构 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为不具 备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条 件 的 人 员 提 供 假 证 明、 证 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 二) 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 考 试 工 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 三) 利用 监 考 或 者 从 事 考 试 工 作 之 便, 为 考 生 作 弊 提 供 条 件的; ( 四) 伪造、变造考生档案( 含电子档案) 的; ( 五) 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 六) 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 七)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 八)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 九)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 十)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38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因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管 理 混 乱、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 者 同 一 考 点 同 一 时间的考试有 1 / 5 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 的,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取 消 该 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资 格;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 以 上 专 业 考 试 纪 律 混 乱, 作 弊 现 象 严 重, 由 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管 理 机 构 给 予 该 考 区 警 告 或 者 停 考 该 考 区 相 应 专 业 1 至 3 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 弊 情 况 的 考 场、 考 点 的 相 关 责 任 人、 负 责 人 及 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情 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 保 密 规 定, 造 成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试 题、 答 案 及 评分参考( 包括副题及其答案 及 评 分 参 考, 下 同 ) 丢 失、 损 毁、 泄 密, 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 故 的,由 有 关 部 门 视 情 节 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 成 犯 罪 的,由 司 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试 题、答 案 及 评 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建 议 行 为 人 所 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指使、纵 容、 授 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放 松 考 试 纪 律, 致 使 考 场 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 二)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 三) 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 四) 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 五) 以打击、报复、诬 陷、 威 胁 等 手 段 侵 犯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考 生 人身权利的; ( 六) 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39 学生手册( 2016 年) ( 七) 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 八) 扰乱、妨害考场、评 卷 点 及 有 关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后 果 严 重的。 国家工作 人 员 有 前 款 行 为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建 议 有 关 纪 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第十八条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考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发 现 考 生 实 施 本 办 法 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 时 予 以 纠 正 并 如 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 事 实 的 依 据, 应 当 由 2 名 以 上 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 知 违 规 记 录 的 内 容, 对 暂 扣 的 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 办 法 第 七 条、第 八 条 所 列 行 为 的,应当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 存 相 应 的 证 据 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 证 据 的 基 础 上, 对 所 涉 及 考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进 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 过 视 频 发 现 考 生 有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应 当 立 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 工 作 人 员, 并 应 当 将 视 频 录 像 作 为 证 据 保 存。 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 涉 及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 录,汇 总 情 况 经 考 点 主 考 签 字 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高 等 教 育 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备 案; 出 现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所 列 40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签 署 意 见,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报 送 材 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 理; 出 现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所 列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行 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 机 构 签 署 意 见,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按 照 前 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 其 他 人 员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由 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并 通 知 市 级 教 育 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 考 试 中 的 违 规 行 为, 由 组 织 考 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 者 受 其 委 托 的 组 织 考 试 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 放 审 查 中 认 定 的 违 规 行 为, 由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由 承 办 有 关 国 家 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考 点、 考 场 出 现 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 实 施 监 督 的 情 况 下,应 当 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 十 六 条 所 列 案 件,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行政部门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处 理, 并 及 时 报 告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 场、考 点 及 评 卷 过 程 中 有 违 反 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 停 其 工 作,并 报 相 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 的 场 所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考 生, 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市 级 教 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 关 规 定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由 所 在单位根据市级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提 出 的 处 理 41 学生手册( 2016 年) 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 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 核 违 规 事 实 和 相 关 证 据, 告 知 被 处 理 人 或 者 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 或 者 单 位 对 所 认 定 的 违 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 理 的, 经 考 生 申 请,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举 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 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单 位 名 称、 处 理 事 实 根 据 和 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 内 容、 救 济 途 径 以 及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机 构 名 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 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 日 起 15 日 内,向 其 上 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承 办 国 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 可 以 向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 育 考 试 机 构、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 据 等 进 行 审 查,并 在 受 理 后 3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 一) 处理决 定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适 用 依 据 正 确, 程 序 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 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 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 考 试 机 构 对 因 错 误 的 处 理 决 定 给 考 生 造 成 的 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42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 或 者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诚 信 档 案,记录、保留在国 家 教 育 考 试 中 作 弊 人 员 的 相 关 信 息。 国 家 教 育 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 记 录 的 信 息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任 何 组 织、 个 人 不 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 生 诚 信 档 案 可 以 依 申 请 接 受 社 会 有 关 方 面 的 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 生 学 校 或 单 位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作 为 招 生 参 考 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 定的考 生 及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处 理 情 况, 并 向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报告。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附 则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 指 实 施 考 试 的 封 闭 空 间; 所 称 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 的 特 定 场 所;所 称 考 区 是 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 构 设 置, 由 若 干 考 点 组 成, 进 行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 学 位 全 国 考 试、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 及 其 他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考 试 的 违 规 处 理 可 以 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43 学生手册( 2016 年)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 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保 证 招 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高等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高校) 招 生,是 指 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 学 方 式 选 拔 录 取 本 科、专 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 等 学 校 ( 含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以 下 简 称 高 中 ) 、 招 生 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 生 等,在 高 校 招 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 和 国 家 高 等 教 育 招 生 管 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依 法 处 理 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 门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加 强 对 所 属 高 校 招 生 的 监 督管理。 第四条 高校招 生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接 受 考 生、 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对高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应 当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44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第六条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高校违 反 国 家 招 生 管 理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通 报 批 评; 情 节 严 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 划、 暂 停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试 点 项 目 或 者 依 法 给 予停止招生的处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视情节轻 重 依 法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理。 ( 一) 发布违反国家 规 定 的 招 生 简 章, 或 者 进 行 虚 假 宣 传、 骗 取 钱财的; ( 二) 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 三) 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 四) 违反规定降低标 准 录 取 考 生 或 者 拒 绝 录 取 符 合 条 件 的 考 生的; ( 五) 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 者 弄 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 六) 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 为 名 向 考生收取费用的; ( 七)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 犯 罪 的,依 法 移 送 司法机关处理。 ( 一) 未按照规定的 标 准 和 程 序, 以 照 顾 特 定 考 生 为 目 的, 滥 用 推荐评价权力的; ( 二) 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 考 生 的 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 三) 在考生 报 名、 推 荐 等 工 作 过 程 中 出 具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成 绩 45 学生手册( 2016 年) 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 质 档 案 中 虚 构 事 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 四) 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 或 者 有 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 五)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 招 生 管 理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 或 者 通 报 批 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视 情 节 轻 重 依 法 给 予 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 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 二) 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 三) 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 四) 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 五) 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 六) 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七)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 有 关 管 理 职 责,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由国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可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 出台与国家招生 政 策 相 抵 触 的 招 生 规 定 或 者 超 越 职 权 制 定招生优惠政策的; ( 二) 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擅 自 改 变 招生计划类型的; ( 三) 要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违规录取考生的; ( 四) 对高校和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严 重 不 良 后果的; ( 五)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46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 形 之 一 的,其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立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 视 情 节 轻 重 依 法 给 予 相 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 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 二) 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 ( 三) 在特殊类型招生 中 泄 露 面 试 考 核 考 官 名 单 或 者 利 用 职 务 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 ( 四) 泄露尚未公布 的 考 生 成 绩、 考 生 志 愿、 录 取 分 数 线 等 可 能 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 五) 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六) 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 七) 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 公 正 履 职活动安排的; ( 八) 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 九) 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 当 如 实 记 入 其 考 试 诚 信 档案。 下列行为在报 名 阶 段 发 现 的, 取 消 报 考 资 格; 在 入 学 前 发 现 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 后 发 现 的,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或 者 学 籍; 毕 业 后 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 令 收 回 或 者 予 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 提供 虚 假 姓 名、 年 龄、 民 族、 户 籍 等 个 人 信 息, 伪 造、 非 法 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 二) 在综合素质评 价、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影 响 录 取结果的; ( 三) 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 四) 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 试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受 到 停 考 处 罚, 在 处 罚 结 束 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47 学生手册( 2016 年)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实行高校招生工作 问 责 制。 高 校 校 长、 招 生 考 试 机 构主要负责 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招 生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对本校、本部门、本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在招生工作中,因 违 规 行 为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和 恶 劣 影 响 的, 除 追 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外, 还 应 当 根 据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相 关 规 定, 对 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三条 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 违 规 人 员 的 处 理, 由 有 权 查 处 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监 察 法 》 《 行 政 机 关公务员处分 条 例 》 《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 等 相 关 规 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 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 其 他 人 员 违 规 插 手、 干 预 招 生 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 案 件 线 索 移 送 纪 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章规 定 的 违 规 情 形 的, 有 关 主 管 部 门应当立即启动 相 关 程 序,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情 节 严 重、 影 响 恶 劣 或 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应当及时上报,必要时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违规 行 为 的 处 理,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的程序进行。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和 考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调 查 和 收 集 证 据,应当有 2 名以上工作人 员。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听 取 当 事 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 关 责 任 人 员 和 考 生, 可 以 按 照 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 核 或 者 申 诉;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受 案 范 围 的, 可 以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48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第十八条 附 则 本办 法 所 称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是 指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艺 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保送生等类型的高校招生。 第十九条 研究 生 招 生、 成 人 高 校 招 生 有 关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9 学生手册( 2016 年)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已于 2016 年 4 月 5 日 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14 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有效 预 防 和 严 肃 查 处 高 等 学 校 发 生 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 学 术 创 新 和 发 展,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所 称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是 指 高 等 学 校 及 其 教 学 科 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 生, 在 科 学 研 究 及 相 关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违 反 公 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应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 省 级 教 育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高 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 观 政 策, 指 导 和 监 督 高 等 学 校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 行 为 的 处 理 机 制,建 立 高 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高等 学 校 是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预 防 与 处 理 的 主 体。 高 等 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 预 防、 监 督、 惩 治 于 一 体 的 学 术 诚 信 体 系, 建 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 的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机 制, 明 确 职 责 分 工; 依 据 本 50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 会 在 学 风 建 设 方 面 的 作 用, 支 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第六条 教育与预防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 治 理 体 系,建 立 科 学 公 正 的 学 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 度, 营 造 鼓 励 创 新、 宽 容 失 败、 不 骄 不 躁、 风 清 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 研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学 生 在 科 研 活 动 中 应 当 遵 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 神 和 严 谨 认 真 的 治 学 态 度, 恪 守 学 术 诚 信, 遵 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 范 和 学 术 诚 信 教 育, 作 为 教 师 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 指 导 的 学 生 应 当 进 行 学 术 规 范、 学 术 诚 信 教 育 和 指 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 否 符 合 学 术 规 范、 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利 用 信 息 技 术 等 手 段, 建 立 对 学 术 成 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 容 的 知 识 产 权 查 询 制 度, 健 全 学 术 规 范 监 督 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 科 研 管 理 制 度,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保存研究 的 原 始 数 据 和 资 料, 保 证 科 研 档 案 和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完 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 善 科 研 项 目 评 审、 学 术 成 果 鉴 定 程 序, 结 合 学 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 研 项 目 申 报 材 料、 学 术 成 果 的 基 本 信 息 以 适 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 研 究 规 律,建 立 科 学 的 学 术 水 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 潜 心 研 究,形 成 具 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51 学生手册( 2016 年)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 学 科 研 人 员 学 术 诚 信 记 录, 在 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 奖 励 中 强 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受理与调查 高等 学 校 应 当 明 确 具 体 部 门, 负 责 受 理 社 会 组 织、 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及 学 生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举 报; 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 门 岗 位 或 者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学 术 诚 信 和 不 端 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 报,一 般 应 当 以 书 面 方 式 实 名 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 一)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 二) 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 三) 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 据 充 分 或 者 线 索 明 确 的,高 等 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 报 道、其 他 学 术 机 构 或 者 社 会 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 本 校 人 员 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应 当 依 据 职 权, 主 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 为 举 报 材 料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及时作 出 受 理 决 定, 并 通 知 举 报 人。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书 面 说 明 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 理 后,应 当 交 由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 报 内 容 的 合 理 性、 调 查 的 可 能 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 知 举 报 人。 举 报 人 如 有 新 的 证 据,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52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 决 定 进 入 正 式 调 查 的, 应 当 通 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 应 当 组 成 调 查 组, 负 责 对 被 举 报行为进行 调 查; 但 对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情 节 简 单 的 被 举 报 行 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 于 3 人, 必 要 时 应 当 包 括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 查 或 者 以 咨 询 等 方 式 提 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 邀 请 项 目 资 助 方 委 派 相 关 专 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 组 的 组 成 人 员 与 举 报 人 或 者 被 举 报 人 有 合 作 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 料、现 场 查 看、实 验 检 验、询 问 证 人、询问举报人和 被 举 报 人 等 方 式 进 行。 调 查 组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可 以委托无利害关系 的 专 家 或 者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就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独 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 中,应 当 认 真 听 取 被 举 报 人 的 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 的,可 以 采 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 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 关 人 员 应 当 如 实 回 答 询 问, 配 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 识 产 权 等 争 议 引 发 的 法 律 纠 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 查,待 争 议 解 决 后 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 事 实 的 基 础 上 形 成 调 查 报 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责 任 人 的 确 认、 调 查 过 程、 事 实 认 53 学生手册( 2016 年) 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 查 报 告 中 应 当 区 别 各 责 任 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 与 调 查 处 理 的 人 员, 不 得 向 无 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认 定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 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 召 开 全 体 会 议 或 者 授 权 专 门 委 员 会 对 被 调 查 行为是否构 成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以 及 行 为 的 性 质、 情 节 等 作 出 认 定 结 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 人 在 科 学 研 究 及 相 关 活 动 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 一)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 二)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 三) 伪造 科 研 数 据、 资 料、 文 献、 注 释, 或 者 捏 造 事 实、 编 造 虚 假研究成果; ( 四) 未参加研究或 创 作 而 在 研 究 成 果、 学 术 论 文 上 署 名, 未 经 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 他 人 署 名, 虚 构 合 作 者 共 同 署 名, 或 者 多 人 共 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 五) 在申报 课 题、 成 果、 奖 励 和 职 务 评 审 评 定、 申 请 学 位 等 过 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 六)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 七) 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 理 机 构 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为情节严重: 54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 一) 造成恶劣影响的; ( 二)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 三)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 四)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 五)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 六)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处 理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 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 和 情 节 轻 重, 依 职 权 和 规 定 程 序 对 学 术 不 端 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 一) 通报批评; ( 二) 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 消 申 请 资格; ( 三) 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 四) 辞退或解聘; ( 五)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警 告、 记 过、 降 低 岗 位 等 级 或 者 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 任 人 获 得 有 关 部 门、 机 构 设 立 的 科 研 项 目、 学 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 时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 行 为 的, 还 应 当 按 照 学 生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给 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 关 联 的,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作 暂 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 行 为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应 当 制 作 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55 学生手册( 2016 年) ( 一) 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 二) 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 三) 处理意见和依据; ( 四) 救济途径和期限; (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 调 查 认 定, 不 构 成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根 据 被 举 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 发 现 举 报 人 存 在 捏 造 事 实、 诬 告 陷 害 等 行 为 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 等 学 校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理; 不 属 于 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 和 处 理 的 人 员 违 反 保 密 等 规 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复 核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 面 形 式 向 高 等 学 校 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 或 者 复 核 申 请 后, 应 当 交 由 学 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 可 以 另 行 组 织 调 查 组 或 者 委 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 不 服,仍 以 同 一 事 实 和 理 由 提 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 门 提 出 申 诉 的,按 照相关规定执行。 56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监 督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 度 发 布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报 告, 并 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 条 高 等 学 校 处 理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推 诿 塞 责、 隐 瞒 包 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 生 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未 能 及 时 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追 究 相 关 领 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 相 关 利 益, 有 组 织 实 施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主 管 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 撤 销 高 等 学 校 由 此 获 得 的 相 关 权 利、 项 目 以 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附 则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 本 办 法,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和 学 科 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 端 行 为 查 处 规 则 及 处 理 办 法, 明 确 各 类 学 术 不端行为的惩处 标 准。 有 关 规 则 应 当 经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和 教 职 工 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 直 接 受 理 的 学 术 不 端 案 件, 可 自行组织调 查 组 或 者 指 定、 委 托 高 等 学 校、 有 关 机 构 组 织 调 查、 认 定。 对学术不 端 行 为 责 任 人 的 处 理, 根 据 本 办 法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 研 机 构 及 其 他 单 位 有 关 人 员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7 学生手册( 2016 年)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 管理实施办法 一 、总 则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 需 要,本 科 教 育 实 行 学 分 制。 实 施学分制要认真贯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努 力 体 现 以 人 为 本 的 思 想, 通 过建立以学生为中心 的 教 学 模 式, 营 造 有 利 于 学 生 主 动 学 习、 发 展 个性的空间,为知识复合创造条件;努力增强教学 活 力,促 进 教 师 提 高自身素质,不断 更 新 教 学 内 容,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实 行 学 分 制 的 目 的在于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 、学 期 每学年设置秋 季、 春 季 两 个 学 期。 每 个 学 期 分 为 理 论 教 学、 集 中性实践教学两个阶段。 理论教学阶段一 般 为 18 周,其 中 16 周 上 课,2 周复习考试。 集中性实 践 教 学 阶 段 周 数 和 教 学 进 度 时 间 安 排 见培养方案。 三 、学 分 学分是表征教学 量 的 计 量 单 位。 原 则 规 定, 理 论 教 学 课 每 16 学时计 1 学分,实验课每 32 学时计 1 学分;毕业设 计、课 程 设 计、下 厂实习、大型实验等集中性实践环节和军事训 练,每 1 周 计 1 学 分; 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每 1. 5 周计 1 学 分。 艺 术 训 练 与 实 践, 每 学 期 58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计 1 学分。 培养计划应标明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的学分数。 四 、学 分 制 培 养 方 案 根据“ 对全体学生实施建立在加强通 识 教 育 基 础 上 的 宽 口 径 专 业教育” 的人才培养模式,学分制培 养 方 案 由 通 识 教 育 基 础 + 学 科 基础 + 专业与专业前沿课程 + 实践 环 节 四 部 分 组 成。 学 生 必 须 修 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 总学分不 超 过 180 学 分。 其 中,理 论教学课程为 140 学 分 左 右, 实 践 性 环 节 为 40 学 分 左 右。 通 识 教 育基础包括政治法律、 语 言 文 字、 自 然 科 学、 技 术 科 学、 军 事 体 育 和 人文素质等六方 面 课 程 的 学 习 与 实 践。 学 科 基 础 均 按 一 级 和 二 级 学科设置课程和实践 环 节, 进 行 宽 口 径 专 业 教 育;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为学科大类或专业大类下属各专业的公共 课,学 科 基 础 选 修 课 为 各 专业的专业基础课。 专业与专业前沿课程可按专业方向灵活设置。 各专业按四年 正 常 修 业 年 限 制 订 学 分 制 培 养 方 案。 学 生 在 导 师指导下根据学分制 培 养 方 案, 可 自 主 安 排 学 习 进 程, 可 选 择 高 规 格的课程修读,在三至 六 年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取 得 相 应 的 学 分 数, 即 可 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 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学生还可 辅 修 其 他 学 科 大 类 的 课 程 和 其他专业的课程,取得的学分计入辅修专 业 成 绩 册。 符 合 辅 修 专 业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将授予辅修专 业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学 生 在 校期间在各级竞赛中 取 得 优 秀 成 绩 或 发 明、 专 利、 发 表 论 文 及 其 他 成果者,可给予学科素质类奖励学分;有个性特长、在 社 会 实 践 或 社 团、社会活动中表现显著者可获得综合素 质 类 奖 励 学 分。 奖 励 学 分 可抵充相应课程学分。 五 、绩 点 制 学分绩点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 的 程 度 和 能 力, 反 映 学 生 学 习 59 学生手册( 2016 年) 的质和量,是进行学位 授 予、 智 育 测 评、 评 优、 推 荐 免 试 研 究 生 等 方 面工作的重要依据。 智育测评、推荐免 试 研 究 生 等 评 优 学 分 绩 点 以 第 一 次 考 核 ( 含 缓考) 成绩计算,补考和重新修读成绩不计入评优学分绩点。 授予学位 学 分 绩 点 每 门 课 程 以 其 高 分 计 算 ( 含 补 考 和 重 新 修 读) 。 1. 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 制 评 分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以 相 应 绩 点 数 进 行量化。 2. 考核成绩与绩点之间的关系: 考核成绩( X) 绩点数( K) < 60 0 0. 1X - 5 60 ~ 100 3. 学分绩点 将课程的学分 Y 乘以该课程考核 所 得 绩 点 数 K,即 得 该 课 程 的 学分绩点。 学生在某一段学习期内修读课程 的 学 分 绩 点 之 和, 称 为 该 学 习 期累计学分绩点。 学 习 期 累 计 学 分 绩 点 除 以 修 读 课 程 的 学 分 数 之 和为学习期平均学分绩点 P 。 P = ∑( Y K) ∑Y 军事训练和理论、 学 术 讲 座、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形 势 与 政 策、 创 新 创业教育、体育课、文化素质类选修课、辅修专业学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不 计入学分绩点;奖励学分计入学分绩点。 六 、选 课 制 1. 学校为学生开设的理 论 教 学 课 程、 实 验 及 其 他 实 践 环 节 统 称 60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为课程。 理论教学 课 程 分 为 必 修 课 程 和 选 修 课 程。 实 践 环 节 均 为 必修课程。 2. 课程由学校统一编号。 3. 学生以学分 制 培 养 方 案 为 依 据,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自 主 选 择 课 程、上课时间、任课教师,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 1) 对部分覆盖面较大的通识教育课程,如大学英语类、计算机 应用基础类、部分自然科学类、体育类和文化素质 类 课 程,按 不 同 规 格、不同类型开设。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水平、志趣 或 特 长 选 择,所 选 课程须达到所学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 ( 2) 对学科基础中的 选 修 课 程, 学 生 可 以 选 修 本 专 业 的 学 科 基 础课程,也可选修其它专业学科的学科基 础 课 程。 取 得 的 学 分 数 须 不少于所学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 ( 3) 专业及专业前沿选修课程 ( 即 专 业 方 向) , 由 学 生 在 本 专 业 方向内自由选择,须修满最低学分数。 ( 4) 允许学生辅修本 专 业 学 分 制 培 养 方 案 以 外 的 课 程, 学 校 承 认其所取得的学分并记入辅修专业成绩册。 ( 5) 学生可在规定期 限 内 选 择 实 验 时 间 和 实 验 项 目, 也 可 自 己 设计实验内容和 项 目。 鼓 励 参 加 科 研 课 题 的 研 究 工 作 和 职 业 技 能 资格鉴定的学习与考核。 七 、导 师 制 导师制是实行选课制的保证。 学 院 聘 请 具 有 教 学 科 研 经 验, 工 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 导 师。 其 主 要 职 责 是:指 导 学生选课、指导学生安排学习进程,帮助学生提高 学 习 能 力、实 践 能 力和科研能力。 61 学生手册( 2016 年) 八 、全 天 排 课 制 为优化教学资源, 适 应 学 分 制 教 学 要 求, 实 行 每 周 七 天 全 天 排 课制。 周一至周五主要安排培养方案内的 课 程;周 六 与 周 日 主 要 安 排辅修专业课程。 ( 2016 年 7 月修订) ) 62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 学籍管理规定 一 、总 第一条 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人才培养目标 的实现,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 定》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 、学 制 与 学 习 年 限 第二条 本科学制四年,按四年制 本 科 教 育 制 定 学 分 制 培 养 方 案。 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按提前或推迟修满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学 分 的 情 况,可在三至六年内浮动,第五年起为延长学习期,本 科 生 在 校 的 最 长学习年限( 含休学) 为六年。 三 、入 学 与 注 册 第三条 按国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 东 华 大 学 录 取 通 知 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 学 校 招 生 办 公 室 说 明 原 因 并 请 假, 假 期 一 般 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 校 按 照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63 学生手册( 2016 年) 复查。 复查合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不 能 取 得 学籍,由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复 查 期 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责任;学 生 因 疾 病 在 校 外 医疗机构诊疗的,全部费用自理;学生在本校医院 就 诊 的,挂 号 费 自 理,诊疗免费。 凡属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无 论 何 时, 一 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体 检, 被 查 出 患 有 疾 病 或 伤 残 者,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 同 ) 诊 断, 认 为 在 一 年 内 可 治 愈 并 达 到 新 生 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招生办公室 审 核 批 准,准 予 保 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新 生, 户 口 不 迁 入 学 校, 应 立 即 办理离校手续,回家自费疗养。 自学校通知 之 日 起 两 周 内 不 办 理 离 校手续或者擅自滞留在学校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不 享 受 在 校 生 和 休 学 生 待 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 学 年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招 生 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 凭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康 复 诊 断 书,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不 办 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必 须 按 时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确 认 学 籍。 未带有效证件、不 具 有 学 籍、 未 将 学 业 警 告 和 退 学 警 告 回 执 交 还学院、未按时缴纳学费及其他不符合注 册 条 件 者 不 予 注 册。 未 经 注册的学生,不论其是否选课,该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为“ 0” 。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 时 请 假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 假 逾 期 未 注 册 者,除 因 不 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作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 定 办 理 贷 款 等 申 请 手 续 后, 经 批准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 读 该 学 期 相 关 课 程,并 在 缴纳学费后正式 注 册。 其 所 修 课 程 的 成 绩 和 学 分 在 正 式 注 册 后 才 有效。 因不按规定 申 请 贷 款 或 获 得 贷 款 后 不 缴 纳 学 费 而 造 成 未 及 时注册者,作退学处理。 64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四 、请 假 与 考 勤 第七条 学生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纪 律。 因 病 因 事 不 能 参 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者, 要 事 先 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因特 殊 原 因 不 能 事 先 请 假 者 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假手续。 第八条 学生请假,应当将请假 单 交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请 病 假 需 有校医院证明,请 事 假 要 有 充 足 的 理 由。 准 假 要 从 严 掌 握, 请 假 三 个工作日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三个工作日以 上 五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由 本 科教学副院长审批;五 个 工 作 日 以 上 由 本 科 教 学 副 院 长 签 署 意 见, 交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学生违 反 请 假 制 度 缺 课, 作 旷 课 处 理 ( 课 堂 教 学 时 间 旷课按实际学时计算, 工 程 训 练、 教 学 实 习、 实 践 环 节、 论 文 阶 段 旷 课以每天 6 学时折算,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 思 想 教 育 等 活 动 旷 课 按 实际学时计算) 。 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五个工作日未参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学活动的,或开学后旷课学时数累计达到 25 学 时 以 上 的,给 予 学 业警告,学院负责将学业警告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条 任课教 师 按 正 式 下 达 的 教 学 班 名 单, 通 过 小 测 验、 抽 查、点名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考勤。 考勤 结 果 是 学 生 学 习 态 度 的 反映,应当作为学生学 习 成 绩 评 定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其 权 重 由 教 师 自定后报系主任批准,在学期初通知学生。 五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十一条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所 修 课 程 的 考 核。 课 程 考 核 分 为 考 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教学管理有关 规 定 和 课 程 教 学 要 求 制 定,包括笔试闭卷、笔试开卷、口试等。 课程考核成 绩 按 期 末 考 试 或 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 30% 。 任 65 学生手册( 2016 年) 课教师应 当 在 学 期 初 向 学 生 公 布 本 课 程 的 考 核 方 式 和 成 绩 评 定 方法。 课程成绩均以百分制评分。 成绩小于“ 60” 分的,不能取得相 应 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严格考核资格,学生参 加 课 程 考 试 或 考 查 前 必 须 参 加听课、实验、作业、讨论、上机等该门课程规定的学习环 节,有 下 列 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 一) 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者; ( 二) 缺课累 计 达 到 该 课 程 计 划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者 ( 允 许 自 学 者 除外) ; ( 三) 迟交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达三分之一者; ( 四) 两次及以上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者。 有上述( 二) 、( 三) 、( 四) 情形之一者,课程成绩记“ 0” 分。 第十三条 期末考查一般安排在 最 后 一 次 上 课 时 间 进 行, 期 末 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考期内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 《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 行。 学 生体育课成绩根据学 习 态 度、 体 育 理 论、 运 动 技 能、 体 质 测 试、 课 外 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 条 课 程 考 核 期 间, 除 病 假 外 一 般 不 得 请 假。 如 需 请 假,不论时间长短,均由本科教学副院长严格审批,学 院 必 须 在 考 试 前将名单送教务处备 案, 未 考 课 程 作 缓 考 处 理, 缓 考 者 在 下 学 期 开 学前参 加 补 考, 按 实 际 成 绩 记 载。 无 故 缺 考 者, 缺 考 课 程 成 绩 记 “ 0” 分,注明“ 缺考” ,不予补考,只准重新修读。 第十六条 学 生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或 考 试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成 绩 记 “ 0” 分,并注明“ 考试违纪” 或“ 作 弊 ” 。 学 校 对 其 批 评 教 育, 并 视 其 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以 下 处 分 的,在受到处分至少 6 个月后,经教育表现较好,本 人 申 请 学 院 审 核 批准,准予重新修读。 未获批准擅自重新修读者,选课无效。 66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考核 成 绩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下 学 期 开 学 前 予 以 补 考, 补考通过按实际成绩 记 载, 并 注 明 “ 补 考 ” ; 补 考 后 仍 不 及 格, 必 修 课必须重新修读,选修课可以重新修读该门 课 程 或 选 修 培 养 方 案 规 定范围内的其他课程,重新修读课程按修读 学 期 以 实 际 成 绩 记 入 成 绩册。 考核合格的课程,原则上不允许重新修读。 第十八条 一学期取得的学分 数 (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除 外 ) 少 于 15 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 各学院负责将学业 警 告 通 知 学 生 家 长 和 本 人。 大四前,学生 累 计 受 到 两 次 学 业 警 告 者, 给 予 退 学 警 告。 受 到 第三次学业警告者,劝其退学并通知学生家长,不 愿 退 学 的,须 与 学 校签署试 读 协 议; 在 签 署 试 读 协 议 后 再 次 受 到 学 业 警 告 者, 予 以 退学。 第十九条 凡上 一 学 期 受 到 学 业 警 告 者 或 者 已 进 入 延 长 学 年 学期者,将在预警系统中显示。 对进入预警的学 生,学 院、任 课 教 师 应加强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以自学方式修读 课 程 的 学 生,应 于 每 学 期 开 学 第三周的周末前填写 “ 自 学 申 请 表 ” , 并 经 导 师 及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和 所在学院批准,由开课学院备案。 自学修读 者 必 须 按 时 完 成 课 程 的 实验、作业,参加课程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者, 按 实 际 成 绩 记 载, 获 得 该 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不接受自学申请: ( 一) 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法律基础课、实验课、体育课; ( 二) 军事训练、生产 实 习、 工 程 训 练、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等 所 有实践环节。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课 程 成 绩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和记载。 六 、选 专 业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二十二条 按专业大类招生入 学 的 学 生,在 修 完 专 业 大 类 基 础学业后,可根据自身 发 展 目 标、 兴 趣 特 长 和 个 人 能 力 依 据 学 分 制 67 学生手册( 2016 年) 专业培养方案自主选择修读专业大类内某 一 专 业 的 系 列 课 程,达 到 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即可从该专业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 者,经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转 专 业 大类或专业: ( 一) 在第一学年结束时,无不及格课程者; ( 二) 有突出才能、转入其它专业大类或专业更能发挥特长者; ( 三) 个别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在原专业大类或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 特 长 生 转 专 业 大 类 或 专 业。 在 拟 转 入 专 业 的 学 科领域具有潜质或突出成绩( 如在市级以上相关竞赛中 获 奖 或 在 公 开出版刊物上发表学术 论 文 等 ) 的 学 生, 可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转 专 业 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个别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在原专业大类或专业学 习者,应当向所在学院 递 交 转 专 业 申 请 并 附 证 明 材 料, 所 在 学 院 签 署意见后报教务 处 审 核。 教 务 处 将 有 关 材 料 转 交 申 请 转 入 专 业 所 在学院,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转专业大类或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各专业教 学 资 源 情 况,公 布 本 学 年 各 专 业大类或专业的转入名额。 凡符合本规定 第 二 十 三 条 的 学 生,可 提 出转专业申请。 ( 一) 学院内转专业大类或专业 学院应在充分尊 重 学 生 学 习 意 愿、 兴 趣 特 长, 为 院 内 学 生 转 专 业大类或 专 业 提 供 方 便。 学 院 对 学 生 申 请 进 行 审 核, 经 教 务 处 批 准,可转专业大类或专业。 ( 二) 跨学院转专业大类或专业 经转入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转专业大类或专业。 ( 三) 对于部分申请人数超过转入名额的专业大类或专 业,可 通 过笔试、面试等方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获准转专业大类或 专 业 的 学 生,到 教 务 处 学 籍 管 理科领取转专业大类 或 专 业 通 知 书, 凭 通 知 书 到 转 入 学 院 报 到, 学 生按新专业标准缴纳四年学费。 68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大类或专业 的 学 生,如 果 转 入 专 业 大 类 或 专业第一学年的必 修 课 程 在 原 专 业 未 修 读 或 课 程 相 同 但 课 程 教 学 要求不同,转专业大类 或 专 业 的 学 生 须 补 上 这 些 课 程, 达 到 教 学 要 求,以利于后继课程学习,所在学院对这些学生要 加 强 指 导,可 选 派 导师适当辅导。 转 专 业 大 类 或 专 业 学 生 的 一 年 级 奖 学 金 评 定 保 留 在原专业进行。 第二十九条 转入院系,对转专业 大 类 或 专 业 学 生 已 修 课 程 进 行审核,提出学业安排和要求意见,指导学生选课学习。 第三十条 在 籍 学 生 如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可以申请转学。 申请转学的本科学生高 考 分 数 应 达 到 拟 转 入 学 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二) 高考分数低于拟 转 入 学 校 相 关 专 业 在 生 源 地 相 应 年 份 录 取分数的; (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四) 通过定向就业、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高 水 平 运 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 五) 未通过普通高等 学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或 未 使 用 高 考 成 绩录取入 学 的 ( 含 保 送 生、 单 独 考 试 招 生、 政 法 干 警、 第 二 学 士 学 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 ( 六)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 七) 跨学科门类的; ( 八) 在校期间受过处分、应予退学的; ( 九)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七 、休 学 与 复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69 学生手册( 2016 年) ( 一) 因疾病经校医 院 诊 断, 须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占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 二)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者; ( 三) 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 生 休 学 以 一 学 期 为 期,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 即 四个学期) 。 学期结束 前 开 始 休 学 者, 该 学 期 按 休 学 计 算。 休 学 学 生应当及时到教务处 办 理 休 学 离 校 手 续, 否 则 按 第 三 十 九 条 ( 五 ) 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保 留 学 籍, 休 学 时 间 计 入 在 校 年 限,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 期 间 发 生 事 故 或 侵 权 事 件,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 生 因 疾 病 休 学, 休 学 时 间 累 计 不 超 过 一 年 ( 即 两学期) 的,享受医疗补贴,休学学生应当在当地县级或以上医 院 就 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时 间 累 计 超 过 一 年 ( 即两学期) 的,休学的第三个学期起( 含 ) 不 再 享 受 医 疗 补 贴,就 诊 费用自理。 学 生 因 第 三 十 二 条 ( 一 ) 款 以 外 原 因 休 学 的, 一 律 不 享 受医疗补贴。 第三十六条 休学期满,应当在新 学 期 开 学 前 一 周 提 出 复 学 申 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将书面申请、休学 所 在 地 相 关 单 位 的 证 明 或 县 级 及 以 上 医院康复诊断书,交所在学院办公室由学 院 审 核。 因 疾 病 复 学 学 生 经校医院或其指定医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 康,学 院 审 核 签 署 意 见 后 报教务处。 2. 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学生本人在教务处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3. 休学期间,学生如有违纪行为,按 《 东 华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处理。 第三十七条 复学者,依其选修课 程 情 况 及 复 学 时 间 编 入 原 专 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按相应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第三十八条 70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警察部 队 ) , 可 以 保 留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两 年。 服 役 时 间 不 计 入 在 校 年限。 八 、退 第三十九条 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 一) 在学校规 定 的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全 部 学 业的; ( 二) 累计受到 4 次学业警告者; ( 三) 休学期满,在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申 请 复 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 续 在 校 学习的; ( 五) 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 动 的,或 一学期旷课学时数累计达到 50 学时以上的; ( 六)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七) 累计休学超过两年的; ( 八)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 对学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经 教 务 处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 一) 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 本 人 在 回执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 二) 若出现学生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或无法找到学生 本 人 的 情况,由学院负责送达 的 工 作 人 员 ( 两 人 ) 在 送 达 回 执 上 写 明 送 交 情况后,将退学决定书存档在学院。 同时在 学 校 公 告 栏 公 布 此 退 学 决定。 自公布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为 申 诉 期。 若 无 申 诉 或 申 诉 无 效,申诉期结束,视为送达,退学决定即生效。 第四十一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申 诉 程 序 参 照 《 东 华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办理。 71 学生手册( 2016 年) 第四十二条 退学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 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 校,其 档 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二) 退学学生办理 完 退 学 手 续 后, 学 校 发 给 退 学 证 明, 学 满 一 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 三) 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 注 销 其 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九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四十三条 具 有 学 籍 的 学 生, 在 三 至 六 年 学 习 年 限 内, 取 得 学分制培养方案规定 的 全 部 学 分,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准 予 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具 有 学 籍 的 学 生, 在 三 至 六 年 学 习 年 限 内, 修 读 学分制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全部 学 分,准 予 结 业,颁 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四年期满,未在规定 时 间 提 出 延 长 学 年 的 尚 缺 学 分者,一律按照结 业 处 理。 学 生 结 业 后, 在 自 入 学 算 起 的 最 长 学 习 年限内,每门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重 新 修 读 机 会。 重 新 修 读 取 得学分制培养方案规 定 的 全 部 学 分 者, 可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符 合 学 士 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但 未 修 完 学 分 制培养方案规定的全 部 课 程 者, 按 其 已 取 得 学 分 的 数 量, 颁 发 相 应 年限的肄业证书。 肄业证书中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肄业学生不能回校 重 新 修 读 课 程, 不 能 换 发 毕 业 证书。 第四十八条 修 读 四 年,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学 生, 第 八 学 期 在 规定日期内向学院书 面 申 请 延 期 学 习, 学 院 审 核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处批准。 申 请 延 期 学 习 的 学 生 在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时, 按 “ 第 六 条 ” 72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 续, 缴 费 修 读 未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未 按 时 办 理 注册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 根 据 因 材 施 教、 个 性 化 教 育 原 则, 学 有 余 力 的 学 生可以选报辅修专业,达到要求的将颁发辅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或 辅修专业证书。 十 、学 第五十条 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 学位条例暂 行实施办法》 及本校相 关 规 定, 各 学 院 根 据 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对 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 等 材 料,审 议 通 过 授 予 学 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 议 名 单,提 交 校 学 位 评 定 委员会审核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 一) 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小于 1. 7 者; ( 二) 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 三) 因其他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损 坏, 不 予补发。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 证 明 书,证 明 书 与 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 一 、附 第五十二条 则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对 港 澳 台 侨 学 生、留学生的本科 生 学 籍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体 育 班、 中 日 合 作 班、上海国际时尚创意 学 院 各 专 业 的 学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除 第 二 十 二 条、第二十三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七 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6 级学生起施行。 ( 2016 年 7 月修订) 73 学生手册( 2016 年)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实施学分 制 管 理, 根 据 《 东 华 大 学 本 科 学 分 制 学 籍 管 理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报 到 与 注 册 第一条 每学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必 须 持 学 生 证 ( 受 学 业 警 告 或 退 学警告的学生还需交回 警 告 通 知 回 执 ) 在 规 定 时 间, 至 所 在 学 院 报 到,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方注册有效。 第二条 每学年 第 一 学 期 报 到 前, 应 缴 纳 该 学 年 应 缴 学 费, 学 生报到时,学院根据注 册 系 统 提 示 的 信 息, 在 已 缴 学 费 者 的 学 生 证 上加盖注册印章予以注册;因故暂未缴纳学费的学生,按《 东华 大 学 学生学费缴纳办法》 事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经学校审核,区别 情 况 予以按时注册或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二 、选 第三条 课 依据学 分 制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学 生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根 据 学分制培养 计 划 自 主 安 排 学 习 进 程, 选 择 课 程、 课 程 规 格、 上 课 时 间、授课教师。 导师要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 情 况、学 习 能 力,恰 当地决定每学期的修 读 学 分 数, 均 衡 每 学 期 的 课 业 负 担, 避 免 出 现 过重或过轻的情况。 第四条 学生选课的依据是学 分 制 培 养 计 划。 学 生 在 选 课 前, 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学分制专业培养计 划,了 解 相 关 专 业 的 学 习 74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内容、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要求、各门课程的先 修 后 继 关 系、实 践 环节的安排等。 同时,在教务处网站上查看 下 一 学 期 开 设 课 程 及 课 程介绍和任课教师的基本情况。 有先修后 继 关 系 的 课 程,一 般 应 修 读先修课程,特殊情况下,与导师商定后也可以同时修读。 ( 一) 培养计划中设置的必修课必须修读取得全部学分;选 修 课 要修读取得各类别选修课规定的学分数,各 类 别 选 修 课 学 分 均 不 能 相互抵冲。 ( 二) “ 通识教育” 中“ 文化素质类” 课程要修读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数,且必须修读 2 个学分“ 艺术类” 课程。 ( 三) “ 学科基 础 ” 选 修 课 要 修 读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数, 主 要 选 修 本专业的“ 学科基础” 选修 课 程, 扎 实 掌 握 本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学 有 余 力也可 以 选 修 少 量 其 他 专 业 的 学 科 基 础 课 程 ( 包 括 必 修 和 选 修 课) ,以拓宽知识结构。 ( 四) 艺术特长生进校后,必须参加艺术教育中心组织的 大 学 生 艺术团日常 训 练 和 演 出, 获 得 “ 艺 术 训 练 与 实 践 ” 学 分。 具 体 办 法 按照《 “ 艺术训练与实践” 课程管理办法( 试行) 》 执行。 第五条 新生进校第一学期按教 务 处 安 排 的 课 表 进 行 学 习, 只 可对部分课 程 ( 英 语 类、 计 算 机 类 和 数 学 类 等 ) 进 行 选 课。 第 二 学 期实行全面自主选课。 第六条 每学期第 14 至 16 周,学 生 对 下 学 期 的 学 习 课 程 进 行 网上选课,具体安 排 见 教 务 处 网 站 通 知。 选 课 期 间, 学 生 应 随 时 关 心自己的选课结果。 每学期第 13 周,教 务 处 网 站 提 供 开 设 课 程 的 名 称、 课 程 性 质、 上课时间、任课 教 师 等 内 容。 第 14 周 进 行 第 一 次 选 课。 第 一 次 选 课结束,排课选课中心按选课情况进行后 台 处 理。 如 果 某 门 课 程 的 选修人数超过规定的 容 量, 排 课 选 课 中 心 按 专 业 优 先 原 则, 并 采 用 随机抽取的方法,确 定 入 选 名 单。 一 般 情 况 下, 专 业 课 程 选 修 人 数 满 20 人开班( 其他课程满 30 人 开 班 ) 。 如 果 某 门 课 程 无 人 选 读 或 未达到开班规定 人 数, 则 取 消。 特 殊 情 况 下 是 否 开 班 由 学 院 审 批。 75 学生手册( 2016 年) 在规定的第一次 选 课 时 间 内, 学 生 可 以 调 整 选 课 方 案。 第 16 周 第 二次选课时,学生可根据自己第一次选课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条 受到退学警告学生的选 课,必 须 在 学 院 专 人 或 教 务 处 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 因 特 殊 情 况, 第 二 次 选 课 结 束 后 学 院 需 增 开 部 分 课 程,经教务处批准,允许学生增选。 第九条 学生在假期应上网关注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和 补 考 安 排, 有 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应提前到校参加补考。 新 学 期 开 学 后 二 周 内,学 生可根据上 学 期 未 通 过 课 程 的 情 况, 再 次 进 行 本 学 期 课 程 的 补 退 选,补选重新修读 课 程 或 退 选 一 部 分 已 选 课 程。 对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必修课必须重新修读,选修课可以重新修读 该 门 课 程 或 选 修 培 养 计 划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课程。 第十条 学生无故不按时参加 选 课,作 弃 权 处 理。 未 选 课 的 学 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一条 选课结束后,教师从 网 上 下 载 课 程 编 班 名 单。 学 生 应及时网上查询自己的选课结果。 第十二条 每学 期 课 程 开 课 后 6 周 内 ( 不 满 8 周 的 课 程, 在 开 课二分之一时间内) ,允许学生退课。 学生可在网上下载退课 单,填 写后至所在学院办理退课手续。 第十三条 为 保 障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学 生 必 须 按 照 已 选 课 表 上 课。 如因自行修改上课时间、地点和更换任 课 教 师 而 造 成 考 核 成 绩 无法录入,成绩按“ 0” 分计。 76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附:学生选课流程 1. 在导师指导下学习掌握学分制有关规章制度。 2. 根据学分制培养计划了解本专业的培养 目 标、 学 习 内 容和学习要求。 在导师指导下,拟定学业计划。 第一学期选课 → 3. 第一学期只对部分 课 程 ( 英 语 类、 计 算 机 类 和 数 学 类 等) 进行选课,第二学期全面实行自主选课。 4. 英语、 数 学: 参 加 水 平 测 试, 根 据 测 试 成 绩 选 择 课 程 规格。 5. 计算机:根据自己中 学 阶 段 的 学 习 情 况, 选 择 合 适 的 课程。 以后各学期选课 ↓ 第一次选课 ↓ 第二次选课 ↓ 补退选 ↓ 退课 → 1 上网查 询 下 学 期 开 设 课 程 介 绍 和 任 课 教 师 的 基 本 情况。 2 上网查询选课注意事项。 → 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网选课及查阅第一次选课结果。 → 可对第一次选课的结果进行调整。 → 1 新学期开学 2 周内学生可在网上进行补退选。 2 补选重新修读课程。 3 退选部分已选课程。 1 选课 系 统 开 放 时, 学 生 可 以 在 网 上 退 课。 选 课 系 统 → 关 闭时,开课后 6 周内( 不满 8 周的课程,在开课二分 之一时间内) ,可以到本人所在学院办理退课手续。 2 考试期间,因病申请缓考,学院审 核 同 意 并 统 计 汇 总 到排课选课中心。 ↓ 最终课表 选课结束,在网上查询选课结果,以选课结束时课表 → 为准。 学生可随时上网了解自己的学习进度和取得的学分 情况。 未选课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77 学生手册( 2016 年) 三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十四条 由排 课 选 课 中 心 安 排 的 课 程 考 核 信 息 将 提 前 在 网 上发布,考前学生应在网上查询自己所选 课 程 的 考 试 安 排。 因 病 不 能参加考试,必须凭校 医 院 证 明 至 所 在 学 院 办 公 室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由本科教学副院长严格审批,学院必须在考 试 前 将 因 病 缓 考 学 生 名 单送排课选课中心备 案, 缓 考 者 在 下 学 期 开 学 前 参 加 补 考, 按 卷 面 成绩记载。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获 批 准 擅 自 不 参 加 考 试 者, 按 缺 考 处 理,缺考课程成绩按“ 0” 分计,注明“ 缺考” ,不予补考。 第十五条 实践环节按培养计划 规 定 的 时 间 进 行, 学 生 必 须 事 先完成该实践环节的先修课程,如未修读,则推迟进行。 第十六条 课程 考 核 成 绩 按 期 末 考 试 或 考 查 成 绩 和 平 时 成 绩 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或考查、课堂讨论、测 验、作 业、论 文、课程总结、实验报告、考勤等。 任课教师应在学 期 初 向 学 生 公 布 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法。 不及 格 的 课 程 可 以 参 加 补 考, 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学生及时上网 关 注 课 程 考 核 成 绩,若 有 疑义,尽快与所在学院 的 教 务 员 反 映, 新 学 期 开 学 三 周 后 不 再 受 理 上学期成绩修改申请。 第十七条 严格审核考核资格。 课 程 考 核 前, 任 课 教 师 或 学 院 教务员应当汇总不具 备 课 程 考 试、 考 查 资 格 的 学 生 名 单, 在 考 场 学 生名单中注明。 监 考 教 师 有 权 要 求 不 具 备 课 程 考 试 或 考 查 资 格 的 学生离开考场。 四 、理 科 试 验 班 专 业 分 流 第十八条 理科试验班学生在试 验 班 完 成 基 础 学 业 后, 原 则 上 可在全校范围内自主选择相关 专 业 ( 专 业 大 类 ) 学 习。 对 于 某 些 教 学资源紧张的专业( 专业大 类 ) , 发 生 选 择 学 生 过 多 时, 学 校 可 根 据 78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实际情况设定限额,由 学 院 采 取 必 要 的 考 核 程 序 择 优 录 取, 并 对 其 余学生作适当安排。 第十九条 理科试验班学生仅限 参 加 理 科 试 验 班 的 专 业 分 流, 不参加非理科试验班学生的转专业( 专业大类) 。 五 、选 专 业 、转 专 业 大 类 或 专 业 第二十条 按专业大类招生入学 的 学 生,入 学 后 应 当 仔 细 查 阅 了解所在专 业 大 类 内 各 专 业 的 培 养 方 案, 参 加 学 院 安 排 的 专 业 介 绍,在修完专 业 大 类 基 础 学 业 后,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根 据 自 身 发 展 目 标、兴趣特长和个人能 力 选 择 修 读 专 业, 在 学 院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专 业志愿交学院备案。 专业选定后,应当依据 学 分 制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自 主选择修读所选专业的系列课程,达到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一 条 为实践学校“ 一切以学生全面发展与成才为中 心” 的教育理念,创造有 利 于 学 生 个 性 发 展、 勤 奋 学 习 的 良 好 环 境, 学校允许符合要求的、 即 将 升 入 二 年 级 的 学 生 转 专 业 大 类 或 专 业。 具体细则如下: ( 一) 转专业大类或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 与 公 正 的原则进行,所有相关 的 管 理 人 员、 教 师 与 学 生 都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相 关规则与程序。 ( 二) 每学年各学院须按学校要求,根据各专业的师资力 量 和 条 件设施情况及所辖各专业一年级在读学生 人 数 的 一 定 比 例,上 报 接 受转专业大类或专业学生计划数。 ( 三) 转专业大类或专 业 学 生 的 申 请 及 录 取 工 作 均 安 排 在 秋 季 学期进行。 ( 四) 转 专 业 学 生 在 第 二 学 年 的 秋 季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申 请 转 专业。 ( 五) 转专业学生需满足《 东华 大 学 本 科 学 分 制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79 学生手册( 2016 年) ( 六) 学院成立转专 业 考 核 小 组, 确 定 考 核 标 准 和 方 式, 在 学 校 规定的时间内,根据专业的要求对申请转专 业 的 学 生 进 行 考 核 和 拟 录取。 ( 七) 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经公示 无 异 议 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特长生转专业大 类 或 专 业。 入 学 后 二 年 内, 在 拟 转入专业的学科领域具有潜质或突出成绩( 如在市级以 上 相 关 竞 赛 中获奖或在公开出版刊 物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等 ) 的 学 生, 可 向 所 在 学 院递交转专业书面申请,由教务处安排转入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对 该 学 生 进行测试,测试成绩合 格 且 该 学 院 同 意 接 受,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报 主 管校长批准,予以转专业大类或专业。 第二十三条 入学后二年内,个别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适 宜 在 原 专 业 大类或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当向所在学院递 交 转 专 业 申 请 并 附 有 关 证明材料,教务处将有 关 材 料 转 交 申 请 转 入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转 入 学 院审核同意,经公示无 异 议 后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予 以 转 专 业 大 类 或 专业。 第二十四条 获准转专业或专业 大 类 的 学 生,到 教 务 处 学 籍 管 理科领取转专业大类 或 专 业 通 知 书, 凭 通 知 书 到 转 入 学 院 报 到, 按 新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四年学费。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大类或专业 的 学 生,如 果 转 入 专 业 大 类 或 专业第一学年的必 修 课 程 在 原 专 业 未 修 读 或 课 程 相 同 但 课 程 教 学 要求不同,转专业大类或专业的学生须补上 这 些 课 程 并 达 到 教 学 要 求,以利于后继课程学习,所在学院对这些学生要 加 强 指 导,可 选 派 导师适当辅导。 转 专 业 大 类 或 专 业 学 生 的 一 年 级 奖 学 金 评 定 保 留 在原专业进行。 六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学 分 第二十六条 80 为全面提升学生的 创 新 精 神、创 业 意 识 和 创 新 创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业能力,增强学生未来 适 应 国 家 经 济 发 展 的 宏 观 战 略, 以 及 社 会 对 创新创业人才的需求, 促 进 学 生 的 全 面 发 展, 将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环 节 纳入各专业培养 方 案。 在 校 学 生 必 须 获 得 2 个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学 分 方能毕业,创 新 创 业 教 育 学 分 不 计 绩 点。 获 得 创 新 创 业 学 分 的 途 径有: ( 一) 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验收结题; ( 二) 参加学科竞赛或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 三) 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科技论文; ( 四) 取得授权专利( 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专利) ; ( 五) 通过国家公布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 ( 六) 参加学院认可的科学研究工作; ( 七) 修读创新创业类课程; ( 八) 自主创业; ( 九) 教务处认定的其它创新创业活动。 完成上述中的任 一 项, 均 可 凭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提 交 申 请, 通 过 审 核者,即可获得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七 、奖 励 学 分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增 强 学 生 社 会 竞 争 力, 突 出“ 能力培养和个性 培 养 相 结 合 ” 的 培 养 方 式, 学 生 在 学 习 能 力 和 个性发展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可授予奖励 学 分。 奖 励 学 分 包 括 学 科 素质类奖励学分和综合素质类奖励学分两种。 ( 一) 学生在 校 期 间 在 各 级 竞 赛 中 取 得 优 秀 成 绩 或 获 发 明、 专 利、发表论文及其它成果,经专家评定,由教务处授 予 学 科 素 质 类 奖 励学分,可抵充学 科 基 础 类 选 修 课 程 学 分, 抵 充 后 计 入 学 分。 获 得 学科素质类奖励学分的具体内容和项目如表 1 所示: 81 学生手册( 2016 年) 表1 项目 获得学科素质类奖励学分的具体内容和项目 获奖等级或内容 一等奖、金奖 国家级 学科竞赛 或 创业竞赛 二等奖、银奖 三等奖 科技论文 绩点数 4 4.0 2 4.0 3 4.0 备注 提供获奖证书 国际比赛获奖一般情况下等同国家一等奖,其他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等奖 省市级 二等奖 三等奖 科学研究 和 实践活动 学分 校级 课外科 技 活 动 (含参加教师 课题研 究 和 职 业资格考试) SCI - E、 SSCI、 EI Compendex 收录 论 文; SCI - E 或 SSCI 源 刊;《 中文核心 期刊要目总 览 》 期 刊; CSCD、 CSSCI 收录或源刊 非 SCI - E、 SSCI、 EI Com⁃ pendex 收 录 外 文论文 发表在 中 文 普 通 期 刊 ( 除 “ 1” 中 所 述 的 《中文核心期 刊要 目 总 览》 期 刊; CSCD、 CSSCI 收 录 论 文或源刊) 一等奖 专利 职业 资格 考试 发明 实用新型 通过国 家公布 的各类 职业资 格考试 3 4.0 1 4.0 2 1 4 2 4.0 提供获奖证书 4.0 4.0 4.0 1 4.0 第一作者 3 4.0 第二作者 2 4.0 第三作者及以下 1 4.0 第一作者 2 4.0 第二作者及以下 1 4.0 第一作者 1 4.0 提供专利证书 提供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部 颁 发 的 国 家 职 业资格证书 论文 发 表 以 收 到 收 录通 知 书 或 正 式 刊 物为准 注:各类学科竞赛项目需经教务处进行级别认定后,方能列入上表。 82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二) 有特长 才 能, 在 社 会 实 践 或 社 团、 社 会 活 动 表 现 突 出 者, 成功创业者,可获得综 合 素 质 类 奖 励 学 分, 经 学 生 处、 校 团 委、 就 业 服务中心认可,由教务 处 授 予 综 合 素 质 类 奖 励 学 分, 可 抵 充 通 识 教 育基础中文化素质类选修课学分,抵充后 计 入 学 分。 获 得 综 合 素 质 类奖励学分具体内容和项目如表 2 所示: 表2 获得综合素质类奖励学分的具体内容和项目 项目 获奖等级或内容 一等奖 校园文化活动 国家级 ( 包括演讲、辩论、音乐、 三等奖 一等奖 舞蹈、文学、书法、戏曲 等校园文化) 二等奖 省市级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体育( 比赛、竞赛) 省市级 社会活动 普通话水平测试 国家汉字水平测试 先进个人( 社会工作优秀) 前三名 四至六名 前三名 四至六名 国家级 省市级 二级乙等及以上( 80 分及以上) 二级及以上 学分 绩点数 3 4.0 1 4.0 2 2 1 1 3 2 2 1 2 1 1 1 4.0 4.0 4.0 3.5 4.0 4.0 4.0 4.0 4.0 4.0 4 0 4.0 ( 三) 成绩管理 学生获奖 后, 将 获 奖 证 书 或 主 办 单 位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交 到 学 院,由学院出具获得奖励学分的初步意见,经教务 处 审 核 确 定 后,反 馈至学院录入成 绩。 一 个 学 年 中, 学 生 本 人 参 加 多 项 比 赛、 竞 赛 所 得奖励学分可以累加;同一次比赛、竞赛的成绩获 得 多 次 奖 励,按 得 到的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 同 一 件 作 品 ( 成 果 ) 参 加 多 项 活 动 所 获学分按最高学 分 计 算, 不 得 累 加。 学 生 未 经 学 校 或 学 院 同 意, 以 个人名义参 加 比 赛, 申 请 奖 励 学 分 时 需 经 学 院 认 可 并 上 报 教 务 处 83 学生手册( 2016 年) 审核。 奖励学分均按表中所列数值计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 凡需新增授予奖 励 学 分 的 项 目, 由 活 动 组 织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报 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八 、辅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修 读 第二十八条 在 学 分 制 管 理 下, 实 行 主 辅 修 制 的 培 养 模 式, 鼓 励学有余力的学生 在 学 习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的 同 时 辅 修 另 一 专 业 的 主 要课程,掌握更多的科 学 文 化 知 识, 成 为 基 础 扎 实、 知 识 面 宽、 适 应 性强的复合型人才。 辅修专业的具体规定如下。 ( 一) 修读条件 1. 符合所修读辅修专业的招生要求; 2. 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 位 的, 其 主 修 专 业 与 辅 修 专 业 须 属 不 同 学科门类。 ( 二) 修读方式 1. 选报本校单独开设若干辅修专业进行修读; 2. 选报松江大 学 园 区 和 西 南 片 高 校 协 作 组 提 供 的 跨 校 辅 修 专 业进行修读。 ( 三) 本校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1. 培养计划的制定和修读时间 单独开设的辅修培养计划由学 院 制 订,教 务 处 审 核。 培 养 计 划 原则上应包括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学分总数 为 60 学 分,在 大 二 至 大四的六个学期 内 开 设 完 毕。 修 读 时 间 原 则 上 利 用 周 一 至 周 五 的 晚上和双休日进行。 2. 申请修读报名时间 申请修读报名时 间 为 一 年 级 第 二 学 期 第 12 周 左 右, 学 生 在 选 报前应征求本人 导 师 的 意 见。 本 校 专 业 由 教 务 处 根 据 学 生 选 报 志 愿和各专业报名情况,以及各专业的师资力 量 和 条 件 设 施 情 况 及 所 84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辖各专业一年级在读学生人数, 进 行 审 核 和 择 优 录 取, 原 则 上 满 30 人开班;选报外校专业经本校教务处审核后 报 送 主 办 学 校 进 行 择 优 录取。 3. 注册和缴费 每学期学生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报 到 和 缴 纳 学 费。 学 费 按 学 期所修学分进行收取。 学生中途退出课程 学 习 的,原 则 上 不 退 回 已 交学费。 4. 课程修读和考核 ( 1) 学生按每学期公 布 的 课 表 进 行 修 读,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辅 修 专 业学士学位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的各 种 考 核,考 核 合 格 后 方 能 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 2) 课程原则上采取 闭 卷 方 式 进 行 考 核, 时 间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安 排。 如采用其它考试方式,教师须提前两 周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成 绩 采 用百分制记载,学生缺 课 超 过 课 时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考试或考查。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 在 规 定 时 间 提 出 缓 考 申 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缓考; ( 3) 不及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但注明补 考字样;补考 仍 不 及 格、 擅 自 缺 考 者、 缓 考 不 及 格 者 必 须 缴 费 重 新 修读; ( 4) 违反 考 场 纪 律 者、 考 试 作 弊 者 均 按 《 东 华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条例( 试行) 》 处理,并取消辅修专业修读资格; ( 5) 如辅修专业的课 程 与 主 修 专 业 的 已 修 必 修 课 程 相 同, 并 学 分数小于等于主修课 程 学 分, 则 可 以 凭 成 绩 和 学 分 办 理 免 修 手 续。 开具的证明需一式两份,由学生填写后首先 报 主 修 专 业 所 属 学 院 审 核,再转辅修开设 学 院 审 核, 并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备 案。 免 修 课 程 本 校 学生学费免 收, 外 校 学 生 按 跨 校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管 理 办 法 实行。 5. 退学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85 学生手册( 2016 年) ( 1) 每学期主修专业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或超 过 该 学 期所选课程总学分四分之一者; ( 2) 受行政记过处分以上者( 含记过处分) ; ( 3) 未按规定进行注册和缴费手续者。 6. 休学办理 学生在修读期间 因 健 康 状 况、 应 征 入 伍、 出 国 交 流 或 其 他 必 须 暂时中断辅修的原因,可以提出休学申请,经审核 通 过 后,可 以 保 留 学籍,保留时间最长为两年。 休学期满,办理复学 手 续,并 进 入 相 应 的班级学习。 7. 证书发放条件 ( 1) 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并取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培养 计 划 规 定的学分,平均学分绩点 1. 7 以上,且 获 得 主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者, 可 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并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 2) 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并取得辅修专业学位培养计划 规 定 的 学分,成绩合格,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者;辅修专 业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低于 1. 7 者;或未 修 满 全 部 学 分, 但 取 得 辅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培 养 计 划规定的三分之二学分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 3) 对未达到辅修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三 分 之 二 学 分 者, 颁 发 《 东华大学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 ( 四) 跨校修读辅修专 业 的 按 跨 校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管 理 办法实行。 九 、优 异 生 培 养 第二十 九 条 对 特 别 优 秀 的 学 生, 创 造 良 好 环 境, 促 进 健 康 成长。 ( 一) 优异生培养目标 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能力培 养 模 式,利 用 学 校 创 新 教 育 平 台加快优异生的培养。 86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二) 优异生选拔基本条件 凡素质高、能力强、特长明显、身心健 康、富 有 求 知、探 索 精 神 的 在校本科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学习成绩优 异, 在 专 业 或 专 业 大 类 排 名 前 10% ( 已 转 专 业 大 类或专业学生成绩按原专业排名) ; 2. 成绩良好,具备特长( 如在市级 以 上 相 关 竞 赛 中 获 奖、 在 公 开 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参 加 校 级 以 上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重 点 资 助 项 目、 参与教师课题科研项目、有相关材料可证明 其 在 某 方 面 确 具 有 专 长 等) 。 ( 三) 优异生选拔操作流程 1. 符合条件的学生于学 年 开 学 后 第 三 周 周 二 前, 向 所 在 学 院 递 交《 东华大学优异生 培 养 申 请 表 》 ; 另 至 少 递 交 一 项 展 示 自 己 创 新 能力的科技作品( 论文、实物、软件等) 。 2. 所在学院第三周周四前,对申 请 学 生 进 行 资 格 审 核, 填 写 《 东 华大学优异生申报汇总表》 ,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 3. 开学后的第三周周末,教 务 处 组 织 资 格 选 拔 考 试, 考 试 科 目: 人文科学素质综合测 评 ( 包 括 人 文 素 养、 科 学 素 养、 社 会 动 态、 英 语 运用能 力、 综 合 能 力 运 用 等 内 容 ) , 并 根 据 考 试 情 况 划 定 面 试 资 格线。 4. 学院组织由学术带头人、 教 授、 指 导 教 师、 院 系 领 导 等 组 成 的 优异生指导小组进行面试,审阅德、智、体和选拔考 试 成 绩 等 方 面 的 情况,并根据综合成绩 ( 人 文 科 学 素 质 综 合 测 评、 面 试 成 绩、 科 技 作 品各占 40% 、30% 、30% ) ,优选出优异生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 5. 学院将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优 异 生 的 申 请 表、 学 术 特 长 的 相 关 材 料,与《 东华大学优异生选拔情况汇总表》 一并报送教务处。 6. 教务处会同 学 生 处 确 定 优 异 生 名 单, 报 分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第 八周在网上公示。 ( 四) 培养方法 1. 优异生培 养 遵 循 基 础 厚、 知 识 宽、 能 力 强、 素 质 高、 特 长 突 出 87 学生手册( 2016 年) 的原则。 2. 学院成立由学术带头人、 教 授、 指 导 教 师、 院 系 领 导 等 组 成 的 优异生指导小组;挑选 思 想 品 德 好、 业 务 能 力 过 硬 的 教 师 担 任 优 异 生指导教师,指导优异生参与导师科研课题等各项创新培养活动。 3. 指导教师主 要 责 任: 与 优 异 生 一 起 商 定 总 体 培 养 计 划, 对 培 养过程进行指导,审核优异生上一学期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等。 4. 优异生就个人总体培 养 规 划 与 指 导 教 师 进 行 沟 通, 确 定 自 己 的发展方向。 定期就 培 养 情 况 与 指 导 教 师 沟 通, 针 对 学 习、 研 究 中 的问题与指导教师交流。 5. 学院每学期 组 织 指 导 教 师、 学 生 填 写 优 异 生 培 养 情 况 表 后, 在每学期开学初送教务处备案;新选拔的优 异 生 根 据 选 拔 安 排 填 写 《 优异生培养表》 。 6. 学校为优异生成长创造必要条件: ( 1) 在图书借阅方面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 ( 2) 实验室对优异生 开 放, 优 异 生 可 根 据 学 习 要 求 自 行 设 计 自 己动手进行创新性实验; ( 3) 学校鼓励优异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创新计划项目;为优异 生提供创新教育平台:科技竞赛基地,课外科技活 动 项 目,大 学 生 创 新实验项目等。 ( 4) 利用高校联合办 学 优 势, 为 优 异 生 选 读 其 他 高 校 课 程 创 造 条件。 ( 五) 综合考核 为保证优异生培养质量,每学期开 学 初 由 学 院 组 织 优 异 生 指 导 教师对优异生在德、智、体诸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 核,并 与 可 以 继 续 培养的优异生商定新学期的培养计划。 凡 未 完 成 学 期 培 养 计 划、或 指导教师认为该优异 生 不 适 合 继 续 培 养, 终 止 其 优 异 生 培 养 资 格。 优异生在大四第一学期结束时,应至少参加 一 次 全 国 性 学 科 竞 赛 并 获奖,或公开发表一篇 学 术 论 文, 或 参 加 一 项 校 级 以 上 课 外 科 技 活 动重点资助项目,或参 与 一 项 教 师 课 题 项 目 等; 否 则 将 终 止 其 优 异 88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生资格。 ( 六) 优异生享有的待遇 1. 凡毕业前最后两学年 连 续 考 核 为 优 异 生 者, 毕 业 时 颁 发 校 优 秀毕业生证书,并享有校优秀毕业生相应待遇。 2.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异生免试直升研究生。 3. 允许并 鼓 励 学 有 余 力 的 优 异 生 提 前 选 修 硕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本科学习期间选修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合 格, 在 被 录 取 为 本 校 研 究 生 后, 可计入研究生学习期的学分。 十 、交 流 生 管 理 第三十条 学校 为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提 高 本 科 生 教 学 质 量, 鼓励学生到其他高校进行短期( 1 学期或者 1 学年) 交流学习。 ( 一) 交流生选拔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有较高的思想觉悟,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纪记录; 3. 身体健康; 4. 学习成绩优良,语言应用能力符合外校的要求。 ( 二) 交流生选拔流程 1. 交流生的选拔,坚持“ 公开、公正、公平” 的原则。 2. 除合作院校 有 特 殊 要 求 外, 交 流 生 原 则 上 从 本 科 二、 三 年 级 ( 以交流学习期间所属年级为准) 学生中选拔。 3. 学校每学年 的 秋 季 学 期 和 春 季 学 期 发 布 各 交 流 项 目 的 选 拔 通知,由相关学院组织 学 生 报 名; 各 相 关 学 院 根 据 选 拔 条 件 对 报 名 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排序后,根据要求填写《 交 流 生选拔名单汇总表》 报送教务处和国际合作处。 ( 三) 交流生赴外校学习手续办理流程 1. 交流生提交给外校的 成 绩 单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打 印, 在 读 证 明 由教务处出 具, 成 绩 单 和 在 读 证 明 统 一 到 学 校 档 案 馆 加 盖 材 料 证 89 学生手册( 2016 年) 明章。 2. 交流生在赴 外 校 学 习 前, 需 办 理 校 内 审 批 手 续, 在 教 务 系 统 在线填写《 赴外校学习申请 表 》 ; 同 时, 赴 境 外 学 习 的 交 流 生 办 理 签 证前需填写纸质版《 东华 大 学 公 派 出 国 ( 境 ) 本 科 生 任 务 申 请 表 》 , 按照顺序报学院、学生处及教务处审批。 3. 学生在交流学习前须 向 学 院 咨 询 选 课 及 学 分 抵 充 原 则, 并 向 学院提交在合作院校 学 习 的 《 东 华 大 学 交 流 生 选 课 计 划 表 》 , 由 学 院批准备案,作为交流学习结束后进行学 分 认 定 的 依 据 之 一。 在 外 校交流期间完成的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 必 须 符 合 我 校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文) 质量要求,具体由学院认定。 4. 交流生赴外 校 学 习 前, 需 要 注 意 退 课 事 宜; 赴 外 校 学 习 一 年 的交流生应办理退宿手续;交流生赴外校学 习 前 要 告 知 辅 导 员 及 班 干部,并留下联系方式。 ( 四) 交流学习的管理 1.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 间 必 须 遵 守 当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合 作 院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合作院校的管理。 2.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 间 要 关 注 本 校 的 选 退 课 事 宜; 交 流 生 在 学习期间要向辅导员及班干部汇报学习情况。 3. 交流生在交 流 期 满 后 应 按 时 返 校, 不 得 擅 自 中 止、 延 长 交 流 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交流期满不能 按 时 返 校 者 作 自 动 退 学 处理。 若交流生在 交 流 期 间 因 故 中 途 终 止 或 提 前 完 成 交 流 学 习 计 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4. 赴境外交流 学 习 有 可 能 因 不 能 如 期 完 成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培 养 方案而延期毕业。 申 请 者 应 根 据 个 人 实 际 情 况 和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认 真考虑,慎重选择。 5. 由学校选拔的学生交 流 身 份 一 经 确 定, 需 要 和 学 院 或 者 学 校 相关部门签订承诺书,无故不得退出。 对于 录 取 后 无 客 观 原 因 而 放 弃名额者,一年内不能参加学校任何交流或派出项目。 6. 回校报到 90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交流生交流期满,须回校报到。 如 果 交 流 结 束 时 间 正 好 在 我 校 寒暑假期间,须在开学注册时到学院教务员处报到。 7. 学分认定 交流学生填写《 东华大学交流项目学分互认申请表》 ,递 交 学 院 教务员,由学院进行学分认定。 ( 五) 交流生奖学金评定 交流生的奖学金 由 各 学 院 根 据 项 目 情 况 将 参 评 学 生 的 成 绩 单 及材料单列并统一报送学生处。 91 学生手册( 2016 年) 附:交流生管理流程图 交流项目信息发布 学院或者国际合作处发布学生交流信息 ↓ 咨询、报名 学生根据发布的信息咨询相关部门并报名 ↓ 材料准备 ↓ 选拔学生,确定人选 ↓ 交换生学习计划安排 ↓ 办理校内审批手续 ↓ 办理签证手续 ↓ 办理相关手续 ↓ 赴外校学习 回 92 ↓ 国 材料准备: 1. 中、英文成绩单在学 院 打 印, 在 读 证 明 在 教 务 处 自 助 打印机打印,统一到档案馆盖章; 2. 提交相关项目要求的其他表格及材料。 学院或者学校选拔确定人选 学生咨询学院交换生事务负责人,了解 学 分 抵 充 原 则, 填写《 选课计划表》 学生与学院或者学校签订承诺书;填写纸质版《 公 派 出 国( 境) 本科生任务 申 请 书 》 ; 学 生 到 教 务 系 统 在 线 填 写《 校外交流 申 请 表 》 , 填 写 《 选 课 计 划 表 》 并 交 给 学 校。 学生本人办理 1. 学生需要退宿请联系宿舍管理部 2. 办理退课手续( 原则上自己退课即可) 3. 行前告知辅导员及班长,并保持联系 1. 定期向学院汇报所修课程及学习小结 2. 注意退课及选课事宜 1. 学习结束回学院报到,提交学习 总结;学院 网上 修 改 其交流状态; 2. 凭校外成绩单 及 填 写 的 《 交 换 生 项 目 学 分 互 认 申 请 表》 到学院进行学分抵充。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十 一 、提 前 毕 业 与 延 长 学 习 期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满三 年,在 第 八 学 期 前 取 得 学 分 制 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 学 分,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准 予 提 前 毕 业。 准备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准备毕业前 的 第 二 学 期 向 所 在 学 院 提交提前毕业申请,学 院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纳 入 当 年 毕 业 生计划。 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学期开学报 到 时,缴 纳 四 年 制 本 科 学 习的全部学费后,予以注册,学 院 安 排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完 成 学 业,最后学期结束前进行毕业审核,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二条 第八学期初,取得学 分 少 于 学 分 制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全部学分 10 分及以 上 者, 应 停 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选 修 未 取得学分的课程,在学 期 末 规 定 日 期 内 向 学 院 书 面 申 请 延 期 学 习, 随同下一年级学生学习并进行毕业设计( 论文) 。 第三十三条 第八学期及以后各 学 期 末,未 取 得 学 分 制 培 养 计 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向 学 院 书 面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期,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未按时提 出 延 长 学 习 期 申 请者,按结业处理。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期 的 学 生 在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时, 按 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同时缴清历史欠 款。 延 长 学 年 的 课 程 重 新 修读的学费在毕( 结) 业时按实 计 算。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报 到 注 册 手 续 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结业学生结业后,在 自 入 学 算 起 的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内,每门未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可 申 请 一 次 重 新 修 读 的 机 会。 结 业 学 生,应当在每学期选课 期 间 查 阅 下 学 期 开 设 课 程, 并 于 十 七 周 前 将 重新修读申请表交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审核 并 到 财 务 处 交 费,重 新 修 读申请批准后于新 学 期 开 学 时 将 结 业 学 生 重 新 修 读 申 请 表 交 任 课 教师,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 课程考核成 绩 按 实 际 成 绩 记 载。 重 新 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以再次修读。 结 业 学 生 只 要 有 一 门 重 新 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则失去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93 学生手册( 2016 年) 十 一 、附 第三十五 条 则 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全 体 本 科 生, 对 港 澳 台 侨 学 生、留学生的本科 生 学 籍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实 施。 体 育 班、 中 日 合 作 班、上海国际时尚创意 学 院 各 专 业 学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除 第 二 十 条 至 第二十五条外,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处负责解释。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 2016 年 7 月修订) 94 东华大学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试行) 东华大学切实加强和改进 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 教育部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和 改 进 高 等 学 校 学 风 建 设 的 实 施 意见》 ( 教技[ 2011] 1 号) 精 神, 为 贯 彻 落 实 《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 2020 ) 年 》 的 要 求, 进 一 步 在 学 校 内 营 造 风 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 真 务 实 的 学 术 氛 围, 结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学 术 规 范指南》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 、总 则 1、学风是学校精 神 的 集 中 体 现, 是 教 书 育 人 的 本 质 要 求, 是 学 校的立校之本、发 展 之 魂。 学 风 建 设 包 括 学 生 的 学 习 风 气 建 设、 师 生的治学与学术风气建设。 进一步加强和 改 进 学 校 的 学 风 建 设,学 校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必须 遵 从 “ 崇 德 博 学、 砺 志 尚 实 ” 的 校 训, 在 一切学术活动中严谨自律,自觉并严格地遵守学术规范。 2、学校的学 风 建 设 坚 持 教 育 和 治 理 相 结 合, 努 力 通 过 教 育 引 导、制度规范、监督约 束、 查 处 警 示, 达 到 标 本 兼 治。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 机 制, 明 确 学 校、 学 院、 职 能 部 门、 教 职 工 和 学 生在学风建设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 3、学校实行学风 建 设 工 作 常 态 化, 建 立 健 全 宣 传 教 育、 制 度 建 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落实学风建 设 机 构、学 术 规 范 制度和 不 端 行 为 查 处 机 制, 按 规 定 发 布 学 校 年 度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报告。 95 学生手册( 2016 年) 二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机 构 4、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 学校设 立 党 委 书 记、校 长 为 双 组 长 的 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为 校 学 风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成员。 校学风建设 领 导 小 组 承 担 学 校 学 风 建 设 和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查 处等方面的领导和决策责任。 5、校学风建设委员会。 按照“ 教授治学” 的要求,学校设立学风 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 学 术 行 为 规 范 与 学 风 建 设 的 咨 询、 调 查 与 评 判等工作。 校学风 建 设 委 员 会 由 各 学 院 院 长 和 部 分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委员组成,具体负责有 关 规 范 的 咨 询 论 证、 学 术 规 范 教 育 和 科 研 诚 信宣传、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等,并负责向校 学 术 委 员 会、学 风 建设领导小组对违 反 学 术 规 范 的 行 为 和 行 为 人 提 出 评 判 和 处 理 的 建议。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 校 内 外 相 关 专 家 组 成 专 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涉嫌人的行为进行调查。 6、校学风建设 办 公 室。 校 学 风 建 设 办 公 室 是 学 校 学 风 建 设 工 作具体事务的执行实 施 机 构, 负 责 学 风 建 设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定 完 善, 学风宣传教育活动的 组 织 实 施,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的 协 调、 督 查、 考 核, 学术不端行为申 诉 的 受 理 等 具 体 工 作。 学 风 建 设 办 公 室 主 任 由 校 学术委员会 秘 书 长 担 任, 办 公 室 成 员 由 校 科 研 处、 人 事 处、 研 究 生 部、教务 处、 学 生 处、 宣 传 部 及 监 察 审 计 处 等 机 关 部 处 的 负 责 人 组成。 7、学院和相关 职 能 部 门。 学 院 院 长 是 学 院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的 第 一责任人。 科研处、人事处、研究生部、教务处、学生处、宣 传 部 及 监 察审计处等负责学风 建 设 中 宣 传 教 育、 配 合 查 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考 核评价等具体工作。 96 东华大学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试行) 三 、学 风 建 设 目 标 及 举 措 8、建设目标。 学风 建 设 包 括 学 术 规 范 教 育、 科 研 诚 信 教 育、 学 生学习风气建设 等。 学 风 建 设 以 进 一 步 在 学 校 营 造 风 清 气 正 的 育 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 学 术 氛 围, 在 学 术 活 动 中 严 谨 自 律, 自 觉 并 严 格遵守学术规范,以及 强 化 学 生 学 习 的 主 体 意 识, 培 养 学 生 良 好 的 学习习惯为目标。 9、学术规范宣 传 教 育。 学 校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风 和 学 术 道 德 教 育 与宣传力度,建立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在 学 校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中 加 强科学精神教育,广泛 学 习 宣 传 科 技 界、 学 术 界 典 型 人 物 的 先 进 模 范事迹,在校内开展学 术 道 德 楷 模 评 选; 按 规 定 对 本 科 生 开 设 科 学 伦理讲座,在研究生中 进 行 学 术 规 范 宣 讲 教 育, 在 教 师 岗 位 培 训 中 增加科学道德教育方面的重要内容,并将科 学 道 德 教 育 纳 入 行 政 管 理人员业务学习范围。 10、科研诚信教 育。 学 校 学 风 建 设 的 重 点 是 教 师 队 伍 的 学 风, 教师队伍学风建 设 的 重 点 任 务 是 加 强 科 研 诚 信。 在 教 师 中 开 展 每 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活动,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 求 真 理,抵 制 投 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的浮躁风气和行 为,把 优 良 学 风 内 化为自觉行动。 督促教师进一步加强对学 生 的 教 育 和 监 督,认 真 审 阅学生的试验记录和论文手稿,以严谨治学 的 精 神 和 认 真 负 责 的 作 风感染教化学生,力争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 11、学风督查。 以定 期 与 不 定 期、 现 场 与 非 现 场 检 查 相 结 合 的 形式,检查教师和科研 人 员 在 学 术 活 动 中 遵 守 学 术 规 范、 学 术 道 德 等情况;检查教师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试卷批阅等教育 教 学 活 动; 检查学生遵守上课纪 律、 校 纪 校 规 等 情 况, 并 将 学 风 督 查 结 果 在 全 校公布。 12、学风建设情 况 通 报 制 度。 学 校 科 研 处、 人 事 处、 研 究 生 部、 教务处、学生处 及 宣 传 部 等, 联 合 组 织 力 量 定 期 编 辑 “ 学 风 建 设 简 97 学生手册( 2016 年) 报” ,及时通报学校和学院开展学风建设及相关教育活动的情 况,并 在学校网站公布。 四 、治 学 与 学 术 行 为 规 范 13、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学 术 规 范。 学 校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在 学术活动中,应 严 格 遵 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 步 法 》 、《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条例》 、 《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条 例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认 真 执 行 《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 南 》 等 管 理 规 定。 教 职 工 在 学 风 建 设和遵守学术规范方面应率先垂范,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14、学术活动中禁止将他人的学术 观 点、思 想、成 果 冒 充 为 自 己 所创;禁止将他人已发 表 或 未 发 表 的 作 品, 作 为 自 己 的 研 究 成 果 使 用;禁止引用他人成果时故意篡改内容、数据或观 测 结 果 等;禁 止 盗 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 课 题 组 技 术 专 利、 专 有 数 据、 保 密 资 料、 有 偿 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及其他侵占、剽窃、抄袭等行为。 15、禁止各种科 研 作 假 行 为。 禁 止 在 各 类 项 目 申 请、 成 果 发 表 与申报中故意做出虚 假 或 错 误 的 陈 述, 提 供 虚 假 的 文 献 引 用 证 明, 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 验 记 录 和 图 片,片 面选取符合自己设想的研究结果,舍弃与设想矛盾的研究结果等。 16、严格科学研 究 过 程 管 理。 科 研 中 搜 集、 发 表 数 据 要 确 保 有 效性和准确性,实验记 录 和 有 关 测 试 数 据 要 完 整、 真 实 并 安 全 保 存 存档,以备考查。 17、禁止采用不正 当 手 段 干 扰 和 妨 碍 他 人 研 究 活 动, 包 括 故 意 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 备、文 献 资 料 以 及 其 他 与 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 审 查、评 价 时 间,或 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等。 18、禁止编造和夸 大 经 费 预 算、 研 究 计 划、 预 期 目 标、 研 究 成 果 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等,以骗取经费、装备等科研资源。 98 东华大学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试行) 19、禁止在公开出版的报纸、刊物上 一 稿 多 发,或 简 单 重 复 发 表 自己的科 研 成 果。 另 有 约 定 再 次 发 表 时, 应 获 得 版 权 所 有 者 的 许 可,并注明出处。 20、禁止以任何方 式 伪 造 学 术 经 历 与 学 术 成 果; 禁 止 伪 造 专 家 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出 版 科 研 成 果 应 如 实 注 明 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 在 学 术 成 果 介 绍 材 料 中 擅 自 改 变 作 品 性质的,视为伪造学术成果。 21、禁止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 果 鉴 定、奖 学 金 评 定、论 文 评 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22、在科研成果公 布、 课 题 申 报、 项 目 设 计、 数 据 资 料 的 采 集 与 分析、科研工 作 参 与 人 员 的 贡 献 确 认 等 方 面, 遵 守 诚 实 客 观 原 则。 禁止在未作贡献的科研成果中署名;合作成 果 中 署 名 位 次 必 须 符 合 自己的实际贡献;合作 成 果 所 有 署 名 人 均 应 对 成 果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含有通讯作 者 的 合 作 发 表 论 文 违 反 学 术 规 范 的, 通 讯 作 者 负 主 要 责任。 23、科学研究 活 动 应 按 照 《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学 术 规 范 指 南 》 等,遵守学术论著引文标准。 24、学校教师和科 研 人 员 在 参 与 各 种 推 荐、 鉴 定、 答 辩、 项 目 评 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 研 究 报 告 审 阅、 奖 项 评 定 时, 应 认 真 负 责 地 进行学术评价,正 确 使 用 学 术 权 力, 客 观 公 正 地 发 表 评 审 意 见。 评 审意见禁止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反馈给被 评 价 者,评 审 者 禁 止 直 接 或者间接地收受被评 审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佣 金、 报 酬、 礼 品 以 及 其 他 任 何物质性或非物质性的好处。 25、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 在研究、调查、出 版、向 媒 体 发 布、提 供材料与设施、同行评 议、 聘 用 和 提 职 等 活 动 中 可 能 发 生 利 益 冲 突 时,所有有关人员有义 务 声 明 与 其 有 直 接、 间 接 和 潜 在 利 益 关 系 的 组织和个人, 包 括 在 这 些 利 益 冲 突 中 可 能 对 其 他 人 利 益 造 成 的 影 响,必要时应当回避。 26、禁止参与或与 他 人 合 谋 隐 匿 学 术 劣 迹, 包 括 参 与 他 人 的 学 99 学生手册( 2016 年) 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 及 对 投 诉 人 打 击 报复。 27、禁止违反国家、 学 校 有 关 保 密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向 外 泄 露须保密的学术事项。 五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查 处 28、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程序: ( 1)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涉嫌学术不 端 的 行 为,均可向校学术委员 会 及 其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或 学 院举报。 校内任何其他部门接到有关举报 材 料,应 将 举 报 材 料 转 至 校学风建设办公室。 ( 2) 校学风建设办公 室 收 到 举 报 材 料 后, 应 予 以 登 记 并 及 时 向 学校主管领导报 告。 自 收 到 举 报 材 料 之 日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相 关 职 能部门和学院应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 是 否 予 以 立 案 的 决 定,并 由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及时通知署名的举报人。 ( 3) 立案后,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从 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相关职能部 门 和 学 院 须 积 极 配 合。 专 家组自立案之日起一 个 月 内, 客 观 公 正 地 提 出 调 查 意 见, 并 向 当 事 人公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期间,举 报 人、被 举 报 人 有 义务配合调查。 调查过程须严格保密。 ( 4) 调查结束后,校 学 风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教 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以 及 专 家 组 的 调 查 结 果, 对 涉 嫌学术不端行为人的行为做出初步认定并 提 出 处 理 建 议,经 出 席 会 议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表决通过,并将 会 议 决 议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通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其具有申诉的权利。 当 事 人 对 初 步 认 定 结 果 及处理建议无异议的, 报 请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后 形 成 最 终 的 认定和处理决定。 ( 5) 学校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申诉制度。 当事人对校学风 建 设 领 100 东华大学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试行) 导小组做出的初步认定结果及处理建议不 服 的,应 首 先 向 校 学 风 建 设办公室提起申诉;学风建设办 公 室 在 接 到 申 诉 材 料 后,30 日 内 做 出处理结论,经校长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后, 形 成 学 校 最 终 的 认 定 和 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学校最终的认定和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可 以 按 照 相关规定和法律程序, 依 法 向 学 校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异 议 投 诉、 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6) 校学风建设工作 机 构 成 员 嫌 涉 违 反 学 术 行 为 规 范, 或 与 涉 嫌学术不端行为人有 亲 属 关 系、 直 接 师 生 关 系, 或 有 其 他 应 当 回 避 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 29、学校教职工和学 生 在 学 术 活 动 中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 护 条 例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 法 》 、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条 例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行为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0、学校教职工在 学 术 活 动 中 违 反 本 实 施 细 则 相 关 规 定, 由 学 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 调 查 取 证 结 果 情 况,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讨 论 做 出 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降 级、 撤 职、 开 除, 取 消 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收研 究 生、解 除 职 务 聘 任等处理决定。 如触犯法律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31、学校的学生在 学 术 活 动 中 违 反 本 实 施 细 则 相 关 规 定, 由 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调查 取 证 结 果 情 况,根 据 情 节 轻重,讨论做出口头批 评、 通 报 批 评、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开除学籍,暂缓学位 论 文 答 辩、 取 消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资 格、 取 消 学 位等处理决定。 如触犯法律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32、学生的学位论 文 被 认 定 违 反 本 实 施 细 则 相 关 规 定, 其 研 究 生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的,根据情节、后果等因 素,由 校 学 风 建 设 领导小组讨论做出全 校 通 报, 暂 停 招 收 研 究 生 资 格; 情 节 严 重 者 取 消其招收研究生的资格,直至撤销教师职务 和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等 处 理 101 学生手册( 2016 年) 决定。 33、学生违反考试纪律, 按 照 《 东 华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相关规定处理。 34、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 定 撤 销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的教师,其已招收的研 究 生 转 由 其 他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由 校 学 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暂停研究生指导 教 师 资 格 的 教 师,可 以 继 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至毕业,但不得新招收研究生。 35、被暂缓申报高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包 括 研 究 生 指 导教师资格) 、暂停研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其 暂 停、 暂 缓 期 限 为 1 年 至 4 年。 期限届满,经被处分 人 申 请,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或 相 关 机 构 经 审查,未发现其有新的违规行为,且其对原错误行 为 有 深 刻 认 识 的, 可作出决定,恢复或建议恢复其申报资格、导师资格。 36、对有证据表明,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举 报 人 进 行 了 恶 意 的 或 不 负 责任的举报,校学风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可 视 情 节 轻 重, 讨 论 决 定 对 举 报 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六 、学 风 建 设 考 核 评 价 37、将学风建设情况作为学院领导 干 部 年 度 工 作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之一,对于学风建设 成 效 明 显、 学 风 状 况 良 好 的 学 院 给 予 精 神 和 物质奖励。 对于学风建设工作不力、学习风 气 不 良 的 学 院 给 予 通 报 批评。 38、学校建立教职 工 和 学 生 的 学 术 诚 信 档 案, 在 教 职 工 年 度 考 核,以及研究生的科研 考 核 中 增 加 科 研 诚 信 内 容; 学 校 按 照 有 利 于 优化学风的要求,调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相 关 政 策, 体 现 重 创 新 和 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 申 报 对 象 的 师 德、 教 风、 创 新 和 贡 献; 全 面 考 虑,完善科研 奖 励 政 策, 防 止 片 面 将 学 术 成 果、 学 术 奖 励 与 物 质 报 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 102 东华大学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试行) 七 、附 则 39、营造加强学风建设的舆论氛 围。 在 东 华 大 学 校 园 网 开 辟 学 风建设专栏;校学风建 设 办 公 室 定 期 公 布 学 校 学 风 建 设 年 度 报 告; 通告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40、校学风建设办 公 室 可 在 校 学 风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根 据需要修订、完善本实施细则,并提交校学术委员 会 审 议、校 长 办 公 会议审定。 41、本实施细则经校学术委员会审 议、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定 后,自 发布之 日 起 实 施, 同 时, 《 东 华 大 学 教 师 学 术 行 为 规 范 及 管 理 办 法》 、《 东华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 规 范 管 理 条 例 》 废 止。 本 实 施 细 则 由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103 学生手册( 2016 年) 东华大学本科生 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 教 育 公 平 公 正 和 学 生 合 法 权 益,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 教 育 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转 学 工 作 的 通 知 》 ( 教 学 厅 【 2015】 4 号) 、《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 制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原录取 学 校 在 籍 在 册 学 生, 如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申请转学 的 本 科 学 生 高 考 分 数 应 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二) 高考分数低于拟 转 入 学 校 相 关 专 业 在 生 源 地 相 应 年 份 录 取分数的; (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四) 通过定向就业、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高 水 平 运 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 五) 未通过普通高等 学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或 未 使 用 高 考 成 绩录取入 学 的 ( 含 保 送 生、 单 独 考 试 招 生、 政 法 干 警、 第 二 学 士 学 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 ( 六)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 七) 跨学科门类的; ( 八) 在校期间受过处分、应予退学的; ( 九)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104 申报材料 东华大学本科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 一) 《 上海市普通高校学生跨 省 市 转 学 审 批 表 》 , 一 式 四 份, 此 申请表可在原录取学校教务部门领取; ( 二) 申请转学者当年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该材料可在 原 录 取 学校招生部门领取; ( 三) 申请转学者在原录取学校课程成绩单,该材料可在 原 录 取 学校教务部门打印; ( 四) 申请转学者在校学习期间表现情况,该材料由原录 取 学 校 学生所在院系出具; ( 五) 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转入学校 指 定 的 医院检查证明( 需盖 疾 病 诊 断 证 明 专 用 章 ) ; 因 特 殊 困 难 转 学 学 生 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六) 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拟转入学校集体研 究 的 会 议纪要( 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 ( 七) 拟转入 学 校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准文件; 注:以上材料都需 加 盖 各 部 门 印 章, 申 请 转 学 者 相 关 手 续 和 证 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 学 校 留 存 外, 同 时 报 拟 转 入 和 转 出 学 校 所 在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申请转入程序 ( 一) 申请转学者向东华大学提出申请,提供当年高考录 取 名 册 复印件、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符合本校培养 要 求 且 学 校 有 培 养 能 力 的,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拟转入专业 组 织 综 合 测 评,成 绩合格者且通过体检 后, 报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集 体 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 议 纪 要,由 校 长 签 署接收函; ( 二) 学校向上海市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批, 获 得 批 准 后, 办 理 转入手续。 第五条 申请转出程序 ( 一) 申请转学者向学校提出书 面 申 请, 填 写 《 东 华 大 学 学 生 转 105 学生手册( 2016 年) 学申请审批表》 及《 上海市普通高校学生跨省市转学审批表》 ; ( 二) 申 请 转 学 者 向 学 校 提 供 拟 转 入 学 校 集 体 研 究 会 议 纪 要 ( 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 况 ) 、 拟 转 入 学 校 校 长 签 署 的 接 收 函、 转 入学校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三) 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 四) 学校向上海市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批, 获 得 批 准 后, 办 理 转出手续。 第六条 东华大 学 对 拟 转 学 学 生 相 关 信 息 ( 主 要 包 括: 学 生 姓 名,转出、拟转 入 学 校 和 专 业 名 称, 入 学 年 份, 录 取 分 数, 转 学 理 由 等) 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16 年 7 月) 106 东华大学本科生课外科技活动管理办法 东华大学本科生 课外科技活动管理办法 一 、宗 旨 培养实践、创新能 力, 倡 导 协 作、 创 新 精 神, 提 高 科 学 素 养 和 人 文素养。 二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的 组 织 与 领 导 学校成立课外科技活动领导小 组,由 分 管 校 长 任 组 长,教 务 处、 团委、科研处、学生处及各院部有关负责人参加,教 务 处 负 责 日 常 组 织、协调工作。 各学院 也 相 应 成 立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本 学 院 的 课 外 科 技活动。 三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的 开 展 课外科技活动分为校级科技活动、学 院 级 科 技 活 动 及 自 主 性 科 技活动。 1. 校级科技活动由教务处、团委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主 要 包 括 东 华 大学课外科技活动重点资助项目、参加学科竞赛等。 ( 1) 重点资助项目 为了有助于优秀学生活跃学术思 想,特 对 符 合 下 列 三 个 条 件 的 课外科技活动进行重点资助。 a. 有一定程度的创新性; b. 技术性能先进,优于同类产品( 或项目) ; 107 学生手册( 2016 年) c. 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有产品化和商品化价值。 重点资助项目全 年 接 受 申 报, 重 点 资 助 项 目 的 主 体 是 学 生, 采 用学生自由申报 和 学 院 推 荐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重 点 资 助 项 目 的 主 导 是教师,各学院应配备 学 术 水 平 较 高 的 讲 师 ( 或 相 当 于 讲 师 ) 以 上 职称的教师担任 项 目 的 指 导 教 师。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填写项目申请书,经 院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后, 交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聘 请相关专家对每一申 请 项 目 的 先 进 性、 实 用 性、 创 造 性 及 可 实 现 性 提出评审意见。 对 有 一 定 实 践 期 的 申 报 项 目 审 核 立 项。 项 目 进 行 期一般为 6 个月 左 右。 进 行 期 较 长 的 项 目 要 确 定 分 阶 段 目 标 后 分 期申报。 每学期开学 初 对 立 项 项 目 进 行 检 查, 项 目 结 束 后, 必 须 就 项目达到的成果情况及经费结算提出报告,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项 目答辩验收,作出验收鉴定( 优 秀、 合 格、 不 合 格 ) , 并 将 项 目 的 相 关 资料归档。 ( 2) 学科竞赛 参加学科竞赛方 面 的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是 指 学 生 参 加 学 科 竞 赛 获 奖,或参加学科竞赛培训并参赛。 2. 学院级科技活动的开展。 院级课外科技活动由各学院组织 实 施,主 要 包 括 各 学 院 根 据 学 科优势及专业特色,结 合 科 研 项 目 组 织 的 科 技 活 动、 实 验 室 向 学 生 开放的教学或科研项目等。 ( 1) 各学院根据学科 优 势 及 专 业 特 色, 结 合 科 研 项 目 组 织 的 科 技活动 各学院各专业根据学科优势及专 业 特 色,结 合 科 研 项 目 组 织 内 容新颖充实,形式活泼多样,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创 新 能 力 培 养 的 科技活动,学院每学期第 17 周填写下学期 “ 课外科 技 活 动 计 划 表 ” 报教务处,经审核,接受学生申请。 各科技活动小组的指导教师要负 责 制 订 小 组 活 动 计 划, 按 期 完 成活动计划后,对学生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可采 用 论 文、作 品、制 作 等各种形式。 指导教 师 将 考 核 结 果 报 学 院, 学 院 审 核 通 过, 予 以 记 108 东华大学本科生课外科技活动管理办法 录课外科技活动。 ( 2)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实验或科研项目 a. 各实验室向全校学生开放实验项目 每学期第 17 周, 实 验 室 将 下 学 期 “ 东 华 大 学 实 验 室 开 放 计 划 表” 上报学院,学院汇总 后 上 报 教 务 处, 并 向 学 生 公 布, 接 受 学 生 申 请,学生填写《 东华大 学 实 验 室 开 放 预 约 申 请 表 》 后 直 接 交 相 关 实 验室,经实验室审核同意,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进行实验。 b. 学生自选研究课题或参与教师科研项目 学生如有自选研究课题或参加教 师 科 研 项 目,在 明 确 了 指 导 教 师和研究任务后,如需使用开放实验室,应提前 2 周填写《 东华 大 学 实验室科研、科技活动开放实验项目立项申报表》 ,经实验室审 核 同 意,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进行实验。 学生在实验项目 完 成 后, 应 向 实 验 室 提 交 实 验 报 告、 论 文 或 实 物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 报 学 院,学 院 审 核 通过,予以记录课外科技活动。 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具体要求详见《 东 华 大 学 实 验 室 开 放 管 理 暂行办法》 。 3. 自主性课外科技活动的开展。 学生可根据自身 的 爱 好 兴 趣 自 发 组 织 参 加 各 种 形 式 的 科 技 活 动,如自主设计制作作 品 或 软 件、 科 技 发 明 等, 交 所 在 学 院, 学 院 组 织教师根据工作任务及水平审定课外科技活动。 四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经 费 1. 校级小组的活动经费由教务处从科技活动经费中支付。 2. 学院级的课外科技活动由各学院从本科教学业务费中支出。 3. 重点资 助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经 费, 根 据 专 家 评 选 意 见 及 经 费 情 况,由校课外科技活动领导小组确定资助 项 目 及 资 助 额 度。 资 助 经 费主要用于本项目的 资 料 费、 制 作 费 及 市 内 交 通 费 开 支, 导 师 不 得 109 学生手册( 2016 年) 占用资助经费。 项目进行期间,教务处将对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及 经 费 使 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进展不佳的项目停止资助,收回经费。 五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的 奖 励 1. 对在各 类 学 生 科 技 成 果 比 赛 中 获 奖 的 学 生, 学 校 将 给 予 奖 励,具体见《 东 华 大 学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定 和 荣 誉 称 号 授 予 办 法 》 。 对 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 学 校 将 把 所 获 奖 项 视 作 同 等 级 别 的 科 研、 教 学成果奖对待,给予奖励。 2. 验收为“ 优秀 ” 的 重 点 资 助 项 目 优 先 推 荐 参 加 国 内 外 相 关 赛 事,项目主要负责同学 入 选 特 殊 才 能 学 生 库, 并 在 诸 如 直 升 研 究 生 等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考虑。 ( 2015 年 8 月修订) 110 东华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办法 东华大学本科生 学科竞赛办法 一 、宗 旨 在于创造良好的 学 术 气 氛, 活 跃 第 二 课 堂, 激 励 学 生 钻 研 科 学 技术的积极性;选拔优秀人才,因材施教,促进我校 相 关 学 科 专 业 的 建设。 二 、组 织 成立校竞赛领导小组,由分管教 学 的 副 校 长 任 组 长,教 务 处、 学 生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全面领导、审批各次竞赛的组织、命 题、评 审、 奖励等项工作。 三 、种 类 包括学校组织参 加 的 国 际 级、 国 家 级、 校 级 赛 事 及 学 生 自 主 参 加的校外合法赛事。 常规的国际级和国家 级 学 科 竞 赛 有:美 国 大 学 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 大 学 生 数 学 建 模 竞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电 子 设 计 竞赛、ACM 国际大 学 生 程 序 设 计 竞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英 语 竞 赛、 国 际 级和国家级设计竞赛及模特竞赛等赛事。 校级学科竞赛:学 校 定 期 组 织 高 等 数 学、 大 学 物 理、 英 语、 计 算 机应用基础、数 学 建 模、 电 子 设 计、 ACM 程 序 设 计、 网 页 设 计、 课 外 科技活动评优等 竞 赛。 同 时 各 学 院 设 置 与 本 专 业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性 111 学生手册( 2016 年) 与实践性竞赛,并且定期更新竞赛内容和形式。 四 、参 赛 方 法 参加市级及以上 学 科 竞 赛 的 程 序: 首 先 报 名 参 加 相 关 培 训, 然 后参加 校 内 选 拔 比 赛 ( 初 选 ) , 优 胜 选 手 参 加 大 赛 的 集 训, 进 行 强 化,最终选拔出优 秀 者 代 表 学 校 参 赛。 参 加 校 级 学 科 竞 赛 的 程 序: 报名、培训、比赛。 五 、奖 励 1. 学科竞赛设团体奖和 个 人 奖, 采 用 精 神 鼓 励 与 物 质 奖 励 相 结 合的办法。 2. 凡学生未经 学 校 或 学 院 同 意, 以 个 人 名 义 参 加 比 赛 获 奖, 需 经学院认定并上报教务处,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的奖励。 ( 教务处 2005 年 8 月修订) 112 东华大学本科交换生管理办法( 修订) 东 华 大 学 本科交换生管理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我 校 本 科 生 教 学 质 量,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加 快 我校本科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加强我校与 国 内 外 高 校 实 行 互 派 学 生进行短期( 1 学期或者 1 学年) 交流学 习,更 好 地 完 善 互 派 交 换 生 制度,规范交换生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 、我 校 交 换 生 选 拔 的 范 围 和 条 件 1. 选拔范围:选派对象主 要 为 在 我 校 对 口 专 业 的 全 日 制 在 校 本 科生。 2. 选拔条件: ( 1) 热爱祖国,有较高的思想觉悟,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 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纪记录; ( 3) 身体健康; ( 4) 学习成绩优良,语言应用能力符合交换学校的要求。 交换生选拔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学 院 推 荐、英 语 面 试、择 优 录 取 的方式进行。 交换生一经选定,必须与学院签订承诺书。 二 、选 课 及 成 绩 管 理 我校交换生只能 修 读 交 换 学 校 开 设 的 与 其 本 人 所 学 相 同 或 相 近专业的课程,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均须办 理 学 分 认 定 手 续。 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13 学生手册( 2016 年) 1. 学生在交换学校 的 选 课 方 案 应 尽 量 参 照 我 校 制 定 的 培 养 方 案,首先选择与本专业 该 学 年 或 学 期 相 对 应 的 课 程, 选 课 方 案 必 须 经过所在学院认定后方可实施。 2. 在交换学校修读完 成 的 本 专 业 课 程, 我 校 承 认 其 学 分; 在 交 换学校修读完成的非本专业课程,如需抵充 学 科 基 础 选 修 课 或 专 业 选修课,则需经过所在学院认定。 3. 因办学差异( 仅指学分、学时、 开 课 数 量 不 同 ) 造 成 学 生 该 学 期获得学分低于 15 或 累 计 学 分 未 达 到 我 校 要 求, 则 视 交 换 学 校 开 课及本人修读情况,豁免学分差额。 4. 如因学生本 人 修 读 原 因 造 成 学 分 低 于 15, 则 同 样 给 予 学 业 警告,并在返校后由学院指定补修相关课程。 5. 交换生返校后,各学 院 可 根 据 学 生 选 课 情 况, 结 合 本 专 业 培 养方案的课程设置,适当安排学生补修部分核心课程。 6. 交换生去交换学 校 前 必 须 和 所 在 学 院 指 定 的 管 理 交 换 生 事 务的老师联系,在教务系统下 载 填 写 《 交 换 学 习 申 请 表 》 , 提 交 选 课 计划、办理本校退课手 续、 交 流 结 束 及 时 回 学 院 报 到, 否 则, 不 予 以 学分认定。 学生交流学习期间应关注本校选课信息。 7. 选送到我校的交换生在遵照我校课程设置前 提 下,按 照 对 方 院校的规定进行选课, 学 习 结 束, 我 校 按 规 定 将 学 习 成 绩 及 表 现 反 馈对方院校。 三 、交 换 生 成 绩 转 换 、奖 学 金 评 定 与 研究生免试直升相关事项规定 1. 交换生成绩转换按照以下两种情况执行: ( 1) 2015 年以前 入 学 的 学 生 由 各 学 院 根 据 项 目 情 况 及 以 往 约 定处理; ( 2) 2015 年以后( 含 2015 年 ) 入 学 的 学 生 交 换 学 校 成 绩 不 再 转换。 114 东华大学本科交换生管理办法( 修订) 2. 交换生的奖学金由各学院根据项目情况,将参 评 学 生 的 成 绩 单及材料单列,统一报送学生处。 3. 交换生在参加免试直升研究生推荐时,交换学 校 获 得 成 绩 是 否考虑,按照学生的入学年限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 1) 2015 年以前 入 学 的 学 生 由 各 个 学 院 根 据 项 目 情 况 及 以 往 约定处理; ( 2) 2015 年以后( 含 2015 年 ) 入 学 的 学 生, 交 换 学 校 成 绩 一 律 不予考虑。 四 、日 常 管 理 1 我校接收的交换生的日常管理: ( 1) 教务处负 责 选 课、 成 绩 管 理 等 工 作, 协 调 校 内 各 部 门 的 相 关工作。 ( 2) 接收交换 生 的 学 院 要 安 排 交 换 生 参 加 我 校 学 生 的 一 切 正 常活动,进行文化交流。 ( 3) 学校其它 相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交 换 生 协 议 做 好 学 生 的 食 宿 等 安排。 ( 4) 交换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有违纪、违 规 行 为 的,我 校 负 责 将 相关材料送对方学校,由对方学校处理。 2 我校派出的交换生的日常管理: ( 1) 我校交换生要遵守对方院校 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派 出 学 生 所 在学院要指定专人,关心他们在交换学校的学习和生活。 ( 2) 交 换 生 成 绩 单 由 学 院 扫 描 并 复 印 保 存, 一 并 放 入 学 生 档案。 ( 3) 我校派出的交换 生 在 交 换 学 校 学 习 期 间, 应 按 时 向 我 校 办 理注册手续,正常 缴 纳 学 费。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的, 按 双 方 签 署 的 协 议 执行。 ( 2015 年 5 月修订) 115 学生手册( 2016 年) 东华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重复率 检测及处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生毕业论文道 德 规 范 管 理,杜 绝 抄 袭 剽 窃等不良现象和不端 行 为, 营 造 良 好 的 学 术 诚 信 氛 围, 根 据 教 育 部 《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教育部令第 34 号) 及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员会关于在学位 授 予 工 作 中 加 强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建 设 的 意 见》 ( 学位[ 2010 ] 9 号 )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对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重复率检测规定如下: 一、学院应在本科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开 始 之 前, 宣 传 学 校 和 学 院 对 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工作的要求,提高教师和 学 生 对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工 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 诚 信 教 育, 杜 绝 弄 虚 作 假 和 抄 袭 等 学 术 不 端 的不良行为。 二、所有本科生毕业论文在答辩 前,必 须 进 行 文 字 重 复 率 检 测。 文字重复率小于 20% ( 含 20% ) 的 毕 业 论 文, 指 导 教 师 在 参 考 检 测 报告并确认无学术不端问题后,可按正常程序组织评审与答辩。 三、文字重复率大 于 20% 的 毕 业 论 文, 指 导 教 师 须 指 导 本 科 生 认真修改毕业论文,直 至 复 检 文 字 重 复 率 不 大 于 20% , 才 能 参 加 毕 业论文答辩。 四、本科生和指导 教 师 作 为 毕 业 论 文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须 对 论 文 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承担直接责任。 五、学院学位评定 分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学 科 专 业 特 点, 在 此 文 件 基 础上制定更高的标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16 年 7 月) 116 东华大学本科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暂行办法 东华大学本科生参加 社会实践的暂行办法 社会实践是高校 教 学、 德 育 教 育 和 素 质 教 育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的有 效 途 径。 经 学 校 研 究,试 行 将本科生社会实践列为本科生培养的必修环节。 一 、内 容 要 求 1、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将 自 身 发 展、地 方 经 济 现 状 和 社 会实际需求相结合,坚持低年级本科生以支教服 务、关 爱 社 会、形 势 宣讲、了解民生、志愿服 务、 锻 炼 身 心 为 重 点; 高 年 级 本 科 生 以 深 化 专业、挂职锻炼、就业见习为重点。 2、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注 意 发 挥 自 身 学 科 优 势,依 托 专 业平台开展相应的实 践 活 动, 将 科 技 成 果 进 社 区、 进 企 业、 进 农 村, 将专业文化知识投入实践,发挥文化的生产力和创造力。 二 、任 务 和 组 织 各学院设立本科生社会实践工作 小 组,由 分 管 本 科 生 教 学 工 作 的副院长任组长,分团 委 书 记 和 本 科 生 辅 导 员 任 组 员, 该 小 组 负 责 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 任 务 的 落 实、 组 织、 思 想 工 作 和 考 核 总 结 交 流 等工作。 社会实践 任 务 组 织 有 三 种 形 式, 各 学 院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安 排 落实: 1、根据专业特点,由各学院组织的实践活动。 117 学生手册( 2016 年) 2、由校团委统一组织的实践活动。 3、本科生利用假期自行联系的实 践 活 动,此 类 活 动 必 须 事 先 联 系,须有单位接收函,并经学院审查批准,报校团委备案。 实践团队实行申报制,经所在学院 社 会 实 践 工 作 小 组 对 实 践 项 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 本 评 价, 由 学 院 统 一 上 报 校 团 委, 跨 学 院 的 项 目由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项目申报。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结 束 后,各 团队应认真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 料 并 作 好 总 结,在 实 践 后 的一个学期初向学 院 社 会 实 践 工 作 小 组 及 校 团 委 提 交 高 质 量 的 社 会实践报告论文,特别是阶段性科研成果。 三 、时 间 安 排 社会实践活动 分 个 人 项 目 和 团 队 项 目 两 大 类。 个 人 项 目 要 求 学生实践时间不少于 1 个月,实践结束后 提 交 4 篇 周 记 及 1 篇 实 践 总结。 团队项目要求实践时间不少于 1 周,团 队 项 目 应 根 据 自 身 情 况制定相应的实践计划,并联系有关单位。 四 、考 核 与 奖 励 社会实践作为学 生 培 养 的 必 修 环 节, 有 2 个 学 分 的 要 求, 所 有 本科生在校期间 至 少 要 参 加 一 次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社 会 实 践 考 核 一 般按“ 通过” 和 “ 不 通 过 ” 记 载, 并 须 有 评 语。 在 校 本 科 生 参 加 社 会 实践活动情况经个人 申 请, 学 院 社 会 实 践 工 作 小 组 审 核, 评 定 考 核 合格者,可得 2 个学分。 对社会实践工作表现突 出、效 果 显 著、技 术 和思想总结 认 真 者, 由 考 核 小 组 提 出, 经 各 学 院 批 准 后, 成 绩 记 以 “ 优秀” ,并 报 校 团 委 备 案, 各 学 院 在 考 核 中 须 严 格 掌 握 社 会 实 践 “ 优秀” 的比例,以确保社会实践的质量。 具体考核程序如下: 1、实践个人填写社会实践总结考 核 表,由 实 践 接 收 单 位 对 实 践 118 东华大学本科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暂行办法 者表现和完成任务的情况作出评定意见,反 馈 至 各 学 院 社 会 实 践 工 作小组。 2、由学院考核小 组 根 据 实 践 个 人 工 作 态 度、 完 成 任 务 水 平、 效 益、实践单位评语及书面总结等进行评审考核,并写出评语。 3、社会实践考核“ 不通过” 的本科生,允许重新进行一次社会实 践,再次“ 不通过” 者,按规定不得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4、实践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社会实践成绩为不通过: ( 1) 个人项目实践时间不足 1 个月者,团队项目不足 1 周者; ( 2) 实践工作不认真负责,接收单位评定意见为差者; ( 3) 规定的社会实践总结不认真者; ( 4) 违反学校或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 校团委将根据各 学 院、 团 队 和 个 人 在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中 的 表 现, 评选出优秀项目、优秀 团 队、 优 秀 个 人、 优 秀 指 导 教 师 等 奖 项, 并 于 每年 11 月集中表彰。 五 、附 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119 学生手册( 2016 年) 东华大学关于促进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4 年 修 订 版 )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 地 为 上 海 市 和 全 国 的 经 济 建 设、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暂 行 规定》 、上海市教委关 于 《 上 海 全 日 制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就 业 工 作 管 理 办法》 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关于 促 进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 、就 业 方 针 与 原 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 方 针:以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和 科 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 学 以 致 用、 人 尽 其 才 的 原 则, 积 极 建 立 “ 市 场 导向、政 府 调 控、 学 校 推 荐、 学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双 向 选 择 的 就 业 机 制” ,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学生生涯发展教育与就业 服 务 体系,努力实现我校毕业生充分、高质量就业。 第二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事 关 学 校 育 人 的 根 本 任 务, 全 校 教 师、干部要以高度的责 任 心 满 腔 热 情 地 关 心 和 帮 助 毕 业 生 就 业, 努 力形成全员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毕业生 就 业 工 作 要 主 动 适 应 社 会 用 人 制 度 等 方 面 的 改革,积极转变观念,努力为广大毕业生创造良好 的 就 业 环 境,为 毕 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 原则。 120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坚 持 “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 和 竞 争 的 东华大学关于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五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方针、政 策 和 根 据 需 要 为 国 家 服 务 的义务。 在就业过程 中 应 根 据 国 家 经 济 建 设 的 需 要, 顾 全 大 局, 正 确处理个人志愿 与 国 家 需 要 的 关 系。 学 校 引 导 和 鼓 励 毕 业 生 面 向 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到重点单位、边远地区、艰苦 行 业 和 其 他 急 需 人才的地方工作,鼓励学生积极响应团中央 和 国 家 教 育 部 志 愿 服 务 西部号召和“ 三支一扶”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计 划 等, 支 持 毕 业 生 参加西部开发和新农村建设。 第六条 学校鼓 励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并 根 据 《 关 于 上 海 市 鼓 励 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若 干 意 见 》 的 有 关 精 神, 为 自 主 创 业 者 提 供 一 定的便利条件,对创业成功者给予表彰。 第七条 学校统招的毕业生,在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第八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 生,严 格 按 照 招 生 协 议 规 定 回 原定向或委托培 养 的 单 位 或 地 区 就 业。 未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而 结 业 的 统招统 分 本 科 生 及 肄 业 的 研 究 生, 报 到 证 注 明 “ 结 业 ” 或 “ 肄 业 ” 。 退学及中期 考 核 不 合 格 终 止 培 养 的 研 究 生, 学 校 不 负 责 推 荐 其 就 业,其人事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 第九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要 有 法 制 观 念,既 有 享 受 学 校 提 供服务的权利,同时也 有 自 觉 履 行 责 任 的 义 务, 要 “ 履 行 协 议、 信 守 诺言、遵守法律、讲究道德” 。 在求职过程中毕业生要保证求职 资 料 的真实性,做到诚实守信。 二 、就 业 机 构 及 职 能 第十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 作 领 导 小 组,组 长 由 校 党 委 书 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就业、本科生教学 和 研 究 生 教 学 的 校领导担任,组员由相关部门领导和各学 院 院 长 组 成。 学 校 毕 业 生 就业工作由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 导,校 学 生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组织实施。 121 学生手册( 2016 年)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毕业生就 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由 院 长 ( 总支书记) 担任,统一 领 导 和 具 体 负 责 本 学 院 的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工作。 第十二条 校、学 院 之 间 对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要 及 时 沟 通 情 况, 做到步调一致,高效有序。 三 、就 业 政 策 与 办 法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 有 关 规 定,用 人 单 位 进 校 招 聘 毕业生须经校学生就 业 服 务 中 心 同 意, 未 经 许 可, 校 内 外 其 他 任 何 单位、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在 校 园 内 发 布 需 求 信 息 和 组 织 招 聘 活动。 第十四条 校学生就业服务中心 和 各 学 院、各 部 门 收 集 的 需 求 信息,经验证后,通过学校就业信息网等平台向全 体 学 生 发 布,毕 业 生应主动关心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同时注意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 通 过 供 需 见 面、洽 谈、双 向 选 择, 与用人单位确定 录 用 关 系。 学 校 为 每 位 毕 业 生 提 供 毕 业 推 荐 表 和 成绩单原件,签订就业协议时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十六条 对于优秀毕业生、西 部 志 愿 者,依 据 本 人 的 意 愿, 根 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学校将给予优先推荐。 学 院 应 积 极 为 就 业 困 难 的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 第十七条 经过“ 双向选择” 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到 学 院 辅 导员办公室领取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 制 的 《 上 海 高校毕业生、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 ( 以 下 简 称 协 议 书 ) , 与 用 人 单位签订就业协 议,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就 业 协 议 书 即 生 效。 就 业 协议书每人只限一份( 定向、委托生不领取协议书) 。 第十八条 为 保 护 学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利 益, 维 护 协 议 的 严 肃 性,学校对 协 议 书 进 行 鉴 证。 毕 业 生 应 在 与 录 用 单 位 签 订 协 议 书 后,经学院初审到 校 学 生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鉴 证 手 续。 鉴 证 后, 学 122 东华大学关于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校将其列入就业 方 案。 未 经 我 校 学 生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鉴 证 的 就 业 协 议,学校不予列入当年的就业方案,不予办理有关 毕 业 生 派 遣 手 续。 根据教育部就业方案上报时间的要求,原则 上 春 季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鉴 证 截 止 时 间 为 每 年 的 3 月 20 日, 秋 季 毕 业 生 为 每 年 的 5 月 15 日。 第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鉴证后,毕 业 生 如 未 将 就 业 协 议 书 及 时 反馈用人单位,派遣时 用 人 单 位 拒 绝 接 收 的, 后 果 由 毕 业 生 本 人 承 担。 毕业生丢失就业协议书的,需在学校就 业 信 息 网 上 申 请 协 议 书 遗失,经学院同意后方可申领新的协议书。 第二十条 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 的 毕 业 生 在 签 订 协 议 后, 必 须 在规定时间内向上 海 市 学 生 事 务 中 心 申 请 办 理 进 沪 就 业 申 请 户 籍 的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在上海落户。 未获 批 准 者,需 将 户 口、 档案迁回原籍,然后申 请 办 理 《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 , 仍 可 在 上 海 就 业。 具体规定按照上海市当年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 条 毕 业 时, 仍 未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的 非 上 海 生 源 毕 业 生,将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相关部门;未落实 单 位 的 上 海 生 源 毕业生,其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地的区人才中心或职业介绍所。 第二十二条 患有精神病( 需有资质医院证明) 的毕业 生,在 正 式派遣后至 办 理 完 正 式 用 工 手 续 期 间 旧 病 复 发 者, 经 指 定 医 院 证 明,用人单位可将其退回学校,由学校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按照档案管理的有 关 规 定,学 校 将 对 毕 业 生 的 有 关材料认真核对 无 误 后 归 档。 材 料 完 备 的 毕 业 生 档 案 一 般 在 毕 业 生离校后两周内由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寄往指定的档案保管机构。 123 学生手册( 2016 年) 四 、关 于 攻 读 研 究 生 、进 入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 申 请 出 国 ( 境 ) 、结 业 生 及 延 长 学 年 等 情 况 的 处 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继 续 深 造,定 向 委 培 研 究 生 报 考 须出具其定向、委培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 录 取 研 究 生 或 双 学 位 及 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的毕 业 生, 必 须 在 就 业 方 案 上 报 前 填 写 《 东 华 大 学应届毕业生升学登记表》 ,并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 就 业 协 议、同 时 又 录 取 研 究 生 或双学位及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的,如决定攻 读 研 究 生 或 双 学 位 及 进 入博士后工作站,本人 必 须 征 得 原 录 用 单 位 同 意, 并 出 具 原 录 用 单 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材料,办理解除就业协议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 申 请 出 国 ( 境 ) 留 学 ( 工 作 ) 的 毕 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须在每年 3 月 20 日前、秋 季 毕 业 生 须 在 每 年 5 月 15 日前递交《 东华大学应届毕业生出国( 境) 登记表》 及相关证 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后,纳 入 就 业 方 案。 申 请 出 国 ( 境 ) 的 毕 业 生 必 须与其他毕业生同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七 条 已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并 纳 入 就 业 方 案,但没有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结业生本人 与 用 人 单 位 联 系。 如用人单位同 意 接 收 的, 可 按 原 计 划 派 遣, 在 报 到 证 上 注 明 “ 结 业 生” 字样;如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 生 源 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定办理相关手续。 124 延长学年的同学必须按照校教务部门的有关规 东华大学关于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 、就 业 指 导 与 毕 业 教 育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应加强对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 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 择 业 观 教 育, 帮 助 毕 业 生 树 立 主 动 择 业、 勤 奋创业、终生学习的观念,引导毕业生自觉奉献祖国,服务人民。 第三十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进 行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各 学院可根据学院的专业特点开展就业指导 活 动,解 决 毕 业 生 就 业 中 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全体教师应坚持教 书 育 人 的 原 则, 要 热 忱 关 心 毕 业生的成长,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做好毕业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就 业指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要在毕业生个人小结和小组交流的基础 上,对每个毕业生德、智、 体、 美 诸 方 面 的 情 况 以 及 择 业 过 程 中 的 具 体表现,做出实事求是的毕业鉴定。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思想教育工 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离校教育,积极倡导学生 爱 校 荣 校、安 全 文 明离校。 六 、就 业 调 整 与 改 派 第三十四条 毕 业 生 在 派 遣 过 程 中,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改 派 的, 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并 由 对 方 出 具 同 意 解 除 协 议 的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违约方按就业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解 约 手 续 完 备 后,毕 业 生 可凭新用人单位的 接 收 函 以 及 原 用 人 单 位 同 意 解 除 协 议 的 书 面 证 明材料,到校学生就业 信 息 网 上 申 请 违 约 改 派, 经 学 院 同 意 后 领 取 新的就业协议,办理改派手续。 第三十 五 条 毕 业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的, 学 校 不 再 受 理 其 改 派 申请: 125 学生手册( 2016 年) ( 一) 离校报到,已落户并已办理正式用工手续。 ( 二) 升学已经获得学籍。 ( 三) 出国留学中途返回或学成回国。 七 、就 业 工 作 纪 律 第三十六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是 一 项 政 策 性 强、 涉 及 面 广、 影 响深远的工作,各级负 责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切 实 加 强 服 务意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 舞 弊 等 违 反 就 业 工作纪律者,给予严肃处理。 八 、附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执行过 程 中,国 家 教 育 部 或 上 海 市 若 有政策调整,以新的政策为准。 126 则 东华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试行) 东华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和 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调动学生努力成才 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勤 奋 学 习, 努 力 进 取,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 学校 实 行 奖 学 金 申 请 制 度。 凡 纳 入 国 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 在 校 本 科 生,符 合 奖学金申请条件者,均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第三条 学校奖学金分为:人民奖学金( 包 括 东 华 大 学 奖 学 金, 单项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上海 市 奖 学 金。 注:国 家 奖 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分别 依 据 《 东 华 大 学 本 科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定 办 法》 、《 东华大学上海市奖学金评定办法》 进行评审。 第四条 学生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是: (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二) 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 三) 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勇于创新,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 5; ( 四) 遵纪守法,学年内未受到通报批评或各类处分; ( 五)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身心健康; ( 六) 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或社会公益活动; ( 七)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必须参加的活动; ( 八) 履行公民义务。 127 学生手册( 2016 年) 第五条 人民奖学金 人民奖学 金 , 是 学 校 为 鼓 励 学 生 品 学 兼 优, 鼓 励 学 生 努 力 创 新,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而设立的。 分为东华 大 学 奖 学 金 和 若 干 单 项 奖学金。 ( 一) 东华大学奖学金 东华大学 奖 学 金, 是 学 校 为 品 学 兼 优 的 学 生 设 立 的 综 合 性 奖 学金。 学生申请东华大学奖学金,除要具 备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申 请 奖 学 金 的基本条件外,同时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1、学习成绩优 秀, 成 绩 排 名 位 于 学 科 大 类 ( 专 业 ) 的 前 5% ( 未 分专业前按学科大类排名,分专业后按专业排名) ; 2、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3、在下列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 1) 积极参加学校认可的校级或校级以上学习竞赛、文体竞赛、 演讲比赛、征文比赛、辩论赛等活动,在某一方面获得等级奖; ( 2) 担任学校或学院 团 学 主 要 干 部、 所 在 年 级 或 学 习 集 体 的 主 要干部、学生社区宿舍 长 及 以 上 主 要 学 生 干 部、 校 内 社 团 主 要 负 责 人等学生干部,有突出工作实绩和突出表现; ( 3) 积极参与校内社 团 活 动、 学 校 组 织 或 学 校 认 可 的 志 愿 者 服 务活动、社会实践或勤工助学活动等,积极报名参 加 中 华 骨 髓 库、参 加无偿献 血 等 活 动, 在 某 一 方 面 获 得 校 级 或 以 上 奖 励, 或 有 突 出 表现; 4、积极参与学生社区( 宿舍 ) 文 明 建 设, 综 合 评 价 优 良 以 上 ( 含 优良) ; 5、体育成绩在 70 分以上( 不含 70 分) ; 凡在科学研究,科 技 创 新 等 方 面 有 突 出 成 绩, 且 符 合 第 四 条 规 定的申请奖学金基本 条 件 的 学 生, 也 可 提 出 东 华 大 学 奖 学 金 申 请, 由学院奖助 学 金 评 定 委 员 会 进 行 初 评, 学 校 奖 助 学 金 评 定 委 员 会 终审。。 128 东华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试行) 东华大学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 3000 元。 申请东华大学奖学金的学生应提请下列申请材料: 1、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网上申请; 2、各类相关获奖证明; 3、社会工作评价及社区表现综合评价等证明; 4、2 名以上学年内主要课程任课教师的推荐信等。 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情况,择优进行评定。 获得东华大学奖学金的学生,不能 兼 得 学 习 优 秀 奖 和 社 会 工 作 优秀奖。 ( 二) 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主要包括:学习优秀 奖、社 会 工 作 优 秀 奖、交 换 生 奖 学金、精神文明奖、科学竞赛奖、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社 会 实 践 优秀奖、文娱活动优胜奖和体育竞赛优胜 奖。 学 生 申 请 各 类 单 项 奖 学金,除要具备第四条 规 定 的 申 请 奖 学 金 的 基 本 条 件 外, 同 时 还 要 符合相关单项奖的具体条件。 交换生奖学金依据《 东华 大 学 本 科 交 换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评 审, 其 它 单 项 奖 学 金 的 奖 项 名 称 及 评 奖 具 体条件见表一。 表 序号 1 2 一 奖项名称 评奖条件及评奖比例 奖励金额( 人民币元) 学习优秀奖 学习成绩位于 学 科 大 类 ( 专 业 ) 排 名 的前 20% ( 未 分 专 业 前 按 学 科 大 类 排名,分专 业 后 按 专 业 排 名 ) , 学 年 内无不及格课程 1000 元 社会工作 优秀奖 担任主 要 学 生 干 部 ( 学 校 或 学 院 团 学主要干部,所在年级或学习集体 的 主要干 部, 宿 舍 长 以 上 主 要 学 生 干 部,校内社团 主 要 负 责 人 等 ) 半 年 以 上,有突出 表 现, 学 习 成 绩 位 于 学 科 大类( 专 业 ) 排 名 前 50% ( 未 分 专 业 前按学科大类排名,分专业后按专 业 排名) ,学年内 不 及 格 课 程 不 超 过 两 门。 评选人数为学生总数的 5% 500 元 129 学生手册( 2016 年) 序号 3 奖项名称 评奖条件及评奖比例 奖励金额( 人民币元) 精神文明奖 有出 色 行 为, 如 见 义 勇 为、 拾 金 不 昧、青年志 愿 者 服 务 等, 受 到 有 关 部 门表彰或被 评 为 市、 校 精 神 文 明 “ 十 佳好事” 者( 不重复奖励) 市级个人 800 元 市级团体 1000 元 校级个人 200 元 校级团体 400 元 学科竞赛奖 4 获全国学科竞赛等级奖 获上海市学科竞赛等级奖 获校级高 等 数 学, 大 学 物 理、 外 语 等 学科竞赛等级奖 获全国科技成果等级奖 5 科技成果奖 获上海市科技成果等级奖 获校级科技成果等级奖 个人 1000 - 1500 元 团体 2000 - 5000 元 个人 500 - 800 元 团体 1000 - 2000 元 个人 120 - 200 元 团体 120 - 200 元 个人 1000 - 1500 元 团体 2000 - 5000 元 个人 500 - 800 元 团体 1000 - 2000 元 个人 120 - 200 元 团体 200 - 400 元 6 优秀论文奖 在公开出版的科技刊物上发表论文 200 - 800 元 7 社会实践 优秀奖 参加学校 组 织 或 认 可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获得全国或上海市有关奖励者 个人 200 元 团体 200 - 400 元 8 优秀足球运 动员奖学金 学校正式 录 取 在 籍 注 册 的 足 球 队 运 动员,具备 下 列 条 件: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章制度, 无 任 何 违 纪 行 为; 积 极 配 合学校工 作; 学 习 认 真 刻 苦; 平 时 足 球训练、比 赛, 特 别 是 重 大 足 球 比 赛 中表现突 出; 已 足 额 缴 纳 当 年 学 费。 评定人 数, 一 等 奖 为 足 球 队 人 数 的 50% ,二等奖 为 足 球 队 人 数 的 25% , 三等奖为足 球 队 人 数 的 25% 。 每 年 评定一次。 延 长 学 年 和 休 学 的 学 生 不享受。 一等奖:学费的 100% 二等奖:学费的 60% 三等奖:学费的 40% 9 文娱活动 优胜奖 市级前 3 名 10 体育竞赛 优胜奖 全国大学 生 运 动 会 或 全 国 性 单 项 比 赛前 3 名获得者 市大学生运动会或市单项比赛前 3 名获得者 破校运动会记录者 130 个人 200 - 400 元 团体 400 - 800 元 个人 400 - 800 元 团体 1500 - 3000 元 个人 200 - 600 元 团体 400 - 800 元 个人 200 元 团体 400 元 东华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试行) 序号 11 12 13 奖项名称 评奖条件及评奖比例 奖励金额( 人民币元) 志愿服务西 部支援基金 响应 共 青 团 中 央、 教 育 部、 人 事 部 《 关于 统 筹 实 施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村基层服务 项 目 工 作 的 通 知 》 ( 人 社 部 发 [ 2009 ] 42 号 ) 、 《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全国普通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创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 教 学 〔 2014 〕 15 号) 、《 2015 年大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计划实施方案》 ( 中青联发〔 2015〕 9 号)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的 应 届 合 格 毕 业生 一次性奖励 8000 元 志愿服务西 部荣誉基金 响应 共 青 团 中 央、 教 育 部、 人 事 部 《 关于 统 筹 实 施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村基层服务 项 目 工 作 的 通 知 》 ( 人 社 部 发 [ 2009 ] 42 号 ) 、 《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全国普通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创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 教 学 〔 2014 〕 15 号) 、《 2015 年大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计划实施方案》 ( 中青联发〔 2015〕 9 号) ,志愿服务西部期满 2 年 奖励人民币 3000 元 志愿服务西 部荣誉基金 响应 共 青 团 中 央、 教 育 部、 人 事 部 《 关于 统 筹 实 施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村基层服务 项 目 工 作 的 通 知 》 ( 人 社 部 发 [ 2009 ] 42 号 ) 、 《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全国普通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创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 教 学 〔 2014 〕 15 号) 、《 2015 年大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计划实施方案》 ( 中青联发〔 2015〕 9 号) ,志愿服务西部期满 3 年 奖励人民币 5000 元 各类竞赛等级奖系指三等奖及其以上奖项。 各类学科竞赛、科 技 竞 赛 活 动 的 项 目, 必 须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或 事 先经教务处认可,并 报 学 生 处 备 案。 文 娱 活 动 项 目, 必 须 由 校 团 委 组织或事先经校 团 委 认 可, 并 报 学 生 处 备 案。 在 学 科 竞 赛 奖、 科 技 成果奖、社会实践优秀奖、优秀足球运动员奖、体育 竞 赛 优 胜 奖 和 文 娱活动优胜奖等六类 单 项 奖 中, 同 类 同 一 项 目 重 复 获 奖 者, 学 校 只 接受最高一次奖项申请,不予累计。 131 学生手册( 2016 年) 第六条 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热心支持教育事业 的 社 会 各 界 在 我 校 设 立 的 奖 学金。 学生申请社会奖学金,除要具备第 四 条 规 定 的 申 请 奖 学 金 的 基 本条件外,同时还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一) 获得东华大学奖学金; ( 二) 获得校优秀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团 员 或 优 秀 团 干 部 称号,并且获得学习优秀奖和社会工作优秀奖。 在名额有余的情 况 下, 申 请 条 件 可 以 适 当 放 宽, 但 必 须 获 得 学 习优秀奖,同时至少获得社会工作优胜奖、精神文 明 奖、社 会 实 践 优 秀奖、文娱活动优胜奖 中 的 一 项 或 者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工 作、 校 内 社 团 活动、学校组织或学校 认 可 的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活 动、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或勤工助学活动等,在 某 一 方 面 获 得 校 级 或 以 上 奖 励, 或 有 突 出 表 现。 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情况择优评定。 学 生 申 请 社 会 奖 学 金,必 须 符合相关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社会奖学金的设项情况见表二。 表 序号 奖 项 名额 二 金额 备 注 以教育部 1 国家奖学金 下拨名额 ¥ 8,000 全校各专业 为准 以上海市 2 上海市奖学金 教委下拨 ¥ 8,000 全校各专业 名额为准 3 钱宝钧奖学金 4 陈红奖学金 6 宝钢奖学金 8 林少宁奖学金 5 梁溪唐氏奖学金 7 服装进出口公司 132 2 ¥ 5,000 材料学院 2 ¥ 1,000 服装学院 4 4 ¥ 1,000 化工生物、高分子材料 ¥ 1,000 机械学院 5 ¥ 10,000 全校各专业 2 ¥ 1,000 环境学院 2 ¥ 1,000 服装学院 东华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试行) 序号 9 10 奖 仪征奖学金 项 桑麻奖学金 11 ITS - - 天祥奖学金 13 合亿奖学金 14 纺织之光奖学金 15 旭日奖学金 16 校友基金会奖学金 12 唐翔千奖学金 名额 6 3 ¥ 10,000 28 ¥ 3,000 料、计算机、信息 12 49 4 3 5 ¥ 2,000 ¥ 1,000 纺织、 服装 、化工生物学院 ¥ 2,000 机械学院 ¥ 3,000 轻化 纺织、 服 装、 染 整、 纤 维 材 料、 纺 ¥ 8,000 1 ¥ 10,000 1 ¥ 3,000 105 ¥ 6,000 管理 学 院 金 融、 会 计 专 业、 机 械 108 ¥ 3,000 专业、统计金融等专业 5 天骥奖学金 18 方柏容奖学金 19 兴泽奖学金 3 20 恒逸奖学金 44 21 金百合奖学金 3 22 乌斯特奖学金 23 金宝奖学金 24 周承佑奖学金 25 东软奖学金 潇晓奖学金 ¥ 4,000 纺织 、机械、服装 、 化 工 生 物、 材 15 17 26 金额 备 注 ¥ 1,500 高材、化工生物等 80 2 4 44 6 4 10 1 12 4 2 ¥ 8,000 机、环境、信息自动化专业 管理学院 全校各专业,学习优秀 特困生优先 ¥ 4,000 学院 各 专 业 及 理 学 院 数 学 金 融 ¥ 1,000 环境学院 ¥ 2,000 ¥ 1,000 全校各专业 ¥ 5,000 奖励金融、财 务 管 理、 会 计、 高 分 ¥ 3,000 子材料、国际贸易等专业为主 ¥ 6,000 ¥ 2,000 全日制纺织学院非织专业 ¥ 8,000 管理学院 ¥ 3,000 全校各专业 ¥ 2,000 ¥ 1,000 纺织、机械、信息、计算机 ¥ 3,000 计算机学院 ¥ 3,000 计算机学院 133 学生手册( 2016 年) 序号 27 奖 东华大学小水滴奖学金 28 Andritz 奖学金 29 陈彦模奖学金 30 项 溢达创意奖学金 刘谦刘泓虎奖学金 32 晋江政府奖学金 34 35 东华明园国际交流奖学金 东华大学丽人丽妆 实习奖学金 东华大学 - SAB R 伟星奖学金 36 高顿未来商业精英奖学金 38 东华大学名人居奖学金 37 维凯奖学金 39 东华大学 - 泽耀环保奖学金 41 东华大学潘寿民奖学金 42 雅运之星奖学金 40 134 大爱城奖学金 金额 备 注 旭日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电 子 商 务 专 2 ¥ 5,000 2 ¥ 3,500 2 ¥ 2,000 材料高分子专业 4 ¥ 6,000 4 ¥ 4,000 纺织学院、化工生物学院 4 1 6 31 33 名额 16 5 ¥ 2,000 业本科生三年级 纺织学院 ¥ 4,500 ¥ 3,000 ¥ 1,500 ¥ 5,000 全校各专业 10 ¥ 10,000 纺 织、 服 装、 材 料、 机 械、 化 生 1 ¥ 150,000 1 ¥ 40,000 20 1 ¥ 5,000 学院 ¥ 80,000 上海国际时尚创意学院 5 ¥ 2,000 人文学院 8 ¥ 3,000 44 ¥ 1,000 22 11 5 10 5 6 3 1 3 6 ¥ 2,000 服装. 艺术设计学院 ¥ 3,000 管理学院 ¥ 5,000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5,000 纺织学院 ¥ 3,000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 3,0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 4,000 纺织学院 ¥ 5,000 ¥ 3,000 化工生物学院 ¥ 1,000 东华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试行) 序号 奖 项 名额 金额 1 ¥ 5,000 4 ¥ 1,000 43 长濑奖学金 44 东华大学丽洋奖学金 3 东华大学中航物业 1 45 助才奖学金 2 8 3 4 备 注 ¥ 3,000 化工生物学院 ¥ 6,000 ¥ 4,000 纺织学院 ¥ 6,000 ¥ 4,000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 3,000 注:社会奖学金的奖项、名额、设奖 金 额、评 奖 要 求,以 当 年 评 奖 时 发 布 的 信息为准。 各类社会奖学金不能兼得。 且获 得 社 会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不 能 兼 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但对于家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兼 得 国家助学金。 社会奖学金的项目、名额及金额、申 请 条 件 等,以 当 年 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三章 第七条 荣誉称号授予 荣誉称号的种类 学生个人荣誉称号 有 三 种: 优 秀 学 生 、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毕 业生。 集体荣誉称号有三种:标兵集体、先进集体、 学习型寝室。 “ 优秀学生” 、“ 优秀学生干部” 为校级,“ 优秀毕业生” 分 上 海 市 和学校二级, 分别由相应部门评选、授予。 第八条 “ 优秀学生” 的授予条件 校“ 优秀学生” 的授予条件是: ( 一) 热爱中 国 共 产 党, 热 爱 祖 国,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遵 纪 守 法;政治上积极要求进 步, 主 动 靠 拢 党 组 织;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修 养, 尊 敬师长,关爱同学,助人 为 乐; 积 极 参 加 志 愿 者 活 动;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135 学生手册( 2016 年) 社团组织建设等。 ( 二) 学习勤 奋, 学 风 严 谨, 成 绩 优 秀, 学 年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3, 成绩排名 位 于 学 科 大 类 ( 专 业 ) 前 6% ( 未 分 专 业 前 按 学 科 大 类 排 名,分专业后按专业排 名, 经 选 拔 的 卓 越 班 学 生 专 业 排 名 可 适 当 放 宽) ( 无不及格课程) ;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实践活动; ( 三)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 成 绩 70 分 以 上 ( 不 含 70 分 ) , 身 心健康。 校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 4% 。 第九条 “ 优秀学生干部” 的授予条件 校优秀学生干部的授予条件是: ( 一) 符合校 优 秀 学 生 的 基 本 条 件, 热 心 为 集 体、 同 学 服 务, 积 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 ( 二) 主动做好社会工作、社团工作; ( 三) 学年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2. 5, 成 绩 排 名 位 于 专 业 前 20% ( 未 分专业 前 按 学 科 大 类 排 名, 分 专 业 后 按 专 业 排 名 ) ( 无 不 及 格 课 程) 。 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 1% 。 第十条 “ 优秀毕业生” 的授予条件 优秀毕业生的评比对象为当年已 修 满 大 学 期 间 全 部 学 分, 准 予 毕业的在校本科生。 优秀毕业生评比的基本条件是: (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 ( 二) 遵纪守法,有良 好 的 品 德 修 养, 在 校 期 间 未 受 过 任 何 行 政 处分; ( 三) 获得东华大学奖学金或学习优秀奖; ( 四) 所学课程的平均绩点≥3。 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具体条件是: ( 一) 校优秀毕业生 1、获 得 一 次 以 上 市 或 校 “ 优 秀 学 生 ” ( 含 “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 ) 136 东华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试行) 称号; 2、获得一次东华大学奖学金、两次学习优秀奖; 3、毕业前最后两学年连续选拔为优异生,且品德评价优良者。 注:同时符合以上第 1、第 2 条或者第 3 条规定 ( 二) 上海市优秀毕业生 1、获 得 二 次 以 上 市 或 校 “ 优 秀 学 生 ” ( 含 “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 ) 称号; 2、获得二次东华大学奖学金、一次学习优秀奖;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 1、校优秀毕业生比例为毕业生人数的 5% ; 2、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以当年市教委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先进集体的授予条件 ( 一) 集体成员政治 上 积 极 上 进, 成 员 中 有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有 优 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各类标兵,一年级以上班级有党员; ( 二) 集体成员,文明守纪,无任何违纪行为发生; ( 三) 学习风 气 浓, 学 年 内 考 试 ( 含 考 查 ) 不 及 格 人 次 不 超 过 集 体成员总人次的 5% ; ( 四)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率 95% ; ( 五) 集体成 员 重 视 学 生 社 区 ( 宿 舍 )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宿 舍 卫 生 优良率为 100% ; ( 六) 集体成员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 动 和 志 愿者服务等活动; ( 七) 有突出事迹。 校标兵集体在校先进集体中产生。 第十二条 学习型寝室评选的基本条件: ( 一) 寝室成员能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寝室管 理 条 例, 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 二) 寝室成 员 学 习 上 互 相 帮 助、 互 相 激 励, 学 习 氛 围 浓 厚, 寝 室氛围和谐融洽; 137 学生手册( 2016 年) ( 三) 寝室成员无游 戏、 网 络 沉 迷 现 象, 按 正 常 作 息 时 间 有 规 律 地学习生活; ( 四) 宿舍内整齐清洁,内务卫生检查成绩平均在 18 分以上。 学 习 优 秀 型 寝 室 评 选 比 例 为 学 院 申 报 创 建 寝 室 数 的 5% , 但 上 限不超过学院学生寝室总数的 2. 5% 。 学习进步型寝室评选比例为学院申报创建 寝 室 数 的 10% ,但 上 限不超过学院学生寝室总数的 5% 。 第十三条 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 ( 一) 获得人民奖学金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相 应 奖 金 和 奖 学 金 证 书;获得社会奖学金的学生由设奖单位或个 人 发 给 相 应 奖 金 和 奖 学 金证书。 ( 二) 获得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等称号的学生,由相应评奖 单 位 颁 发荣誉证书,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学校给予每人 600 元 的 奖 励,在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后一次发放。 ( 三) 获 得 校 优 秀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毕 业 生 称 号 的 学 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 四) 获得校标兵集 体 荣 誉 称 号 的 集 体, 由 学 校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学校给予 2500 元的集体奖励。 ( 五) 获得校先进集 体 称 号 的 集 体, 由 学 校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并 给 予 1500 元的集体奖励。 ( 六) 获得学习优秀 型 寝 室 的 宿 舍, 由 学 校 给 予 1000 元 集 体 奖 励;获得学习进步型寝室的宿舍,由学校给予 600 元集体奖励。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申报程序 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由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任 主 任。 各学院成 立 相 应 的 评 选 小 组, 由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院 领 导 任 组 长。 校日常评选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学院由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 138 东华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试行)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 一) 申请东华大学 奖 学 金、 学 习 优 秀 奖 和 社 会 工 作 奖, 以 及 各 类社会奖学金的学生,须在当年 9 月 20 日前完 成 网 上 申 请,并 将 个 人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学院。 交换生奖学金依据《 东 华 大 学 本 科交换生奖学金评定办 法 》 单 独 下 发 评 审 通 知, 其 余 各 类 单 项 奖 学 金,每年受理两次,第一次 5 月 16 日 到 5 月 31 日, 受 理 当 年 1 月 1 日到 5 月 31 日期间获奖或论 文 发 表 等, 第 二 次 在 12 月 16 日 到 12 月 31 日,受理当年 6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期间获奖或论文发表等。 ( 二) 申请各类奖学金,均需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初审。 经 学 院 初审、公示后,报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进行评 审。 其 中,各 类 社 会 奖学金需报相应社会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审。 ( 三) 申报“ 优秀学 生 ” 和 “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 , 以 及 优 秀 集 体 荣 誉 称号和个人荣誉称 号 的 学 生, 须 在 当 年 9 月 20 日 前 将 申 请 及 相 关 材料提交所在学院,由 学 院 严 格 按 照 评 选 条 件, 在 广 泛 听 取 同 学 和 任课教师的意见基础上,进行初审、公示,然后将符 合 评 审 条 件 的 书 面申报材料报至学生处。 ( 四) 凡申报“ 优秀毕业生” 的 学 生,需 于 毕 业 当 年 3 月 15 日 前 向本人所在学院 辅 导 员 办 公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各 学 院 必 须 严 格 按 照评选条件,广泛听取 班 级 同 学 和 任 课 教 师 的 意 见, 经 学 院 评 选 小 组初审、公示后将书面的申报材料报至学生处。 ( 五) 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经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均 需 张 榜 公布,在全校公示,广泛听取意见。 经公示没有异议后,进行表彰。 第五章 第十六条 附 则 对担任社会工作的学 生 干 部 的 评 价, 以 及 学 生 在 社 区表现的综合评价工作,各相关部门必须于每年 6 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 凡获得荣誉称号者,如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受 到 各 种 处 分 或发现有弄虚作假、欺 骗 组 织 等 行 为, 学 校 将 立 即 撤 销 其 所 得 荣 誉 139 学生手册( 2016 年) 称号,并收回其所得奖学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本科生,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 学生处 2016 年 7 月修订) 140 东华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东华大学本科生国家 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 习、努 力 进 取,在 德、智、体、美 等方面全面发 展, 根 据 《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 财 教 〔 2007 〕 90 号) 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 学 金 由 中 央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每 学 年 评 审 一 次, 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与标准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 奖 励 我 校 在 籍、 注 册 的 全 日 制 在校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 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第五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奖励 名 额 根 据 当 年 教 育 部 下 达 的 通 知 确 定。 学 校 根 据各学院本科生规模分配名额。 第三章 第六条 评审条件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141 学生手册( 2016 年) ( 四)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 年 评 优 绩 点 排 名 位 于 前 10% , 可以申请国 家 奖 学 金。 学 年 评 优 绩 点 排 名 超 出 前 10% , 但 位 于 前 30% ,必须在道德风 尚、 学 术 研 究、 学 科 竞 赛、 创 新 发 明、 社 会 实 践、 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需提 交 证 明材料) ,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 五) 获得当 年 度 东 华 大 学 奖 学 金; 或 者 获 得 当 年 度 校 优 秀 学 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称号,并 且 获 得 当 年 度 学 习优秀奖和社会工作优秀奖。 第四章 第七条 组 织 保 障 与 奖 学 金 评 审 、发 放 各学院 以 学 院 领 导 为 主 任, 辅 导 员、 教 师 代 表 和 学 生 代表为委员组成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校 级 层 面 以 分 管 学 生 工 作党委副书记为主任,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主 任,教 务 处、研 究 生 部、学生处、发展联络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委 员 组 成 东 华 大 学 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每年 9 月 30 日 前, 学 校 下 达 各 学 院 本 科 生 国 家 奖 学 金名额。 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 组 织 评 审 工 作,提 出 学 院 当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 学 生 建 议 名 单, 并 在 院 内 进 行 不 少 于 5 个工作 日 的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将 《 国 家 奖 学 金 申 请 审 批 表 》 和 《 国家奖 学 金 获 奖 学 生 初 审 名 单 表 》 ( 纸 质 版 和 电 子 版 ) 报 送 学 生处。 第九条 校奖助 学 金 评 定 委 员 对 学 院 当 年 报 送 的 本 科 生 国 家 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将通 过 复 核 的 初 审 名 单 在 全 校范围内进行不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的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将 评 审 结 果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每年 11 月 30 日前,学校 将 本 科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一 次 性 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 发 国 家 统 一 印 制 的 奖 励 证 书, 并 记 入 学 生 学 籍档案。 142 东华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五章 第十一条 附 则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科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 不 得 再 申 请 国 家 励 志 奖 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 东华大学 2014 年 10 月修订) 143 学生手册( 2016 年) 东华大学上海市 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 习、努 力 进 取,在 德、智、体、美 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 关于印发 < 上 海 市 奖 学 金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的 通知》 ( 沪财教〔 2014〕 36 号) 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每 学 年 评 审 一 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与标准 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 我 校 在 籍、注 册 的 全 日 制 在 校 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 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第五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奖励 名 额 根 据 当 年 上 海 市 教 委 下 达 的 通 知 确 定。 学 校根据各学院本科生规模分配名额。 第三章 第六条 评审条件 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四)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 年 评 优 绩 点 排 名 位 于 前 10% , 144 东华大学上海市奖学金评定办法 可以申请上 海 市 奖 学 金。 学 年 评 优 绩 点 排 名 超 出 前 10% , 但 位 于 前 30% ,必须在 道 德 风 尚、 学 术 研 究、 学 科 竞 赛、 创 新 发 明、 社 会 实 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 艺 比 赛 等 某 一 方 面 表 现 特 别 优 秀 ( 需 提 交证明材料) ,方可申请上海市奖学金; ( 五) 获得当 年 度 东 华 大 学 奖 学 金; 或 者 获 得 当 年 度 校 优 秀 学 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称号,并 且 获 得 当 年 度 学 习优秀奖和社会工作优秀奖。 第四章 第七条 组 织 保 障 与 奖 学 金 评 审 、发 放 各学院 以 学 院 领 导 为 主 任, 辅 导 员、 教 师 代 表 和 学 生 代表为委员组成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校 级 层 面 以 分 管 学 生 工 作党委副书记为主任,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主 任,教 务 处、研 究 生 部、学生处、发展联络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委 员 组 成 东 华 大 学 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每年 9 月 30 日 前, 学 校 下 达 各 学 院 上 海 市 奖 学 金 名 额。 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 评 审 工 作,提 出 学 院 当 年 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内 进 行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的公示,公示无 异 议 后, 将 《 上 海 市 奖 学 金 申 请 审 批 表 》 和 《 上 海 市 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 纸质版和电子版) 报送学生处。 第九条 校奖助 学 金 评 定 委 员 对 学 院 当 年 报 送 的 上 海 市 奖 学 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 核 的 初 审 名 单 在 全 校 范 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 工 作 日 的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将 评 审 结 果 报 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每年 11 月 30 日前,学校 将 上 海 市 奖 学 金 一 次 性 发 放 给获奖学生,并颁发上 海 市 统 一 印 制 的 奖 励 证 书, 并 记 入 学 生 学 籍 档案。 145 学生手册( 2016 年) 第五章 第十一条 附 则 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 市 奖 学 金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 再 申 请 国 家 奖 学 金 或 国 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 东华大学 2014 年 10 月修订) 146 东华大学尚实创业奖评审办法 东华大学尚实创业奖 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提升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激 发 学 生 创 业 热 情, 鼓 励 学 生 投身创业实践,按照《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东 华 大 学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工 作 的意见》 ( 东华校〔 2015〕 38 号 ) 的 精 神 和 《 东 华 大 学 深 化 创 新 创 业 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 东华教〔 2015〕 30 号) 的要 求,特 设 立 “ 东 华 大 学尚实创业奖” ( 以下简称尚创奖) 。 第二条 尚创奖评审遵循公开、公 平、公 正 原 则,每 年 下 半 年 评 审一次,授予在自主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子。 第二章 第三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 尚创奖 评 审 对 象 是 在 校 或 毕 业 两 年 之 内 的 全 日 制 本 科生、研究生( 不含 MP ACC、MEM、MP A、MBA) 。 第四条 尚创 奖 设 尚 实 创 业 先 锋 奖 和 尚 实 创 业 优 秀 奖。 先 锋 奖不超过 5 名,奖励 金 额 为 20000 元; 优 秀 奖 不 超 过 20 名, 奖 励 金 额为 10000 元。 第三章 第五条 评审条件 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47 学生手册( 2016 年) 2. 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参评资格: (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 2) 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的。 第六条 在满足基本条件下,优先 奖 励 以 科 技 成 果 或 各 类 竞 赛 获奖项目成功创业的,且须符合如下条件: 1. 担任企业法人且为自然人大股东; 2. 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 申 报 者 须 年 营 业 额 不 少 于 5 万 元, 毕 业 两年以内申报者须年营业额不少于 20 万元; 3. 应届毕业生,须 与 其 创 业 企 业 签 定 三 方 协 议 ( 截 至 当 年 8 月 31 日) 就业; 4. 毕业两年以 内 的 创 业 者, 须 与 其 创 业 企 业 签 署 劳 动 合 同, 缴 纳社会保险; 5. 获得各类风险 投 资 ( 含 上 海 大 学 生 科 创 基 金、 上 海 大 学 生 觉 群基金等天使投资) 的 申 报 者 参 评 先 锋 奖, 原 则 上 应 获 得 累 计 不 少 于 30 万元资助( 须提交投资协议和银行进账单) 。 第四章 第七条 组织和程序 尚创奖 评 审 领 导 机 构 为 东 华 大 学 奖 助 学 金 评 定 委 员 会。 学校奖助学金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尚 创 奖 的 统 筹 领 导、 协 调、 监 督 评审工作,裁决参评者 对 评 审 结 果 的 申 诉; 各 学 院 奖 助 学 金 评 定 委 员会负责尚创奖的初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 个人申请。 凡符合尚创奖申请 条 件 者, 均 可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请,由本人如实填写《 东华 大 学 尚 实 创 业 奖 申 请 表 》 , 并 提 交 营 业 执照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 、业务 情 况 介 绍 ( 含 本 年 度 相 关 企 业 财 务报表) 、其他证明材 料 ( 社 保 记 录、 三 方 协 议、 风 险 投 资 协 议 和 企 148 东华大学尚实创业奖评审办法 业基本户银 行 入 账 单 等 ) 等 相 关 材 料。 未 递 交 申 请 的 不 列 入 参 评 对象。 2. 审核。 学院奖 助 学 金 评 定 委 员 会 对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完 整 进 行 初审,并给出初审意见后报学生处。 学校奖 助 学 金 评 定 委 员 会 秘 书 处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3. 评审及公 示。 学 校 奖 助 学 金 评 定 委 员 会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进 行 评审,先锋奖采取答辩方式产生。 获奖名单 须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进 行 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对评审结果有异 议 的,可 在 公 示 期 内 向 学 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 第九条 附 则 同一 创 业 项 目 原 则 上 只 参 加 一 次 尚 创 奖 评 审。 如 果 项目有重大突破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经校评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核通过,也可再次参评。 第十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负 责 解释。 ( 学生处 2016 年 6 月 27 日颁布) 149 学生手册( 2016 年) 东华大学学生违纪 处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 学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学 校 对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 以 下 简 称 违 纪 ) 学 生 的 处 第二条 理,坚持“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的方针和“ 慎重、适 度 ” 的 原 则,坚 持 纪律处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 校 视 其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 生,留 校 察 看 期 为 一 年。 学 生 在 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 者, 提 前 解 除 留 校 察 看 期; 表 现 较 好 且 不 再 有 违纪行为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继续违纪,受到 通 报 批 评 或 警 告 处分的,延长留校察看期。 第六条 学生毕 业 时 因 留 校 察 看 期 未 满, 不 符 合 《 东 华 大 学 本 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第三十八条毕业( 德 育 ) 条 件 的,按 结业处理。 自离校次年起一年内可以由本 人 提 出 申 请,学 校 视 其 表 150 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现情况及学业情况等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第七条 违纪行为和处分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一) 违反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序的; (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 四) 由他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窃 取 试 卷 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 六)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经 教 育 不 改, 受 到 一 次 记 过 或 其 以 上 处 分,累计纪律处分达三 次 的; 或 留 校 察 看 期 间, 继 续 违 纪, 其 行 为 达 到严重警告或其以上处分等级的; ( 七) 其他违反学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 法 权 益,造 成 严 重 后果的。 第八条 学 生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未 达 到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等 级 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 给 予 警 告、严 重 警 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下列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按明确规 定 的 条款执行) 。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校园秩 序 行 为 之 一,未 达 到 开 除 学 籍 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 程 度,给 予 警 告、严 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 一) 寻衅滋 事、 酗 酒 闹 事、 结 伙 斗 殴、 侮 辱 妇 女 或 进 行 其 他 流 氓活动的; ( 二) 歪曲 或 捏 造 事 实, 通 过 字 报、 信 件、 电 话、 手 机、 网 络 等 散 布谣言、谎报险情,情节严重的; 151 学生手册( 2016 年) ( 三) 拒绝、阻碍学校 管 理 人 员 正 常 工 作、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执 行公务,不听劝阻的; ( 四) 扰乱课堂教学秩序,干扰教师正常教学工作,不听劝阻的; ( 五) 明知他人违纪,阻 碍 学 校、 执 法 机 关 调 查 或 被 调 查 时 做 伪 证的; ( 六) 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妨害校园公 共 安 全 行 为 之 一, 未 达 到 开 除 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给 予 警 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 一) 非法存放管制刀具的; ( 二) 违章使用电炉、 热 得 快、 电 热 毯、 电 热 杯、 电 饭 煲 等 电 加 热 器具;违章存放煤油灯、酒精炉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违 章 使 用 明 火 进 行照明( 如熄灯后使用蜡烛) 或焚烧物品的; ( 三) 在宿舍、 教 室 等 建 筑 内 故 意 向 窗 外 扔 抛 物 品、 火 种 等, 危 及他人安全的; ( 四) 故意挪 动、 随 意 开 启 或 破 坏 应 急 灯、 消 防 器 材、 交 通 标 志 等,情节严重的; ( 五) 在校内驾驶无牌无证的车辆( 机动车、非机动车) ; ( 六) 在校内驾驶车辆超速行驶的; ( 七) 携带危险品进入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情节严重的; ( 八) 其他妨害校园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妨害学校 管 理 秩 序 行 为 之 一, 未 达 到 开 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 其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给 予 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 一)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 二) 私自组织同乡会的; ( 三) 违反学 校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规 定, 未 经 批 准 组 织 成 立 学 生 社 团,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等的; ( 四) 违反国家和学 校 关 于 网 络 使 用 有 关 规 定,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152 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传播有害信息等的; ( 五) 伪造身份证、单位公章;涂 改 或 伪 造 学 生 证 ( 卡) 、图 书 证、 考试证等证件,伪造他 人 私 章、 他 人 签 名; 涂 改 或 伪 造 成 绩 单、 证 书 等证明文件的; ( 六)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学校从事 各 类 经 营性、广告性等活动的; ( 七) 其他妨害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侵犯公私 财 物 行 为 之 一, 未 达 到 开 除 学 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给 予 相 应 纪律处分: ( 一) 故 意 损 坏 学 校 公 共 设 施、 教 育 设 备, 破 坏 桌 椅、 电 脑、 树 木、草坪及其他物品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 二) 在学校 建 筑 物、 公 用 设 施 上 乱 涂 乱 画, 违 章 张 贴, 情 节 严 重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 三) 对馆藏 图 书 以 旧 换 新、 撕 页, 或 偷 用 他 人 证 件 借 书 的, 给 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 四) 偷窃、骗取公私 财 物, 冒 领 他 人 财 物 或 将 他 人 遗 忘 物 品 占 为己有,价 值 在 1000 元 以 下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其 以 上 处 分; 价 值 在 1000 元及其以上,1500 元以 下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其 以 上 处 分; 价 值在 1500 元及其以上,2000 元以下的,给 予 记 过 或 其 以 上 处 分; 价 值在 2000 元及其以上,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五) 弄虚作假,骗取 学 校 奖 学 金、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国 家 奖 学 金、 困难补助、医疗补贴等的,除需退回所获钱款外,给 予 记 过 或 其 以 上 处分; ( 六) 明知赃 物 而 窝 藏、 销 毁、 转 移 或 者 购 买 的, 不 构 成 刑 事 犯 罪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 七) 其他侵犯公私 财 物 的 行 为,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其 以 上 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侵犯他人 人 身 权 利 行 为 之 一, 未 达 到 开 153 学生手册( 2016 年) 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 其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给 予 相应纪律处分: ( 一) 挑起或 参 与 打 架, 未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的,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挑 起斗殴事件或动手打 人,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其 以 上 处分; ( 二) 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 其 以 上 处分; ( 三) 隐匿、毁 坏 或 私 自 开 拆 他 人 信 件、 邮 包 等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其以上处分; ( 四) 采用写恐吓信、打 恐 吓 电 话 等 方 式 威 胁 他 人 安 全、 干 扰 他 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 五) 其他侵犯他人 人 身 权 利 的 行 为,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其 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学校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之 一, 未 达 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 的, 视 其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 一) 在宿舍内乱拉 电 线、 乱 拉 灯 头, 或 从 宿 舍 走 廊 照 明 电 路 上 私自接线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 二) 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因 高 声 喧 哗、起哄吵闹、弹奏乐器, 或 使 用 视 听 设 备 而 不 用 耳 机 等, 妨 碍 他 人 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 三) 擅 自 留 宿 他 人, 转 让 或 出 租 床 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其 以 上 处分; ( 四) 未经批准,擅自 在 外 租 房 住 宿 或 夜 不 归 宿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其以上处分; ( 五) 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严重警 告 或 其 以上处分; ( 六) 在宿舍男女混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其以上处分; ( 七) 宿舍内发生违 纪 行 为, 宿 舍 成 员 不 加 制 止 或 知 情 不 报 的, 154 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 八) 其他违反学校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其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考场 纪 律 或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未 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 级 的, 视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 一) 有下列行为之 一, 不 听 劝 告 无 理 取 闹 者, 以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论处,给予警告处分,成绩记“ 0” 分: 1. 未携带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进入考场的; 2. 不具备考试资格进入考场; 3. 未按监考老师指定的 位 置 入 座, 未 按 要 求 将 物 品 放 到 指 定 地 点的; 4. 在考场等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吸 烟 或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行为的; 5.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 其他相当的行为。 ( 二) 有下列行为之 一 者, 以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论 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分,成绩记“ 0” 分: 1. 考试过程中使用自备 草 稿 纸, 私 自 借 用 考 试 工 具 或 其 他 影 响 考场秩序和有违考试公正、公平行为的; 2. 携带考试禁止的手机、电子词典、MP 3 等通信或电子工具的; 3. 考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的; 4. 将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草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场的; 5. 其他相当的行为。 ( 三) 有下列 行 为 之 一 者, 以 考 试 作 弊 论 处,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成 绩记“ 0” 分: 1. 桌上和课桌里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纸或其他物品的; 155 学生手册( 2016 年) 2. 身上或其他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3. 传递字条的; 4. 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 其他相当的行为。 ( 四)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以 考 试 作 弊 论 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成绩记“ 0” 分: 1. 偷看书籍、笔记、字条或别人试卷的; 2. 传递或接受考卷、草稿纸等的; 3. 交卷时互相核对或涂改答案的; 4. 使用禁止的手机、电子词典、MP 3 等通信或电子工具的; 5. 故意损坏试卷、答案等考试材料的; 6. 抢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强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的; 7.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8. 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 含两份) 答卷答案雷同的; 9. 其他相当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发表 论 文、得 奖 成 果 等 有 抄 袭、剽 窃 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 处 分 等 级 的, 视 其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 有 组 织、 煽 动 或 参 加 非 法 集 会、 游 行 和 示 威 等 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 处 分 等 级 的, 视 其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或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未 达到开除学 籍 处 分 等 级 的, 视 其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从事或参与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活动的,未达到开除学 籍 处 分 等 级 的, 视 其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156 严禁学生卖淫、嫖宿 暗 娼,介 绍 或 容 留 卖 淫、嫖 宿 暗 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娼。 违纪者,参照第七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学生参与赌博 或 为 赌 博 提 供 条 件 以 及 阅 读、 观看、张贴、传播或制作、 复 制、 出 售 淫 秽、 封 建 迷 信、 邪 教 等 内 容 的 书刊、音像或其他 物 品。 违 纪 者, 视 其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 直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性 质 恶 劣 的, 参 照第七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学生持有 毒 品、吸 毒、贩 毒。 违 纪 者,参 照 第 七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 其 他 违 纪 行 为, 确 需 给 予 处 分 的,参照相关规定或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与执行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 一) 告知和听取申辩: 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调 查 取 证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拟处分意见,并告知 学 生 拟 处 分 的 事 实 和 依 据,接受学生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 ( 二) 学院将拟处分 意 见, 同 处 分 依 据 材 料, 报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相应职能部门提交拟处分意见,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三) 对学生拟处以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相 应职能部门提交学生 处, 由 校 违 纪 处 理 小 组 召 开 会 议 决 定; 对 学 生 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 的, 由 相 应 职 能 部 门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室, 由 校 长 办公会议决定。 ( 四) 相应职能部门依据会议决议,对学生所作的处分出 具 处 分 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 因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送 交 本 人 的,则在 校 内 发 布 公 告, 自 发 出 公 告 之 日 起, 经 过 15 天, 即 视 为 送达。 ( 五) 申诉和复议: 157 学生手册( 2016 年) 学校成立由相关 校 领 导、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和 学 生 代 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5 个 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申诉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书 面 通 知 申 诉 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相 应 职 能 部门或校长办公会议重新审定;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 决 定 送 达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被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学生按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关 系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地。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 过 程 材 料 的 制 作、分 类、编 号、 归 档等工作,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 学生的处 分 材 料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 学 生 违 纪 行 为 的 处 理, 各 职 能 部 门 各 司 其 职、 协调工作: ( 一)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 保 卫 处 负责会同有 关 学 院 调 查 取 证, 提 供 相 关 事 实 材 料,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保卫处审核后,按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理; ( 二) 学生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 部 等 相 应部门负责会同有关 学 院 调 查 取 证, 提 供 相 关 事 实 材 料, 提 出 处 理 建议。 教务处 或 研 究 生 部 等 相 应 部 门 审 核 后, 按 第 二 十 四 条 进 行 处理; ( 三) 学生违反其他 规 定, 由 学 生 处 会 同 有 关 学 院 调 查 取 证, 提 供相关事实材料,提 出 处 理 建 议。 学 生 处 等 相 应 部 门 审 核 后, 按 第 158 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二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附 则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全 体 研 究 生、 本 科 生、 高 职 生 和 专 科生,对成教生、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三十条 解释。 本条 例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由 学 生 处 负 责 159 学生手册( 2016 年) 东华大学学生帮困助学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鼓励学生砺志成才,体 现 学 校 育 人 宗 旨,体 现 国 家、 学校对困难学生的关 怀, 根 据 国 家 和 上 海 市 有 关 文 件 的 精 神, 结 合 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更 好 地 成 长、成 才 和 发 展 是 学 校资助育人工作追求的最高目标。 积极创 造 条 件,为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生提供有效的经济 帮 助, 确 保 学 生 不 因 为 经 济 困 难 而 辍 学, 是 学 校帮困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三条 努力培 养 学 生 帮 助 他 人、 奉 献 社 会 的 精 神 和 意 识, 引 导受助学生传递爱心,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 第四条 学校帮 困 助 学 的 主 要 措 施 包 括: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政 府 助学金、社会助学金、校内助学金、各项补助补贴、勤工助 学、慈 善 物 资资助和技能帮困等。 第二章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学校实行家庭经济困难 学 生 认 定 制 度, 凡 纳 入 国 家 普 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我校在籍、在校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德优良、学业合格者,可在学校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困难认定申 请, 经 学 校 认 定 后 按 困 难 程 度 可 享 受 学 校 相 关 资 助 政 策,如学费缓交、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及各项补助补偿等。 160 东华大学学生帮困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六条 学校参 考 学 生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程 度 和 日 常 生 活 情 况 进 行困难等级认定,认定等级分为特困和困难。 ( 一) 特困学生的基本条件( 符合以下之一) 1. 家庭人均月 收 入 在 当 年 上 海 市 政 府 规 定 的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以下,且家庭有特殊 困 难 ( 单 亲、 父 母 离 异 或 有 重 疾、 多 子 女 上 学 等) 者。 2. 孤儿、烈士子女等。 ( 二) 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 符合以下之一) 1. 家庭人均月 收 入 在 当 年 上 海 市 政 府 规 定 的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以下者。 2. 家庭人均月 收 入 在 当 年 上 海 市 政 府 规 定 的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的 150% 以下,且家庭有 特 殊 困 难 ( 单 亲、 父 母 离 异 或 有 重 疾、 多 子女上学等) 者。 第七条 困难学 生 一 学 年 认 定 一 次, 认 定 结 果 当 学 年 内 有 效。 困难认定包括复核和新认定,每学年第二学 期 进 行 本 科 困 难 学 生 复 核工作;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困难生的新 认 定 工 作。 新 认 定 的 程 序 如下: ( 一) 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学生按 要 求 将 《 东 华 大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学生认定 申 请 表 》 、 《 家 庭 情 况 证 明 》 等 证 明 材 料 交 给 辅 导 员。 《 东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本 表 必 须 提 交 ) 须 由 乡 镇或街道一级的民政 部 门 盖 章; 村 ( 居 ) 委 会 级 组 织、 厂 矿、 企 业 等 公章无效。 民政部门主要包括民政所( 局 ) 、民 政 福 利 股 ( 办 公 室 ) 、 社会事务( 救助、保障) 办公室、 街 道 办 事 处 等, 其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电 话和经办人信息必须填写完全、正 确。 《 家 庭 情 况 证 明 》 ( 本 表 必 须 提交) 须由村( 居) 委会等基层单 位 提 供 证 明, 详 细 说 明 其 家 庭 成 员 健康、工作、经济收入、拥有房产及其本人接受社会 资 助 和 遗 产 继 承 等方面的情况。 基层单位的联系地址、联系 电 话 和 经 办 人 信 息 必 须 填写完全、正确。 其他证明材料的要求如下: ( 1) 本人为孤儿( 指父 母 双 亡 或 被 父 母 遗 弃 ) : 须 在 《 家 庭 情 况 161 学生手册( 2016 年) 证明》 中说明监护人的情况及收入和民政补贴情况; ( 2) 本人为烈士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 3) 本人为单 亲 家 庭 ( 指 父 母 一 方 去 世 或 被 父 母 一 方 遗 弃 ) 子 女:须在《 家庭情况证明》 中说明父( 或母 ) 的 工 作 情 况 和 收 入 情 况, 并说明父( 或母) 去世时间及遗产继承情况; ( 4) 父母离异:须在《 家庭情况 证 明》 中 说 明 监 护 人 的 情 况 及 父 母对自己经济资助的情况; ( 5) 父母重疾( 指恶性肿 瘤、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脑 部 永 久 性 功 能 障 碍、重大器官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尿毒症、精神病、多肢 体 缺 失、重 症肝炎、语言能力丧失、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 尔 茨 海 默 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 Ⅲ 度 烧 伤、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主 动 脉 手 术 ) : 须提供残疾证复印件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复印件; ( 6) 多子女上学( 指至少家庭主 要 成 员 中 3 人 高 中 及 以 上 阶 段 在读) :须在《 家庭情况证明》 中具体说明; ( 7) 家庭拥有 多 套 房 产: 须 在 《 家 庭 情 况 证 明 》 中 详 细 说 明 情 况;因政府征地家庭动迁者,须 在 《 家 庭 情 况 证 明 》 中 说 明 政 府 补 贴 的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 ( 8) 已经 接 受 社 会 资 助: 须 在 《 东 华 大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申请表》 中说明已经接受资助的详细情况。 ( 二) 辅导员根据学 生 提 交 的 材 料, 对 照 困 难 认 定 标 准, 推 荐 各 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 定 工 作 组 进 行 审 核。 学 院 认定工作组审核初评结果,审核通过后,认定名单 须 在 本 班 级、本 学 院公示,在学院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 ( 三) 每年的九月下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 学 院 审 核及学生申请等情况,确定困难学生名单。 第八条 困难学生须如实向学校 反 映 家 庭 的 经 济 收 入 情 况, 并 保证所提供的相 关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我 校 将 不 定 期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生进行资格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 方 式 进 行 核 实。 如 发现弄虚作 假 现 象, 一 经 核 实, 学 校 将 取 消 资 助 资 格, 收 回 资 助 资 162 东华大学学生帮困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金,并依据《 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困难认定( 复核) : 1. 家庭 经 济 情 况 好 转 且 足 以 支 付 学 费、 生 活 费, 包 括 退 役 复 学生; 2. 酗酒,经常在酒店、网 吧、 KTV、 酒 吧 等 娱 乐 场 所 进 行 消 费, 或 因私自费出国( 境) ; 3. 奢侈消费或追求名牌,如 购 买 高 档 通 讯 工 具、 娱 乐 电 子 产 品、 时装、化妆品或饰品等非必需品。 第三章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 激 励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 等 方 面 全面发展,由政府出资设立的。 我校根据《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 职 业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 办 法》 ( 财 教 [ 2007 ] 91 号) 及 学 校 管 理办法,对全日制在校 本 科 二 年 级 以 上 ( 含 二 年 级 ) 品 学 兼 优 的 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相应的资助。 第十一条 申请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必 须 是 经 过 学 校 认 定 的困难学生,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二) 遵守宪法和法 律,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学 年 内 未 受 到 通 报 批评或各类处分; (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四) 勤奋学 习, 积 极 上 进; 在 校 期 间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学 年 智 育 排名应位于学科大类( 专业) 前 50% ( 未分 专 业 时 按 学 科 大 类 排 名, 分专业后按专业排名) ,且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 六) 上一学年公益活动工时数不低于 50 小时。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 额 以 当 年 国 家 通 知 为 准, 奖 励 163 学生手册( 2016 年) 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 申 请 制 度,并 按 学 年 进 行 申 请 和评审。 评审程序是: ( 一)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里向所在学 院 提 出 申请。 ( 二) 学院根据申请情况,择优进行评审和公示。 ( 三) 经学院评审通 过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进 行 终 审 和 公 示, 并 确 定 获奖名单。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 性 发 放,凡 获 得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的学生,必须确保将获得的资助首先用 于 缴 纳 当 年 学 费。 同 一 学 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 获 得 国 家 奖 学 金 或 上 海 市奖学金。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 现 党 和 政 府 对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 难 学 生 的 关 怀,由 政 府 出 资设立的。 我校根据《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暂行办法》 ( 财 教 [ 2007 ] 92 号 ) 及 学 校 管 理 办 法, 对 全 日 制 在 校 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进行相应的资助。 第十六条 申请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学 生 必 须 是 经 学 校 认 定 的 困 难 学生,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二) 遵守宪法和法 律,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学 年 内 未 受 到 通 报 批评或各类处分; (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 六) 上一学年公益活动工时数不低于 25 小时。 164 东华大学学生帮困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以 当 年 国 家 通 知 为 准, 标 准 为 每 人每年 1000 - 3000 元。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申请 制 度,并 按 学 年 进 行 申 请 和 评 审。 评审程序是: ( 一)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里向所在学 院 提 出 申请。 ( 二) 学院根据申请情况,择优进行评审和公示。 ( 三) 经学院评审通 过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进 行 终 审 和 公 示, 并 确 定 受助名单。 第十九条 国家 助 学 金 按 月 发 放, 凡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学 生, 必须确保将获得的资助首先用于生活费 支 出。 发 放 期 间,如 遇 学 生 退学或休学等不在校情况,国家助学金自动停发。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 为支 持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加 速 人 才 培 养, 推 进 科 技 兴国战略的实施,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原 则 上 是 非 担 保 贷 款。 确 需 提 供 担 保的,经济担保人或保证人由申请学生提供。 第二十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的 困难学生,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 有完全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未 成 年 人 须 有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书 面同意) ; ( 二) 严格遵守国家、经 办 银 行 以 及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各 项 规 定, 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 三) 遵纪守法,无违纪记录或不良表现; (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 五)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通则》 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六) 提供新生入学 通 知 书 或 学 生 证、 永 久 居 留 身 份 证, 以 及 贷 165 学生手册( 2016 年) 款银行和学校要求的其他各项材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 额 度、期 限、利 率 及 还 贷 方 式, 按 下列规定执行( 如有改变以银行规定为准) : ( 一)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限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贷款额 度 原 则 上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 ( 二) 借款学生于毕业或终止学 业 的 次 月 即 进 入 还 款 期, 最 长 6 年内还清。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 手 续 时,应 当 与 经 办 银 行 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 确 定。 若 借 款 学 生 在 本 校 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 提 供 继 续 攻 读 学 位 的 书 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 息。 贷 款 还 本 付 息 可 以 提 前一次性结清或按还款计划还款。 ( 三)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 执 行,借 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 政 补 贴,毕 业 后 或 终 止 学 业后全 部 由 学 生 自 付。 借 款 学 生 毕 业 后 或 终 止 学 业 后 开 始 计 付 利息。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 贷 款 要 按 规 定 填 写 借 款 合 同, 承诺离开学校后 按 约 还 款。 贷 款 学 生 所 有 还 款 及 违 约 纪 录 纳 入 国 家助学贷款 个 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和 上 海 个 人 联 合 征 信 系 统, 面 向 全 国,接受各用人单位和 银 行、 海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等 单 位 录 用、 发 展 新 金融业务、出入境验放等业务时对贷款学 生 的 个 人 信 息 查 询。 贷 款 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 出 展 期, 学 校 和 银 行 有 权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公 布 其姓名、入学前家庭地 址、 毕 业 学 校、 毕 业 后 就 业 单 位、 身 份 证 号 码 和拖欠贷款本息金额。 第二十五条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借 款 学 生 出 现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或要求借款学生清偿贷款本息: ( 一) 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 二) 有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受 学 校 纪 律 处 分 或 有 关 部 门 刑 事 处 罚的; ( 三) 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166 东华大学学生帮困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 四) 因学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学业,中途退学的; ( 五) 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 六) 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规定,由全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指 定 银 行 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每年集中指导学 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程序是: ( 一) 已认定的困难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贷款 申 请,并 提供相应材料,具体要求以当年通知为准。 ( 二) 学校协助银行对申请学生进行资质审核。 ( 三)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按银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 四) 申请学生填写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 ( 五) 银行进行核准,发放核准通知书。 ( 六) 银行将贷款通过学校划入学生学费账户,学生如有 欠 缴 学 费,则先抵扣学费。 第二十九条 贷 款 学 生 要 恪 守 信 用, 如 因 各 种 原 因 离 开 学 校, 须主动告知贷款银行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 作 单 位,按 期 偿 还 贷 款 本 息;必须在毕业前或终 止 学 业 前 办 理 还 款 确 认 手 续,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还款确认手续,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按国 家 规 定, 贷 款 学 生 毕 业 时, 学 校 将 学 生 借 款 情 况纳入个人档案,并在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 中 载 明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相 关信息。 第六章 第三十一 条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为 鼓 励 在 校 生、 毕 业 生 积 极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鼓励毕业生面向中 西 部 地 区 以 及 本 市 农 村 就 业, 我 校 根 据 教 育 部、上海市教委有关政策要求,针对应征入伍服义 务 兵 役 的 学 生、到 167 学生手册( 2016 年) 中西部地区艰苦基 层 单 位 或 本 市 基 层 涉 农 单 位 就 业 以 及 本 市 农 村 学校任教的毕业生实施资助。 第三十二条 资助办法简介如下: 应征入伍学生学 费 补 偿 贷 款 代 偿 的 资 助 范 围 为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 生 和 毕 业 生, 资 助 额 度 为 本 专 科 生 每 人 每 年 最高不超过 8000 元,年数按正常学制计算。 入伍后已交学费或已获得的国家 助 学 贷 款 一 次 性 补 偿 或 代 偿; 退役后应交学费 按 学 年 进 行 学 费 减 免。 面 向 中 西 部 地 区 艰 苦 基 层 单位基层或本市基 层 涉 农 单 位 就 业 以 及 本 市 农 村 学 校 任 教 的 毕 业 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资助范围为全日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生、第 二学士学位应届 毕 业 生。 资 助 额 度 为 本 科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8000 元,年数按 正 常 学 制 计 算。 每 年 代 偿 学 费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总 额的 1 / 3,3 年代偿完毕。 第三十三条 基层单位说明: ( 一)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 第一类是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主要指乡( 镇) 政 府 机 关、 农 村 中 小 学、 国 有 农 ( 牧、 林 ) 场、 农 业 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 站、 乡 镇 卫 生 院、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站、 乡 镇 文 化 站、乡镇企业等。 县城中学、县 城 医 院 以 及 县 政 府 派 出 街 道 ( 社 区 ) 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 场 地 处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的 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 电 施 工、 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因 上 述 行 业 分 布 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 作 业 性 强, 工 作 现 场 可 以 包 含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 炼 加 工、土 建 施 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 业 生 产 第 一 线, 补 偿 或 代 偿 申 请 人 应 出 具 工 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 业 证 明,即 上 述 行 业 工 作 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168 东华大学学生帮困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通讯、金融、烟酒 等 行 业 不 属 于 补 偿 代 偿 申 请 范 围。 工 作 单 位 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 级 市 市 辖 区 及 以 上 城 市 所辖街道( 社 区 ) 的, 不 在 补 偿 代 偿 申 请 范 围。 西 藏 自 治 区 除 拉 萨 市市辖区外,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 二) 本市农村基层涉农单位是指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中 心、乡 镇 农村经营管理站、行政村、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工 作 场 所 在 农 业 地 区的从事农业生产、农 产 品 加 工 和 销 售、 农 业 科 技 研 发 和 推 广 服 务 等的涉农企业单位。 本 市 农 业 地 区 专 指 崇 明、 金 山、 奉 贤、 青 浦、 松 江 5 个区( 县) ,以及闵行、嘉定、宝山、浦东 4 个区中的农业地区。 ( 三) 本市农村学校指《 上海市教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公 布 列 入 < 上 海 市 <乡村教师支持计 划 ( 2015 - 2020 年 ) > 实 施 办 法 > 乡 村 学 校 名 单 的通知》 ( 沪教委人[ 2015] 90 号) 的规定范 围, 以 后 如 有 变 化, 按 相 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勤工助学 学校支持和帮助学 有 余 力 的 学 生, 特 别 是 家 庭 困 难的学生参与合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 学 生 以 诚 实 劳 动 和 服 务 获得的合法收入。 学校优先安排困难学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优 先 为 家 庭困难的学生提供较为稳定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 活 动,原 则 上 限 于 假 期 和 课 余 时间。 学生由此影响 学 习 的, 学 校 有 权 规 劝、 调 整 或 停 止 其 勤 工 助 学活动。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安排的所 有 勤 工 助 学 活 动,要 确 保 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的主管 部门。 任何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校主管 部 门 批 准,不 得 在 校内以任何形式招录学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 含 家 教 服 务 ) 活 动 或 进 行 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七条 勤工助学培训内容 为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在 勤 工 助 学 169 学生手册( 2016 年) 活动中的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校内部门 安 排 困 难 学 生 进 行 勤 工 助 学。 校内部门安排困难学 生 进 行 勤 工 助 学 ( 原 则 上 为 公 共 服 务 类 ) , 事 先经学生处审核同意的,学校将给予用工部门一定的用工补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参加由学校勤工助学主管部门组织或审 核同意的勤工助学活动,并持证上岗。 学生 参 加 非 学 校 勤 工 助 学 主 管部门组织或未审 核 同 意 的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学 生本人自负。 第四十条 学生 参 与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 活 动 的 有 关 协 议, 不得参与有 损 学 校 名 誉、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碍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学生在校期间,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 各类非法传销活动; ( 二) 未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经营活动; ( 三) 在校外 KTV 包房等娱乐场所充当服务员等。 第四十一条 家 教 服 务 是 学 校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之 一。 学 校 鼓励在读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利用所学 知 识,开 展 家 教 服 务活动。 ( 一) 学生参 加 家 教 服 务 活 动, 应 向 学 校 家 教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并接受上岗培训,参加学校推荐的家教服务活 动,并 同 学 校 家 教 主管部门、服务对象( 家 长 )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明 确 收 费 标 准、 家 教 时 限、教学要求,以及学生的权益维护、安全保障等。 ( 二) 学生参加家教 服 务 活 动, 应 避 免 下 列 行 为: 在 家 教 对 象 家 中食宿;向家教对象索 要 礼 品 和 额 外 报 酬; 在 涉 外 家 教 服 务 中 泄 露 国家机密;以及任何违反协议的行为等。 ( 三) 学校勤工助学管 理 部 门 可 按 规 定 向 从 事 家 教 服 务 的 学 生 和家教 服 务 对 象 ( 家 长 ) 收 取 一 定 费 用, 用 于 家 教 服 务 的 组 织 和 管理。 第四十二条 170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活 动 要 注 意 安 全, 遵 守 劳 动 纪 东华大学学生帮困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律。 用人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劳防用品。 第四十三条 凡学校认定适合勤 工 助 学 上 岗 的 困 难 学 生, 应 服 从学校勤工助学上岗安排。 无正当理由拒 绝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或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纪的学生,不再享受学校各类帮困助学政策。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学费补助 学 校 实 行 学 费 补 助 申 请 制 度。 经 学 校 认 定 的 特 困学生,可以申请学费补助。 第四十五条 学 费 补 助 的 主 要 对 象 为 两 类: 烈 士 子 女、 优 抚 家 庭子女以及 孤 残 的 特 困 生; 西 部 教 育 薄 弱 地 区 生 源 少 数 民 族 特 困 生、当年遭遇重大经济困难且综合表现优 秀 的 特 困 生。 教 育 薄 弱 地 区主要指集中连片特 困 地 区 县、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贫 困 的 民族县和边境县等。 第四十六条 学费补助的基本条件是: ( 一) 已获或 已 申 请 助 学 贷 款 ( 国 家 特 殊 政 策 学 生 不 作 贷 款 要 求) ,且学年内申请获 得 的 资 助 ( 主 要 包 括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学 费 补 偿和代偿以及大额补助等) 不足以支付本学年学费( 不含住宿费) ; ( 二) 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违纪; ( 三) 勤奋 学 习, 上 一 学 年 绩 点 排 名 位 于 专 业 ( 学 科 大 类 ) 前 70% ( 未分专 业 时 按 学 科 大 类 排 名, 分 专 业 后 按 专 业 排 名, 大 一 除 外) ; ( 四) 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公益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费补助的额度: ( 一) 第一类资助对象的资助金额不超过学费差额。 ( 二) 第二类资助对象的资助 金 额 为 500 - 3000 元, 最 高 不 超 过 学费差额。 第四十 八 条 学 费 补 助 按 学 年 进 行,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评 审 一次。 171 学生手册( 2016 年) 第四十九条 学费补助的程序: ( 一) 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学费补助申请。 ( 二) 学院初审并提出学费补助名单和建议额度,报校学 生 资 助 管理中心。 ( 三)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材料进行终审后,确定资助 名 单 及 金额。 ( 四) 学费补助直接进学生个人账户,原则上首先用于抵 扣 学 生 所欠学费。 第九章 第五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 本人( 或学费支付人) 突发重病、遭遇重伤或 家 庭 遭 遇地震、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 学 院、学 校审核同意,可以 获 得 适 度 的 临 时 补 助。 在 同 一 学 期 内, 同 一 对 象 原则上只享受一次资助。 第十章 第五十一条 社会资助 学校接受社会各界 对 困 难 学 生 给 予 的 资 助, 包 括 设立社会助学金、实物捐助等。 凡经家庭经 济 困 难 认 定 的 学 生 在 学 校规定时间内都可以向学校申请社会助学金。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尊重捐赠者对 受 助 对 象 选 拔 的 合 理 要 求, 优 先推荐特困学生以 及 已 经 申 请 办 理 助 学 贷 款 的 困 难 学 生 为 社 会 资 助的资助对象。 目前学校有近 40 项社会助学金,每年资助不少于 5 人的社会助学金列举如下: 名称 名额( 人) 恒逸助学金 25 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 172 39 资助金额( 元 / 人) 5000 2000 ~ 4000 东华大学学生帮困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名称 名额( 人) 安诺其助学金 40 HRP 助学金 4000 10 磊鑫助学金 化纤 90 级校友助学金 2000 15 5000 40 2500 5 1000 14 2000 ~ 3000 16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三条 3000 10 晋江助学金 诺伊曼助学金 3000 25 金宝助学金 宁波助学金 1000 ~ 5000 12 中华助学金 织爱助学金 资助金额( 元 / 人) 3000 能力支持计划 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暑期实习以及 校内外有资质的 培 训 机 构 举 办 的 技 能 培 训。 具 体 安 排 见 当 年 暑 期 实习补贴通知和技能课程培训通知。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 设 砺 志 学 苑, 以 “ 砺 志 尚 实、 修 德 树 仁 ” 作 为办学宗旨,通过各类 学 习、 实 践 活 动, 深 化 学 生 各 领 域 的 知 识, 开 拓视野,陶冶情操;培养学生的君子意识、责任意识、忧患 意 识;并 邀 请成功人士开展励志 讲 座, 帮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大 学 生 开 拓 视 野, 树立人生理想,塑造完善人格。 第十二章 第五十五条 公益服务 学校成立慈善义工 队,鼓 励 并 倡 导 学 生 积 极 参 加 公益活动,未达到资助项目有关公益活动小 时 数 要 求 的 学 生 不 得 享 受该项资助。 ( 一) 原则上获得 3000 元 及 以 下 资 助 项 目 的 学 生, 须 参 加 不 少 173 学生手册( 2016 年) 于 25 小时的公益活动; ( 二) 原则上获得 3000 元 以 上 资 助 项 目 的 学 生, 须 参 加 不 少 于 50 小时的公益活动。 第十三章 第五十六条 附 则 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的 学 生,不 享 受 学 校 帮 困 助 学 政策。 第五十七条 没有参加国家助学 贷 款 的 学 生,原 则 上 不 得 享 受 大额的资助。 第五十 八 条 以 上 政 策 如 有 调 整, 以 政 府、 学 校 的 有 关 文 件 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本科生,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 年 6 月修订) 174 东华大学学生学费缴纳办法( 试行) 东华大学学生学费 缴纳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学生学费缴 纳 工 作 的 规 范 进 行, 根 据 教 育 部文件《 普通高等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以 及 有 关 通 知 精 神, 结 合 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依据党的教育方针 和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制 定 各 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确定培养计划总学分 和 每 门 课 程 学 分。 按 国 家 和上海市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计算各专业 四 年 学 费 总 额,作 为 正 常 完成四 年 制 本 科 教 育、 取 得 培 养 计 划 总 学 分 的 学 分 制 学 费 收 取 依据。 第三条 每学期 所 修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予 以 补 考, 补 考 仍 不 及 格可重新修读;学生可以超过专业培养计划 规 定 的 学 分 多 选 修 读 课 程。 补考不收费,重新修读、超修课程的学 分 收 费 按 100 元 / 学 分 的 最低标准计算。 第四条 学 生 应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补 退 选 期 间, 及 时 办 理 退 课 手 续。 选课系统关闭后办 理 退 课 的, 按 50% 的 学 分 计 入 超 修 学 分; 超 过规定的退课时间,不再办理退课手续。 第五条 四年正 常 学 习 期 满,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延长学习期,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 期间,根据 其 重 新 修 读、超 修 课程学分数按 100 元 / 学分计算超选学费。 第六条 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收 取 当 学 年 的 学 费, 学 生 毕 业 时 根据其在校修读期间所修学分总数进行结 算,补 交 重 新 修 读 和 超 修 学分学费;转专业学生按新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四年学费。 第七条 高等教 育 是 非 义 务 教 育, 学 生 必 须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175 学生手册( 2016 年)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规定的注册时 间 内,缴 齐 该 学 年 应 缴 学 费、住宿费等费用,缴 齐 费 用 后 方 可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纳学费又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者,不 予 注 册。 因 未 办 理 相 关 手 续或逾期两周未缴费而造成未及时注册者,作退学处理。 第八条 家庭经济特困的学生或 暂 时 缴 费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按 照 《 东华大学学生帮困助学 管 理 办 法 》 进 行 困 难 认 定 并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款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注册手续。 注 册 前 未 办 理 国 家 助 学 贷 款或其他形式足额资助手续的,不予注册。 第九条 符合学费补助条件的特 困 学 生,应 当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学校提出学费补助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 学 校 审 核 后,确 定 具体补助额度。 申 请 学 费 补 助 的 学 生 必 须 先 全 额 缴 纳 当 学 年 学 费 或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用于缴纳学年学费。 第十条 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 生,必 须 确 保 贷 款 用 于 学 费 缴 纳或生活费补贴,不 得 挪 作 它 用。 将 学 费 贷 款 挪 作 它 用, 不 按 规 定 缴纳学费而造成未及时注册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 学 费 标 准 报 经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物 价 局、 财 政局审核并批准。 第十二条 本办 法 适 用 全 体 本 科 生,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 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 2015 年 7 月修订) 176 东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东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党 的 群 团 工 作 的意见》 、《 中共中央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教育的意见》 、《 中共 东 华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学 生 会 研 究生会建设的意见》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 理,深 化高校学生社团的育 人 功 能, 积 极 促 进 我 校 学 生 社 团 的 健 康 发 展, 依照《 高校学生社团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并 结 合 我 校 学 生 社 团 工 作 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东华大 学 学 生 社 团 是 指 由 东 华 大 学 学 生 依 据 兴 趣 爱 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 员 共 同 意 愿, 按 照 其 章 程 自 主 开 展 活 动 的 群 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东华大 学 学 生 社 团 必 须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党 的 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 联 组 织 和 东 华 大 学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我 校 学 生 社 团 的 基 本 任 务: 遵 循 和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 本 导 向, 团 结 和 凝 聚 广 大 同 学, 按 照 自 愿、 自 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 康 有 益、丰 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 课 外 活 动, 繁 荣 校 园 文 化, 培 养 同 学 的 社 会 责 任感、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提 升 同 学 综 合 素 质, 促 进 同 学 成 长 成才。 177 学生手册( 2016 年) 第二章 第五条 管理机构 中国共 产 党 东 华 大 学 委 员 会 统 一 领 导 我 校 学 生 社 团 工作,把握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我校贯彻党 的 教 育 方 针、推 进 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我校整体工作中。 第六条 东华大 学 团 委 和 东 华 大 学 学 生 会 在 全 校 各 部 门 的 支 持和帮助下,具体负责东华大学学生社团的统筹、协 调、考 核 和 服 务 工作。 第七条 东华大 学 学 生 会 和 各 学 院 学 生 会 要 在 校 内 学 生 组 织 中发挥枢纽型作用,配 合 团 组 织 加 强 对 学 生 社 团 的 引 导、 服 务 和 联 系。 东华大学学生会明确一名主席团成员负责我校学生社团工作。 第八条 东华大学学生会在东华 大 学 团 委 的 指 导 下, 设 立 学 生 社团发展中心,履行我 校 学 生 社 团 工 作 的 主 要 管 理 职 能, 切 实 承 担 起学生社团的成立、年 审、 变 更、 注 销、 组 织 建 设、 活 动 管 理、 经 费 管 理和运行保障等工作。 各学院学生会在各 学 院 团 委 的 指 导 下,根 据 实际情况,报批后可成立学院学生社团发展中心。 第三章 学 生 社 团 的 成 立 、年 审 、变 更 和 注 销 第九条 东华大学学生社团一般 分 为 理 论 学 习 类 社 团、 学 术 科 技类社团、公益实践类 社 团、 人 文 艺 术 类 社 团、 体 育 竞 技 类 社 团、 创 新创业类社团六大类别。 除东华大学党委 特 别 批 准 的 外,所 有 学 生 群众性组织( 含团队运营 的 网 络 新 媒 体 社 团 ) 均 须 按 学 生 社 团 登 记 注册。 第十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 须 按 照 一 定 类 别 向 校 团 委 进 行申请登记,且具备下列条件: 1、有 10 名以上的 学 生 发 起 人, 发 起 人 须 是 具 有 我 校 正 式 学 籍 的全日 制 本 科 生 或 研 究 生, 具 有 开 展 该 社 团 活 动 所 必 备 的 基 本 178 东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素质; 2、拟任负责人要求学习成绩良好( 绩点要 求 在 2. 5 以 上 ) ,并 未 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3、学生社团的名 称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不 得 违 背 校 园 文明风尚;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 征,不 得 使 用 性 质 模糊的名称;须具有明 确 的 中 文 名 称, 必 须 包 含 “ 东 华 大 学 ” 字 样, 不得与校内其他社团名称混同;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可冠名; 4、明确的宗旨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5、明确所属学院或部门; 6、有至少一名校内在职社团指导教师; 7、有规范的章程,应当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 旨、活 动 范 围 和 活动方式,成员资格、权 利 和 义 务,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机 构 的 产 生 程序及权限,财务管理、 经 费 使 用 的 原 则, 负 责 人 的 条 件、 权 限 和 产 生、罢免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的程序 及 其 他 应 当 由 章 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 当 向 学 生 社 团 发 展 中 心 提 交 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有学生社团指导部门的确认书; 5、填写《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信息表》 ; 6、填写《 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 筹备期间,学生社 团 发 起 人 应 把 以 上 相 关 文 件 送 交 指 导 教 师、 所属学院或部门、拟任负责人所在学院辅导员、学 院 团 委、党 总 支 及 学校保卫处审核,报东华大学团委批准。 学 生 社 团 在 筹 备 期 间 不 得 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成立涉外背景的 学 生 社 团, 除 办 理 规 定 的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外, 还 须经我校国际合作处 等 部 门 同 意, 并 报 东 华 大 学 党 委 批 准, 在 东 华 179 学生手册( 2016 年) 大学团委指导下进行。 东华大学团委在 收 到 学 生 社 团 成 立 申 请 和 全 部 有 效 文 件 之 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 决 定;批 准 筹 备 成 立 的学生社团,应当自 东 华 大 学 团 委 批 准 筹 备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 过 章 程、 产 生 执 行 机 构、 负 责 人, 筹 备 期 间 不 得开展筹备以外的 活 动, 从 召 开 社 团 会 员 大 会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东华大学团委做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成 立 的 决 定, 获 准 成 立 的 学 生社团应于一周内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 成 立,由 学 生 社 团 发 展 中 心负责备案并授予社团证。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发展中心要 对 学 生 社 团 实 行 年 审 制 度, 并 集中公示公告社团年审情况: 1、年审内容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 构 成 更 新、年 度 活 动 清 单、 指导教师情况、所属学院或部门意见、财务状况、有 无 违 纪 违 规 情 况 等内容,并将社团证交于学生社团发展中心盖章。 2、年审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 3、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要提出整改,整 改 期 间,社 团 不 得 开 展 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4、对运行良好的 社 团, 可 给 予 适 当 的 表 彰 和 鼓 励, 对 连 续 三 年 审查情况良好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审查年限。 第十二条 学生 社 团 的 登 记 事 项、 备 案 事 项 需 要 变 更 的, 应 当 向学生社团发展中 心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学 生 社 团 发 展 中 心 应 在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学 生 社 团 修 改 章 程, 应 当 报 学 生 社 团 发 展 中 心 审核,学生社团发展中心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 之 一 的,学 生 社 团 发 展 中 心 应 当对其进行注销,并于此后禁止以该社团名义进行的任何活动: 1、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 针 政 策,违 反 各 级 教 育 部 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东华大学相关规定的; 2、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3、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180 东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4、分立、合并的; 5、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6、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7、社团无法维持 良 好 的 组 织 机 构, 内 部 矛 盾 突 出, 无 法 进 行 日 常活动; 8、社团经费严重缺乏,难以筹集资金维持日常运作; 9、社团长期无法 招 募 到 新 成 员, 致 使 不 能 满 足 社 团 需 要, 难 以 开展活动,一年以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10、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 学 生 社 团 的 成 员 应 是 我 校 具 有 正 式 学 籍 的 学 生。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 在 社 团 的 章 程、 组 织 机 构 和 财 务 制 度, 有 权 对 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 照 章 程 自 由 加 入 或 退 出 该社团;社团成员要每学年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 极 参 加 社 团 的 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 学 生 社 团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依 照社团章程行使下列职权,包括: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学生社团应当每 学 期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员 大 会, 会 上 所 作 决 议, 必须经全体会员半数 以 上 通 过; 对 社 团 变 更、 注 销 和 修 改 章 程 作 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 上 所 作 所 有 决 议 须 报 学生社团发展中心批准和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 过 会 员 大 会 民 主 选 举, 经 学 生 181 学生手册( 2016 年) 社团发展中心审查、东华大学团委批准后 产 生。 社 团 负 责 人 要 具 备 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2、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3、热心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4、成绩良好,绩点在 2. 5 以上; 5、必须经学院辅导员、学院团委及党总支推荐或同意。 学生社团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如受 到 校 纪 校 规 处 分, 必 须 主 动 提 出辞职,并由学生社团会员大会重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 我 校 在 职 教 职 工, 应 具 备 较 强 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十八条 东华大学团委对社团 聘 请 顾 问 情 况 定 期 审 核, 审 核 通过后,由学生社 团 发 展 中 心 统 一 备 案。 未 经 审 核, 社 团 不 得 聘 请 校外人员担任顾问。 第十九条 除学 校 特 定 需 要, 并 经 批 准 以 外, 学 生 社 团 不 得 以 企业及任何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第二十条 鼓励团员人数超过 3 人 的 学 生 社 团 建 立 团 支 部, 团 支部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 人 兼 任,社 团 团 支 部 要 在 东华大学团委的管理指导下开展活动,积极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活动管理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 须 遵 守 高 校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并 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 背 宪 法、法 律、法 规 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 得 开 展 与 其 宗 旨 不 符 的 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二 条 学 生 社 团 举 办 活 动, 须 预 先 报 学 生 社 团 发 展 中 心,填写《 东华大学学 生 社 团 活 动 申 请 表 》 ,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开 展。 凡有以下情况的活动需向社团发展中心提交详细的申报材料: 182 东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1、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的活动; 2、与校外单位或个人联合举办的活动; 3、有外籍人士参加的活动; 4、收取费用的培训班、表演等活动; 5、外出旅游活动; 6、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7、可能影响学校秩序的各种活动。 学生社团举行重 大 的、 连 续 性 的 活 动, 东 华 大 学 团 委 会 重 点 指 导,学生社团发展中心 派 人 员 参 与, 对 活 动 的 流 程 方 案、 经 费 管 理、 安全预案等进行严格把关,必要时会同东华 大 学 保 卫 处 对 安 全 预 案 进行审核,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活动结束一周内, 学 生 社 团 必 须 将 有 关 活 动 记 录 ( 包 括 活 动 小 结报告、活动照片、宣传报道等成果) 报学生社团发展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 人 士 出 席 活 动, 须 经 东 华 大 学 团委同意,必要时报东 华 大 学 党 委 宣 传 部 批 准; 邀 请 外 籍 人 士 参 加 的活动或开展涉外合 作、 涉 外 活 动 项 目, 须 经 学 生 社 团 发 展 中 心 向 东华大学团委申请,经 东 华 大 学 国 际 合 作 处 同 意, 并 报 东 华 大 学 党 委批准后,方可在东华大学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 义 到 校 外 参 加 活 动 时, 应 提 前 向学生社团发展中心 申 请, 经 东 华 大 学 团 委 审 批, 并 报 告 活 动 相 关 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教师或东华大学团委教师带队。 第二十五条 东华大学团委加强对来自校外的机构或个人支 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 交 流、 访 问、 培 训 等 活 动 的 审 核 和 管 理, 必 要 时将会同学校相 关 部 门 进 行 研 究 处 理。 原 则 上, 企 业、 社 会 机 构 不 得在学校建立特 定 冠 名 的 学 生 俱 乐 部、 协 会 等 社 团。 对 于 与 企 业、 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 创 新 创 业 类 社 团, 确 需 冠 名, 须 经 东 华 大 学 团 委同意,并报校党 委 批 准。 对 已 有 的 企 业、 社 会 机 构 特 定 冠 名 的 学 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学生社团发展中心将协助其完成更名。 第二十六条 学 生 社 团 可 以 创 办 社 团 网 站、 新 媒 体 平 台、 内 部 183 学生手册( 2016 年) 刊物等,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 他 相 关 规 定,注 意 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 意 识,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传 播 向 上 向 善正能量。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 学 生 社 团 发 展 中 心 审 查, 并报东华大学团委讨论通过,方可进行。 学 生 社 团 发 展 中 心 有 权 对 违反相关规定的社团网站、新媒体平台、内部刊物等进行整改。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经费管理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 经 费 的 来 源 包 括: 东 华 大 学 学 生社团华彩基金、社会 赞 助、 会 员 会 费、 各 方 奖 金 等 合 法 渠 道, 社 团 经费必须 用 于 社 团 集 体 活 动, 任 何 单 位 及 个 人 严 禁 侵 占、 私 分 或 挪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收取会费,须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明 确 收 费 标 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 策, 经 学 生 社 团 发 展 中 心 报 东 华 大 学 团 委 审 核后公示,并写入 社 团 章 程。 注 销 社 团 遗 留 社 费, 应 返 还 给 社 团 成 员,无法返换的部分,纳入学生社团华彩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 格 的 经 费 管 理 制 度, 账 目 需 记 录社团所有资金来源去向,有 底 可 查 ( 发 票 及 其 它 有 效 凭 据 ) , 不 得 造假,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 况。 所 有 账 目 及 凭 据 需 保 留一年以上,受东华大学团委、学生社团发展中心年审监督。 第三十条 学生 社 团 接 受 赞 助、 捐 赠、 资 助 或 通 过 提 供 有 偿 服 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 金, 必 须 合 法 合 规, 须 向 学 生 社 团 发 展 中 心 报 告接受、使用赞助、捐赠、 资 助 的 有 关 情 况, 由 学 生 社 团 发 展 中 心 向 东华大学团委报备,接受监督。 经学生社团发展中心批准同意,与 赞 助、捐 赠、资 助 方 签 订 活 动 协议,如实填写资金,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 活动 获 批 后,学 生 社 团 须跟进账务支出明细及活动具体内容,相关 情 况 须 向 全 体 社 团 成 员 公开。 184 东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工作保障 东 华 大 学 团 委 划 拨 专 项 经 费, 设 立 “ 学 生 社 团 华 彩基金” 支持我校学生社团健康蓬勃发展。 大学生活动 中 心 为 学 生 社团免费提供场 地、 器 材、 设 备 等 物 质 方 面 的 支 持 保 障。 鼓 励 学 生 社团加强交流,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二条 东华大学团委将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 估,并举行“ 东华大学星级学生社 团” 和 “ 东 华 大 学 学 生 社 团 优 秀 社 长” 评比活动; 同 时 对 成 效 显 著 的 学 生 社 团、 工 作 出 色 的 社 团 负 责 人、成绩突出的社团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 奖 励。 推 荐 优 秀 社 团 参 与 上海市级以上的各类评选。 第三十三条 东华大学团委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创造必要条 件。 学生参与社团活 动、 担 任 社 团 负 责 人 等 情 况, 纳 入 学 生 综 合 素 质评价,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华大学所有学生社团。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 日 起 施 行,原 有 条 例 废 止。 由 东 华大学团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 成 立 的 学 生 社 团,应 当 在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登记和变更手续。 ( 共青团东华大学委员会 2016 年 6 月修订) 185 学生手册( 2016 年) 东华大学学生宿舍 安装使用空调办法 为了加强学 校 学 生 宿 舍 空 调 设 备 的 使 用 与 管 理, 确 保 空 调 安 装使用工作安全、有序、规范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总体原则 学生安装空调采取自愿申请的原 则,并 承 担 空 调 使 用 过 程 中 产 生的全部费用。 空调租赁费按照租赁合同 收 取,电 费 根 据 使 用 情 况 自行负担。 第二条 安装模式 在宿舍成员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 取 自 主 租 赁 方 式。 空 调 租 赁 商由学代会代表 学 生 委 托 学 校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确 定。 学 生 直 接 向 租 赁服务商 租 赁 空 调, 并 与 租 赁 服 务 商 签 订 协 议, 约 定 双 方 权 利 和 义务。 第三条 日常管理 1. 资费分摊。 空 调 使 用 所 产 生 的 资 费 原 则 上 由 宿 舍 所 有 成 员 以按“ 用” 分配的原则 分 摊, 在 申 请 安 装 前 宿 舍 同 学 通 过 内 部 协 商 确定分配方式并在后勤集团( 宿 管 部 ) 备 案。 如 后 续 空 调 使 用 过 程 中需要修改原资费分 摊 方 案, 则 需 得 到 宿 舍 所 有 成 员 的 同 意, 并 重 新备案。 2. 维修保养。 当设备出现故障时, 学 生 应 及 时 与 租 赁 方 取 得 联 系,租赁方应在规定的 响 应 时 间 内 到 场 维 修, 产 生 费 用 按 照 租 赁 协 议处理。 租赁方每年应定期对空调设备进 行 维 护 保 养,确 保 设 备 正 常运行。 3. 拆除与移机。 空调租赁协议到 期 或 中 止 时, 拆 除 与 移 机 由 租 赁方负责,学生不得自行操作。 186 东华大学学生宿舍安装使用空调办法 4. 纠纷解决。 学生内部因资费、使 用 习 惯 等 问 题 引 起 的 矛 盾 由 当事人协商 解 决, 如 协 商 不 成 由 团 委 指 导 的 学 生 自 治 组 织 调 解 解 决。 学生与租赁 方 发 生 纠 纷, 应 按 协 议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由 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条 宿舍调整 1. 宿舍调整采 用 “ 搬 离 优 先 级 ” 原 则: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即 少 数 同 学优先搬离;住宿在阴面宿舍 ( 或 条 件 较 差 的 宿 舍 ) , 若 不 同 意 见 各 占 50% ,不同意安装空调的同学优先搬离;住宿在阳面宿舍,若不同 意见各占 50% ,同意安装空调的同学优先搬离。 2. 宿舍成员因中途退宿 导 致 空 调 租 赁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由 此 产 生 的费用结算由宿舍内全体成员协商解决。 3. 因转专业、年 级 调 整 等 原 因 需 调 整 宿 舍 的, 应 首 先 根 据 学 生 空调使用需求,在调整后的班级、专业的宿舍范围内安排相应宿舍。 4. 学校在发放本科新生录取通知 书 时 同 时 发 放 《 空 调 租 赁 意 向 征询函》 ,宿管部根据新 生 回 执 统 计 汇 总, 统 筹 安 排 宿 舍 资 源, 学 院 依据新生的反馈 意 见 安 排 学 生 住 宿。 新 生 报 到 后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相应费用。 5. 研究生新生 根 据 宿 舍 空 调 安 装 情 况, 自 行 选 择 宿 舍, 选 择 入 住已安装空调的宿舍后应与同宿舍成员共 同 承 担 相 关 费 用,及 时 办 理相关手续并交纳相应费用。 第五条 空调使用注意事项 1. 空调的启动要严格按 照 操 作 规 程 开 启, 切 勿 在 冬 天 开 启 制 冷 或在夏天开启制 热。 否 则, 将 对 压 缩 机 造 成 严 重 损 坏, 影 响 其 正 常 使用。 2. 夏季遇雷雨 时, 应 立 即 关 闭 空 调, 以 免 遭 雷 击 导 致 空 调 及 电 路损坏。 3. 空调停机后, 须 经 3 分 钟 以 上 才 能 再 一 次 重 新 启 动, 不 能 频 繁开、关空调,否则会导致压缩机电机烧坏。 4. 宿舍空调设专用电源。 为预防 火 灾 等 安 全 隐 患, 空 调 电 源 插 187 学生手册( 2016 年) 头不能随意拔插,不可 插 接 其 它 电 器 或 私 拉 其 它 临 时 电 源, 内 机 导 风板不要随意扳 动。 空 调 出 现 故 障, 不 可 私 自 拆 卸, 使 用 时 若 发 现 空调出现异常情况( 异响、电 线 焦 味、 制 冷 制 热 异 常 等 ) 应 立 即 停 止 使用并向维护人员报修。 5. 严禁在宿舍 空 调 电 线、 内 机 或 外 机 上 悬 挂 衣 物 等 物 品, 不 能 乱动已定好位的空调,不能触摸空调内机和攀爬空调外机。 第六条 其他 1. 学生应正确 使 用 空 调, 对 人 为 损 坏、 遗 失 等 行 为 承 担 相 应 的 赔偿责任,责任不明的由宿舍成员共同承 担。 入 住 已 装 空 调 宿 舍 却 不需使 用, 不 得 擅 自 启 动 机 器, 否 则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赔 偿 相 关 费用。 2. 由于使用空 调 不 当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触 犯校纪校规的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3. 其他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4.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学生处 2013 年 11 月 11 日颁布) 188 东华大学学生宿舍( 公寓) 管理工作条例 东华大学学生宿舍( 公寓) 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条 宿舍( 公 寓 )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是 学 校 学 生 工 作 的 重要组成 部 分。 为 切 实 营 造 文 明、 健 康、 积 极、 向 上 的 宿 舍 ( 公 寓 ) 氛围,服务于学生的成长成才,根据国家教育部、上 海 市 教 委 有 关 文 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 宿 舍 ( 公 寓 ) 实 行 辅 导 员 进 宿 舍 ( 公 寓 ) 参 与 管 理、学生自我管理和社会化物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为加强学生 宿 舍 ( 公 寓 ) 学 生 的 教 育、 管 理、 指 导 和 服 务工作,各学院辅导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宿舍楼。 第四条 学校选派政治素质好,工 作 责 任 心 强 的 专 职 辅 导 员 入 住学生宿舍( 公寓) ,负责宿舍( 公寓) 学 生 的 教 育 引 导、党 团 教 育 活 动的指导、文明宿舍建设指导、学生自我管理组织 的 指 导,以 及 学 生 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 理 等, 并 兼 任 宿 舍 ( 公 寓 ) 学 生 的 生 活、 学 习、 心理指导教师。 第五条 各宿舍 楼 成 立 学 生 自 我 管 理 中 心, 主 要 成 员 由 楼 长、 层长、宿舍长代表及学 生 代 表 组 成, 负 责 在 社 区 组 织 开 展 健 康 有 益 的文体活动、党团教育活动,以及宿舍文明创建活 动 等,及 时 反 映 宿 舍( 公寓) 学生的建议和合理要求,并监督本楼各项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 所有入住宿舍( 公寓) 的学生,要遵守学校和物 业 制 定 的各项宿舍( 公寓) 管 理 规 定, 遵 守 统 一 作 息 时 间, 爱 护 宿 舍 设 施, 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做到文明住宿。 第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宿舍( 公寓) 行为的督促和评定 机 制,学 生入住期间的遵纪守 法、 文 明 住 宿 情 况 作 为 学 生 品 德 评 价、 荣 誉 称 189 学生手册( 2016 年) 号授予以及奖学金评定的重要 依 据。 实 行 学 生 宿 舍 ( 公 寓 ) 的 卫 生 检查制度,并及时公布检查和整改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适应于全体本科生,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 学生处 2003 年 8 月修订) 190 东华大学学生网络行为“ 十不” 规范 东华大学学生网络行为 “ 十不” 规范 1. 不在网上散布谣言。 2. 不盗用他人网络地址和帐号上网。 3. 不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 4. 不制作和使用有损网络安全的工具软件。 5. 不散发垃圾邮件。 6. 不浏览内容反动和低级趣味网站。 7. 不滥交网友。 8. 不随便与网友见面。 9. 不随意公布个人和家庭信息。 10. 不沉溺于网上聊天、BBS 和游戏。 ( 学生处 2001 年 8 月修订) 191 学生手册( 2016 年) 东华大学关于学生办理因私 出国( 境) 审批程序的规定 为做好在校学生申请 自 费 出 国 ( 境 ) 留 学、 探 亲、 旅 游 等 有 关 审 批工作,特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办理自费出国( 境) 留学的申请程序 第一条 凡申请自费出国( 境) 留 学 的 学 生, 需 要 申 办 护 照 ( 通 行证) 和休学( 保留学籍,为期一年) 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 1) 户口未迁入学校 的 学 生, 到 户 籍 所 在 派 出 所 申 请 办 理 护 照 ( 通行证) 。 其中,需要办理休学( 保留学 籍 ) 手 续 的,在 获 得 入 学 通 知书后,须持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 字 同 意 的 本 人 申 请 及 入 学通知书的复印件和具有资质的单位将该 通 知 书 译 成 中 文 的 原 件, 并填写《 东华大学学生因私出国( 境) 申请表》 经 所 在 学 院 相 关 老 师 及领导审核后,将上述 材 料 交 学 生 处 管 理 科, 学 生 处 管 理 科 报 有 关 职能部 门 审 核 后, 报 送 校 领 导 批 复。 ( 2 ) 户 口 已 经 迁 入 学 校 的 学 生,在获得入学通知书 后, 须 持 由 学 院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签 字 同 意的本人申请及入 学 通 知 书 的 复 印 件 和 具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交 该 通 知 书译成中文的原件,并填写 《 东 华 大 学 学 生 因 私 出 国 ( 境 ) 申 请 表 》 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将上述材料交学生 处 管 理 科 报 有 关 职 能 部 门审核,并报送校领导批复,办 理 护 照 ( 通 行 证 ) 申 请 手 续 及 申 请 休 学( 保留学籍, 为期一年) 手续。 第二条 凡申请 出 国 留 学 者, 必 须 在 出 国 之 日 前, 提 前 三 周 办 理相关 出 国 审 批 手 续。 经 学 校 批 准 同 意 休 学 ( 保 留 学 籍, 为 期 一 年) 的学生,应及时到教务处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三条 192 申请自费出国( 境) 留 学 且 办 理 休 学 ( 保 留 学 籍, 为 期 东华大学关于学生办理因私出国( 境) 审批程序的规定 一年) 手续的学生,自办 理 离 校 手 续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如 出 国 未 成 行, 可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由教务处办理复 学 手 续。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出复学申请者,将不再保留学籍。 第四条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最 后 一 学 期,计 划 毕 业 前 后 自 费 出国( 境 ) 留 学 的, 应 在 学 校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出 不 参 加 就 业 的 申请: ( 1) 在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前,自 费 出 国 ( 境 ) 留 学手续完备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理,其中已与单位 签 署 就 业 协 议 的, 需办理解除协议手续; 已 经 录 取 研 究 生 的, 需 征 得 研 究 生 录 取 单 位 的同意。 在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上级主管 部 门 后,提 出 办 理 护 照 或 通行证的,学校将其档 案 和 户 口 退 至 生 源 所 在 地, 学 生 在 生 源 所 在 地办理出国( 境) 的相关手续。 ( 2) 已与单位签署就 业 协 议 的 毕 业 班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单 位 需 要 派往国外或港澳台实 习 的, 需 出 具 单 位 证 明, 在 不 影 响 毕 业 设 计 及 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 下, 参 照 自 费 出 国 ( 境 ) 留 学 的 申 请 程 序 办 理 相关手续。 ( 3) 未学完教学计划 规 定 课 程 及 毕 业 设 计 和 论 文 答 辩, 提 前 出 国的学生,学校不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 ( 1) 入学未满 三 个 月 办 理 自 费 出 国 ( 境 ) 留 学 者, 不 保 留 入 学 资格; ( 2) 未办理 休 学 ( 保 留 学 籍 ) 手 续 者, 视 为 自 动 退 学, 不 予 保 留 学籍; ( 3 ) 通 过 非 法 途 径 获 取 护 照、 通 行 证 出 国 ( 境 ) 者, 不 予 保 留 学籍。 第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 境) 留 学 且 办 理 休 学 ( 保 留 学 籍, 为 期 一年) 手续的学生,在休学( 保留 学 籍,为 期 一 年) 期 间,发 现 有 伪 造 文书证明或其他违纪行为的,按校纪校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93 学生手册( 2016 年) 二、办理出国( 境) 探亲、旅游的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出 国 或 赴 港 澳 台 探 亲、 旅 游 的 学 生, 须 持 有 经 父 母、辅导员和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同 意 的 本 人 申 请 及 有 关 证 明。 ( 随同旅行社出行旅 游 的 需 提 供 旅 行 社 证 明; 自 助 游 必 须 提 供 家长的保证书;探 亲— — —一 般 只 限 于 探 望 父 母 等 直 系 亲 属 - 需 提 供 对方的 身 份 证 明、 邀 请 函 等 材 料 ) , 填 写 《 东 华 大 学 学 生 因 私 出 国 ( 境) 申请表》 ,经 所 在 学 院 和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经 学 校 领 导 批复。 第八条 申请出 国 或 赴 港 澳 台 探 亲、 旅 游, 原 则 上 只 允 许 利 用 寒暑假,并保证按时返校。 如未按时返校,学校将 作 为 旷 课,按 照 有 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附 则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本科生,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 学生处 2008 年 7 月修订) 194 东华大学学生商业保险险种、条例介绍及理赔程序 东华大学学生商业保险险种、 条例介绍及理赔程序 为使学生在校学习和社会实践期间因 疾 病 或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后, 本人和家长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 偿,根 据 《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中 国 保险监督管理 委 员 会 上 海 监 管 局 上 海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医 疗 保 险 办 公 室 关 于 做 好 大 学生补充商 业 医 疗 保 险 工 作 的 通 知 》 ( 沪 教 委 体 〔 2013 〕 9 号 ) 文 件 精神,我校为入学新生办理大学生补充商 业 医 疗 保 险。 现 将 有 关 保 险险种规定及有关 理 赔 程 序 介 绍 如 下: 本 条 款 适 用 于 所 有 2016 级 新生( 含本科生、研究生) 一 、投 保 范 围 及 保 险 期 限 ( 一) 经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全日制新生均为保险的被 保 险 人, 保险费由学生本 人 支 付。 每 届 新 生 在 校 期 间 应 付 的 保 险 费 由 学 校 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应缴费总额中列出,新生在缴费时一次付清。 ( 二) 保险有效期限自被保险人办理新生入学报到之日 起,至 四 年( 研究 生 按 学 制 为 三 年 或 两 年 ) 后 办 妥 毕 ( 肄 ) 业 离 校 手 续 之 日止。 195 学生手册( 2016 年) 二 、保 险 责 任 介 绍 险 种 保障范围 赔付方式 保险金额 国寿 学 生 儿 童 定期寿险(A 款) 疾 病 身 故、 意 外伤害身故 按 100% 赔付 60,000 元 / 年 国寿 附 加 学 生 儿童 伤 残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2013 版) 意 外 残 疾 及 烧伤 按残疾烧伤比例赔付 60,000 元 / 年 1 住 院 医 疗 费用 国寿 附 加 学 生 补充 医 疗 保 险 计划( A 款) 2 特定重大疾 病 医 疗 费 用 ( 见备注①) 1) 居 保 范 围 内: 每 次 住 院, 扣 除 医 保 支 付 部分和 居 保 起 付 线 以 后, 按 100% 赔 付, 2012 年居保起付线为 三 级 医 院 300 元, 二 级 医 院 100 元, 一 级 医院 50 元。 2 ) 居 保 范 围 外: 按 50% 给付。 20 万 元 / 年 ( 居 保 范 围 外 10 万) 按 100% 赔付 3 大病 ( 见 备 注 ②) 门诊医疗费用 扣除居 保 及 居 保 大 病 支 付 部 分 后 按 100% 赔付 4 罕见病特殊 治疗 药 物 费 用 ( 见备注③) 按 100% 赔付 10 万 元 / 年, 其 中“苯丙酮尿 症” 为 2 万 元/年 意外伤 害 和 一 般 疾 病 住 院 补 助 20 元 / 天, 住院定额补助 大病 住 院 补 助 40 元 / 7200 元 / 年 天, 每 年 最 高 赔 付 180 天。 保险费:人民币 100 元 / 人、年,按照学年制一次性收取。 国寿 附 加 学 生 儿童 住 院 定 额 给付医疗保险 196 东华大学学生商业保险险种、条例介绍及理赔程序 备注: ①特定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是指:因 患 白 血 病、血 友 病、再 生 障 碍 性贫血、恶性肿瘤进行符合规定的造血干细胞移 植 术,肾、肝 移 植 等 手术及术后抗排异药物费用,接受肾透析的住院医疗费用。 ②本方案所述大病是指:尿毒症、恶 性 肿 瘤、精 神 病、血 友 病、再 生障碍性贫血。 ③本方案所述罕 见 病 是 指: 法 布 雷 病、 戈 谢 氏 病、 粘 多 糖 病、 糖 原累积病Ⅱ病和苯丙酮尿症。 ( 一) 国寿学生儿童 定 期 寿 险 ( A 款 )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 伤 害 身 故 或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90 日 ( 按 照 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 90 日的限制) 后 因 疾 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二)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 2013 版) 在本附 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 该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 体 残 疾, 本 公 司 根 据 《 人 身 保 险 残 疾 程 度 与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的 规 定,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金 额 乘 以 该 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 一 项 以 上 身 体 残 疾 时,本 公 司 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 项 目 属 于 同 一 肢 时,本 公 司仅给付其中一 项 残 疾 保 险 金。 如 残 疾 项 目 所 对 应 的 给 付 比 例 不 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 该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 度 烧 伤, 本 公 司 根 据 《 意 外 烧 伤 保 险 金 给 付 比例表》 的规定,按本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金 额 乘 以 该 项 烧 伤 所 对 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4、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 额 为 限,一 次 或 累 计 给 付 的 保 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97 学生手册( 2016 年) ( 三) 国寿附加学生补 充 医 疗 保 险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医疗 费用,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自负、自 费 医 疗 费 用 被 保 险 人 按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就 医 规 定在所属学校指定 医 疗 机 构 或 当 地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一 次 或 多 次 诊疗支出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 床 位 费、 药 品 费、 治 疗 费、 检 查 费、 材 料 费) ,本公司对其中属于 上 海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范 围 内 的 自 负医疗费用在扣除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其 它 途 径 已 经 补 偿 或 给 付 部 分 以及起付线 后, 在 保 险 金 额 内 按 100% 赔 付。 起 付 线 为: 三 级 医 院 300 元;二级医院 100 元;一级医院 50 元。 对 其 中 不 属 于 上 海 市 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自费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 50% 赔付。 床位费赔偿金额以每天 100 元为限。 2、大病门诊医疗 费 用 本 公 司 对 被 保 险 人 居 保 范 围 内 发 生 的 大 病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居保及居保大病应支付部分后,按 100% 赔 付。 见备注② 3、特定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本公司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患 白 血 病、血 友 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进行符合规定的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肾、肝移植等手术费用 及 术 后 抗 排 异 药 物 费 用, 接 受 肾 透 析 的 住 院 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 100% 赔付。 见备注① 4、罕见病特殊 治 疗 药 物 费 用 本 公 司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法 布 雷 病、 戈谢氏病、粘多糖病、糖 原 累 积 病 Ⅱ 病 和 苯 丙 酮 尿 症 的 治 疗 药 物 费 用在保险金额内按 100% 赔付。 见备注③对于国寿附加学生补充 医 疗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已参 加 “ 上 海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供上海医保结算 凭 证;若 被 保 险 人 未 参 加 “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 险 ” , 须 由 所 属 学 校 开 具 相 关 证 明, 并 盖章。 ( 四) 国寿附加学生儿 童 住 院 定 额 给 付 医 疗 保 险 在本附加合 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因 疾 病 在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医院或者当地医保 规 定 的 定 点 医 院 住 院 治 疗 的, 本 公 司 按 住 院 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 险 金,但 每 次 住 院 给 付 以 198 东华大学学生商业保险险种、条例介绍及理赔程序 90 日为限( 若本次 住 院 治 疗 与 前 次 住 院 原 因 相 同 且 前 次 出 院 日 与 本次入院日间隔不 超 过 30 天, 则 本 次 住 院 与 前 次 住 院 视 为 同 一 次 住院) ,每个保险年度 累 计 给 付 以 180 日 为 限。 意 外 和 一 般 疾 病 住 院日定额给付金额 20 元,重大疾病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 40 元。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客 观 事 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 要,正 式 办 理 入 院 及 出 院 手 续, 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 病 房 接 受 治 疗 的 行 为 过 程, 但 不 包 括 休 养、 疗 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重大疾病: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 病、血 友 病、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五种疾病。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残 疾 或 支 出 医 疗 费 用 的 和入住院诊疗的,本公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1 ) 保 险 单 中 特 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和疾病;2) 投保人对被保 险 人 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 )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强制措施;4) 被保险 人 自 杀 或 故 意 自 伤,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或 故 意 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5 ) 被 保 险 人 斗 殴、 醉 酒, 服 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6)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驶无有效行 驶 证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7 ) 被 保 险 人 参 加 潜 水、 跳 伞、 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 跤 比 赛、 特 技 表 演、 赛 马、 赛 车 等 高 风 险 运 动;8) 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 含宫外孕 ) 、流 产 ( 含 人 工 流 产) 、分娩( 含剖 腹 产 ) 、 避 孕、 绝 育 手 术、 治 疗 不 孕 不 育 症 以 及 上 述 原因引起的并发症;9) 被保险 人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使 用 或 服 用 药 物 ( 但 按使用说明的 规 定 使 用 非 处 方 药 不 在 此 限 ) ;10 )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传 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11 ) 被 保 险 人 的 精 神 和 行 为障碍;12) 战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13 )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核污染;14) 被保险人 洗 牙、 牙 齿 美 白、 正 畸、 烤 瓷 牙、 种 植 牙 或 镶 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15 ) 、 被 保 险 人 的 视 力 矫 正 手 术 或 变 性 手 术; 199 学生手册( 2016 年) 16) 、被保险人非因意 外 伤 害 导 致 的 整 容 或 矫 形 手 术; 17 ) 、 被 保 险 人从当地学生基本 医 疗 保 障 机 构 或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获 得 补 偿 或 给 付 的部分; 18 ) 、 被 保 险 人 在 中 国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地 区 或 中 国 境 外 治疗。 三 、理 赔 程 序 大学生保险由学生处具体负责,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因 疾 病 或 遭 受 意 外伤害所致受伤或 住 院 治 疗, 应 在 伤 愈 或 出 院 6 个 月 以 内, 带 好 下 列材料直接到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办理有关保险理赔手续: ( 一) 学生在校内外因 疾 病 或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所 致 死 亡 或 伤 残,应在 6 个月以内提供死亡证明或由县级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伤 残 程 度证明及病历( 疾病或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后, 第 一 次 就 诊 及 伤 愈 或 出院时诊断证明)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保险 公 司 提 出 书 面申请,则作自动放弃保险权益处理。 ( 二) 学生因患病住 院 治 疗 的, 应 在 出 院 之 日 起 60 天 内 向 学 生 处管理科提供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 的 医 疗 费 收 据、用 药 明 细 单及出院小结的原件 和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份。 ( 如 大 学生医保未做,请将上 述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留 好, 先 到 校 医 院 做 医 保 报 销,医保报销后将医保报销单的复印件和上 述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一 并 上 交。 如不能列入大学生医保范围的,则只能 理 赔 附 加 学 生 儿 童 住 院 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不能理赔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 ( 三) 学生向学 生 管 理 科 提 交 以 上 有 关 材 料 后, 填 写 理 赔 申 报 单,学生处将所有材料统一送保险公司。 ( 四) 保险公司在收 到 学 校 的 理 赔 申 请 后, 经 调 查 核 实 无 误, 即 按保险规定给付,并将赔付款通过银行划 入 学 校 财 务 处。 由 学 生 处 通知学生凭有效证件到学校财务处领取。 200 东华大学学生商业保险险种、条例介绍及理赔程序 四 、续 保 学生遇中途休学 或 延 长 学 年 情 况 的, 如 需 续 保, 请 在 保 险 到 期 年度的六月 份 到 辅 导 员 办 公 室 办 理 续 保 手 续, 参 加 保 险 为 自 愿 原 则。 ( 学生处 2016 年 7 月修订)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