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科技大学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pdf
西南科大发〔2021〕39 号 学校各部门: 《西南科技大学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 2021 年第 17 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科技大学 2021 年 11 月 15 日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共教育部 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 的通知》(教党函〔2019〕3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 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 6 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 院所科研自主权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科规〔2020〕2 号) 等文件精神,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 〔2014〕6 号)和《四川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明细表》 (川财行〔2016〕49 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使用学校预算经费(含学 校财政经费和科研经费)到常驻地范围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国 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常驻地范围包 含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科学城,涪城区所辖城郊乡、石塘 镇、新皂镇、青义镇,游仙区所辖游仙镇、小枧镇、石马镇,安 州区所辖花荄镇、界牌镇。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建立公务外出审批制度 — 2 — 使用财政经费出差,校级领导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部门(学 院)正职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部门(学院)副职由部门 (学院)正职审批;科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和教师由本部门(学 院)负责人审批。 学校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学习、进修、会议、培训等, 由牵头组织的部门审批。 第四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 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支出和原始凭证的 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 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按照财务报销管理规定据实报销 差旅费。 校内各部门(学院)对出差人员公务出差实施审批并承担监 管责任。各单位应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 规使用和报销差旅费。计划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 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 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 工具的等级见表1。 — 3 — 表1 各类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一览表 交通工具 人员 类别 飞机 轮船(不包括 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 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 小汽车)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二级教授、 “千人计划”长期人选、“万人计 划”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长江学 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头等舱 公务舱 一等舱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二类 七级及以上高级职称人员、六级及 以上职员 经济舱 二等舱 三类 其余人员 经济舱 三等舱 对应人员 院士;二级及以上职员。 一类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因健康原因及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经费负责人同意后,报 财务部门审批,出差可按上一级别人员选择交通工具。 第七条 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出 差,可按“就高”原则选择乘坐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签转退 票费可以凭据报销一次。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 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 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 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 小时的,经部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可乘坐软卧,按照软卧 — 4 — 车票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 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使用学校财政经费出差的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执 行四川省省直机关住宿费限额标准。 其中一类人员出差住宿费执行省部级限额标准,二类人员执 行司局级限额标准,三类人员执行其余人员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因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造 成住宿费超标,经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凭会议(培训) 通知和发票据实报销。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 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 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甘孜、 阿坝、凉山为120 元/人·天以外,其他地区均为100 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 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食宿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开 支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会议承办 — 5 — 单位开据的“食宿自理”证明,伙食补助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常驻地范围内公务外出,确实发生误餐 的,经部门领导批准,可报销20元/人·餐的伙食补助费。每天 最多补助两餐,所需费用在部门差旅费中列支。 第六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公杂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 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标准为: 省外80元/人·天,其中:通讯费30元、市内交通费50元;省内 市外50元/人·天,其中:通讯费20元、市内交通费30元。 通讯费按标准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视情况确定:出差时由 学校提供交通工具作为市内交通使用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如学校未提供交通工具,则按标准包干使用。补助公杂费后,不 再报销市内交通费。报销时,出差审批单应明确派车情况,以便 财务人员审核。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期间公杂费按照20元/天的标准发放。 出差人员到市外出差乘坐长途交通工具,到达出差目的地 后,车站(机场、港口)至住宿地的往返交通费可凭票据实各报 销一次。 第七章 科研差旅费 第十九条 科研差旅费是指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所产生的国内 — 6 —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本办法所指的科 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四技项目”经费(指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项目经费)及其结余所形成的个人 科研发展基金。使用其它类型的科研经费出差,其差旅费报销规 定参照财政经费管理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出差人员利用科研经费出差承 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 合理、合规使用和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使用科研经费出差须 履行事前审批制度,审批权限见本办法第三条。 第二十二条 科研差旅费中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第三章 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使用 “四技项目”经费报销差旅费的, 乘坐的交通工具可不受人员类别限制。 第二十三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其住宿费可以选择按照 规定标准及实际住宿天数实行包干发放,或者在四川省省直机关 住宿费限额标准的150%范围内凭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其伙食补助标准按本办 法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或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公 杂费可以选择包干使用或者据实报销。公杂费包干标准为:省外 80元/人·天,省内市外50元/人·天。 — 7 — 第二十六条 使用各种外来教学经费、培训经费及其它合作 经费出差,参照“四技项目”经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挂职、借调到校外单位工作的人员, 外派工作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照《人事处 关于干部外派工作期间有关待遇的通知》 (西南科大人字〔2016〕 81号)相关规定执行。长期在学校常驻地外设立的各类教学、科 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机构工作的人员,期间待遇和补助标准按 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学校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委 办等相关部门共商并报学校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 员来校交流、访问、开展工作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规定报销 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及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交 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 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从外单位调入学校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 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学校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 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家所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 员自理。 第三十条 学生因公出差,如经费列支学校预算的行政教学 经费,可报销火车硬座(卧)、动车二等座或汽车票据,住宿费 — 8 — 在第三类人员出差标准规定内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均减半 发放;因特殊情况(如为参加竞赛需节约时间、保持竞技状态等 原因)需要乘坐飞机经济舱的须单独进行书面说明并经学院(部 门)负责人同意、单位盖章后方可报销。 如经费列支导师科研经费(不含校内资助项目)和个人科研 发展基金,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自行制定报销标准和选择交通工 具,但最高不得超过第三类人员报销标准,住宿费不得包干使用。 学生使用实习经费和本人培养经费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不 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 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严格执行学校公务卡管 理有关规定,凡不按规定购买公务机票、不执行公务卡管理使用 规定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出差人员 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 予补报。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 费发票等凭证。部门(学院)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相关事项的 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签。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出差费用由学 院党委书记(院长)审签。 — 9 — 第三十四条 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 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 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 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提供住宿情 况说明及有关凭据,并经经费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票据不完整的情况,出 差人员需要单独附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报销。 第三十六条 出于安全和环保因素,学校原则上不允许自驾 私人车辆(以下简称“自驾车”,含租车自驾)出差。确因教学、 科研、管理工作需要,出差人员自驾车出行时,应在出差审批表 中注明“自驾车”及车辆牌照信息,并由学院(部门)负责人或 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自驾车由此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 和审批人承担。自驾车辆发生的油料费、往返过路费、停车费等 相关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部门领导批准就近回 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学校规 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 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 办事的天数)计算。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同一地点连续出差超过14天,须事先向 出差人所在部门(学院)申请备案且全年不得超过3次。报销相 — 10 — 关费用时,应提供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经所在部门(学院)负 责人签字同意。未取得部门(学院)同意的,不予计发相关出差 补助。出差期间住宿费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单位差 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 内控管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工作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 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 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外 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 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 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 11 — (三)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 费的; (四)同一出差事项编造、重复使用票据进行报销或领取补 助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 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 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科技大学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西南科大〔2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南科技大学科研差旅住宿费定额包干标准表 西南科技大学办公室 — 12 — 2021 年 11 月 18 日印发 附件: 西南科技大学科研差旅住宿费定额包干标准表 序 号 地区 (城市) 科研差旅住宿费定额包干标准(单位:元) 一类 二类 三类 1 四川 1170 610 480 2 北京 1430 850 650 3 天津 1040 620 490 4 5 河北 山西 1040 1040 590 620 460 460 6 内蒙古 1040 600 460 7 辽宁 1040 620 460 8 大连 1040 640 460 9 吉林 1040 590 460 10 黑龙江 1040 590 460 11 上海 1430 780 650 12 江苏 1170 640 490 13 浙江 1170 650 520 14 宁波 1040 590 460 15 安徽 1040 600 460 16 福建 1170 620 490 17 厦门 1170 650 520 18 江西 1040 610 460 19 山东 1040 620 490 20 青岛 1040 640 490 21 河南 1170 620 490 22 湖北 1040 620 460 23 湖南 1040 590 460 24 广东 1170 720 590 25 深圳 1170 720 590 — 13 — 序 号 地区 (城市) 科研差旅住宿费定额包干标准(单位:元) 一类 二类 三类 26 广西 1040 610 460 27 海南 1300 780 520 28 重庆 1040 620 480 29 贵州 1040 610 480 30 云南 1170 620 490 31 西藏 1040 650 460 32 陕西 1040 600 460 33 甘肃 1040 610 460 34 青海 1040 650 460 35 36 宁夏 新疆 1040 1040 610 620 460 460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