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师发【2016】76号)《湖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湖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pdf
湖师发〔2016〕76 号 关于印发《湖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 备管理办法》《湖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等 2 份文件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 备管理办法》 《湖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 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师范大学 2016 年 11 月 1 日 湖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2 日印发 — 1 — 湖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 部分, 是学校整体形象的重要标志之一,其使用率、完好率和管 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教学、科研正常开展。为了充分发挥大 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适应学校教学和科 研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单价在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一般大型仪 器设备; 2.单价在 20 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超过 20 万元的成套仪 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3.单价在 40 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超过 40 万元的成套仪 器设备为特大型仪器设备; 4.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 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各学院、所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在已落实购 置经费的前提下,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表》, 并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查,报国有资产管理 处。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为: 1.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工作量预测(属于更新的仪 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 — 2 — 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安装使用的 环境及设施条件; 4.软、硬件费用及使用运行经费可靠来源,投资效益预测及 风险,同时要预测5-8年使用发展情况; 5.校内、外共享方案。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学科专家、管理部门、财 务、基建及审计等方面专业人员,对单价 20 万元以上或成套仪 器设备价值超过 20 万元的申购项目进行购置可行性论证,论证 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条 接到批准通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组 织预算编报,预算下达后报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招标采购。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 组织纪委、审计、财务、档案等部门成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 小组(简称验收小组)。直接进口设备还须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请省商品检验局派人共同开箱验收。特种设 备的验收应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完成。 第七条 设备到货后由使用单位及时通知验收小组会同设备 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主要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如 有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备查),在仪 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厂家确认无误后开箱,按合同和装箱 单检查仪器设备和有关附(备)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仪器设备的 说明书和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院档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如果需 — 3 — 要可以向校档案管理部门复印。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在安装调试和技术验收中应严格按照 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设备功能,试运行中设 备的稳定性、可靠性连续达 72 小时以上方可验收,在验收合格 之前不能付清全部货款。验收完毕后,验收小组还应填写《湖北 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安装验收报告》一式三份由技术负责人签 字,连同设备验收单一并交国有资产管理处。20 万元以上大型 设备验收投入使用后,供应部门应将订货合同、来往函件、提货 通知单、装箱单、货款结算单(复印件)、技术说明书、主要图 纸及验收报告等连同申请报告、论证报告、审批文件合成完整的 设备技术档案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整理后统一 交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九条 基建工程中的配套机电设备的验收,也应按上述要 求办理。一般情况下设备验收应与房屋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条 直接进口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 时,应在索赔期(一般从货物到达港站之日起 90 天内计算)前 20 天,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市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由商检 部门出证,送货物进口单位办理索赔事宜。 第十一条 经认证购回的仪器设备未达到设计标准、认证内 容和闲置、浪费未发挥其使用效率,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 任。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国有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权,各使用单位确定专人进行 — 4 — 管理。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与考核, 并且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投入正常使用时,使用单 位必须逐台建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管理使用办法。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必须针对其特 点做到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期保养、定期校验和定 期上报使用情况,保证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高大型仪器设备 的有效使用年限。 第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设备利用 率和使用效益,提倡资源共享,协作共用, 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的同时,向院内外全面开放,在扩大社会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经 济效益。对外服务收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受到损坏,使用单位必须 及时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及 时查清原因,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申请拨款修复。对延误上报 或隐瞒不报者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使用单 位应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力争做到不影响教 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 (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 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并提出维修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由使用单位向 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项 — 5 — 目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安排各申请单位负责具 体实施。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开发单位填写开发项目验收报告, 并由开发单位、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 小组进行验收。功能开发用经费由学校统筹与使用单位自筹相结 合。 第二十条 为了防止重复购置,实现学校资源的优化配置,各 使用单位每学期应对本单位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运行 情况作一次检查,把本单位闲置不用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报 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予以调 拨。 第二十一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应首先由使用单 位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使用单位资产主 管领导初审后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 进行报废鉴定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特大型仪器设备报教育部审 批,报废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按学年度进行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6 — 湖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随着学校发展,设备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大型仪器 设备的数量和档次都有很大提高,促进了教学、科研各项事业的 发展。为了进一步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有效调 动大型仪器设备面向全校和社会开放,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对资 源共享的需求,解决闲置浪费问题,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湖北师范学院大型精密贵重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指购置单价在人民币 10 万元(包 括 10 万元)以上,或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 10 万元,但属 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总价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且具有一 定通用性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学校公有资源,必须实现各单位、 各实验室共享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占使用。 第四条 学校每年将向大型仪器设备提供不低于购置经费 5%的费用,组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作为运行经费及维修经 费,支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开放基金封闭运行 5 年为一个周期, 第一年为试运行,根据需要,适时完善。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 合理定价,统一收费。 — 7 — 第五条 学校将按条件搭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不在同 一地点、同一实验室),待人、机配备成熟后,分批次实现大型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的责任: (一)对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率、使用率负责; (二)对面向校内外开放服务的质量负责。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使用范围: (一)学校主管部门指定的仪器设备; (二)所属单位和实验室自行申报,并经主管部门审批的仪 器设备; (三)建设项目立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定价程序:由所属单位提 出核算运行成本,由财务处、审计处进行市场比价调查,必要时 进行专家论证及听证,最后由学校审批,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 准以市场价格为主,同时兼顾运营成本,即耗材费、劳务费和日 常维护费、服务费、设备折旧费、水电费等。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除教学、科研计划任务外一律有偿使 用,收费标准统一,校外服务全额收费,校内按补贴比例标准收 取。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价格需要调整时,由所 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报财务处,经论证后报请学 校审批。 — 8 —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的收取,归口学校财务处, 财务处进行审核登记。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入的分配,包括直接成 本费(水、电、耗材、药品),设备维修费,人工补助费,开放 共享基金的补充。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是学校服务于教学科研 及社会的一种方式,属公益行为,不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章 第十四条 开放共享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基金管理机构。学校成立湖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 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领导工作,决定基金的年度 审批、规划等。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分别由科 研处、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发展规划 处、人事处等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 在科研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日常事务管理,包括基金 的申报、评定、统计及日常的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掌握学校大 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和状态;向领导小组做出年度基金使用及效 益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基金用途。主要有材料、配件和试剂费、人员补 助、培训、开放仪器维修、开发仪器仪表新功能及各类开放共享 人员(额外工作)业余工作计件提成奖励。 第十六条 收费管理。 (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帐户设在财务处; — 9 — (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的校内补贴比例暂定为 4: 6,即校内使用单位和个人经过审批后可以按定价 40%的比例使 用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校外按定价全额交纳; (三)申请计划审核通过的单位,缴纳应承担比例 40%的费 用; (四)申请人到财务处交款后,凭校内收款凭证和大型仪器 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审批表到仪器开放单位进行预约; (五)开放单位在收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审批表和 交款凭据后,根据审批的内容安排实验工作,在实验同时详细填 写开放仪器工作记录。国有资产管理处收集审批表及开放单位实 验记录进行审核,并与财务处定期进行复核; (六)仪器开放共享单位不得收取开放共享规定以外的费 用。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开放共享基金的申请范围与审定程序 申请范围。凡湖北师范大学的教师和工程实验技 术人员均可提出基金申请,研究生和本科生通过导师提出申请。 大型仪器开放单位本机组人员上机不得申请本机上机补助。基金 支持的实验:已科研立项或具有较大的科学研究价值和实际应用 前景的;已列入年度教学、科研计划的。 第十八条 审定程序。预定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的第一周为 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的集中申报时间。根据本年度任 务,做出实验计划,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申请书》 , — 10 — 由导师或项目负责人填写,学院主管领导就其研究内容、目标及 实验可行性等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科研处审核批准。有特殊 情况的,可以由科研处临时审批,校外无时间限制。申请计划项 目由各学院副高职以上教师(含博士毕业的教师)负责申报,经 院长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批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开放共享基金申请表由科研处统一受理,采取集 中和分散相结合的评审方式组织审核。 第二十条 科研处根据专家意见,确定审批项目、机时及金 额,统一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使用基金限制在审批时间内使用,特 殊情况经申请可适当延期。无审批手续或虚列使用时间的,一经 查出,立即取消基金申请资格。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要求 操作人员守则。 (一)仪器操作人员应具备合格的仪器设备操作技能,人员 上岗前必须认真阅读使用手册,必要时进行岗前培训; (二)能热情为用户服务,不得无故拒绝用户使用; (三)定期做好仪器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处于良好的 工作状态,如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所属单位领导汇报; (四)保持仪器工作环境的整洁有序,能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五)及时编制所需消耗品和试剂的补充、购置计划; — 11 — (六)认真填写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完整、规范,并由操作 人员和用户单位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用户守则。 (一)用户需在使用仪器的前一周向仪器所在单位提出预约 申请(准备工作繁杂的,可适当提早预约),并说明所做实验的 要求、所需条件、耗材与试剂等各项情况,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保证仪器按时使用。 (二)用户预约后应按时使用,如因用户原因未能按时使用, 造成样品、试剂浪费的,由用户负责。 (三)用户在使用仪器过程中,应遵守仪器所在单位的有关 规定,服从操作人员的管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收入分配办法 校内开放的部分,扣除水电、耗材、药品等直 接使用费用外,余额的 40%作为人员补助、40%作为维修及基金 补充上缴学校、20%作为小额维修经费留给实验中心;校外开放 部分,扣除水电、耗材、药品等直接使用费用外,余额的 30%作 为人员补助费、10%作为小额维修经费留给实验中心、60%作为维 修及开放共享基金上缴学校,补充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具体奖惩措施。 — 12 — (一)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奖励基金,提取一部分作 为对仪器开放共享先进实验室和个人的奖励,由开放共享领导小 组审批; (二)对因操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质量等问题而影响仪 器开放共享工作的,要对其进行批评和帮助,如仍不能有效改进 的,可进行人员调整,并做相应处罚;对因责任心不强而造成仪 器损坏、丢失的,分清责任后,按有关规定赔偿; (三)对具备条件而未能及时开展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仪器 的使用率又低于 100 小时/年的仪器所属单位或实验室,责令其 制订整改计划,限期改进,整改期间暂停该单位购买新增设备; 对本单位闲置不用又未投入开放共享的仪器,无条件调拨给其他 实验室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