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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师发【2016】75号)《湖北师范大学关于危险品储运、使用的管理办法》《湖北师范大学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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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师发【2016】75号)《湖北师范大学关于危险品储运、使用的管理办法》《湖北师范大学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pdf

湖师发〔2016〕75 号 关于印发《湖北师范大学关于危险品储运、使 用的管理办法》 《湖北师范大学材料、低值 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 等 2 份文件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师范大学关于危险品储运、使 用的管理办法》《湖北师范大学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 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师范大学 2016 年 10 月 30 日 湖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1 日印发 — 1 — 湖北师范大学关于危险品储运、 使用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危险品在储运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确保国家财 产和人身安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危险品所属范围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危险品分为八大类: (一)易爆品。 (二) 压缩的液化气体。(三)易燃液体。(四)易燃固体。(五)自燃 物品和过湿易燃物品。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七)毒害 品和腐蚀品。(八)放射性物品和炸药。 二、危险品的储运要求 (一)装运危险品的车辆不得客货混装,在通过市区时,应 遵循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二)对碰撞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品,应轻拿轻放, 严禁撞击、拖拉和倾倒装运。 (三)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 危险品,在搬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四)危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应有安全距离,严 禁堆放易燃杂物。 (五)对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 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的地方。 (六)剧毒物品,要存放在保险柜内。 三、危险品的使用要求 — 2 — (一)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 操作规程。 (二)盛装危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都必须严格检查,消 除隐患。 (三)使用危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专用工具。 (四)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按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 处理废水、废气和废渣。 (五)已领出库房但暂不使用的危险品,应严格按危险品储 存的有关要求保管。确定不用的危险品,应立即上交专人妥善保 管。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3 — 湖北师范大学材料、低值耐用品、 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科学管 理及合理使用,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 等学校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字 20 号) 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1997)14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对各使用单位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入库、验收、使 用保管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条 各部门对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计划编制、 使用、领用和保管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 续合乎规定,账目、单据齐全,定期核对检查,保证账物相符, 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范围、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是教学、 科研和行政办公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固定资产的物资。 1.材料:一次性使用就被消耗或改变其原物形态的物资,如: 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2.低值耐用品:指单价不满 1000 元且在 200 元(含)以上 — 4 — 的能独立重复使用的物资,不易损坏的器具,耐用期在一年以上。 以下价值少于 200 元,但属于公、民两用的物资,也纳入低值耐 用品管理范围。 (1)低值仪器仪表和教具:录音机、照相器材(镜头、放 大镜、曝光表、闪光灯等),和表,计算器,望远镜,钟表(含 秒表),电话机等; (2)机电类:电扇、电取暖器、电热水器、电熨斗、电吹 风、打字机,成套工具,电动工具(如电钻等) ; (3)其他:乐器、灯具、皮制箱包、密码箱、贵金属及其 制品(金、银、铂等器皿)等。 3.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 低值耐用品和材料的物资,如玻璃器皿、各种元器件、实验小动 物、劳保用品等。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物资建帐时按国家规定的《物品一级分 类目录》 (目录附后)分类,不得随意变更。 三、物资采购计划编制与采购 第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任务、库存物 资的储备情况并结合当年经费的安排编制年度计划,经部门主管 负责人审批后,按计划实施。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的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购置需按 照年初制定的购置计划实施采购。 — 5 — 第八条 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采购后,由使用单位负 责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其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严格 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报帐。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的低值易 耗品,应指派有经验人员协助验收。 应确保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质量,若发现问题应立即 按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并办理退、换或赔补事宜。 四、物资的管理 第九条 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一次性单笔(批)材料 10 万元(含)以上需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单笔(批)材料价值低 于 10 万元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低值耐用品经验收合格后, 使用单位及时在学校资产综合网络管理系统如实填报低值验收 单,方可到财务处报帐。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物资管理仓库及台帐,并定期进行盘 库,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 相符。各单位采购的物资,即买即用,库存物资的管理应该科学 化,规范化,以便于收发和检查。各单位应加强库房安全管理, 切实做好“四防”即防火、防盗、防毒、防爆。 第十一条 库存物资领用(发货)要采用先进后出法。物资 收、发、存的记录必须准确清楚,应定期进行检查、核对。 第十二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要按 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专库集中存放保管、专人负责、精确计量和记 — 6 — 载,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人身和物资 安全。剧毒材料的使用过程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对环境会造成危 害的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五、物资的报损、报废 第十三条 在使用中正常消耗的材料和易耗品,由各学院、 部处的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提出使用情况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 审批后,自行办理自然报损手续。 第十四条 低值耐用品由各学院、部处的资产管理员填写报 废清单,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报资 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并销帐。 第十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物资损坏和丢失,应按规定进行 赔偿。 第十六条 批准报废的物资以及赔偿的款项,由国有资产管 理处统一处置,收回的残值上缴学校财务。各学院、部处不得自 行处理报废物资。 — 7 — 附件 物资一级分类目录 一、材料的一级分类目录 1.黑色金属 2.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3.煤炭及石油产品; 4.木材; 5.水泥; 6.化工原料及试剂; 7.建筑材料。 二、低值耐用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1.低值仪器、仪表、教具; 2.低值工具和量具; 3.低值文艺、体育用品。 三、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1.玻璃仪器及器皿; 2.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3.实验用小动物、植物; 4.劳动保护用品; 5.三类物资。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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