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武:我国不动产权利体系构建与完善.pdf
我国不动产权利体系构建与完善 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 不动产权利体系 国土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王建武 • 一、我国不动产权利类型 (一)不动产所有权。 • 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体现,我国的不 动产所有权制度具有鲜明的公有制特点,一类是 国家,一类是集体,一类是私人。 1、不动产的国家所有权 • 国家所有权可以存在于任何不动产上,也就是说,可以成 为集体所有权或私人所有权客体的不动产可以成为国家所 有权的客体。但是,有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专属于国家,除 了国家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取得所有权。 • 具体来说,专属于国家的不动产包括: • (1)矿藏、水流、海域; • (2)城市的土地以及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 区的土地; •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依 法属于集体的除外; • (4)无居民海岛。 2、不动产的集体所有权 • 相比于国家所有权,作为集体所有权的客 体的不动产种类要少很多。 • 1)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属于集体所有,即法 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 2)建筑物等法律没有对其上存在的所有权 特别规定的不动产,当然也可以作为集体 所有权的客体。 3、不动产的私人所有权 • 私人,是指国家与集体之外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由于私法领域 中奉行的是“法不禁止即为”的原则,故 此,凡是法律没有规定只能归国家或集体 所有的不动产,都可以归私人所有。在我 国,能够归私人所有的不动产主要就是房 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4、所有权抽象性 • 大多数情况下,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并 不实际利用土地,而是通过抽离权能、在 土地上为他人设定使用权,来实现对土地 的利用,所以土地所有权更多地体现为抽 象意义上的所有权。 (二)不动产用益物权 • 《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 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 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加以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 业生产。 • 依据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不同,可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两类: • (1)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 • (2)通过其他方式(即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的 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 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物权法》 颁布之前,建设用地使用权也称“国有土地使用 权”。依据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可 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三类: • 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国有土地租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而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 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宅 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具有以下几项特 征: •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用于村民住宅及 其附属设施。 4、地役权 • 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便利的使用 自己的不动产,而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或 者依法取得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 加以使用的权利。 •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当中,需要其他不动产 提供便利的不动产土地被称为“需役地”, 而提供此种便利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权利人依法享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 (1)设立具有限定性,只有为兴办乡镇企 业经依法批准可以适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进行乡(镇)村公共 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依法批准可以 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没有强制 性的规定取得是否有偿。(3)可以是无期 的并可以流转。 6、林权 • 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林权中既森林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又 包括了林地的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 还包括在国有或集体的林地上设立的林地 使用权(即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作为 地上定着物的林木的所有权。 7、探矿权与采矿权 •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勘查矿产资源许可证后, 在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 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 利。 •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现行法中主要规定了申 请取得的方式。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必须为有 偿,采矿权人应当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8、养殖权与捕捞权 • 养殖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内水、 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中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进行 养殖经营的权利。使用人应当向政府提出申请, 由其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 养殖生产。 • 捕捞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经批准 获得的在我国管辖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 济区以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内从事捕捞水 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活动的权利。国家对捕捞业 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捕捞权不 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 9、取水权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经批准取得的利 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 者地下取水的权利。 • 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 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 水工程。 • 我国法律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 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10、海域使用权 • 权利人对特定海域享有的排他性占有、使 用、收益的用益物权。 • 依照我国法律,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 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 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三)债权性质的不动产使用权。 • 1、国有土地租赁使用权。 • 2、临时用地的使用权。 •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 •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 • 5、国有农用地的出租与承包。 • 二、我国不动产权利体系存在的问题 1、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 相比较于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法律对于国有 农用地使用权的规定比较单薄,对于该权利的取 得方式、期限、权利义务内容以及流转问题都没 有高层次的立法,有些省市出台有地方性的规定, 做法不尽相同。 • 有人建议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问题是农村土 地的承包与国有土地的承包区别很大。 • 还有人质疑国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否是用益 物权。 2、土地分层使用权 • 物权法规定了对土地地下和土地上空的土 地分层使用权,但上述规定是与建设用地 使用权规定在一起的,这就意味着土地分 层使用权的客体是国有建设用地。 • 集体土地当然也会存在分层使用的问题, 这些空间地上权,地下空间权无法设立。 3、林权与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的重叠 • 《森林法》上提出“林权”这一高度概括的概念, 其内涵不仅包含了林地的国家所有权、林地的集 体所有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还包括林地的使用 权。这样一来,林权反倒成为了林地和林木的所 有权的上位概念。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 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如山岭、荒地、滩涂)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了林 地使用权。 4、海域使用权与养殖权权利交叉 • 海域使用权是指对海域即我国内水、领海的水面、 水体、海床和底土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 物权。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使 用权人可以利用特定海域进行养殖,养殖用海的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为十五年。 • 养殖权也是民事主体在内水、滩涂、领海、专属 经济区以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中适于养殖 的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经营的权利。 • 这样一来,养殖权就与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权存 在重合。 5、同地同权问题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 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在权 利内容上就存在很大的差异。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 抵押。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能, 原则上不得将该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 •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移、不 能抵押。 三、中国特色不动产权利体系的 探索 一)三个原则 • 1、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自然资源都是实行公有制。 国家通过实行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在国家所有 或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上设立相应的用益物权, 根本目的就是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 作用。因此,一方面应当尽量减少通过行政手段 配置资源或设立特别的用益物权的情形,如严格 限制划拨的范围。另一方面,应当减少因部门利 益而人为地造成的不动产权利内容的重合与冲突。 • 2、有利于保障群众利益 • 我国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残缺, 城乡二元结构日益加剧,部分农民陷于贫 困,农村发展缓慢。在未来的不动产权利 制度改革和权利体系建设问题上,维护并 保护群众利益,尤其是农民利益应该是重 要的前提。 • 3、有利于提搞生产力 • 历史眼光看国内外,以下两个方面是重要的: • 土地上的权利越是单一,土地利用的程度就越低, 土地所释放出来的财富价值也越少;反之,土地 上的权利越多元,土地利用的程度就越高,土地 所释放出来的财富价值就越多。一个国家土地资 源是否被充分利用,往往与该国不动产权利体系 的构造是单一还是多元有关。只有建构起完善科 学的不动产权利体系,作为资源和财产的不动产 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 二)建议 • 1、使用权上叠加所有权及其相关他项权利 的保障 • 2、使用权上叠加使用权及其相关他项权利 的保障 • 3、分层、混合利用的土地模式导致各种权 利混合下的相关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