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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仲英青年学者”资助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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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 “仲英青年学者”资助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振兴中华民族教育事业,弘扬唐仲英基金会“服务社会、 奉献爱心、推己及人、薪火相传”的宗旨,美籍华人唐仲英先生在国内 部分高校设立“仲英青年学者”资助项目,重点资助一批有潜力、有 理念、并热心公益事业,有培养前途的优秀青年教师。培养青年教师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奋发进取、勇于奉献、服务社会的精神。 第二条“仲英青年学者”资助项目由唐仲英基金会专款拨付。 第三条“仲英青年学者”的遴选、评审、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循客 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院系申报、专家评审、学校审定, 唐仲英基金会审批。 第四条“仲英青年学者”项目的资助期限为 3 年,资助期间每年 发放津贴 12 万元,由唐仲英基金会全额资助。首批遴选名额为 10 名, 后续年度每年资助名额为 5 名。 第五条资助人选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东南大学从事教学、科 研一线工作的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教师,在申报当年度的 1 月 1 日,年龄不超过 38 周岁; 2、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热心公益事业,在敬业爱生、教书育 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方面争当表率。恪守学术规范, 无学不端行为; 3、有明确的学术研究方向,学术思想活跃,学术水平居于相关 学科领域同年龄段学者前列,已取得或预计取得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 标志性研究成果; 4、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所在单位认为需要重 点培养,具备申请国家级高层次人才项目(四青)计划的潜力。 1 5、尚未获得校内外特聘教授和部省级以上等高层次人才计划 资助。 第二章遴选程序 第六条申请人填写《东南大学“仲英青年学者”资助项目申请 书》,并向所在单位提交有关支撑材料。 第七条推荐程序 1、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 2、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等进行评 议,充分论证其申报“仲英青年学者”资助项目的合理性,明确提出 评价意见和计划采取的保障措施,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数确定推荐人 选和推荐顺序; 3、推荐人选名单及其材料在所在单位公示七个工作日。 4、若公示无异议,所在单位结合学科发展需要,与推荐人选共 同制定个性化的实施方案,明确支持措施。(实施方案应包括受资助 期间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拟采取的培养方式、途径和内容以及考 核管理等方面。 ) 第八条学校组织专家评审 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 形成综合评价意见,确定拟资助人选。 第九条公布资助人选名单 公布“仲英青年学者”资助人选名单,并与受资助人选签订资助 协议,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和工作方案等。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人事处负责“仲英青年学者”的评选实施工作,东南大学 2 教育基金会负责经费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东南大学对“仲英青年学者”获得者,按照学校优秀 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给予相应的科研经费配套支持;理工类 20-30 万/3 年,文科类 10-20 万/3 年。对于已获得学校优秀青年教 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等项目计划支持者,不再提供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入选者在“仲英青年学者”资助期结束后,须填写《东 南大学“仲英青年学者”资助项目入选者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经所在院系和教学、科研等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组织专家 进行资助期满考核。 第十三条凡在“仲英青年学者”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和发表的论著 等,必须标注“东南大学“仲英青年学者”资助项目资助”。 第十四条各基层学术组织应加强对入选者的跟踪管理, 严格考核, 大力支持其教学、科研及社会公益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对考核不合格、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学校教学、 科研岗位的入选者,停拨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刑律的入选者,取 消资助资格,停拨经费并追回资助金额。 第四章 唐仲英基金会要求 第十七条唐仲英基金会要求每一位入选的青年教师必须完成其 提供的问卷。唐仲英基金会有权根据问卷回答结果行使否决权。 第十八条“仲英青年学者”须积极参与唐仲英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第十九条每一位“仲英青年学者”须自愿在 3 年资助期内担任至 少 1 学年的“东南大学唐仲英爱心社”指导老师。担任指导老师的时 间须在获得资助前和基金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唐仲英基金会会每年通过走访的形式进行考核。如果未 能如约履行此义务,基金会有权取消其“仲英青年学者“的资格。 3 第二十一条东南大学需向唐仲英基金会提供所有获得“仲英青年 学者”资助的青年教师的资料,用以建立“仲英青年学者信息库”。 第五章 第十七条 附 则 本章程经唐仲英基金会审核后生效。如需修改、补充, 须经唐仲英基金会和东南大学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东南大学人事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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